服务热线: 0963 11 59 52 Ms La Zalo 立即订购 联系我们
在线人数: 0 今天: 0 总访问量: 0

相关法律 › 环境、金丝燕保护 › 2015年刑法(100/2015/QH13)

2015年刑法(100/2015/QH13)

第100/2015/QH13号法典

编号
100/2015/QH13
文件类型
法典
颁布机关
国会
颁布/通过日期
27/11/2015
生效日期
01/01/2018
状态(依据 vbpl.vn)
部分失效

Yến Sào Quang Minh 备注

涉及捕捉金丝燕和天然海岛燕窝(岛燕)。

这是文件颁布时的全文。该文件此后已被修订、补充,或部分条款已失效;如需了解现行内容,请查看 vbpl.vn 上的更新版本。

来源: 国家法律文件数据库(vbpl.vn)

426条目录

来源:国家法律文件数据库(vbpl.vn)的越南语原文;本页已自动翻译为此语言。

国会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法律编号:100/2015/QH13

法典

刑事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国会颁布刑法。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保护社会主义制度,人权、公民权利,保护各民族同胞的平等权利,保护国家和组织的利益,维护法律秩序,打击一切犯罪行为;教育全民遵守法律意识,预防和打击犯罪。

本法规定犯罪及刑罚。

第二条 刑事责任的基础

1. 只有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罪行的人,才应承担刑事责任。

2. 只有实施了本法第76条规定的罪行的商事法律实体,才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条 处理原则

1. 对于犯罪的人:

a) 所有犯罪行为必须由执行者及时发现,迅速、 公正地按照法律处理;

b) 所有犯罪者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性别、民族、信仰、宗教、身份、社会地位;

c) 严惩主谋、首领、指挥者、顽固反抗者、恶棍、危险的累犯以及利用职务、权力犯罪的人;

d) 严惩使用狡诈手段、有组织、有专业性质、故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犯罪者。

对自首、坦白、诚实交代、揭发同案犯、立功赎罪、懊悔、悔改、自愿修正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人从宽处理;

đ) 对于初次犯轻微罪行的人,可以适用比监禁更轻的刑罚,将其交由机关、组织或家庭监督、教育;

e) 对于被判刑的人,必须强制其在羁押设施内执行刑罚,必须劳动、学习以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如果他们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可以考虑减刑、有条件提前释放;

g) 对于已执行完刑罚的人,应创造条件让其以正当方式谋生、居住,融入社区,当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可免除刑事记录。

2. 对于犯罪的商业法人:

a) 商业法人的任何犯罪行为必须及时发现,依法迅速、公正处理;

b) 任何犯罪的商业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所有制形式和经济成分而区别对待;

c) 对采用高明手段、具有专业性质、故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犯罪商业法人,应严惩。

d) 对积极配合法律程序机关处理案件、主动修复或赔偿造成的损失、主动阻止或弥补已发生后果的商业法人,可予以宽大处理。

第四条 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责任

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他相关机构有责任充分履行其职能、任务和权限,同时指导、协助国家其他机关、组织、个人预防和打击犯罪,对社区中的犯罪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

2. 机关、组织有责任教育其管理下的人员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尊重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规则;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本机关、组织内导致犯罪的原因和条件。

3. 所有公民都有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义务。

第二章 刑法的效力

第五条 刑法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内犯罪行为的效力

1. 刑法适用于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内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

该规定亦适用于在具有越南国籍的飞机、船舶上或在越南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发生的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后果。

2. 对于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上犯罪的外国人,如根据越南法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为成员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享有外交或领事豁免权,其刑事责任问题应按照该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该国际惯例处理;如果该国际条约未作规定或不存在国际惯例,则其刑事责任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6条 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以外犯罪行为的刑法效力

1. 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以外实施本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越南公民或越南商业法人,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在越南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也适用于在越南常住的无国籍人。

2. 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之外犯罪的外国人、外国商业法人,在其行为侵犯越南公民的合法权益或侵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利益,或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成员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在不具有越南国籍的飞机、船舶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后果,若该飞机、船舶位于公海或位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以外的空域范围内,犯罪者可以根据本法规定在越南是缔约国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下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7条 刑法的时间效力

1. 对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律是犯罪行为实施时正在生效的法律。

2. 如果法律规定一种新的犯罪、更严厉的刑罚、新的加重情节或者限制缓刑适用范围、免除刑事责任、排除刑事责任、免除刑罚、减轻刑罚、消除犯罪记录以及其他对犯罪人不利的规定,则不得适用于该法律生效前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

3. 如果法律废除一种犯罪、一种刑罚、一种加重情节,规定更轻的刑罚、新的减轻情节或扩大缓刑适用范围、免除刑事责任、排除刑事责任、免除刑罚、减轻刑罚、有条件提前释放、消除犯罪记录以及其他对犯罪人有利的规定,则可以适用于该法律生效前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

第三章 犯罪

第8条 犯罪的概念

1. 犯罪是指在刑法中规定的,对社会具有危险性的行为,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员或商业法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侵犯国家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侵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基础、国防、安全、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侵犯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侵犯人权、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侵犯社会主义法制的其他领域,根据本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虽然某些行为具有犯罪的迹象,但对社会的危险性不显著的,不构成犯罪,应当以其他措施处理。

第9条 犯罪的分类

根据本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分为以下四类:

1. 轻微犯罪是指对社会的危害性和程度不大的犯罪,而本法规定该类犯罪的最高刑罚为罚金、非拘禁改造或不超过3年的有期徒刑;

2. 严重犯罪是指对社会的危害性和程度较大的犯罪,而本法规定该类犯罪的最高刑罚为3年以上至7年有期徒刑;

3. 特别严重犯罪是指对社会的危害性和程度非常大的犯罪,而本法规定该类犯罪的最高刑罚为7年以上至15年有期徒刑;

4.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是指对社会的危害性和程度特别大的犯罪,而本法规定该类犯罪的最高刑罚为15年以上至2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10条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在以下情况下的犯罪:

1. 犯罪行为人清楚自己的行为对社会有危险,预见到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并希望该后果发生;

2. 犯罪行为人清楚自己的行为对社会有危险,预见到该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虽然不希望后果发生,但仍意识到并任其发生。

第11条 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是指在以下情况下的犯罪:

1. 犯罪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后果,但认为该后果不会发生或者可以防止;

2. 犯罪行为人未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后果,尽管本应预见并能够预见该后果。

第12条 刑事责任年龄

1. 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应对所有犯罪负刑事责任,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年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人,仅对以下行为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或者危害他人健康罪、强奸罪、奸淫不满16周岁的人罪、强制奸淫13岁以上未满16岁的人罪、抢劫罪、以占有财产为目的的绑架罪;对极其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犯罪,在下列条款中规定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a) 第143条(强奸罪);第150条(贩卖人口罪);第151条(贩卖不满16岁人口罪);

b) 第170条(敲诈勒索罪);第171条(抢夺财物罪);第173条(盗窃财物罪);第178条(破坏或故意损坏财物罪);

c) 第248条(非法生产毒品罪);第249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250条(非法运输毒品罪);第251条(非法买卖毒品罪);第252条(侵占毒品罪);

d) 第265条(非法组织赛车罪);第266条(非法赛车罪);

đ) 第285条(生产、买卖、交换或赠与用于非法目的的工具、设备、软件的罪行);第286条(散布危害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电子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程序的罪行);第287条(妨碍或扰乱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电子设备运行的罪行);第289条(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或电子设备的罪行);第290条(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电子设备实施财产侵占行为的罪行);

e) 第299条(恐怖主义罪);第303条(破坏关乎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设施、工具的罪行);第304条(非法制造、储存、运输、使用、买卖或占有军用武器、军事技术装备的罪行)。

第13条 由于饮酒、啤酒或其他强烈兴奋物而犯罪

因饮酒、啤酒或其他强烈兴奋物而处于丧失认知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状态的人,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14条 犯罪预备

1. 犯罪预备是指寻找、准备工具、手段或创造其他条件以实施犯罪,或者成立、参加犯罪集团,但本法第109条、第113条第2款a项或第299条第2款a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准备下列犯罪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 第108条(叛国罪);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侵犯领土安全罪);第112条(暴乱罪);第113条(以反对人民政府为目的的恐怖活动罪);第114条(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物质技术设施罪);第117条(制造、储存、传播或宣扬旨在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的信息、文献、物品罪);第118条(扰乱安全罪);第119条(破坏拘押设施罪);第120条(组织、强迫、教唆他人出国或滞留国外以反对人民政府罪);第121条(出国或滞留国外以反对人民政府罪);

b) 第123条(故意杀人罪);第1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健康罪);

c) 第168条(抢劫罪);第169条(以占有财产为目的的绑架罪);

d) 第299条(恐怖主义罪);第300条(资助恐怖主义罪);第301条(劫持人质罪);第302条(海盗罪);第303条(破坏国家安全重要工程、设施、工具罪);第324条(洗钱罪)。

3. 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员准备实施本款第2款b项和c项所规定的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15条 未遂犯罪

未遂犯罪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因犯罪者意外原因未能完全实施。未遂犯罪者应对未遂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第16条 自愿中止犯罪

自行中途终止犯罪行为,是指自己没有将犯罪行为进行到底,虽然没有任何阻碍。自行中途终止犯罪的人,免除既遂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实际已实施的行为构成其他罪的要件,则该人应对该罪承担刑事责任。

第17条 共同犯罪

1.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故意共同实施一项犯罪的情形。

2. 组织犯罪是指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指共同实施犯罪的人之间有紧密的勾结。

3. 共犯包括组织者、实施者、教唆者、帮助者。实施者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组织者是策划、领导、指挥实施犯罪的人。教唆者是煽动、诱导或推动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帮助者是为犯罪实施提供精神或物质便利的人。

4. 共犯不对实施者超出其行为范围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18条 隐匿犯罪

1. 凡事先未有承诺,但在知道犯罪已经实施后,隐匿犯罪人、犯罪痕迹、犯罪工具,或者有其他行为阻碍发现、侦查、处理犯罪人的,依本法规定,应对隐匿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 掩盖犯罪的人是犯罪人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孙女、兄弟姐妹、配偶的,不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刑事责任,但掩盖侵犯国家安全的罪行或本法第389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罪行的除外。

第19条 不揭发犯罪

1. 明知犯罪正在预备、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而不揭发的,应当依照本法第389条的规定,对不揭发犯罪罪承担刑事责任。

2. 不揭发犯罪的人是犯罪人的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孙女、兄弟姐妹、配偶的,不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刑事责任,但不揭发侵犯国家安全的罪行或本法第389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罪行的除外。

3. 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如果没有举报自己所辩护的人亲自实施或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而知悉的情况,不承担本条第1款规定的刑事责任,但法律第389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特别严重犯罪除外。

第四章. 排除适用的情况

刑事责任

第20条 意外事件

行为人造成对社会有害的后果,而该后果在行为发生时无法预见或行为人没有义务预见时,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21条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

在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导致认知能力或行为控制能力丧失的疾病时,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22条 正当防卫

1. 正当防卫是指为保护自己、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机关、组织的利益,而对正在侵害上述利益的人进行必要的反击的行为。正当防卫不是犯罪。

2. 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行为,是指明显超出必要范围、与侵害行为对社会的危险性和程度不相称的反击行为。实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行为的人,应按照本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第23条 紧急情势

1. 紧急情况下是指,为了避免损害自己、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或者国家、机关、组织的利益,不得已必须造成较小损害以防止更大损害的情况。在紧急情况下造成的损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2. 如果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紧急情况所必需的范围,造成损害的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24条 在抓捕犯罪人过程中造成的损害

1. 为抓捕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不得已使用必要武力造成被抓捕人损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 如果由于使用武力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必要程度,造成损害的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25条 在科学、技术和技术进步研究、试验、应用中的风险

在进行新的科学、技术和技术进步研究、试验、应用时,即使已经遵守正确的程序、规范,并采取了充分的预防措施,但仍造成损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不遵守正确程序、规范,未采取充分预防措施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26条 执行指挥员或上级的命令

在执行国家国防、安全任务时,如果个人在执行人民武装部队指挥官或上级的命令过程中造成损害,而已完整履行了向发出命令者报告的程序,但命令者仍要求执行该命令,则该个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发出命令的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规定不适用于本法第421条第2款、第422条第2款及第423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

第五章 刑事追究时效,

免于刑事责任

第27条 刑事追诉时效

1. 刑事追诉时效是本法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犯罪者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追诉时效规定如下:

a) 对于轻微犯罪为5年;

b) 对于严重犯罪为10年;

c) 对于非常严重犯罪为15年;

d) 对于特别严重犯罪为20年。

3. 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自犯罪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犯罪人又实施了本法规定最高刑期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新犯罪行为,则旧罪的时效自实施新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果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犯罪人故意逃避且已经有通缉决定,则时效自其自首或被抓获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28条 不适用刑事责任追诉时效

本法第27条规定的刑事责任追诉时效,不适用于以下犯罪:

1. 本法第十三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 本法第XXVI章规定的破坏和平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

3. 本法第353条第3款、第4款规定情形的贪污罪;本法第354条第3款、第4款规定情形的受贿罪。

第29条 免除刑事责任的依据

1. 犯罪人在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时,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a) 在进行侦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由于政策、法律的变化,使犯罪行为不再对社会构成危险;

b) 有特赦决定。

2. 犯罪人在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时,可以被免除刑事责任:

a) 在进行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由于形势发展变化,犯罪人不再对社会构成危险;

b) 在进行调查、起诉、审判时,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不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险;

c) 犯罪嫌疑人自首,清楚说明事情的经过,有效地协助发现和调查犯罪,尽量将犯罪后果降低到最低程度,并立下大功或有特殊贡献,得到国家和社会的认可。

3. 对于因过失造成他人生命、健康、名誉、人格或财产损失的轻微犯罪或严重犯罪,如果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代理人自愿和解并申请免除刑事责任的,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第六章 处罚

第30条 处罚的概念

刑罚是本法规定的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适用于犯罪的个人或商业法人,旨在剥夺或限制该个人或商业法人的权利和利益。

第31条 刑罚的目的

刑罚不仅旨在惩罚犯罪的个人或商业法人,还旨在教育其遵守法律和生活规则的意识,防止其再次犯罪;教育其他个人和商业法人尊重法律,预防和打击犯罪。

第32条 对犯罪人的刑罚

1. 主要刑罚包括:

a) 警告;

b) 罚款;

c) 非监禁改造;

d) 驱逐出境;

d) 有期徒刑;

e) 无期徒刑;

g) 死刑。

2. 附加刑罚包括:

a) 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

b) 禁止居住。

c) 监管;

d) 剥夺部分公民权利;

đ) 没收财产;

e) 罚款,若不作为主要刑罚适用;

g) 驱逐,若不作为主要刑罚适用。

3. 对于每一种犯罪,犯罪人只适用一种主要刑罚,并可以适用一种或多种附加刑罚。

第33条 对涉嫌犯罪的商业法人刑罚

1. 主要刑罚包括:

a) 罚款;

b) 限期停业;

c) 永久停业。

2. 附加刑罚包括:

a) 禁止经营,禁止在某些特定领域活动;

b) 禁止筹集资金;

c) 罚款,若不作为主要刑罚适用。

3. 对于每一种犯罪,涉嫌犯罪的商业法人只适用一种主要刑罚,并可以适用一种或多种附加刑罚。

第34条 警告

警告适用于轻微犯罪且有多种减轻情节的犯罪人,但尚未达到免除刑罚的程度。

第35条 罚款

1. 罚款作为主要刑罚适用于以下情况:

a) 依本法规定,对轻微犯罪或严重犯罪的犯罪人;

b) 对严重危害经济管理秩序、环境、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以及本法规定的其他若干犯罪的犯罪人。

2. 罚款作为附加刑适用于贪污、毒品或者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罪犯。

3. 罚款金额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决定,同时考虑犯罪人的财产状况、物价变动,但不得低于1,000,000越南盾。

4. 对商业法人犯罪的罚款,规定于本法第77条。

第36条。非监禁改造

1. 非拘禁改造适用于根据本法规定的轻罪或重罪的犯罪者,其有稳定工作单位或有明确住所,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将犯罪者与社会隔离的情况下,期限为6个月至3年。

如果被判刑的人已被暂时羁押或拘留,则暂时羁押、拘留的时间计入非拘禁改造执行时间,1天暂时羁押、拘留折算为3天非拘禁改造。

2. 法院将被判劳动教养而不被监禁的人交给其工作、学习单位或其居住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进行监督、教育。被判刑者的家庭有责任配合单位、组织或乡级人民委员会对其进行监督、教育。

3. 在执行刑罚期间,受刑人必须按照非监禁改造的规定履行一些义务,并从收入中扣除5%至20%用于国家基金。收入扣除按月进行。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免除收入扣除,但必须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明理由。

对正在履行兵役义务的人,不扣除收入。

4. 如果被判缓刑改造的人在执行刑罚期间没有工作或失去工作,则必须在非监禁改造期间进行一些社区劳动服务工作。

为社区服务的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5天。对于怀孕或哺乳6个月以下婴儿的妇女、年老体弱者、患绝症者、重度残疾或特重度残疾者,不适用社区服务劳动措施。

被判处非监禁改造的人必须履行《刑事执行法》规定的义务。

第37条 驱逐

驱逐是指强制遭判处的外国人离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领土。

在具体情况下,法院可以将驱逐作为主要刑罚或附加刑罚适用。

第38条 有期徒刑

1. 有期徒刑是指强制被判刑的人在拘留机构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

对于某项罪行,被判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拘留、羁押的时间计入刑罚执行期限,拘留、羁押1天折算为刑期1天。

2. 对初次因过失而犯轻微罪且有固定住所的人,不适用有期徒刑。

第39条 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是无期限的刑罚,适用于犯特别严重罪行但尚未达到死刑处罚标准的人。未满18岁的犯罪者不适用终身监禁。

第40条 死刑

1. 死刑是特殊刑罚,仅适用于犯特别严重罪行的人员,这些罪行包括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毒品犯罪、贪污以及本法规定的其他一些特别严重的罪行。

2. 不对未满18岁的犯罪人、孕妇、哺乳不足36个月的妇女或年满75岁及以上的人执行死刑,无论是在犯罪时还是在审判时。

条款修改和补充

3. 对被判处死刑的人,如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执行死刑:

a) 孕妇或哺乳不足36个月的妇女;

b) 年满75岁及以上的人;

c) 因贪污财产、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的人,在被判之后主动退还至少四分之三的贪污、受贿财产,并积极配合有关机关发现、调查、处理犯罪或立下大功的。

4. 在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或被判处死刑的人获得减刑的情况下,死刑应被改为无期徒刑。

第41条 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

禁止担任职务、禁止执业或者从事特定工作适用于当认为如果让被判刑人担任职务、执业或者从事该工作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时。禁止期限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1年至5年,或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如果主要刑罚是警告、罚款、非监禁改造,或者在被判刑人享有缓刑的情况下。

第42条 禁止居住

禁止居住是指强制被判处监禁的人不得在某些特定地区暂住或长期居住。禁止居住的期限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1年至5年。

第43条 监管

管制是指强制被判刑的人在一定地区居住、谋生和改造,并在政府和当地人民的监督、教育下进行。在管制期间,被判刑人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根据本法第44条规定被剥夺部分公民权利,并被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工作。

管制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者、危险的累犯或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管制期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期限为1年至5年。

第44条 剥夺部分公民权利

1. 越南公民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本法规定的其他罪行被判刑的,应剥夺下列一项或多项公民权利:

a) 当选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b) 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权利以及在人民武装力量中服役的权利。

2. 剥夺某些公民权利的期限为自服刑完毕之日起或在被判缓刑的情况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为期1年至5年。

第45条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属于被判刑人部分或全部财产收归国库。

没收财产仅适用于遭判处严重犯罪、特别严重犯罪或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别严重犯罪、毒品犯罪、贪污犯罪或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被判刑人。

即便是没收全部财产,也应保证被判刑人及其家庭有生活条件。

第七章 司法措施

第46条 司法措施

1. 对犯罪者的司法措施包括:

a) 没收与犯罪直接相关的物品、金钱;

b) 归还财产、修复或赔偿损失;强制公开道歉;

c) 强制治疗。

2. 对犯罪的商业法人采取的司法措施包括:

a) 没收与犯罪直接相关的物品、金钱;

b) 归还财产、修复或赔偿损失;强制公开道歉;

c) 恢复原状;

d) 实施一些措施以补救或防止后果继续发生。

第47条 没收与犯罪直接相关的物品、金钱

1. 对以下情况实行没收归入国家预算或没收销毁:

a) 犯罪所使用的工具、手段;

b) 犯罪所得的物品或金钱,或者通过买卖、交换获得的这些物品;犯罪所得的不正当利益;

c) 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

2. 对于被犯罪者占有或非法使用的物品、金钱,不予没收,而应归还给所有者或合法管理人。

3. 对于他人的物品、金钱,如果该人因疏忽而使犯罪者得以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被没收。

第48条 归还财产、修复或赔偿损失;强制公开道歉

1. 犯罪者必须将已占有的财产归还给所有者或合法管理人,并修复或赔偿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已确定的物质损失。

2. 如果犯罪造成精神损害,法院应强制犯罪者进行物质赔偿,并公开向受害者道歉。

条款修改和补充

第49条 强制治疗

1. 对于在患有本法第21条规定的疾病期间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检察院或法院可以根据法医鉴定、精神法医鉴定的结论,决定将其送往专科医疗机构进行强制治疗。

2. 对于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期间犯罪,但在判刑前已经患病到失去认知能力或行为控制能力的人,法院可以根据法医鉴定、精神法医鉴定的结论,决定将其送往专科医疗机构进行强制治疗。病愈后,该人可能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3. 对于正在执行刑罚的人,如果其患病到失去认知能力或自行控制行为能力的程度,根据法医鉴定、精神法医鉴定结论,法院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科治疗机构强制治疗。病愈后,如果没有其他免于执行刑罚的理由,该人必须继续执行刑罚。强制治疗的时间计入刑罚执行期限。

章节

VIII 刑罚裁定

第一节 刑罚裁定的一般规定

第50条 刑罚裁定的依据

1. 在决定刑罚时,法院应根据本法规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从宽和从重情节。

2. 在决定适用罚金刑时,除了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法院还应根据罪犯的财产状况和执行能力作出判断。

第51条 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

1. 以下情节属于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

(a) 犯罪行为的人阻止或减少了犯罪的危害;

(b) 犯罪行为的人自愿赔偿损失或弥补后果;

(c) 在超出正当防卫限度的情况下犯罪;

(d) 在超出紧急情况要求的情况下犯罪;

(đ) 在采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动时,超过必要限度而犯罪;

(e) 因受害人违法行为引起精神激动而犯罪;

(g) 因特殊困难情况而犯罪,且该困难非自己造成;

(h) 犯罪但尚未造成损害或造成的损害不大;

i) 初次犯罪且属于轻微情节;

k) 因他人威胁或强迫而犯罪;

l) 在认知能力受限情况下犯罪,而非因自身过错造成;

m) 因落后而犯罪;

n) 犯罪者为孕妇;

o) 犯罪者年满70岁及以上;

p) 犯罪者为重度或特重度残疾者;

q) 犯罪者患病,限制其认知能力或行为控制能力;

r) 犯罪者自首;

s) 犯罪者如实供述或悔罪;

t) 犯罪者积极帮助有关机关发现或调查犯罪;

u) 犯罪者已立功赎罪;

v) 犯罪者是指在生产、战斗、学习或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人;

x) 犯罪者是烈士、革命功臣的父母、配偶或子女。

2. 在决定刑罚时,法院可以将自首或其他情节视为从轻情节,但必须在判决书中明确记载减轻理由。

3. 本法规定的已被用于定罪或量刑的从轻情节,在决定刑罚时不得再视为从轻情节。

第52条 刑事责任加重情节

1. 仅以下情节才属于加重刑事责任的情节:

a) 犯罪有组织;

b) 犯罪具有职业性质;

c) 利用职务、权力犯罪;

d) 犯罪具有流氓性质;

đ) 犯罪出于卑劣动机;

e) 故意将犯罪实施到底;

g) 犯罪两次及以上;

h) 再犯或危险性再犯;

i) 对16岁以下的人、孕妇、70岁及以上的人犯罪;

k) 对处于无法自我防卫状态的人、重度或特别重度残疾的人、认知能力受限的人或在物质、精神、工作或其他方面依赖自己的人犯罪;

l) 利用战争、紧急状态、自然灾害、流行病或社会其他特殊困难情形犯罪;

m) 采用狡猾、奸诈、残忍手段犯罪;

n) 使用可能对多人造成危害的手段、工具犯罪;

o) 教唆18岁以下的人犯罪;

p) 为逃避或隐藏罪行采取奸诈或凶狠行为。

2. 本法规定作为定罪或量刑依据的情节,不得作为加重情节。

第53条。累犯、危险累犯

1. 累犯是指已经被判刑且尚未赦免刑罚的人,又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因过失实施特别严重犯罪或极其严重犯罪的情形。

2. 以下情形被视为危险累犯:

a) 已因故意实施极其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犯罪被判刑且尚未赦免刑罚的人,又故意实施极其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犯罪;

b) 已经累犯且尚未赦免刑罚的人,又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第2章. 在具体情形下决定刑罚

第54条. 适用低于刑罚幅度最低限度的刑罚决定

1. 法院可以决定适用刑罚幅度最低标准以下的刑罚,但必须在法律条文的相邻较轻刑罚幅度内,如果犯罪人至少具有本法第51条第1款规定的两项减轻情节。

2. 法院可以决定适用刑罚幅度最低标准以下的刑罚,但不必在法律条文的相邻较轻刑罚幅度内,对于首次犯罪且在共犯案件中作为从犯但作用不显著的犯罪人。

3. 在符合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但法律条文只有一个刑罚幅度或该刑罚幅度是最轻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改为适用轻一种的刑罚。减轻刑罚的理由必须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明。

第55条 多罪并罚的刑罚决定

在一次审判中审理同一人多项犯罪时,法院分别对各罪判处刑罚,并按以下规定合并刑罚:

1. 对主刑:

a) 如果所宣告的各项刑罚同为非监禁管制或同为有期徒刑,则应将这些刑罚加总为合并刑罚;合并刑罚不得超过非监禁管制刑罚3年,有期徒刑30年;

b) 如果已判的刑罚是非监禁改造、有期徒刑,则非监禁改造刑按比例折算为有期徒刑,每三天非监禁改造折算为一天有期徒刑,以根据本条第1款a项规定汇总为总刑;

c) 如果已判刑罚中最重的是无期徒刑,则总刑为无期徒刑;

d) 如果已判刑罚中最重的是死刑,则总刑为死刑;

đ) 罚金不与其他刑罚合并;罚款金额累加形成总刑;

e) 驱逐出境不与其他刑罚合并;

2. 关于附加刑:

a) 如果所宣判的刑罚属于同一类型,则共同刑罚在本法规定的该类型刑罚范围内决定;对于罚金刑,罚款金额应累加为共同刑罚;

b) 如果所宣判的刑罚属于不同类型,则被判刑人必须执行所有已宣判的刑罚。

第56条 多个判决刑罚的合并

1. 在一个人正在执行一项判决的刑罚时,如果因其在该判决之前犯下的罪行而被审判,法院应首先决定正在审理的罪行的刑罚,然后根据本法第55条的规定决定共同刑罚。

已执行的前一判决的刑罚时间应计入执行共同刑罚的期限。

2. 当审判正在执行刑罚的人又实施新犯罪时,法院决定对新罪刑进行判决,然后与前判决尚未执行的刑罚合并,并根据本法第55条的规定决定总刑罚。

3. 如果一个人需要执行多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而这些判决的刑罚尚未合并,则有权法院院长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作出合并刑罚的决定。

第57条. 在准备犯罪、未遂犯罪的情况下决定刑罚

1. 对于预备犯罪行为和未遂犯罪行为,刑罚依本法关于相应犯罪条款的规定确定,具体依据行为的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施犯罪意图的程度以及导致犯罪未能完全实现的其他情节。

2. 对于预备犯罪的情形,刑罚在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的刑罚幅度内确定。

3. 对于未遂犯罪的情形,如果适用的法律条文规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则适用不超过20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有期徒刑,则刑罚不得超过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刑期的四分之三。

第58条 同犯情形下的刑罚决定

在决定对共犯的刑罚时,法院必须考虑共犯的性质以及每个共犯参与犯罪的性质和程度。

属于哪位共犯的减轻、加重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只适用于该共犯。

第59条 免除刑罚

如果行为人属于本法第5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情形,应当特别宽大处理但尚未达到免除刑事责任的程度的,可以免除刑罚。

第九章。判决执行时效,免执行刑罚,

减少刑罚执行期限

第60条 判决的执行时效

1. 刑事判决的执行时效是本法规定的期限,届满时,被判刑的人和被判刑的商事法人无需执行已宣判的判决。

2. 刑事判决对被判刑人执行时效规定如下:

a) 对罚金、非拘禁的改造或者三年及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为5年;

b) 对三年以上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为10年;

c) 对十五年以上至三十年有期徒刑的案件为15年;

d) 对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为20年。

3. 对被判刑的商业法人执行刑事判决时效为5年。

4. 刑事判决的执行时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果在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期限内,被判刑人或被判刑的商业法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则时效自再次实施犯罪行为之日起重新计算。

5. 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被判刑人故意逃避并已被发布通缉令的,其诉讼时效从该人自首或被捕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61条 不适用判决执行时效

对本法第十三章和第二十六章规定的罪行,不适用判决执行时效。

第62条 免于执行刑罚

1. 被判刑人经特别赦免或大赦,可以免于执行刑罚。

2. 对被判处非监禁改造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执行刑罚的,可以根据检察院院长的建议,由法院决定免于执行刑罚,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a) 判刑后有立功表现;

b) 患有重大疾病;

c) 良好遵守法律,家庭情况特别困难,并认为该人不再对社会有危险。

3. 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尚未执行刑罚的人,如果其有重大立功或者罹患重病,并且该人不再对社会有危险,检察院院长提出建议的,法院可以决定免予执行全部刑罚。

4. 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被暂缓执行刑罚的人,如果在暂缓执行期间有立功或者良好遵守法律、家庭情况特别困难,并认为该人不再对社会有危险,检察院院长提出建议的,法院可以决定免予执行剩余刑罚。

5. 被判罚款的人,如果已经积极执行了一部分刑罚,但因自然灾害、火灾、事故或疾病导致长期特别困难而无法继续执行剩余刑罚,或者立下大功,根据检察院院长的建议,法院可以决定免除剩余罚款的执行。

6. 被判禁止居住或管制的人,如果已经执行了刑期的一半并且表现良好,根据执行刑罚的县级刑事执行机关的建议,法院可以决定免除剩余刑罚的执行。

7. 根据本条规定被免除执行刑罚的人,仍必须履行法院在判决中宣告的全部民事义务。

第63条 已宣告刑罚的减轻

1. 被判缓刑、有限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人,如果已经执行刑罚达到一定时间,有明显进步并已部分赔偿民事义务的,根据有权刑罚执行机构的建议,法院可以决定减刑。第一次考虑减刑的执行时间为缓刑和有限期徒刑刑期的三分之一,无期徒刑为12年。

2. 人可以多次减刑,但必须确保执行至少宣判刑罚的一半。被判无期徒刑的人,第一次减刑不得低于30年,即使多次减刑,也必须保证实际执行刑期为20年。

3. 如果被判多项罪名,其中包括被判无期徒刑的情况,法院只会在服刑满15年后首次考虑减刑至30年,且即使多次减刑,也必须确保实际执行的刑期为25年。

4. 对于已减刑部分刑罚的人,如果再次故意实施较轻的新犯罪,法院只会在其服刑已达到总刑期一半后考虑首次减刑。

5. 对于已经被减刑 một phần nhưng lại实施了新的严重、特别严重或特别恶劣犯罪行为的人,法院只有在该人已经执行了刑期的三分之二后才会考虑第一次减刑,或者如果总刑期为无期徒刑,则减刑应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6. 对于被判死刑而获得减刑的人,或者属于本法第40条第3款b项或c项规定情况的被判死刑的人,要考虑第一次减刑的执行时间为25年,虽然可以多次减刑,但仍必须确保实际执行刑期为30年。

第64条 特殊情况的刑期减免

被判刑的人如果有获得宽大处理的理由,如有立功表现、年老体弱或患有严重疾病,法院可以比本法第63条规定的期限和幅度提前或从高予以减刑。

第65条 缓刑

1. 对于不超过三年的刑罚,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从轻情节,如果认为不必执行刑罚,法院可以宣告缓刑,并确定试用期为1年至5年,并根据刑事执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间履行义务。

2. 在缓刑期间,法院将缓刑人员交由其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地方政府进行监督和教育。被判刑者的家庭有责任配合工作单位、组织及地方政府对其进行监督和教育。

3. 如果适用的法律条款中有规定此类刑罚,法院可以决定对缓刑人员适用附加刑。

4. 缓刑人员在执行一半缓刑期限且有明显进步的,根据负责监督、教育的机构或组织的建议,法院可以决定缩短缓刑期限。

5. 在缓刑期间,如果被宣告缓刑的人故意违反《刑事执行法》规定的义务两次或以上,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其执行已被宣告缓刑的刑罚。如果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法院应强制其执行原判刑罚,并依照本法第56条的规定与新判刑罚合并执行。

第66条 有条件提前释放

1. 正在执行刑罚的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前释放:

a) 初犯;

b) 有明显进步,改造意识良好;

c) 已对严重以上犯罪判决的被告减刑;

d) 有明确的居住地;

đ) 已执行完金钱刑罚、诉讼费用及民事赔偿义务等附加刑。

e) 对于有期徒刑已经执行了至少一半刑期,或者对于被减为有期徒刑的无期徒刑已经执行了至少15年。

如果犯罪者是伤残军人、患病军人、烈士家属、有功革命家庭、七十岁及以上的人、重度或特重度残疾人、正在哺育36个月以下子女的妇女,则已经执行的有期徒刑至少三分之一或终身监禁至少十二年的时间可减为有期徒刑;

g) 不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情形。

2. 对于下列情形的被判刑人,不适用本条规定:

a) 被判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破坏和平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的人,或者被判处故意侵犯他人生命、健康、人格的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被判抢劫财产、绑架以占有财产以及非法制造、买卖、占有毒品等罪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

b) 被判处死刑而获得减刑的人,或者属于本法第40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人。

3. 根据有权执行刑事判决机关的提议,法院决定对被判刑人执行有条件提早释放。被提早有条件释放的人必须在试用期间履行义务。试用期为剩余刑期的时间。

4. 在缓刑期间,有条件的提前释放人士故意违反义务两次以上,或者在试用期间两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可以撤销对该人士的缓刑决定,并强制其服执行剩余未执行的刑期。如果该人士在试用期间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法院应强制其执行新判决的刑罚,并根据本法第56条的规定,与前判决中未执行的刑罚合并执行。

5. 对于已执行至少一半试用期且有显著进步的有条件提前释放人士,应经有权执行刑罚机关的建议,法院可以决定缩短试用期。

第67条 缓期执行有期徒刑

1. 被判刑的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延期执行刑罚:

a) 身体重病的,可延期执行,直到健康恢复;

b) 怀孕的女性或正在抚养36个月以下子女的女性,可延期执行,直到子女满36个月;

c) 家庭唯一的劳动者,如果必须执行刑罚会给家庭带来特别困难,可延期一年,但被判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他非常严重、特别严重罪行的除外;

d) 被判较轻罪行的,根据公务需要,可延期一年。

2. 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被缓刑执行的人再次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法院应当强制其先执行之前的刑罚,并根据本法第56条的规定与新判决的刑罚合并执行。

第68条 暂停执行刑罚

1. 对正在执行刑罚的人,如果属于本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可以暂时中止执行刑罚。

2. 暂时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刑罚执行时间。

第十章 清除刑事记录

第69条 清除刑事记录

1. 被判刑的人可以按照本法第70条至第73条的规定申请清除刑事记录。被清除刑事记录的人视为未曾定罪。

2. 因过失犯罪、轻微犯罪或者获得免予刑罚的人不视为有刑事记录。

第70条 自然清除刑事记录

1. 自然赦免适用于那些被判刑的人,前提是其所犯罪行不属于本法第十三章和第二十六章规定的罪行,并且他们已经完成主要刑罚、缓刑考验期或执行期限届满,并符合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2. 被判刑的人如果在完成主要刑罚或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已经执行完补充刑罚、判决的其他决定,并且在以下期限内未再犯罪,则可获得自然赦免:

a) 对于警告、罚款、非监禁改造或缓刑监禁的情况,期限为1年;

b) 对于被判处不超过5年的监禁,期限为2年;

c) 对于被判处5年以上至15年的监禁,期限为3年。

d) 如果因刑期超过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被判刑,但已减刑,则为5年。

如果被判刑的人正在执行附加刑,如管制、禁止居住、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剥夺某些公民权利,而执行期限长于本款第a、b、c项规定的期限,则自动消除前科的期限应在该人执行完附加刑时结束。

3. 被判刑的人,如果自判决执行期满起,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再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将自动消除前科。

4. 刑事档案数据库管理机构有责任更新被判刑人的犯罪记录信息,并在有要求时签发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符合本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的条件。

第71条 根据法院判决消除犯罪记录

1. 根据法院判决消除犯罪记录,适用于根据本法第十三章和第二十六章规定被判刑的人,当他们已执行完主刑、缓刑考验期届满或者判决执行时效已过,并符合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条件。

法院根据犯罪性质、被判刑人的守法态度和劳动态度,决定是否对根据本法第十三章和第二十六章规定被判刑的人消除犯罪记录。

2. 犯人如法院决定予以清除刑事记录,自其执行完主要刑罚或缓刑考验期满起,如已执行完附加刑罚、判决的其他决定,并且在以下期限内未再实施新犯罪行为:

a) 对于警告、非拘禁改造或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期限为3年;

b) 对于判处五年以上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为5年;

c) 对于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已减刑的,期限为7年。

如犯人在执行附加刑罚为管制、禁止居住或剥夺部分公民权且该期限长于本款a项规定的期限,则清除刑事记录的期限以其执行完附加刑罚时为止。

3. 被判刑人如果自判决执行期限届满后,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期间内未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法院可以决定撤销其刑事记录。

4. 被法院第一次驳回撤销刑事记录申请的人,须在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如果第二次及以后申请被驳回,则须在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72条 特殊情况下撤销刑事记录

在被判刑人有明显进步并已立功的情况下,经其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地方政府提议,法院可以决定撤销其刑事记录,前提是其已保证至少完成《本法》第70条第2款和第71条第2款规定期限的三分之一。

第73条 撤销刑事记录期限的计算方法

1. 根据本法第70条和第71条规定,清除犯罪记录的期限以判决的主要刑罚为准。

2. 已被判刑且尚未清除犯罪记录的人,如果实施新犯罪并被法院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定罪,则清除原有犯罪记录的期限自执行完新判决主要刑罚或者新判决缓刑考验期结束之日,或自新判决执行时效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3. 对于多罪并罚的被判刑人,如果其中有的罪属于自动清除犯罪记录的情形,有的罪属于法院裁定可以清除犯罪记录的情形,则法院依据本法第71条规定的期限决定是否为其清除犯罪记录。

4. 被免除执行剩余刑罚的人,也视为已执行完刑罚。

第十一章 对犯罪商业法律主体的规定

第74条 适用于商业法人犯罪的刑事法规

商业法人犯罪应按照本章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本法第一部分的其他规定不违反本章的规定。

第75条 商事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1. 商事法人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承担刑事责任:

(a) 以商事法人名义实施犯罪行为;

(b) 犯罪行为是为商事法人利益而实施;

(c) 犯罪行为是在商事法人的指示、管理或批准下实施的;

d) 尚未超过本法第27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刑事追诉时效。

2. 商业法人承担刑事责任,不排除个人的刑事责任。

第76条 商业法人的刑事责任范围

商业法人仅对以下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第188条(走私罪);第189条(非法运输货物、货币越境罪);第190条(生产、销售禁品罪);第191条(持有、运输禁品罪);第192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第193条(生产、销售假冒粮食、食品、食品添加剂罪);第194条(生产、销售假冒药品、防病药品罪);第195条(生产、销售假冒饲料、化肥、兽药、农药、种子、牲畜罪);第196条(囤积居奇罪);第200条(逃税罪);第203条(非法印制、发行、买卖发票、缴纳国家预算的凭证罪);第209条(故意在证券活动中发布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罪);第210条(利用内部信息买卖证券罪); 第211条(证券市场操纵罪);第213条(保险业务欺诈罪);第216条(逃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罪);第217条(违反竞争规定罪);第225条(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罪);第226条(侵犯工业产权罪);第227条(违反自然资源勘查、开发、开采规定罪);第232条(违反森林开采、保护及林产品管理规定罪);第234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罪);

2. 第235条(环境污染罪);第237条(违反环境事故预防、应对和处理罪);第238条(违反保护水利工程、安全堤防及防灾减灾规定罪;违反保护河岸、河滩规定罪);第239条(将废弃物带入越南领土罪);第242条(破坏水产资源罪);第243条(破坏森林罪);第244条(违反保护珍稀濒危动物规定罪);第245条(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罪);第246条(进口、传播入侵外来物种罪)。

第77条 罚款

1. 罚款可作为主要刑罚或对犯有罪行的商业法人附加刑罚。

2. 罚金数额的决定应依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并考虑犯罪商业法人财务状况及物价波动,但不得低于50,000,000越南盾。

第78条 有期限的停业

1. 有期限的停业是指商业法人暂时停止在一个或多个领域的活动,而这些领域的犯罪行为对人类生命、健康、环境或社会秩序、安全造成损害,并且其后果在实际上可以弥补。

2. 停业期限为6个月至3年。

第79条 永久停业

1. 永久停业是指在一个或多个领域内终止商业法人活动,这些领域是商业法人犯罪导致损害或实际可能导致多人生命损失、造成环境事故或对社会安全、秩序、公共安全产生不良影响且无法弥补造成的后果的领域。

2. 如果商业法人成立的目的仅为了实施犯罪行为,则其全部活动将被永久停业。

第80条 禁止经营、禁止在特定领域活动

1. 当认定如果让被判刑的商业法人继续在某个领域经营或活动,可能会危害人类生命、健康或社会时,可适用禁止经营、禁止在特定领域活动的措施。

2. 法院决定具体被禁止经营或活动的领域。

3. 经营禁令、在某些特定领域活动禁令的期限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年至3年。

第81条 禁止筹资

1. 当法院认为如果允许被判刑的商法人筹资,可能会继续犯罪时,适用禁止筹资。

2. 禁止筹资的形式包括:

a) 禁止从银行、信用机构或投资基金借款;

b) 禁止发行、销售证券;

c) 禁止向客户筹资;

d) 禁止国内外合资、合作;

e) 禁止设立房地产信托基金。

3. 法院决定适用本条第2款规定的一种或多种禁止筹资的形式。

4. 禁止筹资的期限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年至3年。

第82条 对犯罪商法人适用的司法措施

1. 法院可以决定对犯罪的商事法人适用以下司法措施:

a) 本法第47条和第48条规定的司法措施;

b) 强制恢复原状;

c) 强制采取某些措施以补救、防止后果继续发生。

2. 法院可以决定采取司法措施,强制犯罪的商事法人恢复因其犯罪行为而改变的原状。

3. 根据具体犯罪案件,法院可以决定强制犯罪的商事法人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以补救、阻止犯罪后果:

a) 强制拆除无许可或未按许可证建设的工程、建设部分;

b) 强制改善环境污染、控制传染病蔓延。

c) 被迫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带出或重新出口已被带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的货物、物品、工具,违反法律规定进口的货物,或暂时进口、重新出口但未按法律规定正确重新出口的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或过境货物,假冒知识产权的货物,用于生产、经营假冒知识产权货物的进口工具、原料、材料,在排除违法因素后;

d) 强制销毁对人体健康、家畜、农作物和环境有害的商品、物品,以及含有有害内容的文化品或其他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

đ) 强制消除商品、商品包装、经营工具、物品上的违法因素;

e) 强制召回在市场上流通的违法产品、商品。

第83条 对商业法人犯罪决定刑罚的依据

决定刑罚时,法院应根据本法规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社会的性质和危险程度、商业法人遵守法律的情况,以及适用于商业法人的刑事责任减轻或加重情节。

第84条 适用于商业法人的刑事责任减轻情节

1. 以下情节属于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

a) 已制止或减轻犯罪危害;

b) 自愿修复、赔偿损失或弥补后果;

c) 犯罪但尚未造成损失或造成的损失不大;

d) 积极配合诉讼机关处理案件;

đ) 在执行社会政策方面有较多贡献。

2. 在决定刑罚时,法院可以将其他情节作为从轻情节,但必须在判决书中明确减轻原因。

3. 本法规定的已被用于定罪或量刑的从轻情节,在决定刑罚时不得再视为从轻情节。

第85条 适用于商业法人的加重责任情节

1. 仅以下情节才属于加重刑事责任的情节:

a) 与其他商业法人勾结犯罪;

b) 故意将犯罪进行到底;

c) 犯罪二次或二次以上;

d) 累犯或危险性累犯;

đ) 利用战争、紧急状态、自然灾害、流行病或社会其他特殊困难情形犯罪;

e) 采用巧妙手段犯罪或为逃避、掩盖犯罪。

2. 本法规定作为定罪或量刑依据的情节,不得作为加重情节。

第86条 商业法人犯多罪时的刑罚决定

在审理商业法人一次犯多罪的案件时,法院应对各个罪分别判处刑罚,并按照下列规定合并刑罚:

1. 对主刑:

(a) 如果所宣告的刑罚均为罚款,则各罚款数额累计为总罚款;

(b) 对于每个具体领域所宣告的有期停业刑,不合并执行;

(c) 罚款刑不与其他刑罚合并;

2. 关于附加刑:

(a) 如果所宣告的刑罚属于同一类型,则总刑罚在本法规定的该刑罚的限度内决定;罚款刑除外,罚款数额累计为总罚款;

(b) 如果所宣告的刑罚属于不同类型,则商业法人应当执行所有已宣告的刑罚。

第87条 多重判决的刑罚合并

1. 如果商业法人正在执行一项判决,而又因该判决以前实施的犯罪被审判,法院应先对正在审理的犯罪决定刑罚,然后按照本法第86条的规定决定合并刑罚。之前判决中关于暂时停业、禁止经营、禁止从事某些特定领域活动或者禁止筹资的执行时间,应当从合并刑罚的执行时间中扣除。

2. 当审理一个正在执行判决的商业法人而其又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时,法院决定对新罪行进行刑罚,然后与前判决中尚未执行的刑罚合并,再根据本法第86条的规定决定合并刑罚。

3. 在商业法人必须执行多项已生效判决且各判决的刑罚尚未合并的情况下,有权限的法院院长应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作出判决,将各判决的刑罚进行合并。

第88条 免刑

商业法人犯罪时,如果已经消除了全部后果,并赔偿了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可以免除刑罚。

第89条 注销前科

如果在履行完主要刑罚、附加刑罚、判决的其他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或者从判决执行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商业法人没有再犯新罪,则被判刑的商业法人应自动免除刑事记录。

条款被废除

第十二章 适用于未满18岁犯罪者的规定

第一节 对未满18岁犯罪者刑事处理的一般规定

第90条 适用于未满18岁犯罪者的刑法

年满14岁但未满18岁的人犯罪,应根据本章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本法第一部分的其他规定不得与本章规定相抵触。

第91条 对未满18岁犯罪者处理的原则

1. 对未满18岁的人犯罪的处理必须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并主要以教育为目的,帮助他们纠正错误,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公民。处理未满18岁的人犯罪必须根据其年龄、对行为对社会的危险性认知能力、犯罪原因及条件来进行。

2. 未满18岁的人犯罪属于以下情况之一,并且有多种减轻情节,自愿弥补大部分后果,如果不属于本法第29条规定的情况,可以免于刑事责任,并适用本章第2节规定的措施:

a) 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人员犯轻罪、重罪,但本法第134条(故意伤害或者损害他人健康罪)、第141条(强奸罪)、第171条(抢夺财物罪)、第248条(非法制造毒品罪)、第249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250条(非法运输毒品罪)、第251条(非法买卖毒品罪)、第252条(毒品侵占罪)的规定除外;

b) 年满14岁不足16岁的人,犯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重大罪行,但不包括第123条(故意杀人罪);第134条第4款、第5款及第6款(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损害他人健康罪);第141条(强奸罪)、第142条(强奸不足16岁的人罪);第144条(强迫13岁至不足16岁的人违令与之性交罪);第150条(贩卖人口罪);第151条(贩卖未满16岁人口罪);第168条(抢劫罪);第171条(抢夺罪);第248条(非法制造毒品罪);第249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250条(非法运输毒品罪);第251条(非法买卖毒品罪);第252条(侵占毒品罪)。

c) 未满18岁的人是共犯,但在案件中所起作用不重要。

3. 对未满18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并必须根据其个人特征、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预防犯罪的要求加以考虑。

4. 审判时,法院只有在认为免除刑事责任并采取本章第2节规定的某种措施或采取第3节规定的教养院教育措施不能保证教育效果和预防效果时,才对未满18岁的人适用刑罚。

5. 不对未满18岁的人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6. 法院只在认为其他处罚和教育措施无威慑和预防作用时,才对不满18岁的犯罪者判处有期徒刑。在判处有期徒刑时,法院应给予不满18岁的犯罪者比对满18岁及以上同类犯罪者适用的刑罚更轻的刑罚,并且期限适当最短。不对不满18岁的犯罪者适用附加刑。

7. 对不满16岁犯罪者已经宣判的刑罚,不计入确定累犯或严重累犯。

第二部分 适用的监督、教育措施

免于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92条 适用条件

调查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只有在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适用下列措施之一时,才决定免除刑事责任并适用训诫、社区调解或在乡、镇、街道进行教育的措施。

第93条 训诫

1. 对未满18岁的人在以下情况下犯罪时适用训诫,以帮助他们清楚认识犯罪行为及其对社区、社会造成的后果以及他们的义务:

a) 初次犯罪的16岁至未满18岁的轻罪者;

b) 在案件中仅起次要作用的未满18岁的共同犯罪者。

2. 调查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采取训诫措施。对犯罪的未满18岁的人进行训诫时,必须有未成年人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在场。

3. 被训诫的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a) 遵守居住、学习、工作地的法律、规章制度;

b) 在有权机关要求时前往报告;

c) 参加地方组织的学习、职业培训项目,或以适当形式参加劳动。

4. 根据具体情况,有权机关可规定第三条第3款b项和c项规定的义务履行时间为3个月至1年。

第94条 社区调解

1. 对于未满18岁的犯罪人,在以下情况下适用社区调解:

a) 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人犯轻罪或重罪;

b) 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犯本法第91条第2款b项规定的特别严重罪行。

2. 调查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应与乡级人民委员会配合,当受害人或受害人的合法代理人自愿和解并申请免除刑事责任时,在社区组织调解工作。

3. 被适用社区调解措施的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a) 向受害人道歉并赔偿损失;

b) 本法第93条第3款规定的义务。

第95条 社区、街道、镇教育

1. 调查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可以对未满18岁的犯罪嫌疑人在以下情况下,适用社区、街道、镇教育措施,期限为1年至2年:

a) 年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犯轻微罪或本法第91条第2款a项规定的严重罪;

b) 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犯本法第91条第2款b项规定的特别严重罪行。

2. 被调查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交由乡镇人民委员会组织监管、教育的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a) 完全履行学习、劳动义务;

b) 接受家庭、乡镇、街道或者镇的监管和教育;

c) 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居住地;

d) 履行本法第93条第3款规定的义务。

3. 如果被教育的人在乡、镇、街道已执行一半期限且有显著进步,根据被交付管理、教育责任的乡镇人民委员会的建议,采取该措施的机关可以决定终止在乡、镇、街道的教育期限。

第三章 在教养院的司法教育措施

第96条 在教养院的教育

1. 法院可以对未满18岁犯罪的人适用在感化教育院的教育措施,期限为1年至2年,如果认为由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该人的个人情况及生活环境,需要将其送入纪律严格的教育机构。

2. 在感化教育院接受教育的人必须在学校的管理和教育下,全面履行学习、职业培训、劳动和生活等义务。

第97条 在感化教育院提前终止教育措施

如果在感化教育院接受教育的人已执行一半期限且取得显著进步,经负责管理和教育的感化教育院提出建议,法院可以决定提前终止在感化教育院的教育期限。

第四章 刑罚

第98条。对未满18岁犯罪者适用的处罚

未满18岁的人犯罪,每项罪行只能适用下列一种处罚:

1. 警告。

2. 罚金。

3. 非拘禁改造。

4. 有期徒刑。

第99条。罚金

罚金作为主要处罚适用于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人,如果其有收入或有个人财产。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犯罪者罚金数额不得超过法律条文规定罚金数额的一半。

第100条。非拘禁改造

1. 非拘禁改造处罚适用于以下情形: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人因过失犯罪中轻微犯罪、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犯罪;或14岁以上未满16岁的人蓄意犯罪中尤其严重的犯罪。

2. 对于未满18岁的犯罪者适用非监禁改造处罚时,不得扣除其收入。对未满18岁的犯罪者的非监禁改造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条文规定刑期的一半。

第101条 有期徒刑

对未满18岁的犯罪者适用的有期徒刑规定如下:

1. 对于年龄在16岁以上但未满18岁时犯罪的人,如果适用的法律条文规定了无期徒刑或死刑,则可适用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18年;如果是有期徒刑,则可适用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法律条文规定刑期的四分之三;

2. 对于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犯罪,如果适用的法律规定了无期徒刑或死刑,则可适用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12年;如果是有期徒刑,则可适用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刑期的一半。

第5条 处罚决定、处罚汇总,

第5节 决定刑罚、综合刑罚、减刑、免除刑罚、消除犯罪记录

第102条 准备犯罪、未遂犯罪的刑罚决定

1. 法院对未满18岁的人在准备犯罪或未遂犯罪情况下,根据本法第57条第1款的原则决定刑罚。

2. 对于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准备犯罪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法律适用的准备犯罪行为刑期的三分之一。

对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预备犯罪的人,最高刑罚不得超过适用于该行为的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预备犯罪刑罚幅度的一半。

3. 对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人未遂犯罪,最高刑罚不得超过本法第100条和第101条规定刑罚的一第三。

对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人未遂犯罪,最高刑罚不得超过本法第99条、第100条和第101条规定刑罚的一半。

第103条 多罪情况的刑罚合并

1. 在审理同一未满18岁的人犯多项罪行时,法院应依照本法第55条的规定,对每项罪行决定刑罚,并合并适用总体刑罚。如果总体刑罚为非监禁的劳动改造,则适用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3年。

如果总体刑罚为有期徒刑,则适用的最高刑期,对于在犯罪时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人不超过18年,对于在犯罪时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人不超过12年。

2. 对于未满18岁的人犯多项罪行,其中部分罪行在未满16岁时实施,部分罪行在满16岁后实施,总体刑罚的合并适用如下:

a) 如果对在未满16岁之前实施的罪行宣判的刑罚等于或重于对在满16岁后实施的罪行宣判的刑罚,则综合刑罚不得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的对年满14岁不足16岁者的最高刑罚;

b) 如果对在满16岁后实施的罪行宣判的刑罚重于对在未满16岁前实施的罪行宣判的刑罚,则综合刑罚不得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的对年满16岁不足18岁者的最高刑罚。

3. 对于犯有多种罪行的人,如果有在未满18岁前实施的罪行,也有在满18岁后实施的罪行,则适用的刑罚合并规定如下:

a) 如果法院对在未满18岁时实施的罪行宣判的刑罚,等于或高于对在已满18岁时实施的罪行适用的刑罚,则合并刑罚不得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高刑罚;

b) 如果法院对在已满18岁时实施的罪行宣判的刑罚,高于对在未满18岁时实施的罪行适用的刑罚,则合并刑罚按已满18岁的犯罪人适用。

第104条 多个判决的刑罚合并

在一个人正在执行刑罚的情况下,如果又因在该刑罚之前或之后实施的罪行被审判,刑罚合并应按照本法第55条和第56条的规定进行。合并刑罚不得超过本法第103条规定的最高刑罚。

第105条 已宣判刑罚的减轻

1. 对于未满18周岁犯罪的人,被判处非监禁改造或者有期徒刑的,如果有进步且已执行四分之一刑期的,由法院审查减轻;对于有期徒刑,每次可减至4年,但必须保证至少执行了已宣判刑罚的五分之二。

2. 对于未满18周岁犯罪的人,被判处非监禁改造或者有期徒刑的,如果有立功表现或者患有重病的,可立即审查减轻,并可以免执行剩余刑罚。

3. 对于未满18周岁犯罪的人,被判处罚金的,但因自然灾害、火灾、事故或疾病造成长期特殊经济困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检察院院长提请,法院可以决定减免剩余罚金的执行。

第106条 有条件提前释放

1. 未满18岁的服刑人员,如果不属于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可以在具备以下条件时获得有条件提前释放:

a) 初犯;

b) 有明显进步,改造意识良好;

c) 已执行刑期的三分之一;

d) 有明确的居住地。

2. 有条件提前释放应按照本法第66条第3、4、5款的规定进行。

第107条 消除刑事记录

1. 未满18岁被判刑的人,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被视为没有刑事记录:

a) 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

b) 年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人,因过失犯轻罪、重罪或非常重罪的人;

c) 采取本章第3节规定的司法措施的人。

2. 年满16岁至未满18岁的人,因为故意犯罪或特别严重犯罪被判刑的,如果自执行完主刑或判决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没有再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将自动消除罪行记录。

第二部分

犯罪

第十三章 国家安全犯罪

第108条 叛国罪

1. 任何越南公民与外国勾结,意图危害国家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社会主义制度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国防和安全力量的,应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20年、无期徒刑或死刑。

2. 在有多种从轻情节的情况下犯罪的,应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5年。

3. 准备实施本罪的人,应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5年。

第109条 颠覆人民政权罪

任何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颠覆人民政权的组织的活动,处如下刑罚:

1. 组织者、煽动者、积极参与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处12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其他共犯,处5年至12年有期徒刑;

3. 准备实施本罪的人,应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5年。

第110条 间谍罪

1. 任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2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 从事间谍、破坏活动或为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进行间谍、破坏活动提供条件;

b) 按外国指示为间谍、破坏活动提供条件;进行侦察、指点、庇护、引导或者实施其他帮助外国人进行间谍、破坏活动的行为;

c) 向外国提供或者收集以提供国家秘密;收集、提供其他情报、文件,目的是供外国使用以对抗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 犯情节较轻的,应处5年至15年有期徒刑。

3. 准备实施本罪的人,应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5年。

4. 已经接受做间谍的人,但未执行被分派的任务,并主动投案,如实向有权国家机关供述的,可免除本罪的刑事责任。

第111条 侵犯领土安全罪

任何人侵入领土,进行篡改国界线或者采取其他行为,旨在损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安全的,应当处罚如下:

1. 对于组织者、积极参与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 对其他共犯,处5年至15年有期徒刑;

3. 准备实施本罪的人,应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5年。

第112条 暴乱罪

任何人有组织地武装活动或使用暴力反对人民政权的,按如下处罚:

1. 对于组织者、积极参与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 对其他共犯,处5年至15年有期徒刑;

3. 准备实施本罪的人,应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5年。

第113条 以反对人民政权为目的的恐怖活动罪

1. 任何人以反对人民政权为目的侵害干部、公职人员或他人生命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 在下列情况下犯罪的,处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成立、参与恐怖组织,资助恐怖活动;

b) 强迫、拉拢、招募、培训、训练恐怖分子;制造、提供武器给恐怖分子;

c) 侵犯干部、公职人员或他人的人身自由、健康。

3. 在威胁侵害生命或者有其他精神胁迫行为的情况下犯罪的,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4. 对外国个人、组织或国际组织实施恐怖活动,以妨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国际关系的,也依照本条处罚。

5. 准备实施本罪的,处一至五年有期徒刑。

第114条 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物质技术设施罪

1. 凡是为了反对人民政府而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政治、国防、安全、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等领域的物质技术基础设施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犯情节较轻的,应处5年至15年有期徒刑。

3. 准备实施本罪的人,应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5年。

第115条 破坏经济社会政策的罪

1. 凡是为了反对人民政府而破坏经济社会政策实施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2. 情节较轻的,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

3. 预备犯此罪的,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第116条 破坏团结政策的罪

1. 凡是为了反对人民政府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在各阶层人民之间、人民与人民政府之间、人民与人民武装力量之间、人民与政治社会组织之间制造分裂;

b) 引起仇恨、歧视、分裂、民族分离,侵犯越南各民族平等权利;

c) 在信教者与不信教者之间,不同宗教信徒之间,信徒与人民政府、政治社会组织之间制造分裂;

d) 破坏执行国际团结政策。

2. 犯罪情节轻微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预备犯此罪的,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第117条 制作、储存、传播或宣传信息、资料、物品,旨在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罪行

1. 任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旨在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制作、藏匿、传播或宣传含有歪曲、诽谤人民政府内容的信息、资料、物品;

b) 制作、藏匿、传播或宣传含有捏造、引起民众恐慌内容的信息、资料、物品;

c) 制作、藏匿、传播或宣传引发心理战的信息、资料、物品。

2. 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犯罪的,处十年到二十年有期徒刑。

3. 准备实施本罪的人,应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5年。

第118条 扰乱安全罪

1. 任何人为了反对人民政府而煽动、拉拢、聚集多人扰乱安全、抗拒执行公务的人、妨碍机关、组织活动的,如果不属于本法第112条规定的情况,处五年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2. 其他共犯,处二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3. 预备犯此罪的,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第119条 破坏拘押场所罪

1. 凡是为反对人民政府而破坏拘押设施、组织囚犯逃离拘押设施、袭击被拘押人员、押解人员或者逃离拘押设施的,处十年以上至二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 犯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3. 准备实施本罪的人,应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5年。

第120条 组织、强迫、教唆他人逃往国外或者滞留国外以反对人民政府罪

1. 凡是组织、强迫、教唆他人逃往国外或者滞留国外以反对人民政府的,处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2.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二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 准备实施本罪的人,应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5年。

第121条 逃往国外或者滞留国外以反对人民政府罪

1. 任何为反对人民政府而逃往国外或滞留国外的,处三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2. 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犯罪的,处十二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

3. 准备实施本罪的人,应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5年。

第122条 附加刑罚

本章规定犯罪的人,还可以被剥夺部分公民权利,处管制,禁止居住一至五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十四章。侵犯生命的罪行,

人的健康、品格、名誉

第123条。杀人罪

1.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杀人行为,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 杀害两人及以上;

b) 杀害未满十六岁的人员;

c) 杀害明知怀孕的妇女;

d) 杀害正在执行公务或者因受害人的公务行为而杀害;

đ) 杀害自己的祖父母、父母、养父母、教师。

e) 杀人行为之前或之后立即实施了另一项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犯罪;

g) 为了实施或掩盖其他犯罪;

h) 为了获取受害者的身体部位;

i) 以残忍的方式实施犯罪;

k) 利用职业便利;

l) 以可能导致多人死亡的方法;

m) 雇佣杀人或受雇杀人;

n) 具有流氓性质;

o) 有组织性;

p) 危险性再犯;

q) 出于卑劣动机。

2. 犯罪行为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的,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准备实施本罪的人,应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5年。

4.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或被罚以监管或禁止居住1年至5年。

第124条. 杀害或遗弃新生儿罪

1. 母亲因受到落后思想的严重影响或在特殊客观情况下,在孩子出生7日内杀害自己所生的孩子的,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2. 母亲因受到落后思想的严重影响或在特殊客观情况下,遗弃自己所生的孩子并导致孩子死亡的,处2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第125条. 在极度激动的精神状态下杀人罪

1. 凡因受害者或该人的近亲对其的严重违法行为而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而杀人的,处拘役六个月至三年。

2. 犯罪对象为两人以上的,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第126条 超出正当防卫限度或者在制止犯罪时超过必要限度致人死亡罪

1. 凡在超出正当防卫限度或者在制止犯罪时超过必要限度致人死亡的,处两年以下管制或者三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对象为两人以上的,处二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第127条 执行公务中致人死亡罪

1. 在执行公务时,因使用武力导致他人死亡且不属于法律允许的情形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罪情节属于以下之一的,处八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导致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

b) 对不满16岁的人、已知怀孕的妇女。

3.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第128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1.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管制或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导致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9条 因违反职业或行政规章过失致人死亡罪

1. 由于违反职业规范或行政规章,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罪导致两人或以上死亡的,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第130条 逼迫自杀罪

1. 对依赖自己的人残忍对待、经常欺压、虐待或羞辱,使其自杀的,处二年以下七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a) 对两人或以上犯此罪;

b) 对不满16岁的人、已知怀孕的妇女。

第131条 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罪

1.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a) 煽动、引诱、促使他人自杀;

b) 为他人自杀提供物质或精神上的条件。

2. 犯罪导致两人或以上自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第132条 不救助处于生命危险中的人的罪行

1. 凡看到他人处于生命危险之中,虽然有条件却未予救助,导致该人死亡的,处警告、拘役不超过2年或者拘禁3个月至2年。

2. 犯本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不救助的人是因过失造成危险状态的;

b) 不救助的人依法或根据职业有救助义务。

3. 犯本罪导致两人或以上死亡的,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

4.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133条 威胁杀人的罪

1. 威胁杀人者,如果有根据使被威胁人相信该威胁将被实施的,使其感到恐惧的,处三年以下管制或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对两人或以上犯此罪;

b) 利用职务、权力;

c) 针对正在执行公务或因被害人公务原因;

d) 针对16岁以下的人;

đ) 为掩盖或逃避对另一罪行的处理。

第134条 故意伤害罪或对他人健康造成损害罪

1. 故意伤害他人或对他人健康造成损害,导致身体伤害比例在11%至30%之间,或者低于11%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管制或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a) 使用危险武器或手段对两人或以上造成伤害;

b) 使用硫酸 (H2SO4) 或其他危险化学品造成他人伤害或健康损害;

c) 对受害者造成轻微残疾;

d) 犯罪两次或以上;

đ) 对两人或以上犯罪;

e) 对16岁以下人员、知其怀孕的妇女、年老体弱、疾病或无法自卫的他人犯罪;

条款修改和补充

g) 对自己的祖父母、父母、养育自己的人、老师、女教师犯罪;

h) 有组织地进行;

i) 利用职务、权力;

k) 在被拘留、看守、执行刑罚或被送入强制教育机构、教养院、强制戒毒所期间犯罪;

l) 受雇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或因受雇而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

m) 带有流氓性质;

n) 危险再犯;

o) 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或因受害人公务原因而攻击。

2. 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伤害程度在11%至30%之间,但属于本条第1款a、b、d、đ、e、g、h、i、k、l、m、n和o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处2年至5年有期徒刑。

3. 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伤害程度在31%至60%之间的,处4年至7年有期徒刑。

4. 犯罪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害健康,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但属于本条第1款a、b、d、đ、e、g、h、i、k、l、m、n和o项规定的情形的,处七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5. 犯罪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害健康,身体伤害比例为61%以上的,如果不属于本条第6款c项规定的情形或未造成死亡的,处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6.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二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导致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

b) 对两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且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均为61%以上;

c) 对他人的面部造成伤害,且身体伤害比例为61%以上。

7. 准备犯罪的人,处以不超过两年的非监禁改造或者三个月至二年的有期徒刑。

第135条 强烈精神激动状态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罪

1. 任何人在因受害人对其本人或其亲属的严重非法行为而处于强烈精神激动状态下,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损害健康,导致伤害程度为31%至60%的,处以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越南盾罚款,或者不超过三年的非监禁改造。

2. 犯罪属于以下情节之一的,处六个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

a) 对两人或两人以上,每人的身体伤害程度都在31%至60%

b) 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造成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或导致死亡。

第136条 由于超过正当防卫限度或在抓捕犯罪人时超过必要限度而故意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害健康的罪

1. 凡因超过正当防卫限度或在抓捕犯罪人时超过必要限度而故意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害健康,造成身体伤害比例在31%至60%之间的,处五百万至二千万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不超过三年的非拘禁改造。

2. 犯罪情形属于下列之一的,处三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a) 对两人或两人以上,每人的身体伤害程度都在31%至60%

b) 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造成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3. 造成他人死亡或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涉及两人以上且每人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的,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第137条 执行公务中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害健康的罪

1. 任何人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法律允许以外的武力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害健康,且身体伤害比例在31%至60%之间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涉及两人以上,每人身体伤害比例31%以上;

b) 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害健康,且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c) 对于16岁以下的人、已知怀孕的妇女、年老体弱、患病或无法自卫的他人。

3.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第138条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损害他人健康罪

1. 凡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损害他人健康,且伤害程度达到31%至60%的,处警告或者罚款五百万至二千万越南盾,或者处三年以下非拘禁改造。

2. 犯罪情形属于下列之一的,处三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a) 对两人或两人以上,每人的身体伤害程度都在31%至60%

b) 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造成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3. 对两人以上实施犯罪,且每人伤害程度达到61%以上的,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

第139条 由于违反职业规范或行政规章而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损害他人健康的罪

1. 任何人因违反职业规则或行政规则而不慎造成他人受伤或危害健康,且身体伤害程度为31%至60%的,将处以2000万至1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三年以下的非拘禁性改造,或者处三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节之一的,处六个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

a) 对两人或两人以上,每人的身体伤害程度都在31%至60%

b) 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造成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3. 如果对两人或以上犯罪,每人的身体伤害程度达到61%以上的,将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4.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140条 虐待他人罪

1. 任何人对其依附的人残忍对待或羞辱,若不属于本法第185条规定的情形,将处三年以下的非拘禁性改造或三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

a) 针对16岁以下的人、明知怀孕的妇女、年老体弱者、病人或其他无法自卫的人;

b) 使受害者精神和行为紊乱达到11%以上;

c) 针对两人或以上。

第141条 强奸罪

1. 任何人使用暴力、威胁使用暴力,或利用受害者不能自卫的状态,或者采用其他手段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或实施其他违背受害者意愿的性行为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针对犯罪者有照顾、教育、医疗责任的人;

c) 多人强奸一人;

d) 犯罪两次或以上;

d) 针对两人或以上;

e) 具有乱伦性质;

g) 造成受害者怀孕;

h) 造成受害者伤害或损害健康,身体伤害比例在31%至60%之间;

i) 使受害者精神和行为紊乱达到11%至45%;

k) 危险性再犯。

3.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罪行,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造成受害人受伤或损害健康,身体伤害程度达61%以上;

b)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毒仍然犯罪;

c) 导致受害人精神和行为混乱程度达到46%以上;

d) 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自杀。

4. 对16岁至未满18岁的人犯罪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属于本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情形的,依照该款规定的刑罚处罚。

5.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142条。强奸16岁以下儿童的罪行

1. 任何人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使用暴力、威胁使用暴力或利用受害人无法自卫的状况,或采取其他手段与13岁至未满16岁的人员进行交配或实施其他性行为,违背其意愿的;

b) 与未满13岁的人进行交配或实施其他性行为。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具有乱伦性质;

b) 使受害者怀孕;

c) 对受害者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d) 引起受害者精神和行为混乱,比例为11%至45%;

đ) 对于犯罪人有责任照顾、教育、治疗的人;

e) 犯罪两次或以上;g) 针对两人或以上;h) 危险性重犯。

3.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罪行,处2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 有组织的;

b) 多人强奸一个人;

c) 对10岁以下儿童犯罪;

d) 导致受害人受伤或健康受损,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đ) 导致受害人精神和行为混乱比例达到46%以上;

e) 明知感染艾滋病毒仍然犯罪;

g) 导致受害人死亡或自杀。

4.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143条 强奸罪

1. 以各种手段使依赖自己的人或者正处于困境的人被迫性交或者被迫实施其他性行为的,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多人强奸一个人;

b) 强奸两次或以上;

c) 强奸两人或以上;

d) 具有乱伦性质;

đ) 使受害人怀孕;

e) 对受害者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损伤比例在31%到60%;

g) 造成受害者精神和行为障碍,比例在11%到45%;

h) 危险重犯。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0年至18年有期徒刑:

a) 造成受害人受伤或损害健康,身体伤害程度达61%以上;

b) 造成受害者精神和行为障碍46%以上;

c) 明知自己感染HIV仍然犯罪;

d) 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自杀。

4. 强奸16岁至未满18岁的人,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犯罪行为属于本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情形的,依照该款规定的刑罚处罚。

5.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144条 强奸13岁至未满16岁的人

1. 任何人使用各种手段,使13岁至未满16岁、处于依赖自己或者困境中的人被迫进行性交或其他性行为的,将被判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a) 具有乱伦性质;

b) 使受害者怀孕;

c) 对受害者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d) 引起受害者精神和行为混乱,比例为11%至45%;

(đ) 犯罪两次或以上;

(e) 对两人或以上;

(g) 危险的累犯。

3.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罪行,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多人强奸一个人;

(b) 对受害者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伤害率达到61%以上;

c) 导致受害人精神和行为混乱程度达到46%以上;

(d) 明知自己感染HIV仍然犯罪;

(đ) 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自杀。

4.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145条. 与13岁以上未满16岁的人发生性交或进行其他性行为的罪行

1. 凡年满18岁以上的人与13岁以上未满16岁的人发生性交或者进行其他性行为的,如果不属于本法第142条和第144条规定的情形,处1年到5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犯罪2次及以上;

b) 针对2人及以上;

c) 具有乱伦性质;

d) 使受害人怀孕;

đ) 对受害人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e) 针对犯罪者有照顾、教育、治疗责任的人。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造成受害人受伤或损害健康,身体伤害程度达61%以上;

b) 明知自己感染HIV仍犯罪。

4.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146条. 对未满16岁的人进行猥亵的罪行

1. 凡年满18岁以上的人,对未满16岁的人实施猥亵行为,但不以性交为目的或不以进行其他性行为为目的的,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犯罪有组织;

b) 犯罪两次以上;

c) 针对两人及以上;

d) 对犯罪者有照顾、教育、治疗责任的人;

đ) 导致受害人精神和行为紊乱程度达到11%至45%;

e)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年到12年有期徒刑:

a) 导致受害人精神和行为紊乱程度达到46%以上;

b) 使受害人自杀。

4.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147条 利用未满16岁的人员从事色情活动罪

1. 凡十八周岁以上的人诱使、引导、强迫十六周岁以下的人进行淫秽表演,或以任何形式直接观看淫秽表演的,处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犯罪有组织;

b) 犯罪两次以上;

c) 针对两人及以上;

d) 对犯罪者有照顾、教育、治疗责任的人;

đ) 以商业目的;

e) 造成受害人精神和行为障碍11%至45%;

(g) 危险的累犯。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年到12年有期徒刑:

a) 导致受害人精神和行为紊乱程度达到46%以上;

b) 使受害人自杀。

4.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148条 将HIV传染他人罪

1. 明知自己感染HIV而故意将HIV传染给他人的,除非受害人已知晓感染HIV的情况并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对两人或以上犯此罪;

b) 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c) 对知情怀孕的妇女;

d) 对直接为其医疗的医生或医务人员;

đ) 对执行公务人员或因受害人公务原因。

第149条 故意将HIV传染他人罪

1. 故意将HIV传播给他人的,如果不属于本法第148条规定的情形,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对正在执行公务或因受害人公务原因的人;

c) 对未满18岁的人;

d) 对2人至5人;

đ) 利用职业;

e) 导致受害人精神和行为紊乱11%至45%。

3.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罪行,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对孕妇且知道其怀孕;

b) 对6人及以上;

c) 导致受害人精神和行为混乱程度达到46%以上;

d) 使受害者自杀。

4.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150条 贩卖人口罪

1. 任何人使用暴力、威胁使用暴力、欺骗或其他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

a) 转让或接收他人以交换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

b) 转让或接收他人以进行性剥削、强迫劳动、获取受害者身体部位或出于其他不人道目的;

c) 招募、运输、容留他人以实施本款a或b项规定的行为。

2. 犯罪情节属于以下之一的,处八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出于卑鄙动机;

c) 导致受害者精神和行为混乱的程度为11%至45%;

d) 对受害者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使身体伤害比例达到31%或以上,但本条第3款b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đ) 将受害者带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境。

e) 对于2到5人;

g) 犯罪两次或以上。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具有专业性;

b) 已取得受害人身体部位;

c) 导致受害人精神和行为混乱程度达到46%以上;

d) 使受害人死亡或自杀;

đ) 对6人或以上;

e) 危险性再犯。

4. 犯罪者还可以被处以2,000万至1亿越南盾罚款,缓刑、1年至5年居住禁令,或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151条 购买16岁以下儿童罪

1.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处7年至12年有期徒刑:

a) 转交或接收16岁以下的人以收取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但出于人道目的的除外;

b) 转交或接收16岁以下的人以进行性剥削、强迫劳动、获取身体部位或其他不人道目的;

c) 招募、运输、藏匿16岁以下的儿童以实施本款第a项或第b项规定的行为。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利用职务、权力;

b) 利用收养活动犯罪;

c) 针对2人至5人;

d) 针对自己有责任照顾、抚养的人;

đ) 将受害者带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境。

e) 犯罪两次及以上;

g) 出于卑劣动机;

h) 造成受害人精神混乱和行为异常11%至45%;

i) 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损伤比例达到31%及以上,但本条第3款第d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8年到2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具有专业性质;

c) 导致受害人精神和行为混乱程度达到46%以上;

d) 取走受害人身体部位;

đ) 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自杀;

e) 针对6人及以上;

(g) 危险的累犯。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5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或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缓刑处罚为1年至5年,或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152条 换婴罪

1. 凡将不到1岁婴儿与其他不到1岁婴儿互换者,处2年至5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利用职务、权力、职业;

c) 对于自己有责任照顾和抚养的一岁以下儿童;

d) 犯罪两次及以上。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年到12年有期徒刑:

a) 具有专业性;

b) 危险性再犯。

4. 犯罪的人还可能被处以从越南盾10,000,000到50,000,000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153条 侵犯16岁以下儿童罪

1. 任何人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手段拘留或交由他人拘留16岁以下儿童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利用职务、权力、职业;

c) 对自己有责任照顾和抚养的人;

d) 对2人至5人;

(đ) 犯罪两次或以上;

e) 造成受害人精神和行为障碍11%至45%;

g) 造成受害人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伤害比例达到31%以上。

3.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

a) 具有专业性;

b) 对6人及以上;

c) 导致受害人精神和行为混乱程度达到46%以上;

d) 导致受害人死亡;

đ) 危险性再犯。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10,000,000越南盾到50,000,000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154条 买卖、占有他人的器官或身体部位罪

1. 谁买卖、占有他人的器官或身体部位,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出于商业目的;

c) 利用职务、权力、职业;

d) 对2人至5人;

(đ) 犯罪两次或以上;

e) 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损害比例为31%至60%。

3.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罪行,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具有专业性;

b) 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损害比例为61%以上;

c) 对6人或以上;

d) 造成他人死亡;

đ) 危险性再犯。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1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155条 侮辱他人罪

1. 任何严重侮辱他人人格、名誉的人,处警告或者罚款1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越南盾,或者处非监禁改造最长至3年。

2. 犯罪情形属于下列之一的,处三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a) 犯罪2次及以上;

b) 针对2人及以上;

c) 利用职务、权力;

d) 针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

đ) 针对教育、抚养、照顾、治疗自己的人;

e) 使用计算机网络或电信网络、电子工具犯罪;

g) 导致受害人精神和行为障碍11%至45%;

3. 犯以下情形之一的,处2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导致受害人精神和行为紊乱程度达到46%以上;

b) 使受害人自杀。

4.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156条 诽谤罪

1. 任何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处罚款1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处非监禁改造最长至2年,或者处3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

a) 捏造或传播明知是虚假的事情,以严重侮辱他人人格、荣誉或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

b) 捏造他人犯罪并向有权机关控告他人。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利用职务、权力;

c) 针对两人及以上;

d) 针对尊长、父母、教导、抚养、照顾、教育、治疗自己的人;

đ) 针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

e) 使用计算机网络或电信网络、电子工具犯罪;

g) 造成受害者精神和行为障碍,比例在11%到45%;

h) 诬告他人犯有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罪行。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a) 因卑鄙动机;

b) 造成受害者精神和行为障碍46%以上;

c) 造成受害人自杀。

4. 犯罪的人还可能被处以从越南盾10,000,000到50,000,000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十五章 侵犯人身自由的罪行

公民的自由与民主

第157条 非法拘禁、拘留或关押他人罪

1. 任何非法逮捕、拘留或监禁他人的人,如果不属于本法第377条规定的情况,处以最多3年的非监禁改造或6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处以2年至7年的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利用职务、权力;

c) 对于执行公务的人;

d) 犯罪两次或以上;

d) 针对两人或以上;

e) 对于未满18岁的人、已知怀孕的妇女、年老体弱的人或无自卫能力的人;

g) 使被拘留、拘押者的家庭陷入困难、绝境;

h) 造成被非法拘捕、拘留、关押者的精神和行为混乱,程度为11%至45%。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年至12年有期徒刑:

a) 使被非法拘留、押押、监禁的人死亡或自杀;

b) 拷打、残忍、不人道地对待或惩罚受害者,或者侮辱其尊严;

c) 导致被非法拘留、押押、监禁者精神和行为紊乱达46%以上。

4. 犯罪者还可以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1年至5年。

第158条 侵犯他人住宅罪

1.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侵犯他人住宅的,处拘役或者管制不超过2年,或者有期徒刑3个月至2年:

a) 非法搜查他人住宅;

b) 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精神施压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他人离开合法住所;

c) 采用一切非法手段占有、保管住所或非法阻止、不允许合法居住或管理住宅的人进入其住所;

d) 擅自进入他人的住所而未获得房主或合法管理人的同意。

2. 犯本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利用职务、权力;

c) 犯罪二次或二次以上;

d) 使被侵犯住所的人自杀;

d) 对社会安全、秩序、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3.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期限为1年至5年。

第159条 侵犯他人信件、电话、电报或其他私人信息交流形式的秘密或安全罪

1. 任何人实施以下行为之一,已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但仍然违反者,处警告或者罚款2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或者处非拘禁改造至3年:

a) 以任何形式通过邮政、电信网络占有他人的信件、电报、传真或其他文件;

b) 故意损坏、遗失或者故意获取他人通过邮政、通信网络传输的信件、电报、传真或其他文书的信息、内容;

c) 非法窃听、录音对话;

d) 非法检查、扣押信件、电报;

đ) 其他侵犯他人信件、电话、电报、传真或其他私人信息交换的秘密或安全的行为;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利用职务、权力;

c) 犯罪二次或二次以上;

d) 泄露已获取的信息,影响他人的名誉、声誉或人格;

đ) 使受害人自杀。

3. 犯罪的人还可能被罚款从5,000,000越南盾到20,000,000越南盾,禁止担任特定职务从1年到5年。

第160条 侵犯公民选举权、被选举权或公民投票权的罪行

1. 凡欺骗、收买、强迫或使用其他手段阻碍公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或国家公民投票权的人,处警告,或者处不超过1年的非监禁劳动改造,或者处3个月至1年的有期徒刑。

2. 犯本条第1款规定罪行,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年至2年的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利用职务、权力;

c) 导致选举延期、重新选举或公民投票延期。

3.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期限为1年至5年。

第161条 篡改选举结果、篡改公民投票结果的罪行

1. 任何负责组织、监督选举、组织公民投票的人,如伪造文件、舞弊或使用其他手段篡改选举结果、公民投票结果的,处拘役不超过2年的改造或者3个月至2年的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导致需要重新组织选举或公民投票。

3.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期限为1年至5年。

第162条 违法迫使公务员、职员辞职或解雇劳动者罪

1. 任何人为谋取利益或其他个人动机而实施以下行为之一,使被辞职的人、被解雇的人或其家庭陷入困境,或导致罢工的,处罚金1000万至1亿越南盾,拘役不超过1年的改造或者3个月至1年的有期徒刑:

a) 对公务员、职员作出违法的辞职决定;

b) 非法解雇劳动者;

c) 强迫、威胁劳动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1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或处以1年至3年有期徒刑:

a) 对两人或以上犯此罪;

b) 对明知怀孕的女性;

c) 对正在抚养12个月以下婴儿的人;

d) 造成被迫辞职或被解雇的人自杀。

3.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期限为1年至5年。

第163条 侵犯公民结社、集会权的罪

1. 任何人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采用其他手段阻止或强迫他人举行合法集会、组织合法协会,已经因上述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仍然违法的,处以不拘留的劳动教养最多1年,或处3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年至3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利用职务、权力;

c) 犯罪二次或二次以上;

d) 导致示威;

d) 对社会安全、秩序、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3.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第164条 侵犯他人宗教信仰自由权的罪

1. 任何人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通过其他手段阻止或强迫他人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无论是否信奉某种宗教,如果已经因上述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仍然再次违法的,处拘役不到一年或者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利用职务、权力;

c) 犯罪二次或二次以上;

d) 导致示威;

d) 对社会安全、秩序、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3.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第165条 侵犯性别平等权的罪

1. 任何人以性别为由,以任何形式实施阻碍他人参与政治、经济、劳动、教育和培训、科学和技术、文化、信息、体育、卫生领域活动的行为,且已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仍继续违法的,将处以警告,罚款 5,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 越南盾,或者处以不拘役至 2 年的改造处罚。

2. 犯罪情节属于以下之一的,将处以罚款 50,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 越南盾,或者处 3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a) 利用职务、权力;

b) 犯罪两次以上;

c) 针对两人或以上。

3.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第166条 侵犯申诉、控告权罪

1.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a) 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行为阻碍申诉、控告、申诉和控告的审理及处理,或阻碍对被申诉、控告者的处理;

b) 利用职务、权力阻碍有权机关对投诉、控告的审查和处理决定的执行,造成举报人、控告人的损失。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报复;

c) 利用职务、权力实施本条第1款a项规定的行为;

d) 导致示威;

d) 使举报人、控告人自杀。

3.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期限为1年至5年。

第167条 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获取信息权、集会游行权的罪

1. 任何人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手段阻碍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新闻自由、获取信息权、集会游行权的,如果已经因其中一项行为被处理纪律或行政处罚仍然再次违法的,处拘役不到2年或徒刑3月至2年。

2. 犯本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利用职务、权力;

c) 对社会安全、秩序、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3.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从1年至5年不等。

第十六章 财产侵犯罪

第168条 抢劫罪

1. 任何人使用暴力、威胁立即使用暴力或者采取其他行为使被攻击者陷入无法反抗的状态,以非法占有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具有专业性质;

c) 造成他人伤害或者健康损害,造成身体损伤比例在11%至30%之间;

d) 使用武器、危险手段或其他危险手段;

đ) 占有价值从5,000万到不足2亿越南盾的财物;

e) 对16岁以下的人、已知怀孕的妇女、体弱老人或没有自我防卫能力的人犯罪;

g) 对社会安全、秩序及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h) 危险重犯。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占有价值从2亿到不足5亿越南盾的财物;

b) 造成他人伤害或者损害他人健康,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利用自然灾害、流行疾病。

4. 犯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8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侵占价值5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财产;

b) 造成一人身体损伤比例61%及以上,或者造成两人及以上身体损伤且每人伤害比例为31%及以上;

c) 致人死亡;

d) 利用战争环境、紧急状态。

5. 准备实施本罪的,处一至五年有期徒刑。

6. 违法者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1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越南盾,管制或者禁止居住从1年到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169条 以绑架为目的的财产侵占罪

1. 任何人以绑架他人为人质以侵占财产的,应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具有专业性质;

c) 使用武器、手段或其他危险方法;

d) 针对16岁以下的人;

d) 针对两人或以上;

e) 侵占价值从5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200,000,000越南盾的财产;

g) 对被绑为人质的人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身体伤害比例为11%至30%;

h) 造成受害人精神混乱和行为异常11%至45%;

i) 对社会安全、治安和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k)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0年至18年有期徒刑:

a) 占有价值从2亿到不足5亿越南盾的财物;

b) 对被绑为人质的人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

c) 导致受害者精神和行为混乱达46%及以上。

4.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侵占价值5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财产;

b) 造成一人身体损伤比例61%及以上,或者造成两人及以上身体损伤且每人伤害比例为31%及以上;

c) 对两人以上造成精神和行为混乱,每人的比例达到46%以上;

d) 致人死亡。

5. 准备实施本罪的,处一至五年有期徒刑。

6. 违法者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1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越南盾,管制或者禁止居住从1年到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170条 强迫勒索财产罪

1. 以暴力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威胁他人精神以占有财物的,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具有专业性质;

c) 对16岁以下的人、已知怀孕的妇女、年老体弱或无自卫能力的人实施罪行;

d) 占有价值5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200,000,000越南盾的财物;

đ) 对社会治安、安全、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e)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占有价值从2亿到不足5亿越南盾的财物;

b) 利用自然灾害、疫情实施犯罪。

4.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侵占价值5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财产;

b) 利用战争环境、紧急状态实施犯罪。

5. 犯罪者还可能被罚款从1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越南盾,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171条 抢夺财物罪

1. 任何人抢夺他人财物的,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具有专业性质;

c) 占为己有价值从5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200.000.000越南盾的财物;

d) 使用危险手段;

đ) 为逃逸而施暴;

e) 造成他人受伤或健康受损,身体损伤比例为11%到30%;

g) 犯罪对象为16岁以下的人、已知怀孕的妇女、年老体弱或无法自卫的人;

h) 对社会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i)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占有价值从2亿到不足5亿越南盾的财物;

b) 造成他人伤害或者损害他人健康,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利用自然灾害、流行疾病。

4. 犯罪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处十二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侵占价值5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财产;

b) 造成一人身体损伤比例61%及以上,或者造成两人及以上身体损伤且每人伤害比例为31%及以上;

c) 致人死亡;

d) 利用战争环境、紧急状态。

5. 犯罪者还可能被罚款从1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越南盾。

第172条 公然占有他人财产罪

1. 凡公然占有他人财产,价值在2,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越南盾之间,或者虽不足2,000,000越南盾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改造或者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a) 已因占有财产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然违法的;

b) 已因本罪或本法第168、169、170、171、173、174、175及290条规定的罪行被判刑,刑罚未被消除仍然违法的;

c) 造成对社会安全、秩序和社会安全的不良影响的;

d) 财产是受害人及其家庭主要的生计手段;财产是具有特殊精神价值的遗物、纪念物、祭祀用品。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盗窃价值从5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200,000,000越南盾的财产;

b) 为了逃脱而实施殴打;

c) 危险累犯;

d) 盗窃救援物资;

e) 公然盗窃价值从2,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越南盾的财产,但属于本条第1款a、b、c和d点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占有价值从2亿到不足5亿越南盾的财物;

b) 公然盗窃价值从5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200,000,000越南盾的财产,但属于本条第1款a、b、c和d点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c) 利用自然灾害、流行疾病。

4.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侵占价值5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财产;

b) 公然盗窃价值从2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的财产,但属于本条第1款a、b、c和d点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c) 利用战争、紧急状态的情况。

5. 犯罪者还可能被罚款从1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越南盾。

第173条 财产盗窃罪

1. 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从2,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越南盾,或不足2,000,000越南盾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非监禁劳动改造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六个月至三年:

a) 已因占有财产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然违法的;

b) 曾因本罪或本法第168、169、170、171、172、174、175及290条规定的罪行被判刑,尚未赦免或消除刑罚记录而再次违法;

c) 造成对社会安全、秩序和社会安全的不良影响的;

d) 财产是受害人及其家庭主要的生计手段;财产是具有特殊精神价值的遗物、纪念物、祭祀用品。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具有专业性质;

c) 占为己有价值从5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200.000.000越南盾的财物;

d) 使用狡诈或危险手段;

đ) 为逃逸而施暴;

e) 盗窃财物价值从2,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越南盾,但属于本条第1款a、b、c及d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g) 危险的累犯。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占有价值从2亿到不足5亿越南盾的财物;

b) 盗窃财物价值从5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200,000,000越南盾,但属于本条第1款a、b、c及d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c) 利用自然灾害、流行疾病。

4.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侵占价值5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财产;

b) 盗窃财产价值从20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500,000,000越南盾,但属于本条第1款a、b、c和d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c) 利用战争、紧急状态的情况。

5. 犯罪人还可被处以罚款5,000,000越南盾到50,000,000越南盾。

第174条 诈骗占有财产罪

1. 以欺骗手段占有他人财产,价值从2,000,000越南盾到不足50,000,000越南盾,或者不足2,000,000越南盾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a) 已因占有财产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然违法的;

b) 曾因本罪或本法第168、169、170、171、172、173、175及290条规定的罪被判刑,尚未消除前科而再次违法;

c) 造成对社会安全、秩序和社会安全的不良影响的;

d) 财产是受害人及其家庭主要的生计手段;财产是具有特殊精神价值的遗物、纪念物、祭祀用品。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具有专业性质;

c) 占为己有价值从5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200.000.000越南盾的财物;

d) 危险性再犯;

đ) 利用职务、权力或者借助机构、组织名义;

e) 使用狡诈手段;

g) 侵占财产价值从2,000,000越南盾到不足50,000,000越南盾,但属于本条第1款a、b、c和d项规定的情况之一。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占有价值从2亿到不足5亿越南盾的财物;

b) 侵占财产价值从5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200,000,000越南盾,但属于本条第1款a、b、c和d项规定的情况之一;

c) 利用自然灾害、流行疾病。

4. 犯罪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处十二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侵占价值5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财产;

b) 侵占财产价值从20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500,000,000越南盾,但属于本条第1款a、b、c和d项规定的情况之一;

c) 利用战争、紧急状态的情况。

5. 犯罪者还可以被处以罚款,从1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175条 滥用信任侵占财产罪

1. 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侵占他人财产,价值从4,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越南盾,或不足4,000,000越南盾但已因侵占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该罪或本法第168、169、170、171、172、173、174及290条所规定的某项罪名被判刑且尚未赦免仍然违法,或者该财产是受害人维持生计的主要手段,或者该财产对受害人具有特别的精神价值,则可被处以不拘役的改造至3年或监禁6个月至3年。

a) 借用、租用他人的财产或通过合同形式取得他人的财产后,使用欺诈手段占有该财产,或到期应归还财产时,尽管具备条件和能力却故意不归还;

b) 借用、租用他人的财产或通过合同形式取得他人的财产,并已将该财产用于非法目的,导致无法归还财产。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具有专业性质;

c) 侵占财产价值从50,000,000越南盾到不满200,000,000越南盾;d) 利用职务、权限或利用机关、组织名义;đ) 使用奸诈手段;

e)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年至12年有期徒刑:

a) 占有价值从2亿到不足5亿越南盾的财物;

b) 对社会治安、秩序、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4. 如果犯罪行为涉及占有价值500,000,000越南盾以上的财产,应判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

5. 犯罪者还可能被罚款从 10,000,000 越南盾到 100,000,000 越南盾,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 1 年至 5 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176条 非法占有财产罪

1. 任何人故意不将价值从 1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200,000,000 越南盾的财产、遗物、古物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物品归还给所有者、合法管理人,或者未向有责任的机关交付自己发现或捡获、捕获的物品,且在所有者、合法管理人或有责任的机关依法律规定要求取回该财产后,均可被处以罚款从 10,000,000 越南盾到 50,000,000 越南盾,或者处以不拘留劳动教养不超过 2 年,或者处以 3 个月至 2 年监禁。

2. 犯有占有价值200,000,000越南盾以上财产或国宝的罪行,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第177条 非法使用财产罪

1. 以谋取利益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价值从1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500,000,000越南盾的财产,已经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已经因该罪行被判刑且尚未赦免再犯,或者财产为遗物、古物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物品,但不属于本法第220条规定的情形的,处1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2年以下非拘禁改造,或者处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千万越南盾至一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a) 财产价值从五亿越南盾至不足十五亿越南盾;

b) 财产为国家宝物;

c) 犯罪二次或二次以上;

d) 利用职务、权力便利;

đ) 危险性再犯。

3. 非法使用价值十五亿越南盾及以上的财产的,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4. 违法者还可能被处五百万越南盾至二千万越南盾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一至五年。

第178条 破坏或者故意损坏财产罪

1. 任何人破坏或故意损坏他人财产,金额从 2,000,000 越南盾至不足 50,000,000 越南盾,财产为文物、古董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物品,或财产金额低于 2,000,000 越南盾,但属于以下任一情形,将被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至多 03 年的非监禁改造处罚,或者处 06 个月至 03 年的有期徒刑:

a) 已因占有财产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然违法的;

b) 曾因该罪被判刑,尚未消除刑事记录却再次违法;

c) 造成对社会安全、秩序和社会安全的不良影响的;

d) 财产是受害人及其家庭主要的生计手段;财产是具有特殊精神价值的遗物、纪念物、祭祀用品。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造成财产损失金额从 50,000,000 越南盾至不足 200,000,000 越南盾;

c) 造成国家宝物财产损失;

d) 使用易燃、爆炸危险物质或其他危险手段;

đ) 为掩盖其他犯罪;

e) 因受害人公务原因。

g) 对财产造成损失金额从2,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越南盾,但属于本条第1款a、b、c和d项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h) 危险重犯。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对财产造成损失金额从2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b) 对财产造成损失金额从5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200,000,000越南盾,但属于本条第1款a、b、c和d项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4.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至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对财产造成损失金额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b) 对财产造成损失金额从2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但属于本条第1款a、b、c和d项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5. 犯罪者还可能被罚款从 10,000,000 越南盾到 100,000,000 越南盾,并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 1 年至 5 年。

第179条 失职罪造成国家、机关、组织、企业财产损失

1. 凡在国家、机关、组织、企业财产管理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人,由于失职造成国家、机关、组织、企业财产从 100,000,000 越南盾至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的损失、损坏或浪费的,应处警告或不得羁押的劳动改造,期限最长 3 年。

2. 犯罪造成国家、机关、组织、企业财产损失从 500,000,000 越南盾至不足 2,000,000,000 越南盾的,应处 1 年至 5 年有期徒刑。

3. 犯罪造成国家、机关、组织、企业的财产损失达到2,000,000,000越南盾以上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4. 罪犯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180条. 过失造成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罪

1. 任何人如因过失造成他人财产价值从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的损失,可处警告或者不监禁的劳动改造,期限至2年。

2. 犯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可处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第十七章 侵犯婚姻和家庭制度的罪行

第181条. 强迫结婚、离婚罪或阻碍自愿、进步结婚、阻碍自愿离婚

任何强迫他人结婚而违背其自愿、阻碍他人结婚或维持自愿、进步的婚姻关系,或者通过虐待、虐待、精神胁迫、财产索取或其他手段强迫或阻碍他人离婚的人,如果因该行为已被行政处罚而仍再次违法的,处警告、三年以下拘役劳动改造或者三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第182条 一夫一妻制罪

1. 任何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或如夫妻般同居,或者明知他人已有配偶而与其结婚或如夫妻般同居的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一年以下拘役劳动改造或者三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a) 导致一方或双方婚姻关系走向离婚;

b) 已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然违法。

2. 犯罪属于以下情节之一的,处六个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

a) 使夫妻一方或者子女自杀;

b) 已有法院判决撤销婚姻或强制终止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同居关系仍维持该关系。

第183条 组织早婚罪

组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结婚,且已经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然违法的,处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罚款,或者处不超过二年的拘役。

第184条 乱伦罪

与明知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发生性关系的人,或与父母双方相同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发生性关系的人,处一至五年有期徒刑。

第185条 虐待或折磨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或有养育自己功劳的人

1. 对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或有养育自己功劳的人进行虐待或身体暴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三年以下非拘役改造或者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a) 经常使受害者遭受身体或精神上的痛苦;

b) 已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然违法。

2. 犯罪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a) 对未满16岁的、明知怀孕的妇女、年老体弱的人;

b) 对严重残疾、特别严重残疾或者罹患绝症的人。

第186条 拒绝或逃避抚养义务罪

有赡养义务的人,如果有实际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拒绝或逃避对其应赡养的人的赡养,根据法院的判决,使被赡养人陷入生命、健康危险的,或者已经因该行为被行政处罚仍然再犯的,处警告,或者不拘禁的劳动教养至多 2 年,或者处 3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第187条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代孕罪

1.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代孕的,处 5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0 越南盾罚款,不拘禁的劳动教养至多 2 年,或者处 3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对两人或以上犯此罪;

b) 犯罪两次以上;

c) 利用机关、组织名义;

d) 危险重复犯罪。

3. 违法者还可能被罚款从 10,000,000 越南盾到 50,000,000 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工作期限为 1 年至 5 年。

第十八章 经济管理秩序犯罪

第一节 生产领域的犯罪,

商业、贸易

第188条 走私罪

1. 凡违反法律规定,从事跨境或从非关税区进入国内或从国内进入非关税区的贸易行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千万越南盾至三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a) 货物、越南盾、外币、贵金属、宝石价值从10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300,000,000越南盾,或者不足100,000,000越南盾但已因本条规定行为或本法第189、190、191、192、193、194、195、196及200条之一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已因其中一项罪行被判刑且尚未被赦免而再次违法,但不属于本法第248、249、250、251、252、253、254、304、305、306、309及311条规定的情形;

b) 文物、古董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物品。

2.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300,000,000越南盾至1,5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具有专业性质;

c) 违法物品价值从30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d) 非法获利从10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đ) 违法物品为国家宝物;

e) 利用职务、权力;

g) 利用机关、组织名义;

h) 犯罪两次及以上;

i)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5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违法物品价值50亿至不到100亿越南盾;

b) 非法获取利益50亿至不到100亿越南盾。

4.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违法物品价值100亿越南盾以上;

b) 非法获取利益100亿越南盾以上;

c) 利用战争、自然灾害、疫情或其他特殊困难情况。

5. 犯罪的人还可能被处2000万至1亿越南盾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6. 依法人商业实体触犯本条规定的,处如下处罚:

a) 商业法人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商品、越南盾、外币、贵金属、宝石,价值从2亿越南盾至不足3亿越南盾,或者文物、古董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物品,已因本条或本法第189、190、191、192、193、194、195、196及200条规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已被判处本法相关罪名且刑罚未被消除、仍然违反的,除本款b项规定的情形外,处以3亿至10亿越南盾罚款;

b) 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犯罪,处以10亿至30亿越南盾罚款;

c) 属于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犯罪,处以30亿至70亿越南盾罚款;

d) 犯本条第4款规定的罪的,处七十亿到一百五十亿越南盾罚款,或者被暂停营业六个月至三年;

đ) 犯本法第79条规定的罪的,处永久暂停营业;

e) 商业法人的还可以被处五千万到三亿越南盾罚款,禁止从事某些特定领域的经营活动或禁止筹集资金一至三年。

第189条 走私货物、货币罪

1. 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将货物、货币运输越过边境,或从保税区进入国内,或反之,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千万到二亿越南盾罚款,处不拘留的劳动教养不超过两年,或处三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

a) 商品、越南盾、外币、贵金属、宝石,价值从10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300,000,000越南盾,或者价值不到100,000,000越南盾但已因本条规定或本法第188、190、191、192、193、194、195、196及200条之一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已被判处上述罪之一但未被撤销刑事记录且仍有违法行为的,如果不属于本法第248、249、250、251、252、253、254、304、305、306、309及311条规定的情形;

b) 文物、古董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物品。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200,000,000至1,0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处2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违法物品价值从300,000,000至不到500,000,000越南盾;

c) 违法物品为国家珍宝;

d) 利用职务、权力便利;

d) 利用机关、组织名义;

e) 犯罪两次及以上;

(g) 危险的累犯。

3. 如果在违法品价值达到或超过5亿越南盾的情况下犯罪,将被处以10亿至30亿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以5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

4. 犯罪的人还可能被处以从越南盾10,000,000到50,000,000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

5. 商业法人犯本条所规定的罪行的,将被按以下方式处罚:

a) 商业法人对本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涉及货物、越南盾、外币、贵金属、宝石价值在20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300,000,000越南盾之间,或涉及文物、古董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物品,但已因本条或本法第188、190、191、192、193、194、195、196及200条之一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已因上述罪行之一被判刑且未免除罪责仍再次违法的,除本款第d点规定的情况外,应处以2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b) 属于本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应处以5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c) 属于本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应处以2,0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暂停营业6个月至3年;

d) 犯本法第79条规定情形的罪的,永久停止活动;

đ) 商业法人还可以被处以罚款五千万越南盾至二亿越南盾,禁止在某些特定领域从事经营活动或禁止从事募集资金活动,期限为1年至3年。

第190条 生产、销售禁品罪

1. 任何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禁止流通、禁止使用、尚未获准流通、尚未获准在越南使用的商品,并且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且不属于本法第248、251、253、254、304、305、306、309和311条规定的情形的,处罚款一亿越南盾至十亿越南盾或者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a) 非法物品是指在种植、养殖、水产养殖、制盐、初加工、加工、储存农、林、水产品及盐中禁止使用的化学品、抗生素、兽药、农药;

b) 其他非法物品价值从 100,000,000 越南盾至不到 300,000,000 越南盾;

c) 非法获利从 50,000,000 越南盾至不到 200,000,000 越南盾;

d) 其他非法物品价值低于 100,000,000 越南盾或非法获利低于 50,000,000 越南盾,但已因本条或本法第 188、189、191、192、193、194、195、196 和 200 条规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已因上述罪行之一被判刑且未被赦免且仍然违法;

đ) 通过边境或从免税区进出口和国内交易的禁售物品,价值从 50,000,000 越南盾至不到 100,000,000 越南盾,非法获利从 20,000,000 越南盾至不到 50,000,000 越南盾。

2.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罪行,将被处以罚款 10亿到30亿越南盾,或者处以5年到10年的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利用职务、权力;

c) 利用机关、组织的名义;

d) 具有职业性质;

đ) 违法物品价值从3亿越南盾到不足5亿越南盾;

e) 非法获利从2亿越南盾到不足5亿越南盾;

g) 通过边境或从非关税区进入国内及反之,犯本条第1款a、b、c和d项规定的一种罪行;

h) 危险重犯。

3.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罪行,将被处以8年到15年的有期徒刑:

a) 违法物品价值50亿越南盾及以上;

b) 非法获利达到或超过500,000,000越南盾。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2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越南盾不等,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5. 商业法人犯本条所规定的罪行的,将被按以下方式处罚:

a) 商业法人犯罪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的,处以罚款,从1,000,000,000越南盾到3,000,000,000越南盾;

b) 犯罪属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的,处以罚款,从3,000,000,000越南盾到6,000,000,000越南盾;

c) 犯罪属于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的,处以罚款,从6,000,000,000越南盾到9,000,000,000越南盾,或者被暂停经营活动6个月至3年;

d) 犯本法第79条规定情形的罪的,永久停止活动;

d) 商业法人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50,000,000越南盾到200,000,000越南盾,禁止经营,禁止从事某些特定领域的活动,或者禁止筹集资金1年至3年。

第191条 禁止品的储存、运输罪

1. 任何人储存、运输国家禁止经营、禁止流通、禁止使用、未获允许在越南流通或使用的货物,属于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属于本法第249、250、253、254、304、305、306、309及311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处五千万至三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a) 非法物品是指在种植、养殖、水产养殖、制盐、初加工、加工、储存农、林、水产品及盐中禁止使用的化学品、抗生素、兽药、农药;

b) 违法货物价值在一亿至三亿越南盾之间;

c) 非法获利从 50,000,000 越南盾至不到 200,000,000 越南盾;

d) 违法货物价值不足一亿越南盾或非法收益不足五千万越南盾,但已因本条或本法第188、189、190、192、193、194、195、196及200条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其中一项罪行被判刑且刑罚未被撤销后仍然违法;

đ) 偷运违禁品过境或从保税区进入国内及反之,价值从5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00,000,000越南盾,非法获利从2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越南盾。

2.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从3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越南盾,或处2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利用职务、权力;

c) 利用机关、组织的名义;

d) 具有职业性质;

đ) 违法物品价值从3亿越南盾到不足5亿越南盾;

e) 非法获利从2亿越南盾到不足5亿越南盾;

g) 通过边境或从非关税区进入国内及反之,犯本条第1款a、b、c和d项规定的一种罪行;

h) 危险重犯。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 违法物品价值50亿越南盾及以上;

b) 非法获利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c) 犯罪属于本条第2款a、b、c、d、đ、e和h项规定的情形,而通过边境或从保税区进入国内及反之。

4. 犯罪的人还可能被处以从越南盾10,000,000到50,000,000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

5. 商业法人犯本条所规定的罪行的,将被按以下方式处罚:

a) 商业法人犯罪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的,处以罚款从3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越南盾;

b) 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犯罪,处以10亿至30亿越南盾罚款;

c) 犯罪属于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处以罚款从3,0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越南盾,或处6个月至3年期限的停业处罚;

d) 犯本法第79条规定情形的罪的,永久停止活动;

d) 商业法人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50,000,000越南盾到200,000,000越南盾,禁止经营,禁止从事某些特定领域的活动,或者禁止筹集资金1年至3年。

第192条 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的罪

1. 任何人生产、销售假冒商品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人民币100,000,000至1,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以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假冒商品按销售价格、标价或发票金额计算,价值在2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00,000,000越南盾;

(b) 假冒商品数量与真品相当,或具相同技术特性、用途的商品在无法确定销售价格、标价或发票金额的情况下,价值在3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50,000,000越南盾。

c) 假冒商品按销售价格、标示价格或发票上记载的价格计算,价值低于20,000,000越南盾,或与正品数量相当或者具有相同技术性能、用途的商品价值低于30,000,000越南盾,但已因违反本条或本法第188、189、190、191、193、194、195、196和200条之一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已因上述罪行之一被判刑且尚未清除刑事记录的,再次违法;

d) 仿冒品价值低于20,000,000越南盾,以销售价格、标价、发票记载价格计算,或仿冒品相当于正品数量或具有相同技术性能、用途的货物价值低于30,000,000越南盾,但造成以下后果之一:对一人的健康造成损害,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对两人或以上的健康造成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为31%至60%;或造成财产损失为10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500,000,000越南盾。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具有专业性质;

c) 利用职务、权力;

d) 利用机构、组织名义;

dd) 仿冒品价值在10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200,000,000越南盾之间,以销售价格、标价、发票记载价格计算;

e) 假货相当于真货数量或具有相同技术特性、用途的货物,价值从15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500,000,000越南盾,在无法确定售价、标价、发票记载价格的情况下;

g) 非法获利从10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h) 导致他人死亡;

i) 对1人的健康造成伤害,身体伤残比例从61%起;

k) 对2人或以上的健康造成伤害,这些人的身体伤残比例总和为61%至121%;

l) 财产损失从50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1,500,000,000越南盾;

m) 犯罪属于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况,经边境或从免税区进入内地或反之;

n) 危险重犯。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假货生产成本为100,000,000越南盾或以上;

b) 假货的销售价格、挂牌价、发票上记载的价格从200,000,000越南盾起;

c) 假货的数量相当于真货的数量,或者具有相同技术性能、用途的货物在无法确定生产成本、销售价格、挂牌价、发票上记载价格的情况下,其价值从500,000,000越南盾起;

d) 非法获利500,000,000越南盾起;

đ) 导致2人或以上死亡;

e) 对2人或以上的健康造成损害,每人身体受伤比例达到61%或以上;

g) 对2人或以上的健康造成损害,这些人的身体受伤总比例达到122%或以上;

h) 财产损失达到1,500,000,000越南盾起。

4. 罪犯还可能被处以罚款2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不得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或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5. 商业法人犯本条所规定的罪行的,将被按以下方式处罚:

a) 商业法人犯罪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的,处以罚款,从1,000,000,000越南盾到3,000,000,000越南盾;

b) 犯罪属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的,处以罚款,从3,000,000,000越南盾到6,000,000,000越南盾;

c) 对于属于本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犯罪行为,处以罚款6,000,000,000越南盾至9,000,000,000越南盾,或者暂时停止经营活动6个月至3年;

d) 犯本法第79条规定情形的罪的,永久停止活动;

d) 商业法人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50,000,000越南盾到200,000,000越南盾,禁止经营,禁止从事某些特定领域的活动,或者禁止筹集资金1年至3年。

第193条 生产、销售假冒粮食、食品、食品添加剂罪

1. 任何生产、销售假冒粮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人,将被判处2年至5年有期徒刑。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具有专业性质;

c) 危险累犯;

d) 利用职务、权力便利;

d) 利用机关、组织名义;

e) 犯罪行为跨越边境或从保税区进入内地及反之;

g) 假冒商品按售价、标价或发票记载价格计算,价值在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200,000,000越南盾;

h) 不确定售价、标价或发票记载价格时,假冒商品等同于价值在15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的真品数量;

i) 非法获利在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k) 对1人健康造成伤害,身体损伤比例在31%至60%;

l) 对2人及以上健康造成伤害,这些人的身体总损伤比例在31%至60%;

m) 财产损失在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3.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

a) 假货的销售价格、标价、发票记载价格为200,000,000越南盾以上;

b) 在无法确定生产成本、销售价格、标价、发票记载价格的情况下,假货数量相当于真品价值为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c) 非法获利从5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500,000,000越南盾;

d) 导致他人死亡;

đ) 造成1人健康损害,身体损伤比例61%及以上;

e) 造成2人及以上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g) 财产损失从5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500,000,000越南盾。

4.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非法获利为1,5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b) 导致2人及以上死亡;

c) 造成2人及以上健康损害,每人身体损伤比例61%及以上;

d) 对两人及以上的健康造成损害,且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达到122%及以上;

đ) 财产损失达到1,5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5. 犯罪的人还可能被处2000万至1亿越南盾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6. 依法人商业实体触犯本条规定的,处如下处罚:

a) 商业法人犯罪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的,处以罚款,从1,000,000,000越南盾到3,000,000,000越南盾;

b) 犯罪属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的,处以罚款,从3,000,000,000越南盾到6,000,000,000越南盾;

c) 犯本条第3款规定的罪的,处罚款6,000,000,000至9,000,000,000越南盾;

d) 犯本条第4款规定的罪的,处罚款9,000,000,000至18,000,000,000越南盾,或者暂时停业6个月至3年;

đ) 犯本法第79条规定的罪的,处永久暂停营业;

e) 商业法人还可被处以罚款100,000,000至300,000,000越南盾,禁止在某些特定领域经营、活动或禁止筹资1年至3年。

第194条 生产、销售假冒药品罪

1. 生产、销售假冒治疗药品、预防药品的,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具有专业性质;

c) 危险累犯;

d) 利用职务、权力便利;

d) 利用机关、组织名义;

e) 犯罪行为跨越边境或从保税区进入内地及反之;

g) 假冒商品按售价、标价或发票记载价格计算,价值在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200,000,000越南盾;

h) 不确定售价、标价或发票记载价格时,假冒商品等同于价值在15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的真品数量;

i) 非法获利在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k) 对1人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

l) 对2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为31%至60%;

m) 财产损失在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假货的销售价格、标价、发票记载价格为200,000,000越南盾以上;

b) 在无法确定生产成本、销售价格、标价、发票记载价格的情况下,假货数量相当于真品价值为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c) 非法获利从5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2,000,000,000越南盾;

d) 导致他人死亡;

đ) 造成1人健康损害,身体损伤比例61%及以上;

e) 造成2人及以上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g) 财产损失从5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500,000,000越南盾。

4. 犯罪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处2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 非法获利2,000,000,000越南盾以上;

b) 导致2人及以上死亡;

c) 对2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为61%及以上;

d) 对两人或两人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且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达到122%以上;

đ) 财产损失达到1,5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5. 犯罪的人还可能被处2000万至1亿越南盾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6. 依法人商业实体触犯本条规定的,处如下处罚:

a) 商业法人犯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处以人民币约合1,000,000,000越南盾至4,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b) 犯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以人民币约合4,000,000,000越南盾至9,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c) 犯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以人民币约合9,000,000,000越南盾至15,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d) 犯本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处以人民币约合15,0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1年至3年;

đ) 犯本法第79条规定的罪的,处永久暂停营业;

e) 商业法人还可被处以罚款100,000,000至300,000,000越南盾,禁止在某些特定领域经营、活动或禁止筹资1年至3年。

第195条 生产、销售伪造的用于饲养的食品、化肥、兽药、农药、作物种子、动物的罪

1. 任何人生产、销售伪造的用于饲养的饲料、肥料、兽药、农药、植物种子、家畜,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处以1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处以1年至5年的监禁:

(a) 假冒商品按销售价格、标价或发票金额计算,价值在2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00,000,000越南盾;

b) 伪造商品数量等同于真品或具相同用途的商品,价值从3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50,000,000越南盾,在无法确定销售价、挂牌价或发票记载价格的情况下;

c) 假货价值低于 20,000,000 越南盾,按销售价、标价、发票记载的价格计算,或者假货数量等同于真货,或具有相同用途的商品价值低于 30,000,000 越南盾,但已因本条或本法第 188、189、190、191、192、193、194、196 和 200 条之一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已因上述罪行之一被判刑,且刑罚尚未消除又再次违法;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具有专业性质;

c) 危险累犯;

d) 利用职务、权力便利;

d) 利用机关、组织名义;

e) 犯罪行为跨越边境或从保税区进入内地及反之;

g) 假冒商品按售价、标价或发票记载价格计算,价值在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200,000,000越南盾;

h) 不确定售价、标价或发票记载价格时,假冒商品等同于价值在15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的真品数量;

i) 财产损失从 5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1,500,000,000 越南盾;

k) 非法获利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3.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

a) 假货的销售价格、标价、发票记载价格为200,000,000越南盾以上;

b) 在无法确定生产成本、销售价格、标价、发票记载价格的情况下,假货数量相当于真品价值为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c) 财产损失从 1,5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3,000,000,000 越南盾;

d) 非法获利从 5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2,000,000,000 越南盾。

4. 犯下下列情形之一的罪行,处十五年到二十年有期徒刑:

a) 对财产造成三十亿越南盾及以上的损失;

b) 非法获利二十亿越南盾及以上。

5. 犯罪的人还可能被处2000万至1亿越南盾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6. 依法人商业实体触犯本条规定的,处如下处罚:

a) 商业法人犯罪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的,处以罚款,从1,000,000,000越南盾到3,000,000,000越南盾;

b) 犯罪属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的,处以罚款,从3,000,000,000越南盾到6,000,000,000越南盾;

c) 犯本条第3款规定的罪的,处罚款6,000,000,000至9,000,000,000越南盾;

d) 犯属于本条第4款规定情形的罪行,处九十亿至一百五十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停业六个月至三年;

đ) 犯本法第79条规定的罪的,处永久暂停营业;

e) 商业法人还可被处以罚款100,000,000至300,000,000越南盾,禁止在某些特定领域经营、活动或禁止筹资1年至3年。

第196条 投机罪

1. 任何人利用自然灾害、流行病、战争或经济困难情况下的短缺,或人为制造短缺,购买属于价格稳定商品目录或国家定价商品目录的商品以高价转售从而非法获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千万至三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a) 商品价值从五亿越南盾至不足十五亿越南盾;

b) 非法获取的利润从100,000,000越盾到不到500,000,000越盾。

2.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300,000,000越南盾至1,5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利用职务、权力;

c) 利用机关、组织的名义;

d) 商品价值从1,500,000,000越盾到不到3,000,000,000越盾;

d) 从不正当利益中获取50亿越南盾到不足100亿越南盾;

e) 对社会安全、秩序和社会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0亿越南盾到500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货物价值300亿越南盾以上;

b) 非法获取利益100亿越南盾以上;

c) 危险性再犯。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2千万越南盾到2亿越南盾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或工作1年至5年。

5. 依本条规定犯罪的商业法人,处罚如下:

a) 犯罪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处3亿越南盾到10亿越南盾罚款;

b) 犯罪属于本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处10亿越南盾到40亿越南盾罚款;

c) 对属于本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犯罪,处以40亿越南盾至90亿越南盾的罚款;

d) 商业法人还可以被处以1亿越南盾至3亿越南盾的罚款,禁止在某些特定领域从事经营活动或禁止筹资,期限为1年至3年。

第197条 欺诈广告罪

1. 任何人对商品、服务进行虚假广告,如果已经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已经因该罪被判刑且未被注销刑事记录,仍然违法的,处1000万越南盾至1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三年以内的非拘役改造。

2.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500万越南盾至5000万越南盾的罚款,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198条 欺骗客户罪

1. 任何人在购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采用欺骗手段称量、计数、计算商品或服务,如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三年以下的非监禁改造:

a) 曾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该罪被判刑,且尚未消除刑事记录而再次违法的;

b) 非法获利5,000,000越南盾以上但不足50,000,000越南盾的。

2. 犯罪行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以1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一至五年的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具有专业性质;

c) 采用欺诈手段的;

d) 非法获利5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

3.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2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并被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工作一至五年。

第199条 违反电力供应规定的罪行

1. 对于具有责任的人,如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导致1人受伤或健康受损,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导致2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总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或者造成财产损失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或者已经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已经被判处本罪且未被赦免,而仍然再次违反,本人将被处以30,000,000越南盾至150,000,000越南盾罚款,处不超过2年的非监禁改造,或处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a) 无根据或未按规定通知而切断电力;

b) 无根据拒绝供电;

c) 无正当理由延误处理电力故障。

2. 犯下下列一种情况的,处15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导致他人死亡;

b) 对一人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伤害率达到61%以上,或者对两人或以上造成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为61%至121%;

c) 造成财产损失5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a) 导致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

b) 对两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率达到61%以上,或对两人或以上造成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达到122%以上;

c) 造成财产损失1,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4. 犯罪的人还可能被处以从越南盾10,000,000到50,000,000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2条 税务、财政领域的犯罪,

银行、证券、保险

第200条 逃税罪

1. 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逃税金额为从1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300,000,000越南盾或不足100,000,000越南盾,已经因逃税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已经就此罪或本法第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202、248、249、250、251、252、253、254、304、305、306、309和311条规定的罪被判刑,且尚未消除刑事记录而再次违法的,应处1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a) 未提交税务登记表; 未提交纳税申报表; 按法律规定未按时提交纳税申报表;

b) 不在会计账簿中记录涉及确定应缴税款的收入;

c) 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时不开具发票,或在销售发票上记载的金额低于实际支付的货物、服务价值;

d) 使用非法发票、凭证对发生税务义务的货物、原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减少应缴税款或增加应免税款、减少或增加税款抵扣额、退税金额;

đ) 使用其他非法凭证、资料错误确定应缴税款、退税金额;

e) 填报与实际出口、进口货物不符的纳税申报,且在货物通关后未补充申报资料;

g) 故意未申报或虚假申报出口、进口货物的税款;

h) 与发货人勾结进口货物;

i) 使用属于免税、不征税对象的货物,或不按规定目的享受免税,而未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用途变更的。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从500,000,000越南盾至1,500,000,000越南盾,或者处以1年至3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逃税金额从3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000,000,000越南盾;

c) 利用职务、权力;

d) 犯罪两次或以上;

đ) 危险性再犯。

3. 逃税金额为1,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处以罚款从1,500,000,000越南盾至4,500,000,000越南盾,或者处以2年至7年有期徒刑:

4. 犯罪的人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 20,000,000 越南盾到 100,000,000 越南盾不等,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从 1 年到 5 年不等,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5. 商业法人犯本条所规定的罪行的,将被按以下方式处罚:

a) 商业法人实施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行为,已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已因该罪被判刑,且尚未清除前科仍然违法的,处以罚款从 300,000,000 越南盾到 1,000,000,000 越南盾不等;

b) 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犯罪,处以10亿至30亿越南盾罚款;

c) 属本条第 3 款规定情形的犯罪,处以罚款从 3,000,000,000 越南盾到 10,000,000,000 越南盾或处以停业处罚,期限从 6 个月到 3 年;

d) 犯本法第79条规定情形的罪的,永久停止活动;

đ) 商业法人还可以被处以罚款五千万越南盾至二亿越南盾,禁止在某些特定领域从事经营活动或禁止从事募集资金活动,期限为1年至3年。

第 201 条。在民事交易中以高利贷罪

1. 任何在民事交易中以高于《民法典》规定最高利率5倍的利率放贷,从中非法获利30,000,000越南盾以上但不足100,000,000越南盾,或者已经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已经因该罪被判刑且尚未消除罪行记录的人,如果再次违反,将被处以5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处不超过3年的非监禁改造刑。

2. 非法获利1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将被处以2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处6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

3.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3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禁止从事某些职业1年至5年。

第202条 制作、贩卖假印花税票、假票罪

1. 凡制作、销售以下几类伪造邮票、伪造票证的人员,处三千万元至一亿元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三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a) 无面值伪造邮票、伪造票证数量为 15,000 至不足 30,000 张;

b) 有面值伪造邮票、伪造票证总价值 5,000 万至不足 2 亿越南盾;

c) 曾因此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本罪被判刑、尚未免除刑事责任而再次违法;

d) 非法获利 3,000 万至不足 1 亿越南盾。

2. 犯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亿元至五亿元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利用职务、权力;

c) 无面值伪造邮票、伪造票证数量 30,000 张以上;

d) 有面值伪造邮票、伪造票证总价值 2 亿越南盾以上。

đ) 非法获利达到100,000,000越南盾以上;

e)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5,000,000越南盾到50,000,000越南盾不等,并禁止担任职位,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203条 非法印刷、发行、买卖用于上缴国家预算的发票、凭证罪

1. 任何人非法印刷、发行、买卖用于上缴国家预算的发票、凭证,数量为空白票50至不足100张,或已填写内容发票、凭证数量为10至不足30张,或非法获利从3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00,000,000越南盾的,应被处以罚款从50,000,000越南盾到200,000,000越南盾,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最长3年,或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2. 犯罪行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以1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一至五年的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具有专业性质;

c) 利用职务、权力;

d) 空白票发票、凭证100张以上,或已填写内容发票、凭证30张以上;

đ) 非法获利达到100,000,000越南盾以上;

e) 对国家预算造成损失达到或超过100,000,000越南盾;

(g) 危险的累犯。

3. 违法者还可能被罚款从 10,000,000 越南盾到 50,000,000 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工作期限为 1 年至 5 年。

4. 商业法人犯本条规定的罪行,应当处以如下处罚:

a) 犯本条第1款所规定情况的,处以罚款100,000,000至500,000,000越南盾;

b) 犯本条第2款所规定情况的,处以罚款500,000,000至1,000,000,000越南盾;

c) 犯本法第79条所规定情况的,永久停业;

d) 商业法人还可被处50,000,000至2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从事营业、禁止在特定领域经营活动1至3年或禁止资本募集1至3年。

第204条 违反关于保管、管理发票、缴纳国家预算凭证的规定罪

1. 任何有责任保管、管理发票、凭证的人,如果违反国家关于保管、管理发票、凭证上缴国家财政的规定,造成国家财政或他人损失在100,000,000越南盾以上但不足500,000,000越南盾的,将被处以10,000,000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被判处不超过3年的非拘禁改造刑。

2. 犯罪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处以100,000,000至5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被处以6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

a) 犯罪2次及以上;

b) 造成损失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3. 犯罪者还可被禁止担任职务或从事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205条 非法设立基金罪

1. 任何人利用职务或权力设立违反法律规定的基金,并已使用该基金对国家财产造成5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200,000,000越南盾的损失,或因该行为已受到纪律处分仍再次违法的,处5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不超过3年的非拘禁改造。

2. 犯罪行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以1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一至五年的有期徒刑:

a) 采用欺诈手段逃避监督;

b) 为实施其他违法行为;

c) 对国家财产造成2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000,000,000越南盾的损失。

3. 对国家财产造成1,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损失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4.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并可能被处1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第206条 在信用机构、外国银行分行活动中违反规定的罪行

1. 凡在信用机构、外国银行分行活动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财产损失在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300,000,000越南盾的,处五十万元至三百万元越南盾罚款,或者处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a) 向不允许获得信贷的对象提供信贷,但以发放信用卡形式提供的除外;

b) 提供无担保信贷,或以优惠条件向法律规定不允许获得信贷的对象提供信贷;

c) 违反信用机构法规定的信贷安全保障限制,或在评估价值以发放信贷时故意提高担保资产价值。

d) 违反法律关于对受限信贷对象的信贷总额规定;

đ) 对单个客户及相关人员发放超出自有资本的信贷,法律规定另有权威批准的除外;

e) 违反法律关于出资、出资限额、购买股份、信贷条件或资产买卖的规定;

g) 发行、提供、使用非法支付工具;伪造支付凭证、支付工具;使用伪造的支付凭证、支付工具;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从事银行业务。

2. 如果犯罪造成财产损失在3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000,000,000越南盾的,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3. 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3,000,000,000 越南盾的,处 7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

4. 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 3,000,000,000 越南盾以上的,处 12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

5.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 207 条 伪造、持有、运输、流通假币罪

1. 制造、持有、运输、流通假币的,处 3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2. 假币价值相当于 5,000,000 越南盾至不足 50,000,000 越南盾的,处 5 年至 12 年有期徒刑。

3. 假币价值相当于 50,000,000 越南盾以上的,处 10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或者终身监禁。

4. 准备实施本罪的,处 3 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 1 年至 3 年有期徒刑。

5. 犯罪者还可能被罚款从1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越南盾,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 208 条 制作、持有、运输、流通伪造的转让工具或者其他伪造有价票据罪

1. 任何人制造、储存、运输、流通伪造的转让工具或其他伪造有价证券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2. 犯罪行为中,伪造的转让工具或其他伪造有价证券的价值对应在1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00,000,000越南盾的,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3. 犯罪行为中,伪造的转让工具或其他伪造有价证券的价值对应在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300,000,000越南盾的,处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4. 犯罪行为中,伪造的转让工具或其他伪造有价证券的价值对应在3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处十五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

5. 犯罪者还可能被罚款从1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越南盾,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209条 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的证券活动罪

1. 任何人在证券发售、上市、交易、证券业务活动、市场组织、登记、托管、清算或结算活动中,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处以人民币 100,000,000 至 500,000,000 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以不超过 2 年的非拘禁改造,或者处以 3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a) 给投资者造成 1,000,000,000 至不足 3,000,000,000 越南盾的损失;

b) 非法获利 500,000,000 至不足 1,000,000,000 越南盾;

c) 曾因在证券活动中发布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而被行政处罚,仍然违法。

2.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5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以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非法获取利益100亿越南盾以上;

c) 造成投资者损失3,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d) 危险重复犯罪。

3. 犯罪者还可被处以5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某些工作1年至5年。

4. 商业法人犯本条规定的罪行,应当处以如下处罚:

a) 犯下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将被处以5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0越南盾罚款;

b) 犯下本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将被处以2,0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越南盾罚款;

c) 企业法人还可被禁止在某些特定领域经营活动或禁止筹集资金1年至3年。

第210条 内部信息交易证券罪

1. 任何人知道未公开的与上市公司或公共基金相关的信息,如果该信息被公开可能对该上市公司或公共基金的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或泄露、提供该信息或基于该信息为他人买卖证券提供建议,从中非法获利在3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000,000,000越南盾之间,或者造成投资者损失在5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500,000,000越南盾之间的,处以罚款5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0越南盾,或者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2. 犯罪行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处以罚款2,0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越南盾,或者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非法获取利益100亿越南盾以上;

c)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1,500,000,000越南盾或以上;

d) 危险重复犯罪。

3. 犯罪者还可被处以5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某些工作1年至5年。

4. 商业法人犯本条规定的罪行,应当处以如下处罚:

a) 犯本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处以1,0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越南盾罚款;

b) 犯本条第2款规定的罪行,处以5,0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0越南盾罚款;

c) 企业法人还可被禁止在某些特定领域经营活动或禁止筹集资金1年至3年。

第211条 股票市场操纵罪

1. 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从中非法获利500,000,000越南盾至不满1,500,000,000越南盾,或造成投资者损失1,000,000,000越南盾至不满3,000,000,000越南盾的,处5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a) 使用本人或他人一个或多个交易账户,或者相互勾结,不断买卖证券,以制造虚假的供求;

b) 与他人串通在同一交易日内下达相同种类证券的买卖订单,或相互串通进行证券买卖交易,而不导致实际所有权转让,或者所有权仅在组内成员之间流转以人为制造证券价格或虚假供需;

c) 在市场开盘或收盘时连续买入或卖出具有支配性交易量的证券,以创造该类证券的新收盘价或开盘价;

d) 通过合谋的方式进行证券交易,诱导他人持续下达证券买卖订单,对证券供需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从而操纵证券价格;

đ) 通过大众传媒直接或间接提出关于某种证券、关于发行证券机构的意见,以在交易并持有该证券后影响该证券的价格;

e) 使用其他方法或进行其他交易行为以制造虚假供求,操纵证券价格。

2.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2,000,000,000越南盾至4,000,000,000越南盾,或者处以02年至07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非法获利1,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c) 造成投资者损失3,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d) 危险重复犯罪。

3.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罚款50,000,000越南盾至250,000,000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01年至05年。

4. 商业法人犯本条规定的罪行,应当处以如下处罚:

a) 犯本条款第1项规定的罪行的,处以罚款2,0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越南盾;

b) 犯本条第2款规定的罪行,处以5,0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0越南盾罚款;

c) 犯本法第79条所规定情况的,永久停业;

d) 商业法人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5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0越南盾不等,禁止从事经营活动,在某些特定领域的经营活动被禁止1至3年,或禁止筹集资金1至3年。

第212条 在证券发行、上市文件中伪造资料的罪

1. 任何人在证券发行、上市文件中伪造资料,非法获利从1,0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2,000,000,000越南盾,或者造成投资者损失从1,5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3,000,000,000越南盾的,将被处以罚款5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0越南盾,或处6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

2. 犯罪行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处以罚款2,0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越南盾,或者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a) 非法获利2,000,000,000越南盾以上;

b)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3,000,000,000越南盾以上;

c) 具有组织性;

d) 危险重复犯罪。

3.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罚款50,000,000越南盾至250,000,000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01年至05年。

第213条 保险业务欺诈罪

1. 任何人实施以下行为之一,非法占有保险金2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00,000,000越南盾或者造成损失5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200,000,000越南盾的,处3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不需监禁的劳动改造至3年:

a) 与保险利益受益人勾结,非法处理保险理赔,支付保险金;

b) 伪造文件,故意歪曲信息以拒绝理赔,支付保险金当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时;

c) 在理赔、支付保险金的申请文件中伪造文件,故意歪曲信息;

d) 自行造成自身财产或健康损失以获取保险利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处10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1年至3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使用巧妙、狡猾的手段;

c) 占有保险金额从1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500,000,000越南盾;

d) 导致损失从2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1,000,000,000越南盾;

đ)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a) 占有保险金额5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b) 导致损失1,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1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5. 商业法人犯本条所规定的罪行的,将被按以下方式处罚:

a) 犯罪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占有金额从2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1,000,000,000越南盾或者造成损失从4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2,000,000,000越南盾的,处以罚款20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0越南盾;

b) 犯本条第2款 a、b、c、d 项规定的其中一种情形的犯罪,挪用金额从 1,000,000,000 越南盾至不到 3,000,000,000 越南盾,或造成损失从 2,000,000,000 越南盾至不到 5,000,000,000 越南盾的,处 1,00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00 越南盾罚款;

c) 挪用金额 3,000,000,000 越南盾以上或造成损失 5,000,000,000 越南盾以上的,处 3,000,000,000 越南盾至 7,000,000,000 越南盾罚款;

d) 商业法人还可能被禁止经营、禁止在某些特定领域活动或禁止筹集资金 1 年至 3 年。

第 214 条 社会保险、失业保险诈骗罪

1. 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非法占用社会保险、失业保险金额在1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00,000,000越南盾之间或者造成损失在2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200,000,000越南盾之间,且不属于本法第174条、第353条和第355条规定的情况的,处2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不超过2年的非羁押改造,或者处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a) 伪造材料或篡改社会保险、失业保险档案内容以欺骗社会保险机构;

b) 使用伪造材料或内容已被篡改的档案欺骗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待遇。

2. 犯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处1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具有专业性质;

c) 侵占社会保险、失业保险金额从10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500,000,000越南盾;

d) 造成损失从20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500,000,000越南盾;

đ) 使用复杂、狡猾的手段;

e)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 侵占社会保险、失业保险金额5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b) 造成损失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1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215条 医疗保险诈骗罪

1. 任何人实施以下行为之一,侵占医疗保险金额从1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100,000,000越南盾,或者造成损失从2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200,000,000越南盾,且不属于本法第174条、第353条和第355条规定的情况的,处2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不超过2年的非羁押改造,或者处3个月至2年的有期徒刑:

a) 编制病历档案,开虚假处方或增加药品数量或增加药品、医疗用品、技术服务、病床费用及其他患者实际上未使用的费用;

b) 伪造病历、医保卡或使用虚假颁发的医保卡、伪造医保卡、已被收回的医保卡、被篡改的医保卡、他人的医保卡进行不符规定的医保待遇就医;

2. 犯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处1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具有专业性质;

c) 侵占医保资金从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d) 造成损失从20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500,000,000越南盾;

đ) 使用复杂、狡猾的手段;

e)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d) 侵占医保资金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b) 造成损失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1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216条 逃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罪

1. 对于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如果通过欺骗或其他手段不缴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达6个月以上,并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已经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然违法的,将被处以5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可处不需监禁的劳动改造最长1年,或处3个月至1年的有期徒刑:

a) 欺骗逃缴保险款从5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300,000,000越南盾;

b) 欺骗逃缴保险款涉及10至50名劳动者。

2.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2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处6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

a) 犯罪2次及以上;

b) 欺骗逃缴保险款从3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000,000,000越南盾;

c) 欺骗逃缴保险款涉及50至200名劳动者;

d) 未缴纳或未支付已从劳动者处收取或扣除的保险费,按本条第1款第a或b项规定。

3. 犯罪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亿至10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a) 逃避缴纳保险费达到或超过10亿越南盾;

b) 逃避为200人或以上缴纳保险费;

c) 未缴纳或未支付已从劳动者处收取或扣除的保险费,按本条第2款第b或c项规定。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2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越南盾不等,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5. 商业法人犯本条所规定的罪行的,将被按以下方式处罚:

a) 犯罪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的,处2亿至5亿越南盾罚款;

b) 犯本条第2款所规定情况的,处以罚款500,000,000至1,000,000,000越南盾;

c) 犯罪属于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处10亿至30亿越南盾罚款。

第3章 其他侵犯经济管理秩序的犯罪

第217条 违反竞争规定罪

1. 凡直接参与或实施违反竞争规定行为,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从中非法获利50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3,000,000,000越南盾,或者造成他人损失1,00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5,000,000,000越南盾的,处以2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不拘留的劳动教养最多2年,或者处3个月至2年的有期徒刑:

a) 协议阻止、抑制其他企业参与市场或发展业务;

b) 协议将非协议方的企业排除出市场;

c) 当参与协议的各方在相关市场的合并市场份额达到30%或以上时,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竞争限制协议:直接或间接固定商品、服务价格的协议;分割销售市场、商品供应来源、服务供应来源的协议;限制或控制商品、服务的生产、购买、销售数量或规模的协议;限制技术、工艺发展或限制投资的协议;强加其他企业签订商品、服务买卖合同的条件,或迫使其他企业接受与合同标的无直接关系的义务的协议。

2. 犯下以下任一情形的,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000至3,000,000,000越南盾,或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犯罪2次及以上;

b) 使用巧妙、狡猾的手段;

c)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市场垄断地位;

d) 非法获利5,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đ) 给他人造成损失3,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3. 犯罪者还可被处以5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某些工作1年至5年。

4. 商业法人犯本条规定的罪行,应当处以如下处罚:

a) 犯本条第1款规定的罪的,处1,00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00越南盾罚金;

b) 犯本条第2款规定的罪的,处3,0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越南盾罚金,或者暂停活动6个月至2年;

c) 商业法人还可以处1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罚金,禁止在某些领域经营、活动,或者禁止筹集资金1年至3年。

第218条 违反资产拍卖活动规定的罪

1. 凡实施以下行为之一,从中非法获利三千万越南盾以上但不足二亿越南盾,或造成他人损失五千万越南盾以上但不足三亿越南盾的,将处以两千万至二亿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不超过两年的非拘禁性改造,或者处三个月至两年的有期徒刑:

a) 编造虚假的拍卖财产购买登记人员名单;

b) 提交虚假的、伪造的文件参与拍卖活动;

c) 在拍卖活动中串通压低价格或抬高价格。

2.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处二亿至十亿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一至五年的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非法获利二亿越南盾以上;

c) 造成他人损失三亿越南盾以上;

d) 犯罪两次或以上;

d) 使用巧妙、狡诈的手段。

3. 违法者还可能被罚款从 10,000,000 越南盾到 50,000,000 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工作期限为 1 年至 5 年。

第219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浪费的罪

1. 任何被委托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人,如果违反资产管理、使用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浪费金额在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300,000,000越南盾,或者金额不足100,000,000越南盾但已经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后仍然再次违反的,将被判处非监禁劳动改造最多3年或者有期徒刑1年至5年。

2. 犯本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2年:

a) 为谋取不当利益;

b) 有组织作案;

c) 使用复杂、狡诈手段;

d) 造成财产损失在3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000,000,000越南盾。

3. 犯本罪造成财产损失1,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20年。

4.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220条 违反国家对公共投资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罪行造成严重后果

1. 任何人利用职务、权力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在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300,000,000越南盾之间,或不足100,000,000越南盾但已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后仍再犯的,如果不属于本法第224条规定的情形,应处非监禁刑改造不超过3年,或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违反关于投资政策决策的规定;

b) 违反关于投资政策制定、审定的规定;

c) 违反关于投资项目计划决策的规定;

d) 违反关于项目咨询、设计的规定。

2.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罪,将被判处三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a) 为谋取不当利益;

b) 有组织作案;

c) 使用复杂、狡诈手段;

d) 造成损失从3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1,0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造成损失1,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处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

4.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221条 违反国家会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罪行

1. 任何人利用职务、权力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从1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300,000,000越南盾,或造成损失不到100,000,000越南盾但已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后仍然违法的,处三年以下非监禁劳改或者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伪造、虚报、达成协议或强迫他人伪造、虚报、涂改会计资料;

b) 引诱、达成协议或强迫他人提供、确认虚假会计资料和数据;

c) 未入会计账簿记录会计单位的资产或与会计单位相关的资产;

d) 在会计法规定的保存期限之前,取消或故意损坏会计资料;

d) 建立两个或以上的财务会计账簿系统,将会计单位的资产、资金、经费排除在账外。

2.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罪,将被判处三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a) 为谋取不当利益;

b) 有组织作案;

c) 使用复杂、狡诈手段;

d) 造成损失从3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1,0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造成损失1,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处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

4.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222条 严重后果的招投标违法行为罪

1. 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从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300,000,000越南盾,或损失不足100,000,000越南盾但已经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理仍然违法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有期徒刑一至五年:

a) 非法干预招标活动;

b) 串通投标;

c) 招标欺诈;

d) 阻碍招标活动;

đ) 违反法律关于确保招标活动公平透明的规定;

e) 在标包资金未确定的情况下组织选择承包商,导致承包商资金欠款;

g) 非法转让承包合同。

2.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罪,将被判处三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a) 为谋取不当利益;

b) 有组织作案;

c) 利用职务、权力;

d) 使用复杂、狡猾的手段;

đ) 造成损失从3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1,0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造成损失1,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处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

4.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223条 共谋、包庇纳税人导致严重后果罪

1. 任何人利用职务、权力实施以下行为之一,导致应缴税款损失从1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300,000,000越南盾,或者损失不到100,000,000越南盾但已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且仍然违反的,处以不拘役的劳动教养最多3年,或者处以1年至5年的有期徒刑:

a) 实施法律管理税收法和其他税收法律规定不允许的免税、减税、免除税款、免除罚款、退税行为;

b) 确认纳税人履行税务义务不符合税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律规定。

2. 犯本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2年:

a) 为谋取不当利益;

b) 有组织作案;

c) 使用复杂、狡诈手段;

d) 造成税款流失从30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1,0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导致税款流失从1,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处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

4.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224条 违反建设工程投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罪行

1. 任何人利用职务、权力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从1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300,000,000越南盾,或造成损失不到100,000,000越南盾但已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后仍然违法的,处三年以下非监禁劳改或者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投资建设决策不符合《建设法》的规定;

b) 编制、审批、批准设计、预算、调整预算、验收使用国家资金的工程项目违反《建设法》的规定;

c) 选择不具备能力条件的承包商进行建设活动;

d) 安排、勾结使项目立项、调查、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建设结果失真。

2. 犯本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2年:

a) 为谋取不当利益;

b) 有组织作案;

c) 使用复杂、狡诈手段;

d) 造成损失从3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1,0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造成损失1,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处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

4.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225条 侵犯著作权、相关权罪

1. 未经著作权人、相关权利人许可,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侵犯在越南受到保护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并从中非法获利五千万越盾至不足三亿越盾,或者造成著作权、相关权利人损失一亿越盾至不足五亿越盾,或者违法货物价值一亿越盾至不足五亿越盾的,处五千万越盾至三亿越盾罚款,或者处三年以下拘役缓刑:

a) 复制作品、音像制品、录像制品;

b) 向公众发行作品复制品、音像制品复制品、录像制品复制品。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三亿越南盾至十亿越南盾或者处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非法获利三亿越南盾以上;

d) 对著作权、相关权利主体造成五亿越南盾以上损失;

đ) 违法货物价值五亿越南盾以上。

3. 犯罪人还可能被处二千万至二亿越南盾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一年至五年。

4. 商业法人犯本条规定的罪行,应当处以如下处罚:

a) 商业法人实施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行为,已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已因该罪被判刑,且尚未清除前科仍然违法的,处以罚款从 300,000,000 越南盾到 1,000,000,000 越南盾不等;

b) 犯罪属于本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处一亿至三亿越南盾罚款或者暂停活动六个月至二年;

c) 商业法人还可能被处一千万至三千万越南盾罚款,禁止经营、禁止在某些特定领域活动或者禁止筹集资金一年至三年。

第226条 侵犯工业产权罪

1. 任何人故意侵犯在越南受保护的商标或地理标志的工业产权,从中非法获利在1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300,000,000越南盾,或造成商标或地理标志所有人损失在2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500,000,000越南盾,或者侵权货物价值在2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500,000,000越南盾的,处50,000,000越南盾到5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三年以下非拘禁改造。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0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六个月到三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非法获利三亿越南盾以上;

d) 造成商标或地理标志所有人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đ) 违法货物价值五亿越南盾以上。

3. 犯罪人还可能被处二千万至二亿越南盾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一年至五年。

4. 商业法人犯本条规定的罪行,应当处以如下处罚:

a) 商业法人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因该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已被判该罪,且未被免除刑责而仍然违反的,处5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0越南盾罚款;

b) 犯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2,0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暂停营业6个月至2年;

c) 商业法人还可被处1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罚款,禁止经营、禁止在某些特定领域活动或者禁止筹集资金1年至3年。

第227条 违反有关资源勘察、探测、开采规定的罪

1. 任何人在越南陆地、岛屿、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空域从事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时,违反国家有关研究、勘探、开采资源的规定,未取得许可或者不符合许可内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或者已因该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已因该罪被判刑且尚未赦免再次违法的,将被处以罚款300,000,000至1,500,000,000越南盾,或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a) 从水资源、石油或其他矿产资源的研究、勘探、开采中非法获利金额为100,000,000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b) 矿产价值为500,000,000至不足1,000,000,000越南盾;

c) 造成他人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

2.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罪行,将被处以罚款从1,500,000,000越南盾到5,000,000,000越南盾,或者处以2年至7年有期徒刑:

a) 从水资源、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产资源的研究、勘探、开采中非法获利500,000,000越南盾或以上;

b) 矿产价值1,000,000,000越南盾或以上;

c) 具有组织性;

d) 造成环境事故;

đ) 造成两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为61%或以上,或造成四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为31%或以上;

e) 造成他人死亡。

3. 犯罪人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50,000,000越南盾到500,000,000越南盾。

4. 商业法人犯本条规定的罪行,应当处以如下处罚:

a) 商业法人实施本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已因该行为被行政处罚,仍然违法或已因该罪被判刑且未被免除刑事记录仍再违法的,处150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00越南盾罚款;

b) 犯本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罪的,处3000000000越南盾至70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暂停营业6个月至3年;

c) 商业法人还可被处1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罚款,禁止经营、禁止在某些特定领域活动或者禁止筹集资金1年至3年。

第228条 违反土地使用规定罪

1. 任何人侵占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违反土地管理和使用法律规定使用土地的,已因此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已因该罪被判刑且未被免除刑事记录仍再违法的,处5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罚款,处3年以下非羁押改造或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5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处以2年至7年的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第229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罪

1. 利用或滥用职务、权力分配土地、收回、出租、允许转让使用权、允许改变土地使用目的,违反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最多3年的非监禁改造,或处以6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

a) 水稻种植用地面积从5,000平方米(m²)到不到30,000平方米(m²);特种林、护林和生产林地面积从10,000平方米(m²)到不到50,000平方米(m²);其他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面积从10,000平方米(m²)到不到40,000平方米(m²);

b) 土地使用权价值折算成金钱为:农业用地从5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2,000,000,000越南盾,非农业用地从1,0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5,000,000,000越南盾;

c) 因该行为已受到纪律处分且仍然违反。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种植水稻的土地面积从30,000平方米(m2)到不到70,000平方米(m2);特殊用途林、护林林和生产林的土地面积从50,000平方米(m2)到不到100,000平方米(m2);其他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的面积从40,000平方米(m2)到不到80,000平方米(m2);

c) 土地使用权价值可折算为货币,对农业用地为2,0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7,000,000,000越南盾,对非农业用地为5,0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15,000,000,000越南盾;

d) 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年至12年有期徒刑:

a) 种植水稻的土地面积70,000平方米(m2)及以上;特殊用途林、护林林和生产林的土地面积100,000平方米(m2)及以上;其他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的面积80,000平方米(m2)及以上;

b) 土地使用权价值折算为货币为7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农业用地,或15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非农业用地。

4. 犯罪人还可以被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1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从事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230条 国家收回土地时违反关于补偿、支持、安置的规定罪

1. 任何人利用职务、权限实施以下行为之一,造成财产损失在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300000000越南盾之间,或不足100000000越南盾但因该行为已受纪律处理仍然违法的,处3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违反法律关于土地补偿、支持和安置的规定;

b) 违反有关财产赔偿、生产经营的法律规定。

2.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罪,将被判处三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a) 为了谋取利益或出于其他个人动机;

b) 有组织作案;

c) 使用复杂、狡诈手段;

d) 对社会治安、秩序、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đ) 造成损失从3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1,0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造成损失1,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处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

4.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231条 故意违反救助款物分配规定罪

1. 利用职务、权力故意违反救助款物分配规定,造成救助款物损失或流失10,000,000至30,000,000越南盾的,处警告或罚款50,000,000至200,000,000越南盾,或者处不拘留的劳动教养不超过2年。

2.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处二亿至十亿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一至五年的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造成救助款物损失或流失3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d) 对社会治安、秩序、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3.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期限为1年至5年。

第232条 违反森林开发、保护及林产品管理规定罪

1. 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如果不属于本法第243条规定的情形,将被处以罚款5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0越南盾,或者处以不拘留的劳改不超过3年,或者处以6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

a) 非法采伐生产林,采伐量从20立方米(m3)至不足40立方米(m3)的普通植物木材;从12.5立方米(m3)至不足25立方米(m3)的濒危、珍贵、稀有植物I I A组木材;

b) 非法采伐防护林,采伐量从15立方米(m3)至不足30立方米(m3)的普通植物木材;从10立方米(m3)至不足20立方米(m3)的濒危、珍贵、稀有植物I I A组木材;

c) 非法砍伐特用林,普通植物木材数量从15立方米(m3)至少于30立方米(m3);濒危、珍稀植物ⅡA组木材数量从5立方米(m3)至少于10立方米(m3);ⅡA组植物价值从50,000,000越南盾至少于100,000,000越南盾;

d) 非法采伐林木以外的植物,价值从100,000,000越南盾至少于200,000,000越南盾;

đ) 采伐优先保护的濒危、珍稀植物,或其他IA组植物价值从30,000,000越南盾至少于60,000,000越南盾,或在生产林中木材数量从1立方米(m3)至少于2立方米(m3),或在防护林中木材数量从0.5立方米(m3)至少于1.5立方米(m3),或在特用林或自然保护区木材数量从0.5立方米(m3)至少于1立方米(m3);

e) 非法储存、运输、加工、买卖如下木材:1.5立方米(m3)至不足3立方米(m3)的IA类濒危、珍贵、稀有木材,或来源于国外的附录I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物种木材,或优先保护的濒危、珍贵、稀有物种名录木材;10立方米(m3)至不足20立方米(m3)的IIA类濒危、珍贵、稀有植物木材,或来源于国外的附录II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物种木材;20立方米(m3)至不足40立方米(m3)的普通植物木材;

g) 非法储存、运输、加工、买卖其他野生植物,价值为3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600,000,000越南盾;

h) 违法物品的重量或价值低于本款第 a、b、c、d、đ 或 e 项规定的最低标准,但已经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已因该罪名被判刑,且尚未注销刑事记录而继续违法。

2. 犯罪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处 300,000,000 越南盾至 1,500,000,000 越南盾罚款,或者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a) 非法采伐生产林,普通植物木材数量从 40 立方米 (m3) 至不足 80 立方米 (m3);濒危、珍贵、稀有 IIA 类植物木材数量从 25 立方米 (m3) 至不足 50 立方米 (m3);

b) 非法采伐防护林,普通植物木材数量从 30 立方米 (m3) 至不足 60 立方米 (m3);濒危、珍贵、稀有 IIA 类植物木材数量从 20 立方米 (m3) 至不足 40 立方米 (m3);

c) 非法开采特用林木材,普通植物种类木材数量在30立方米(m3)至不足60立方米(m3)之间;濒危、珍稀植物IIA组种类木材数量在10立方米(m3)至不足20立方米(m3)之间;

d) 非法开采森林植物(非木材)价值在2亿越南盾至不足4亿越南盾之间;

d) 非法储存、运输、加工、买卖来自IA组濒危、珍贵、稀有植物的木材或源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植物的国外木材,或优先保护的濒危、珍贵、稀有物种名录木材,数量从3立方米(m3)到不足6立方米(m3);来自IIA组濒危、珍贵、稀有植物的木材或源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植物的国外木材,数量从20立方米(m3)到不足40立方米(m3);普通植物的木材,数量从40立方米(m3)到不足80立方米(m3);

e) 非法储存、运输、加工、买卖其他野生植物,价值从60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1,200,000,000越南盾;

g) 越境犯罪或从保税区进入国内或反之;

h) 有组织地犯罪;

i) 危险性再犯。

3.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

a) 在生产林非法采伐80立方米(m3)及以上的普通植物木材;50立方米(m3)及以上的濒危、珍贵、稀有IIA类植物木材;

b) 在防护林非法采伐60立方米(m3)及以上的普通植物木材;40立方米(m3)及以上的濒危、珍贵、稀有IIA类植物木材;

c) 在特种用途林非法采伐60立方米(m3)及以上的普通植物木材;20立方米(m3)及以上的濒危、珍贵、稀有IIA类植物木材;

d) 非法采伐其他林木植物,价值4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d) 非法储存、运输、加工、买卖6立方米(m³)以上的濒危、珍贵、稀有植物IA类木材,或来源于国外的附录I所列濒危野生动植物公约植物种木材,或者优先保护的濒危、珍贵、稀有物种目录木材;40立方米(m³)以上的濒危、珍贵、稀有植物IIA类木材,或来源于国外的附录II所列濒危野生动植物公约植物种木材;80立方米(m³)以上的常见植物木材;

e) 非法储存、运输、加工、买卖其他野生植物,价值达1,200,000,000越南盾以上。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10,000,000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5. 商业法人犯本条所规定的罪行的,将被按以下方式处罚:

a) 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罪行,已经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然再犯的,除本条第一款 g 项规定的情形外,处以 3 亿越南盾至 10 亿越南盾罚款;

b) 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罪行的,处以 10 亿越南盾至 30 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活动 6 个月至 3 年;

c) 犯本条第3款规定的罪行的,处以罚款3,000,000,000越南盾至6,000,000,000越南盾,或者暂停营业六个月至三年;

d) 商业法人还可被处以罚款1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禁止经营、禁止在某些特定领域活动或禁止从事资本募集一至三年。

第233条 违反森林管理规定的罪

1. 任何人利用或滥用职务、权限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三年以下非拘禁改造或者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a) 非法交付森林、造林用地、收回森林、造林用地:对于生产林,面积在20,000平方米(m²)至不足25,000平方米(m²);对于防护林,面积在15,000平方米(m²)至不足20,000平方米(m²);对于特殊用途林,面积在10,000平方米(m²)至不足15,000平方米(m²),如果不属于本法第229条规定的情况;

b) 非法允许改变森林、造林用地的用途:对于生产林,面积在10,000平方米(m²)至不足12,500平方米(m²);对于防护林,面积在7,500平方米(m²)至不足10,000平方米(m²);对于特殊用途林,面积在5,000平方米(m²)至不足7,500平方米(m²),如果不属于本法第229条规定的情况;

c) 非法允许采伐、运输林产品,属于本法第232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之一;

d) 已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且仍然违反。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非法交付森林、造林用地、收回森林及造林用地,对生产林为25,000平方米(m2)至不足40,000平方米(m2);对防护林为20,000平方米(m2)至不足30,000平方米(m2);对特用林为15,000平方米(m2)至不足25,000平方米(m2);

d) 允许非法改变森林、造林用地用途,对生产林为12,500平方米(m2)至不足17,000平方米(m2);对防护林为10,000平方米(m2)至15,000平方米(m2);对特用林为7,500平方米(m2)至12,000平方米(m2);

đ) 允许非法开发、运输林产品,属于本法第23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年至12年有期徒刑:

a) 非法交付森林、造林地,非法收回森林、造林地,对于生产林面积从40,000平方米(m²)起;对于防护林面积从30,000平方米(m²)起;对于特用林面积从25,000平方米(m²)起;

b) 允许非法改变森林、造林地用途,对于生产林面积从17,000平方米(m²)起;对于防护林面积从15,000平方米(m²)起;对于特用林面积从12,000平方米(m²)起。

4. 犯罪者还可能被罚款从1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越南盾,或者禁止担任某些职务从1年到5年。

第234条 违反野生动物管理、保护规定的罪行

1. 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如果不属于本法第242条和第244条规定的情形,将被处以五千万越南盾至三亿越南盾的罚款,或者被判三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被判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a) 非法捕猎、杀害、饲养、圈养、运输、买卖濒危、珍贵、稀有 IIB 类动物或者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II 的动物,价值三亿越南盾以上不足十亿越南盾;其他普通野生动物,价值五亿越南盾以上不足十五亿越南盾;

b) 非法持有、运输、买卖濒危、珍稀、稀有动物个体、身体部位或产品,属于IIB类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动物,其价值从30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1,000,000,000越南盾,或者其他普通野生动物的价值从50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1,500,000,000越南盾;

c) 犯罪情节为动物、动物身体部位或动物产品价值低于本款a项和b项规定,但已经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该罪被判刑且未被赦免的情况下仍然违法。

2.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300,000,000越南盾至1,5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滥用职务、权力或借用机关、组织名义;

c) 使用被禁止的捕猎工具或手段;

d) 在禁猎区或禁猎期间进行捕猎;

đ) 跨境买卖、运输;

e) 珍稀濒危动物数量属IIB组或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价值从1,00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2,000,000,000越南盾;普通野生动物或其部分、制品价值1,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g) 非法获利从20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h) 危险重犯。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年到12年有期徒刑:

a) 珍稀濒危动物数量属IIB组或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包括其部分、制品,价值2,000,000,000越南盾以上;

b) 非法获利达到或超过500,000,000越南盾。

4. 犯罪者还可被处以50,000,000越南盾到2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1年至5年。

5. 商业法人犯本条所规定的罪行的,将被按以下方式处罚:

a) 犯罪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处3亿越南盾到10亿越南盾罚款;

b) 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犯罪,处以10亿至30亿越南盾罚款;

c) 犯本条第3款规定的罪行的,处以罚款3,000,000,000越南盾至6,000,000,000越南盾,或者暂停营业六个月至三年;

d) 犯本法第79条规定情形的罪的,永久停止活动;

d) 商业法人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50,000,000越南盾到200,000,000越南盾,禁止经营,禁止从事某些特定领域的活动,或者禁止筹集资金1年至3年。

第十九章 环境犯罪

第235条 污染环境罪

1. 任何人若实施以下行为之一,将被处以罚款1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越南盾或拘役1年至5年:

a) 按斯德哥尔摩公约附录A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规定,非法掩埋、填埋、倾倒或排放需要消除的危险废物或难以降解的有机物,数量从3,000千克至不到5,000千克;

b) 排放废水至环境中,数量从5,000立方米/天至不到10,000立方米/天,且环境危险参数超过废物技术标准10倍以上;

c) 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至环境中,导致环境污染超过技术标准2倍至不到4倍;

d) 向环境排放每日5,000立方米(m3)至不到10,000立方米(m3)、PH值介于0至不到2或12.5至14的废水;

đ) 向环境排放每小时300,000立方米(m3)至不到500,000立方米(m3)、粉尘及废气超过排放技术标准10倍及以上;

e) 按法律规定将200,000千克至不到500,000千克的普通固体废弃物进行掩埋、倾倒、排放到环境中;

g) 含有放射性物质、导致环境放射污染的废物,属于根据国家放射安全技术标准分类、分级的中等危险放射源,其超出允许标准;

h) 向环境释放的辐射或放射超出技术标准或超过规定限值2倍至不到4倍。

2. 犯下下列任一情形的,应处以1,00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以3年至7年的有期徒刑:

a) 按照《斯德哥尔摩公约》附录A关于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规定,将危险废物或需消除的难降解有机物埋入、掩埋、倾倒、排放到环境中,违法排放5,000千克以上;

b) 向环境排放废水10,000立方米/日以上,其危险环境参数超过废水排放技术标准10倍以上;

c) 向环境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放射性物质,导致环境放射超标4倍以上;

d) 向环境排放废水10,000立方米/日以上,pH值为0至低于2或12.5至14。

đ) 排放到环境中每小时50万立方米(m3)及以上的粉尘、废气,超过废物技术标准10倍及以上;

e) 按法律规定非法填埋、倾倒、排放普通固体废物达50万千克及以上;

g) 含有放射性物质、导致环境受放射污染的废物,属于国家放射安全技术标准中危险等级高于中等的放射性源,其分类超出允许标准;

h) 向环境中扩散的辐射、放射性超过技术标准或规定限值4倍及以上。

3. 凡实施下列行为的人,如果已经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该罪被判刑且未被撤销刑罚仍继续违法的,将处以罚款5,000万至5亿越南盾,或者处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a) 埋、填、倾倒、向环境排放需按《斯德哥尔摩公约》附录A中规定排除的危险废物或难降解有机物,违法法律规定的数量从1,000公斤至不足3,000公斤;

b) 转让、赠予、购买、销售属于禁止使用名录的危险废物或难降解有机物,违法法律规定的数量为2,000公斤及以上;

c) 向环境排放废水,排放量从1,000立方米/日到10,000立方米/日,废水中有害环境参数超出废物排放技术标准5倍至不足10倍;

d) 向环境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导致环境放射超出允许的技术标准或超过规定限值,从一次到不到两次;

đ) 向环境排放每天1,000立方米(m³)到不到10,000立方米(m³)的废水,其pH值为0到不到2或12.5到14;

e) 向环境排放每小时150,000立方米(m³)到不到300,000立方米(m³)的粉尘、废气,超过废弃物技术标准10倍或以上;

g) 按法律法规非法填埋、倾倒、排放普通固体废物,从100,000千克到200,000千克;

h) 含有放射性物质、导致环境放射的废物,属于放射源危险程度低于中等的类型,根据国家放射安全技术规范 - 放射源分组和分类超出允许标准;

i) 向环境中释放的辐射、放射性超过技术规范或规定限额,从一次到不足两次。

4. 犯罪人还可以被处以30,000,000到2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

5. 商业法人犯本条所规定的罪行的,将被按以下方式处罚:

a) 犯本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处以1,0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越南盾罚款;

b) 犯罪情节属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处5,000,000,000到10,0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暂时停止活动6个月至3年;

c) 犯罪情节属于本条第3款规定的,处500,000,000到3,000,000,000越南盾罚款;

d) 犯本法第79条规定情形的罪的,永久停止活动;

d) 商业法人还可以被处50,000,000到500,000,000越南盾罚款,禁止经营,禁止在某些特定领域活动1年至3年。

第236条 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罪

1. 任何有权限的人,如果允许非法埋葬、掩埋、倾倒、排放属于斯德哥尔摩公约附录A所列需淘汰的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危险废物,重量在3,000公斤至不到5,000公斤之间;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导致环境辐射污染的放射源,属国家辐射安全技术规范中危险程度低于中等的放射源,超出允许标准,则处以罚款5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或者处以不拘留的改造至多2年;或者处以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200,000,000至1,0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处2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危险废物属于《斯德哥尔摩公约》附录A规定需要消除的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类别,数量从5,000公斤到不足10,000公斤;含有放射性物质,导致环境放射污染的废物,属于依据国家放射安全技术规范划分的中等危险放射源类别,以及超过允许标准的放射源子分类。

b) 有组织作案;

c) 犯罪二次或二次以上;

d) 危险重复犯罪。

3. 犯下以下情形的罪行:危险废物属于斯德哥尔摩公约附录A规定需消除的难降解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目录中的物质,重量达到或超过10,000公斤;废物含有放射性物质,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属于根据国家放射安全技术规范分级的中高危险放射源,并超过允许标准的放射源分类,则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4. 犯罪人还可以被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1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从事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237条 违反环境事故预防、应对及修复规定的罪

1. 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千万元至五亿元罚款,或者拘役三年以下或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a) 违反环境事故预防规定,导致环境事故发生;

b) 违反应对、处理环境事故的规定,导致环境严重污染或对他人健康造成伤害,造成身体损害比例达到31%及以上,或造成损失从1,000,000,000越南盾至低于3,000,000,000越南盾。

2. 犯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5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处以2年至7年的有期徒刑:

a) 导致他人死亡;

b) 造成损失从3,000,000,000越南盾至低于7,0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导致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

b) 造成财产损失达到7,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4. 犯罪的人还可能被处以从越南盾10,000,000到50,000,000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

5. 商业法人犯本条所规定的罪行的,将被按以下方式处罚:

a) 犯本条第1款规定的罪的,处1,00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00越南盾罚金;

b) 犯罪属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处以罚款3,0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越南盾;

c) 犯罪属于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处以罚款5,0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0越南盾;

d) 犯本法第79条规定情形的罪的,永久停止活动;

d) 商业法人还可能被处以罚款1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禁止经营,禁止在某些特定领域活动1年至3年。

第238条 侵犯水利工程、安全堤防及防灾、防洪规定罪;违反防护河岸、河滩规定罪

1. 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他人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伤害比例达到31%以上,或造成损失从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300,000,000越南盾的,处5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处三年以下非拘禁改造,或三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a) 在水利工程、安全堤防、防灾、防洪保护范围内非法建房、建造工程;

b) 破坏或损坏水利工程、安全堤防、防灾、防洪工程,以及用于保护、开发、利用、监测、监督水资源的工程,或用于防治和修复水害后果的工程,但本法第303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c) 擅自钻探、勘探、调查、开采土壤、岩石、砂砾、矿产、地下水;

d) 在水利工程、防洪堤坝、防灾减灾范围内,使用爆炸物、引爆、引火;保护、开发、利用、监测、监督水资源的工程,以及防治和修复水害造成损失的工程,除非有许可证或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

đ) 不按照允许的流程和技术标准操作水库、联级水库、防洪分洪工程、滞洪工程,除特殊情况按有权人指示进行操作。

2.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行为,应处三亿到二十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致人死亡;

d) 造成损失在三亿到不足十亿越南盾;

đ)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导致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

b) 导致损失1,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4. 罪犯还可能被处一千万到五千万越南盾罚款,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工作二年至五年。

5. 商业法人犯本条所规定的罪行的,将被按以下方式处罚:

a) 犯罪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处3亿越南盾到10亿越南盾罚款;

b) 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犯罪,处以10亿至30亿越南盾罚款;

c) 犯罪属于本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应处三亿到五亿越南盾罚款;

d) 犯本法第79条规定情形的罪的,永久停止活动;

đ) 商业法人还可能被处一亿到五亿越南盾罚款,禁止经营,禁止在某些特定领域活动一至三年。

第239条 将废料带入越南领土罪

1. 任何人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处二亿到十亿越南盾罚款,处三年以下非监禁教育,或者处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a) 将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附录A规定需要处置的危险废物或难以降解的有机物从1,000千克到3,000千克运入越南领土;

b) 将其他废物从70,000千克到不足170,000千克运入越南领土。

2. 犯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处2年至7年徒刑:

a) 有组织的;

b) 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附录A规定需要处置的危险废物或难以降解的有机物,数量从3,000千克到不足5,000千克;

c) 其他废物数量从170,000千克到不足300,000千克。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 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附录A规定需要处置的危险废物或难以降解的有机物数量5,000千克及以上;

b) 其他废物数量300,000千克及以上。

4. 犯罪者还可被处以50,000,000越南盾到2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1年至5年。

5. 商业法人犯本条所规定的罪行的,将被按以下方式处罚:

a) 犯本条第1款规定的罪的,处1,00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00越南盾罚金;

b) 犯本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罪的,处三十亿越南盾至五十亿越南盾罚款,或者暂时吊销经营活动六个月至一年;

c) 犯本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罪的,处五十亿越南盾至七十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吊销经营活动六个月至三年;

d) 犯本法第79条规定情形的罪的,永久停止活动;

d) 商业法人还可能被处以罚款1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禁止经营,禁止在某些特定领域活动1年至3年。

第240条 传播对人类有害的传染病罪

1. 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对人类有害的传染病传播的,处五千万越南盾至二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a) 将动物、植物、动物、植物制品或其他可能传播对人类有害传染病的物品从疫区带出或允许带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 将感染疾病的或带有可传播给人的危险病原体的动物、植物或动物、植物产品引入或允许引入越南领土;

c) 其他导致危险疾病传播给人的行为。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a) 导致必须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或卫生部长宣布的疫情;

b) 导致人员死亡。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a) 导致必须由政府总理宣布的疫情;

b) 导致两人或以上死亡。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2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越南盾不等,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241条 传播对动物、植物有危害的疫病罪

1. 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对动物、植物的危害性疫病传播,造成财产损失在1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之间,或者已经因这些行为之一受到行政处罚而仍然再犯的,应处5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罚款,非拘役改造不超过3年,或者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a) 将患病或携带病原体的动物、植物、动物产品、植物产品或其他物品带入、带出疫区,或允许他人带入、带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 将受检疫的动物、植物、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带入或允许带入越南领土,而未按照法律关于检疫的规定执行。

c) 其他传播对动植物有危险的疾病的行为。

2.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a) 财产损失在 500,000,000 越南盾至不足 1,000,000,000 越南盾;

b) 导致必须由县人民委员会主席或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发布的疫情。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a) 财产损失 1,000,000,000 越南盾以上;

b) 导致必须由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发布的疫情。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2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越南盾不等,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242条 渔业资源破坏罪

1. 任何人如果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的规定,属于以下情况之一,造成水产资源损失在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或者获得的水产品价值在5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200,000,000越南盾,或者曾因上述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因该罪被判刑且尚未被消除刑事记录而再次违法的,应处以5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不拘留的劳动改造至3年,或拘役6个月至3年:

a) 使用毒物、炸药、其他化学品、电流或被禁止的方式、渔具进行水产捕捞或破坏水产资源;

b) 在法律规定的禁区、时限禁区内捕捞水产;

c) 捕捞法律禁止捕捞的水产物种。

d) 破坏法律规定的列入濒危、珍贵、稀有名录的水生生物栖息地;

đ) 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1%;

e) 违反其他有关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规定。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亿至10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3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损失5亿至不足15亿越南盾,或获得的水生生物价值2亿至不足5亿越南盾;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达到61%及以上,或对4人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达到31%及以上;

c) 造成他人死亡。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 造成水产资源损失1,500,000,000越南盾或以上,或者获得的水产品价值500,000,000越南盾或以上;

b) 导致两人或以上死亡。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2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越南盾不等,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5. 商业法人犯本条所规定的罪行的,将被按以下方式处罚:

a) 犯罪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处3亿越南盾到10亿越南盾罚款;

b) 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犯罪,处以10亿至30亿越南盾罚款;

c) 犯本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处3,0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暂停活动六个月至三年;

d) 商业法人还可被处50,000,000至2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从事营业、禁止在特定领域经营活动1至3年或禁止资本募集1至3年。

第243条 破坏森林罪

1. 任何人非法焚烧、破坏森林或有其他破坏森林的行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处5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三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a) 植未成林或已圈保护待再生的森林属于尚无储量的森林,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至50,000平方米以下;

b) 生产用林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至10,000平方米以下;

c) 防护林面积在3,000平方米(m2)以上至7,000平方米(m2)以下;

d) 特用林面积在1,000平方米(m2)以上至3,000平方米(m2)以下;

đ) 对生产林造成的林产品损失价值:自然林为3,000万越南盾以上至6,000万越南盾以下;人工造林生产林、封育更新林在无法通过被烧毁、被砍伐的林地面积计算损失的情况下,损失价值为5,000万越南盾以上至1亿越南盾以下。在同一小林区或多个小林区内,行为为分散的、零星的毁林行为;

e) 林地面积或林产品、植物价值低于本条第1款a、b、c、d、đ各项规定的标准,已经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再次违法,或已经因该罪被判刑未被消除刑事记录仍继续违法的。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滥用职务、权力或借用机关、组织名义;

c) 危险累犯;

d) 尚未成为森林的种植作物或属于造林抚育状态的森林,面积从50,000平方米(m2)至不足100,000平方米(m2);

đ) 生产用林面积从10,000平方米(m2)至不足50,000平方米(m2);

e) 防护林面积从7,000平方米(m2)至不足10,000平方米(m2);

g) 特殊用途林面积从3,000平方米(m2)至不足5,000平方米(m2);

h) 对自然生产林造成林产品损失价值从6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20,000,000越南盾;对人工林、造林抚育的生产用林造成林产品损失价值从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200,000,000越南盾,在林地受损无法通过被烧毁、被破坏的森林面积计算,或有其他毁林行为但不集中,而是在同一小区或多个小区分散、零星发生的情况。

i) 属于濒危、珍贵的植物优先保护,其他属于IA组的植物价值从6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100,000,000越南盾;属于IIA组的植物价值从10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2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尚未成林的作物或用于恢复再生的封育林,属于有森林状态类型的,面积为100,000平方米(m2)及以上;

b) 生产林面积在50,000平方米(m2)及以上;c) 防护林面积在10,000平方米(m2)及以上;d) 特种用途林面积在5,000平方米(m2)及以上;

đ) 对自然生产林造成价值12,000万越南盾以上的林业损失;对人工林、人工造林经济林和更新培育林造成价值20,000万越南盾以上的林业损失,在林地损失无法通过被烧毁、被破坏的林地面积计算,或存在其他破坏林木且非集中而是散布在同一个小区或多个小区的行为;

e) 属于优先保护的濒危、珍稀植物及其他列入IA类的植物造成价值1亿越南盾以上的损失;IIA类植物造成价值2亿越南盾以上的损失。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2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越南盾不等,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5. 商业法人犯本条所规定的罪行的,将被按以下方式处罚:

a) 犯下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将被处以5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0越南盾罚款;

b) 犯下本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将被处以2,0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越南盾罚款;

c) 犯本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处罚金5亿至7亿越南盾,或者暂停活动6个月至3年;

d) 犯本法第79条规定情形的罪的,永久停止活动;

d) 商业法人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50,000,000越南盾到200,000,000越南盾,禁止经营,禁止从事某些特定领域的活动,或者禁止筹集资金1年至3年。

第244条 违反濒危、珍稀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的罪

1. 任何违反管理、保护列入优先保护的珍稀濒危动物名录的规定;违反保护列入IB组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濒危珍稀动物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处以5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以1年至5年的监禁:

a) 非法猎捕、杀害、饲养、圈养、运输、买卖列入优先保护的珍稀濒危动物;

b) 非法储存、运输、买卖上述a款规定动物的个体、身体部位或产品;象牙重量在2千克至不足20千克之间的;犀牛角重量在0.05千克至不足1千克之间的;

c) 非法猎捕、杀害、饲养、圈养、运输、出售濒危珍稀动物 IB 类群或国际濒危野生动植物贸易公约附录 I 所列的动物,但不包括本款 a 项规定的物种,数量为 3 至 7 只哺乳动物、7 至 10 只鸟类或爬行动物,或 10 至 15 只其他类动物;

d) 非法持有、运输、出售数量为 3 至 7 件哺乳动物不能脱离生命的同类身体部位,7 至 10 只鸟类、爬行动物,或 10 至 15 只其他类动物,本项 c 均属规定的动物。

đ) 非法狩猎、杀害、饲养、囚禁、运输、买卖动物,或非法持有、运输、买卖动物的生命不可分割部位,数量低于本款第 b、c 和 d 项规定的最低标准,但已因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已被判处刑罚且尚未解除刑事记录,再次违反。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滥用职务、权力或借用机关、组织名义;

c) 使用被禁止的捕猎工具或手段;

d) 在禁猎区或禁猎期间进行捕猎;

đ) 跨境买卖、运输;

e) 属于优先保护的濒危、珍贵、稀有动物的数量,或同类动物的生命不可分割部位数量:哺乳类 7 至 10 个体,鸟类、爬行类 7 至 10 个体,其他类别 10 至 15 个体,均属于优先保护的濒危、珍贵、稀有动物名单。

g) 依本条第1款第c项规定的濒危、珍稀动物数量,或者无法与同类生存分离的身体部位数量为:哺乳类动物8至11只,鸟类或爬行动物11至15只,其他类动物16至20只;

h) 大象、犀牛个体或无法与同类生存分离的身体部位数量为1至2只;熊、虎个体或无法与同类生存分离的身体部位数量为3至5只;象牙重量为20千克至不足90千克;犀牛角重量为1千克至不足9千克;

i) 危险性再犯。

3.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

a) 优先保护的濒危、珍稀动物种类的数量,或者无法与同类生存分离的身体部位数量为:哺乳类动物8只及以上,鸟类、爬行动物11只及以上,其他类动物16只及以上。

b) 濒危珍稀动物数量,按本条第1款c项规定,或12只及以上同类哺乳动物不可分割的身体部位、16只及以上同类鸟类、爬行动物不可分割的身体部位,或21只及以上其他类动物不可分割的身体部位;

c) 从3只及以上大象、犀牛或同类不可分割的身体部位;6只及以上熊、虎或同类不可分割的身体部位;象牙重量90公斤及以上;犀牛角重量9公斤及以上。

4. 犯罪者还可被处以50,000,000越南盾到2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1年至5年。

5. 商业法人犯本条所规定的罪行的,将被按以下方式处罚:

a) 犯本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处以1,0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0越南盾罚款;

b) 犯本条第2款规定的罪行,处以5,0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0越南盾罚款;

c) 犯本条第3款所规定情形的,将处以1,000亿至1,500亿越南盾罚款,或暂停营业6个月至3年;

d) 犯本法第79条规定情形的罪的,永久停止活动;

d) 商业法人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 300,000,000 越南盾到 600,000,000 越南盾,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禁止在某些特定领域经营或禁止筹集资金,期限为 01 年至 03 年。

第245条 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罪行

1. 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从 50,000,000 越南盾到 300,000,000 越南盾,责令非监禁的改造不超过 03 年,或者处以 06 个月到 03 年的有期徒刑:

a) 财产损失从 5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200,000,000 越南盾;

b) 在严格保护区内造成景观、自然生态系统的损失,总面积从 300 平方米 (m2) 到不足 500 平方米 (m2);

c) 已因下列行为之一被行政处罚仍继续违法,或已因本罪被判刑且未被赦免仍继续违法。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造成财产损失200,000,000越南盾以上;

b) 在自然保护区严格保护分区造成景观、自然生态系统损失总面积达到500平方米(m2)以上;

c) 具有组织性;

d) 使用被禁止的工具、手段、措施;

đ)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人还可以被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

4. 商业法人犯本条规定的罪行,应当处以如下处罚:

a) 犯罪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处3亿越南盾到10亿越南盾罚款;

b) 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罪行的,处以 10 亿越南盾至 30 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吊销营业活动 6 个月至 3 年;

c) 犯本法第79条所规定情况的,永久停业;

d) 商业法人还可以被处以5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罚款,禁止经营,禁止在某些领域活动或禁止筹集资金1年至3年。

第246条 走私、传播入侵外来物种罪

1. 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人民币约4,000元至40,000元,或者处三年以下的非监禁性改造,或者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a) 非法进口侵犯性外来动植物或具有潜在侵害风险的外来动植物,在违法物品价值为人民币约10,000元至20,000元未满,或者违法物品价值不足人民币约10,000元但已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继续违法的情形;

b) 传播侵犯性外来动植物或具有潜在侵害风险的外来动植物,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约6,000元至20,000元未满。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非法进口入侵性外来动植物或有入侵风险的外来动植物,若违法物品价值达到或超过500,000,000越南盾;

c) 传播入侵性外来动植物或有入侵风险的外来动植物,造成财产损失达到或超过500,000,000越南盾;

d) 危险重复犯罪。

3. 犯罪者还可能被罚款从50,000,000越南盾到500,000,000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执业或从事特定工作01年到05年。

4. 商业法人犯本条规定的罪行,应当处以如下处罚:

a) 犯本条第1款规定的罪的,处1,00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00越南盾罚金;

b) 犯本条第2款规定之罪的,处以罚款3,000,000,000越南盾到5,000,000,000越南盾,或者暂停活动6个月到3年;

c) 商业法人还可以被处以罚金,金额从1亿越南盾到10亿越南盾,禁止经营,在某些特定领域禁止活动,或禁止筹集资金,期限为1年到3年。

第二十章 毒品相关犯罪

第247条 种植罂粟、古柯、大麻或其他含有毒品成分的植物罪

1. 任何人种植罂粟、古柯、大麻或其他含有毒品成分的植物,如果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被判处6个月至3年徒刑:

a) 已接受两次教育并已经获得生活稳定的机会;

b) 曾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已因该罪被判刑,但尚未清除犯罪记录且仍继续违法;

c) 种植数量从500株到不足3000株。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2. 种植数量达到3000株及以上的;

c)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从500万越南盾到5000万越南盾的罚金。

4. 凡触犯本条第1款之罪,但在收获前自愿销毁或交给有权机关的,可免予刑事责任。

第248条 非法生产毒品罪

1. 任何人以任何形式非法生产毒品的,处2年到7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利用职务、权力;

d) 利用机构、组织名义;

đ) 罂粟胶、大麻胶或可卡因膏,重量在500克以上不足1公斤的;

e) 海洛因、可卡因或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摇头丸(MDMA),重量在5克以上不足30克的;

g) 其他固体毒品,重量在20克以上不足100克的;

h) 其他液体毒品,容量在100毫升以上不足200毫升的;

i) 危险累犯;

k) 拥有2种或以上毒品,其总量相当于本款đ至h项规定的毒品数量。

3.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具有专业性;

b) 鸦片树脂、大麻树脂或可卡因膏重量从1公斤至不足5公斤;

c) 海洛因、可卡因或甲基苯丙胺、安非他命、MDMA重量从30克至不足100克;

d) 其他毒品固体形式重量从100克至不足300克;

đ) 其他毒品液体形式体积从200毫升至不足750毫升;

e) 有两种或以上的毒品,且这些毒品的总量相当于本款b至đ项规定的毒品数量。

4. 犯罪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处2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 鸦片树脂、大麻树脂或可卡因膏重量从5公斤以上;

b) 海洛因、可卡因或甲基苯丙胺、安非他命、MDMA重量从100克以上;

c) 其他毒品固体形式重量从300克以上;

d) 其他液体形态的毒品,体积在750毫升以上;

đ) 两种以上的毒品,其总量相当于本款第a至d项规定的毒品数量。

5. 违法者还可能被处以500万到5亿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或特定工作1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249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1. 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而不以买卖、运输、生产非法毒品为目的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处1至5年有期徒刑:

a) 曾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该罪被判刑,且尚未消除刑事记录而再次违法的;

b) 罂粟胶、印度大麻胶或可可叶膏,重量从1克至不足500克;

c) 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安非他明、摇头丸,重量从0.1克至不足5克;

d) 大麻叶、根、茎、枝、花、果或可卡叶重量从10千克至不足25千克;

đ) 干罂粟果重量从5千克至不足50千克;

e) 鲜罂粟果重量从1千克至不足10千克;

g) 其他固体形态的毒品重量从1克至不足20克;

h) 其他液体形态的毒品体积从10毫升至不足100毫升;

i) 两种或以上毒品,其总数量相当于本款b至h项规定的毒品数量。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利用职务、权力;

d) 利用机构、组织名义;

đ) 利用16岁以下人员犯罪;

e) 罂粟胶、大麻胶或可卡胶重量从500克至不足1千克;

g) 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苯丙胺、MDMA重量从5克至不足30克;

h) 大麻叶、根、茎、枝、花、果或可卡叶重量从25千克到不到75千克;

i) 干罂粟果重量从50千克到不到200千克;

k) 新鲜罂粟果重量从10千克到不到50千克;

l) 其他固态毒品重量从20克到不到100克;

m) 其他液态毒品体积从100毫升到不到250毫升;

n) 危险再犯;

o) 有两种或以上毒品,其总数量相当于本款第e项至m项所规定的毒品数量。

3.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

a) 罂粟胶、大麻胶或可卡粉重量从1千克到不到5千克;

b) 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摇头丸的重量从30克到不足100克;

c) 大麻或可卡叶的叶、根、茎、枝、花、果的重量从25千克到不足75千克;

d) 干罂粟果的重量从200千克到不足600千克;

đ) 鲜罂粟果的重量从50千克到不足150千克;

e) 其他固体形态毒品的重量从100克到不足300克;

g) 其他液体形态毒品的体积从250毫升到不足750毫升;

h) 两种或以上毒品,其总量等同于本条款a项到g项规定的毒品数量。

4.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罂粟脂、印度大麻脂或可卡胶的重量为5千克以上;

b) 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摇头丸的重量为100克以上;

c) 大麻的叶、根、茎、枝、花、果实或可卡叶重量达到75公斤以上;

d) 干罂粟果重量达到600公斤以上;

đ) 新鲜罂粟果重量达到150公斤以上;

e) 其他固体形态的毒品重量达到300克以上;

g) 其他液体形态的毒品体积达到750毫升以上;

h) 两种或以上毒品,其总量等同于本条款a项到g项规定的毒品数量。

5. 违法者还可能被处以500万到5亿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或特定工作1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250条 非法运输毒品罪

1. 非法运输毒品但不以生产、买卖、非法持有毒品为目的的,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a) 曾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该罪被判刑,且尚未消除刑事记录而再次违法的;

b) 罂粟胶、印度大麻胶或可可叶膏,重量从1克至不足500克;

c) 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安非他明、摇头丸,重量从0.1克至不足5克;

d) 大麻叶、根、茎、枝、花、果或可卡叶重量从10千克至不足25千克;

đ) 干罂粟果重量从5千克至不足50千克;

e) 鲜罂粟果重量从1千克至不足10千克;

g) 其他固体形态的毒品重量从1克至不足20克;

h) 其他液体形态的毒品体积从10毫升至不足100毫升;

i) 两种或以上毒品,其总数量相当于本款b至h项规定的毒品数量。

2. 在以下情况犯罪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利用职务、权力;

d) 利用机构、组织名义;

đ) 利用16岁以下人员犯罪;

e) 跨境运输;

g) 罂粟胶、大麻胶或可卡胶重量从500克至不足1公斤;

h) 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安非他命、MDMA重量从5克至不足30克;

i) 大麻或古柯叶、根、茎、枝、花、果,重量从10公斤到不到25公斤;

k) 干罂粟果,重量从50公斤到不到200公斤;

l) 鲜罂粟果,重量从10公斤到不到50公斤;

m) 其他固体毒品,重量从20克到不到100克;

n) 其他液体毒品,体积从100毫升到不到250毫升;

o) 有两种或以上毒品,并且这些毒品的总量相当于本款第g至n项规定的毒品数量;

p) 严重重复犯罪。

3.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罂粟胶、大麻胶或古柯胶,重量从1公斤到不到5公斤;

b) 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摇头丸的重量从30克到不足100克;

c) 大麻或可卡叶的叶、根、茎、枝、花、果的重量从25千克到不足75千克;

d) 干罂粟果的重量从200千克到不足600千克;

đ) 鲜罂粟果的重量从50千克到不足150千克;

e) 其他固体形态毒品的重量从100克到不足300克;

g) 其他液体形态毒品的体积从250毫升到不足750毫升;

h) 两种或以上毒品,其总量等同于本条款a项到g项规定的毒品数量。

4. 犯罪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处2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 罂粟脂、印度大麻脂或可卡胶的重量为5千克以上;

b) 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摇头丸的重量为100克以上;

c) 大麻的叶、根、茎、枝、花、果实或可卡叶重量达到75公斤以上;

d) 干罂粟果重量达到600公斤以上;

đ) 新鲜罂粟果重量达到150公斤以上;

e) 其他固体形态的毒品重量达到300克以上;

g) 其他液体形态的毒品体积达到750毫升以上;

h) 两种或以上毒品,其总量等同于本条款a项到g项规定的毒品数量。

5. 违法者还可能被处以500万到5亿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或特定工作1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251条 非法买卖毒品罪

1. 任何人非法买卖毒品的,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2. 在以下情况犯罪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与两人以上买卖;

d) 利用职务、权力便利;

d) 利用机关、组织名义;

e) 利用未满16岁的人实施犯罪或向未满16岁的人贩卖毒品;

g) 罂粟胶、大麻胶或可卡胶重量从500克至不足1公斤;

h) 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安非他命、MDMA重量从5克至不足30克;

i) 大麻的叶、根、茎、枝、花、果,或可卡植物的叶,重量从10公斤到不足25公斤;

k) 干罂粟果,重量从50公斤到不到200公斤;

l) 鲜罂粟果,重量从10公斤到不到50公斤;

m) 其他固体毒品,重量从20克到不到100克;

n) 其他液体毒品,体积从100毫升到不到250毫升;

o) 有两种或以上的毒品,其总量相当于本款第a至n项规定的某一种毒品数量;

p) 严重重复犯罪。

3.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

d) 干罂粟果的重量从200千克到不足600千克;

đ) 鲜罂粟果的重量从50千克到不足150千克;

e) 其他固体形态毒品的重量从100克到不足300克;

g) 其他液体形态毒品的体积从250毫升到不足750毫升;

h) 两种或以上毒品,其总量等同于本条款a项到g项规定的毒品数量。

4. 犯罪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处2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 罂粟脂、印度大麻脂或可卡胶的重量为5千克以上;

b) 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摇头丸的重量为100克以上;

c) 大麻的叶、根、茎、枝、花、果实或可卡叶重量达到75公斤以上;

d) 干罂粟果重量达到600公斤以上;

đ) 新鲜罂粟果重量达到150公斤以上;

e) 其他固体形态的毒品重量达到300克以上;

g) 其他液体形态的毒品体积达到750毫升以上;

h) 两种或以上毒品,其总量等同于本条款a项到g项规定的毒品数量。

5. 违法者还可能被处以500万到5亿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或特定工作1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252条 毒品侵占罪

1. 以任何形式侵占毒品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曾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该罪被判刑,且尚未消除刑事记录而再次违法的;

b) 罂粟胶、印度大麻胶或可可叶膏,重量从1克至不足500克;

c) 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安非他明、摇头丸,重量从0.1克至不足5克;

d) 大麻叶、根、茎、枝、花、果或可卡叶重量从10千克至不足25千克;

đ) 干罂粟果重量从5千克至不足50千克;

e) 鲜罂粟果重量从1千克至不足10千克;

g) 其他固体形态的毒品重量从1克至不足20克;

h) 其他液体形态的毒品体积从10毫升至不足100毫升;

i) 两种或以上毒品,其总数量相当于本款b至h项规定的毒品数量。

2. 在下列情形下犯罪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利用职务、权力;

d) 利用机构、组织名义;

đ) 利用16岁以下人员犯罪;

e) 罂粟胶、大麻胶或可卡胶重量从500克至不足1千克;

g) 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苯丙胺、MDMA重量从5克至不足30克;

h) 大麻叶、根、茎、枝、花、果实,或可卡叶重量从10公斤到不足25公斤;

i) 干罂粟果重量从50千克到不到200千克;

k) 新鲜罂粟果重量从10千克到不到50千克;

l) 其他固态毒品重量从20克到不到100克;

m) 其他液态毒品体积从100毫升到不到250毫升;

n) 拥有两种或以上的毒品,其总量相当于本条款第e至m项规定的毒品质数量之一;

o) 危险的再犯。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

d) 干罂粟果的重量从200千克到不足600千克;

đ) 鲜罂粟果的重量从50千克到不足150千克;

e) 其他固体形态毒品的重量从100克到不足300克;

g) 其他液体形态毒品的体积从250毫升到不足750毫升;

h) 两种或以上毒品,其总量等同于本条款a项到g项规定的毒品数量。

4.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罂粟脂、印度大麻脂或可卡胶的重量为5千克以上;

b) 海洛因、可卡因、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摇头丸的重量为100克以上;

c) 大麻的叶、根、茎、枝、花、果实或可卡叶重量达到75公斤以上;

d) 干罂粟果重量达到600公斤以上;

đ) 新鲜罂粟果重量达到150公斤以上;

e) 其他固体形态的毒品重量达到300克以上;

g) 其他液体形态的毒品体积达到750毫升以上;

h) 两种或以上毒品,其总量等同于本条款a项到g项规定的毒品数量。

5. 违法者还可能被处以500万到5亿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或特定工作1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253条 非法生产毒品原料的持有、运输、买卖或者占有罪

1. 任何人持有、运输、买卖或者占有用于非法生产毒品的原料,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年至6年有期徒刑:

a) 已因下列行为之一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该罪被判刑,且未被清除前科而再次违法;

b) 前体物质固体重量在50克至不足200克之间,液体重量在75毫升至不足300毫升之间。

2. 犯罪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处6年至13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利用职务、权力;

d) 利用机构、组织名义;

d) 固体前体物质重量在200克至不足500克之间;

e) 液体前体物质重量在300毫升至不足750毫升之间;

g) 使用16岁以下人员犯罪;

h) 越境运输、买卖;

i)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中前体物质固体重量在500克至不足1200克之间,液体重量在750毫升至不足1850毫升之间的,处13年至20年有期徒刑。

4. 在前体物质量为固体1,200克以上、液体1,850毫升以上的情况下犯罪的,处2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5. 如果犯罪行为同时涉及固体前体物和液体前体物,应进行折算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按固体前体物1克折合液体前体物1.5毫升的比例折算。折算后,前体物数量属于哪一条款,则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按照该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6. 犯罪人还可以被处以罚款5,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1年至5年,或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254条 生产、储存、运输或买卖用于非法生产或使用毒品的工具、设备罪

1. 任何人生产、储存、运输或买卖用于非法生产或使用毒品的工具、设备,如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a) 已因下列行为之一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该罪被判刑,且未被清除前科而再次违法;

b) 同类或不同类工具、设备数量为6件至19件。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利用职务、权力;

d) 利用机构、组织名义;

d) 运输同类或不同类工具、设备数量为20件或以上;

e) 跨境运输;

g) 使用16岁以下人员犯罪;

h) 危险重犯。

3.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5,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或特定工作一年至五年,或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255条 非法组织使用毒品罪

1. 任何以任何形式组织非法使用毒品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a) 犯罪2次及以上;

b) 针对2人及以上;

c) 对于年满13岁至未满18岁的人;

d) 对于明知怀孕的女性;

đ) 对于正在戒毒的人;

e) 对他人造成身体健康损害且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

g) 对他人造成危险疾病;

h) 危险重犯。

3.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对他人造成身体健康损害且身体伤害比例为61%以上或导致死亡;

b) 对两人以上造成身体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

c) 对两人以上造成危险疾病;

d) 对于未满13岁的人。

4.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判处有期徒刑20年或无期徒刑:

a) 对两人以上造成身体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为61%以上;

b) 导致两人或以上死亡。

5. 犯罪者还可能被罚款从 50,000,000 越南盾到 500,000,000 越南盾,或者被管制、禁止居住 1 年到 5 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 256 条 非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

1. 任何人出租、借出场所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如果不属于本法第 255 条规定的情况,将被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a) 利用职务、权力;

b) 犯罪两次以上;

c) 针对未满 16 岁的人;

d) 针对 2 人或以上;

đ)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者还可能被罚款从 50,000,000 越南盾到 200,000,000 越南盾,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 257 条 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罪

1. 任何人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用其他手段威胁他人的精神,以迫使他们违背意愿非法使用毒品的,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出于卑鄙动机或为了个人利益;

d) 对满13岁不满18岁的人;

đ) 对明知怀孕的妇女;

(e) 对两人或以上;

g) 对正在戒毒的人;

h) 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

i) 对他人造成危险疾病;

k) 危险性再犯。

3.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对他人造成身体健康损害且身体伤害比例为61%以上或导致死亡;

b) 对2人或以上造成危险疾病;

c) 对未满13岁的人。

4. 在导致2人或以上死亡的情况下犯罪的,处2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5.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5.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第258条 非法诱使他人使用毒品罪

1. 任何人招揽、诱使、教唆或以其他手段引诱他人非法使用毒品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出于卑鄙动机或为了个人利益;

d) 对满13岁不满18岁的人;

đ) 对明知怀孕的妇女;

(e) 对两人或以上;

g) 对正在戒毒的人;

h) 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

i) 对他人造成危险疾病;

k) 危险性再犯。

3.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

a) 对他人健康造成损害,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或造成他人死亡;

b) 对2人或以上造成危险疾病;

c) 对未满13岁的人。

4. 在造成两人及以上死亡的情况下犯罪的,处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5.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5.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第259条 违反关于管理、使用毒品、前体物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规定的罪行

1. 对于负责生产、运输、保存、储存、买卖、分销、使用、处理、交换、出口、进口、经越南领土过境、开药方、售药、鉴定、研究毒品、前体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人,如果实施以下行为之一,且已因这些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或已因毒品相关罪行被判刑且刑罚未被消除,但仍然再次违规的,将被处以 10,000,000越南盾至 1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处 1年至 5年有期徒刑:

a) 违反关于含毒品、麻醉药、精神药品及前体药物的出口、进口、暂时进口、再出口、过境的规定;

b) 违反关于毒品、前体药物的研究、鉴定、生产、保存的规定;

c) 违反关于交付、储存、运输毒品和前体物的规定;

d) 违反关于分销、买卖、使用、交换毒品和前体物的规定;

đ) 违反关于在口岸、边境及海上地区对毒品、前体物管理、控制、保管的规定;

e) 向没有许可储存或使用毒品、精神活性物质或其他毒品的人转移毒品。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危险性再犯。

3. 违法者还可能被罚款从 10,000,000 越南盾到 50,000,000 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工作期限为 1 年至 5 年。

第二十一章: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罪行

第一节:危害交通安全罪

第260条: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罪

1. 任何人参与道路交通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三千万元至一亿越南盾罚款,或非拘禁的劳动改造不超过三年,或拘禁一至五年: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导致2人受伤或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31%到60%之间;

c) 导致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在61%到121%之间;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没有依法取得驾驶证;

b) 在饮酒状态下行车,血液或呼吸中酒精浓度超过法定限值,或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毒品或其他强刺激性物质;

c)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以规避责任,或故意不救助受害者;

d) 不遵守交通指挥或交通指导人员的命令;

đ) 致2人死亡。

e) 对两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g)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122%至200%之间;

h) 财产损失在50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七年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参与道路交通的人如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导致一人受伤或健康受损,身体伤害比例在 31% 到 60% 之间;或者导致两人及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并且这些人的总身体伤害比例在 31% 到 60% 之间的,将被处以 30,000,000 越南盾到 1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以不超过 3 年的非监禁改造处罚。

5.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如果实际可能导致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害,如果未能及时制止的,将被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到 5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处以不超过 1 年的非监禁改造处罚,或者处以 3 个月到 1 年的监禁。

6.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261条 妨碍道路交通罪

1. 任何人非法挖掘、钻孔、劈开、平整公路交通工程;非法放置、堆放物料、废料、垃圾,倾倒滑溜物质、尖锐物或其他妨碍公路交通的障碍物;非法拆除、移动、篡改、遮挡或破坏交通标志、信号灯、标桩、凸面镜、隔离带或其他公路交通安全设施;非法开设交叉道路,跨越公路或带隔离带的道路;非法使用路肩、人行道、机动车道;非法使用公路安全走廊或违反道路施工安全规定的,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千万元至一亿元越南盾罚款,或处三年以下非监禁劳动改造,或处六个月至三年监禁: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2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在山路、坡道、高速公路或危险路段;

b) 导致2人死亡;

c)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体损比例为61%以上;

d)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122%至200%;

d) 造成财产损失从500,000,000越南盾至不满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的身体伤害程度达到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擅自挖掘、钻孔、劈开、平整道路交通工程;擅自放置、堆放材料、废弃物、垃圾、倾倒滑倒物质、尖锐物体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障碍物;擅自拆除、移动、篡改、遮盖或破坏交通标志、信号灯、交通标桩、反光镜、隔离带或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擅自开设穿越道路、分隔带道路的交叉口;擅自使用路边、行人道、车行道部分; 未经许可使用公路安全通道或违反道路施工安全规定,造成一人身体受伤或健康受损,身体受损比例为31%至60%,或造成两人及以上身体受伤或健康受损,而这些人的身体总受损比例为31%至60%的,处三千万至一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三年以内非拘禁性改造刑。

5. 在有现实可能导致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犯罪,如果未能及时制止,将被处以5,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以不超过1年的非拘禁改造刑。

第262条 使用未达到安全技术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专用摩托车参与交通的罪行

1. 任何对调度或技术状况直接负责的人,如果允许使用未达到安全技术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专用摩托车参与交通,并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处以2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以不超过3年的非拘禁改造刑,或者处以6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受损,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罪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对于直接负责调度或因技术状况允许不符合技术安全标准的机动车辆、专用摩托车参与交通而造成一人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或造成两人及以上伤害或健康损害,总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的,应处二千万越南盾至一亿越南盾罚款,或处三年以下非拘禁改造刑。

5.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263条 指挥不具备条件的人驾驶交通工具上路的罪

1. 有权者明知他人无驾驶证、健康状况不适合或年龄不足以驾驶车辆,或在饮酒情况下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超过规定限度,或使用毒品或其他强烈兴奋剂的人,仍派其驾驶参与道路交通的车辆,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处以2000万至1亿越南盾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年的非监禁劳动改造,或处1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受损,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年至12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有权人明知他人无驾驶证、身体健康或年龄不足以驾驶车辆,或他人在使用酒精、啤酒,其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超过规定限值,或使用毒品或其他强烈兴奋剂的情况下,仍指派其驾驶道路交通工具,导致1人受伤或健康受损,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或导致2人及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且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为31%至60%,的,将处以罚款2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或非拘禁改造不超过3年。

5. 犯罪者还可能被罚款1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越南盾,并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264条。不具备条件的人驾驶道路交通工具的罪行

1. 车辆的所有者、管理者若将其道路交通工具交由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或者在血液或呼气中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人驾驶,或者使用毒品或其他强刺激性物质的人驾驶,或者不符合其他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驾驶道路交通工具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1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或者拘役不超过3年: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5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或者有期徒刑6个月至3年: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拥有或管理道路交通工具的主人,如果将交通工具交给无驾驶证的人,或者正在饮酒的状态下,其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或者使用毒品或其他强效兴奋剂,或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导致1人受伤或健康受损,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或者导致2人及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并且这些人的总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的,处以罚款1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或者被责令非监禁改造,期限不超过2年。

5. 犯罪人还可能被处以罚款1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越南盾。

第265条 非法组织赛车罪

1. 任何人非法组织汽车、摩托车或其他装有发动机的车辆比赛的,将被处以三千万到一亿元越南盾罚款,或处以不超过三年的拘役改造,或者处以一至五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一亿到五亿元越南盾罚款,或处以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a) 非法组织至少十辆车参加的比赛,或同时组织两场以上的赛车比赛;

b) 组织赌博;

c) 组织对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安全的人或负责解散非法赛车的人进行对抗;

d) 在人口密集地区组织赛车;

đ) 拆除赛车车辆的安全设备;

e) 导致一人死亡,或者造成一人伤残或健康损害,身体伤害比例达到或超过61%。

g) 对2人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

h)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为61%至121%;

i) 财产损失从1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500,000,000越南盾;

k) 重复犯此罪或非法赛车罪。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从5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1,500,000,000越南盾;

đ) 危险性再犯。

4. 犯罪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处十二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5. 组织非法汽车、摩托车或其他带发动机的车辆竞赛,造成1人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或对2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为31%至60%的,处1年至6年有期徒刑。

6. 违法者还可能被处以一千万越南盾至五千万越南盾的罚款。

第266条 非法赛车罪

1. 任何人非法驾驶汽车、摩托车或其他装有发动机的车辆进行赛车,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处一千万越南盾至五千万越南盾罚款,或者被责令非监禁的改造至两年,或者处三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

a) 对1个人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损伤比例在31%至60%之间;

b) 对2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总身体损伤比例在31%至60%之间;

c) 曾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已因本罪被判刑,且未清除犯罪记录,再次违法。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处五千万至一亿五千万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造成财产损失从10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đ) 造成事故后逃离现场以逃避责任或故意不救助受害人;

e) 参与赌博;

g) 反抗有责任维护秩序、交通安全的人或有责任解散非法赛车的人;

h) 在人员密集区赛车;

i) 拆除赛车车辆上的安全设备;

k)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4. 犯罪属于以下一种情况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5. 犯罪者还可被罚款从10,000,000越南盾到50,000,000越南盾。

第267条 违反铁路交通工具操作规定罪

1. 对于指挥、操作铁路交通工具而违反铁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处以罚款5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不拘役的劳动改造至3年,或者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没有与所分配任务相应的许可证、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

b) 在饮酒状态下,血液或呼吸中的酒精浓度超过规定限值,或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毒品或其他强刺激性物质;

c)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以规避责任,或故意不救助受害者;

d) 不服从指挥人员或有权维护铁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人员的命令;

đ) 致2人死亡。

e) 对两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g)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122%至200%之间;

h) 财产损失在50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情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在有可能实际导致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犯罪,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将被处以10,000,000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不拘留的改造处罚最长2年,或者处3个月至2年的有期徒刑。

5. 指挥、操作铁路交通工具时违反铁路交通安全规定,造成一人受伤或健康受损,身体损伤比例在31%至60%之间,或者造成两人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在31%至60%之间的,将被处以30,000,000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不拘留的改造处罚最长3年,或者处3个月至2年的有期徒刑。

6.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268条 干扰铁路交通罪

1. 任何人在铁路上设置障碍物;移动铁轨、枕木;擅自钻孔、挖掘、非法切开铁路路基,开设平交道口,建造涵洞或其他非法穿越铁路的工程;破坏、改变、移动、遮挡铁路交通工程的信号、标志、里程标;未按规定让牲畜通过铁路,或让牲畜牵引车辆通过铁路而无人看守;非法使用自制交通工具、未经许可上铁路的工具,或破坏铁路运输工具,或占用铁路交通安全走廊、铁路交通工程保护范围,造成铁路交通阻碍并造成损失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千万元至一亿元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三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造成财产损失从10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đ) 已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已因该罪被判刑,尚未清除刑事记录而再次违法。

2. 如果犯罪属于以下情况之一,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情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在铁路上设置障碍物的人;移动铁轨、枕木的人;擅自钻孔、挖掘、非法切割铁路基床,开设平交道口,建造非法通过铁路的涵洞或其他工程的人;破坏、改变、移动、遮挡铁路交通工程的信号、标志、里程碑的人;让牲畜未经规定通过铁路或者让牲畜拉车通过铁路而无人控制的人; 非法驾驶自制车辆、禁止在铁路上行驶的车辆,或破坏铁路运输工具,或占用铁路安全通道、影响铁路设施保护范围,妨碍铁路交通,造成一人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伤残率在31%至60%之间,或造成两人及以上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而这些人的身体伤残率总和在31%至60%之间的,处以罚款1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或者处以不拘留的劳动改造至2年,或者处3个月至2年的有期徒刑。

5. 在有实际可能导致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犯罪,如果未及时制止,将处以罚款1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或处不拘留的劳动教养至2年,或者处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第269条 使用不保证安全的铁路交通工具、设备的罪

1. 对于直接负责铁路交通工具调度或交通工具技术状况的人,如果允许使用没有注册或检验证明的交通工具、设备,或者虽然有但明知这些交通工具、设备不符合技术、安全标准而造成损失,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或者已经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理仍然再次违法的,将处以罚款2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不羁押的劳动改造至3年,或者处1年至5年的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对直接负责调度或负责铁路交通工具技术状态的人,如果允许投入使用没有注册、检验证明的车辆、设备,或者明知其车辆、设备不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导致造成一人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伤害比例在31%至60%之间,或者造成两人及以上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且受害者总身体伤害比例在31%至60%,的,处以2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2年以下管制刑,或者处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5.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270条 罪:调度不具备操作条件人员驾驶铁路交通工具

1. 任何人若指挥或交给没有铁路车辆驾驶证的人,或者在血液或呼气中酒精浓度超过规定限值的人驾驶,或者使用毒品或其他强烈兴奋剂的人,或者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驾驶铁路交通工具,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损失,或已经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仍再次违法的,处罚款 30,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 越南盾,处三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委派或交给没有驾驶证或者身体不适的人;在血液或呼吸中酒精浓度超过规定限度的人,或使用毒品或其他强力兴奋剂的人驾驶铁路交通工具,导致1人受伤或健康受损,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或者导致2人及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为31%至60%,或者已经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仍然违反的,处3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处不超过3年的非监禁改造,或者处3个月至2年的有期徒刑。

5.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271条 交给不具备条件的人驾驶铁路交通工具的罪

1. 任何人如果将铁路交通工具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或在血液或呼气中酒精含量超过规定限度的人,或使用毒品或其他强效兴奋剂的人,或者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驾驶,导致损害属于以下任一情形,或曾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仍再次违法的,处三千万越南盾至一亿越南盾罚款,非监禁改造不超过三年,或者监禁六个月到三年: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三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且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年到12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将交通工具交给没有驾驶许可的人,或者在血液或呼吸中酒精浓度超过规定限度的人,或者使用毒品或其他强烈兴奋剂的人,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驾驶铁路交通工具导致一人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损伤程度为31%至60%,或者导致两人或以上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总损伤程度为31%至60%,或者已经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理但仍然违反者,处3,000万越南盾至1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三年以下非监禁劳动教养。

5.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272条 违反水上交通工具驾驶规定的罪

1. 任何驾驶水上交通工具违反水上交通安全规定,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人民币3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三年以下非拘禁性改造,或者处一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没有按照规定持有与职务、交通工具类型相适应的驾驶证或专业证书;

b) 在饮酒状态下,其血液或呼吸中酒精含量超过规定限值,或者使用毒品或其他强烈兴奋剂;

c)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以规避责任,或故意不救助受害者;

d) 不服从指挥人员或有权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及安全的人员的命令;

đ) 致2人死亡。

e) 对两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g)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122%至200%之间;

h) 财产损失在50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在有可能实际导致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犯罪,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将被处以罚款 1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 越南盾,不监禁的劳动教养不超过 3 年,或者监禁 6 个月至 3 年。

5. 在违反水上交通安全规定而造成 1 人伤害或健康受损,身体伤害比例在 31% 至 60% 的情况下,或者造成 2 人及以上伤害,其总身体伤害比例在 31% 至 60% 的情况下,驾驶水上交通工具的人,将被处以罚款 30,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 越南盾,不监禁的劳动教养不超过 2 年,或者监禁 3 个月至 2 年。

6.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 273 条 水上交通阻碍罪

1. 任何人非法钻探、挖掘导致水路交通工程结构受损;制造阻碍物妨碍水路交通而未设置和维护标志;移动标志以降低其效力或作用;拆除标志或破坏水路交通工程;侵占水路通航航道或保护通道,或其他妨碍水路交通的行为造成以下类型的损害的,处三千万至一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三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非法钻探、挖掘破坏水上交通设施结构;造成障碍物阻碍水上交通而未设置和维护信号;移动信号降低信号的效力或作用;拆除信号或破坏水上交通设施;侵占水上交通航道或航道保护区,或其他阻碍水上交通的行为,导致1人受伤或健康受损,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或导致2人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31%至60%的,处以罚款1000万越南盾至5000万越南盾,不拘留改造至2年,或处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5. 在有可能实际导致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的情况下犯罪,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将被处以罚款从10,000,000越南盾到50,000,000越南盾,或者处以不拘留的劳动教养至2年,或者处以3个月至2年的监禁。

第274条. 使用不安全的水路交通工具的罪行

1. 对直接负责调度或对水上交通工具技术状况的人员,如果允许不安全的水上交通工具投入使用,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损害,或者已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因该罪被判刑且尚未消除刑事记录仍然再犯的,应处三千万元至一亿越南盾的罚款,或处三年以内的非监禁改造,或处一至五年的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对直接负责调度或负责水上交通工具技术状态的人,如果允许明显不安全的水上交通工具投入使用,导致一人受伤或健康损害,身体伤害率为31%至60%,或者导致两人及以上受伤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总体身体伤害率为31%至60%,或者已经因为此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已经因该罪被判刑且未清除刑事记录仍然再犯的,处3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不超过3年的非监禁劳动改造,或者处3个月至2年的有期徒刑。

5.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275条 未具备条件指挥水上交通工具的人员调度罪

1. 任何人指挥未持有许可证、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或者不符合交通运输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其行为造成损害,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或曾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因该罪被判刑且未被赦免,再次违法的,处以三千万至一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可处三年以下的非监禁性改造,或者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调度没有按照规定持有许可证、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的人,或者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进行水上交通工具驾驶,导致一人受伤或健康损害,身体伤害率为31%至60%,或者导致两人及以上受伤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总体身体伤害率为31%至60%,或者已经因为此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已经因该罪被判刑且未清除刑事记录仍然再犯的,处3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不超过3年的非监禁劳动改造,或者处3个月至2年的有期徒刑。

5.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276条 未具备条件的人驾驶水上交通工具罪

1. 任何人将交通工具交给没有按照规定取得许可证、证明或专业资格证书,或者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驾驶,导致损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或者曾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曾因该罪被判刑且未被注销前科而再次违法的,将被处以30,000,000到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处三年以下的非拘禁改造,或者处六个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情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将交通工具交给未持有规定的许可证、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的人,或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操作水上交通工具,导致一个人的身体受伤或健康受损,身体伤害率从31%到60%,或导致两人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率从31%到60%,或者已经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已经被判该罪且未消除前科仍然违法的,处3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三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5.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277条 飞行器操作违规罪

1. 任何指挥、操纵飞行器且违反航空交通安全规定,实际可能导致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损失的,如果未能及时制止的,处三千万越南盾至一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三年以下非监禁劳动改造,或者处一至五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4.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5.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278条 阻碍航空交通罪

1.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实施者,如果阻碍航空交通而未致一人死亡,或致一人伤害或健康损害达到61%以上,或致两人伤害或健康损害,每人的伤害比例为31%到60%,或致三人及以上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总伤害比例为62%到121%,或造成财产损失在10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500,000,000越南盾之间,或曾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因该罪被判刑且刑罚尚未消除仍继续违法的,应处3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不被拘禁的改造至3年,或有期徒刑1年至5年:

a) 设置障碍物阻碍航空交通;

b) 非法移动、篡改、遮挡或破坏航空交通安全标志、信号;

c) 误用或干扰通信频率;

d) 故意提供错误信息,导致飞行中的或地面上的飞机安全受到威胁,或危害乘客、机组人员、地面工作人员或机场及民用航空设施、设备的安全;

đ) 破坏机场设备或其他为飞行安全服务的辅助设备;

e) 其他妨碍航空交通的行为。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三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且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122%至200%;

d) 财产损失从5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1,500,000,000越南盾;

e) 是直接负责确保航空交通安全或直接管理航空交通安全设备的人。

3. 犯罪情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从1,500,000,000越南盾起的损失。

4. 设置妨碍航空交通的障碍物;非法移动、篡改、遮挡或破坏航空安全标志、信号;滥用或干扰通信频率;故意提供错误信息到足以威胁正在飞行或在地面的飞机的安全;威胁旅客、机组人员、地勤人员或机场、航空港及民用航空设施、设备的安全; 破坏机场设备或其他为飞行安全服务的辅助设备,或实施其他阻碍航空交通的行为,造成一人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比例在31%至60%之间,或造成两人及以上的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其总身体伤害比例在31%至60%之间,或已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理、行政处罚或被判该罪且未清除犯罪记录而再次违反者,处三千万越南盾至一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三年以下的非拘禁改造,或者处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5. 犯罪行为有可能实际导致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损,如未及时制止,将被处以罚金从10,000,000越南盾到50,000,000越南盾,或者被判处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最高三年,或者处六个月到三年有期徒刑。

6.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279条 使用不保证安全的航空交通工具罪

1. 任何对航空交通工具的调度或技术状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如果让明显不符合技术安全的航空交通工具投入使用,将被判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3.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罪行,将被处以8年到15年的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4.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从1,500,000,000越南盾起的损失。

5. 对航空运输工具的调度或技术状态负直接责任的人,如果让明显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运输工具投入使用,造成一人伤残或损害健康,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或造成两人以上伤残或损害健康,而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为31%至60%,应判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6.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280条 调度或交由不具备条件的人驾驶航空运输工具罪

1. 任何人调度或交由没有飞行员执照或未达到法律规定其他条件的人驾驶航空运输工具的,应判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3.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4. 犯下下列情形之一的罪行,处十五年到二十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5. 调度或委派没有飞行员执照或者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驾驶航空交通工具,如果造成一人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或者造成两人及以上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31%至60%,的,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第281条 违反交通设施维护、修理、管理规定的罪

1. 对于负责维护、修理、管理公路、铁路、水路、航空交通设施的人员,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1人受伤或健康受损,身体损伤程度在31%至60%之间,或者导致2人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且这些人的总身体损伤程度在31%至60%之间的,将被处以3,000万至1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以不拘禁的劳动改造,最长不超过3年:

a) 不执行或未按规定执行维护、保养、管理工作,使交通设施未能保证技术安全状态及相关设施的技术标准,影响交通安全;

b) 未及时修复受损的交通设施,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

c) 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交通引导、控制措施,未设置标志牌、警示桩、防护栏以防止在交通工程损坏且尚未或正在进行维修、修复时发生事故;

d) 未经常检查并采取措施确保危险山路、易滑落岩石、塌方、水浸或者其他存在交通安全风险路段的交通安全;

đ) 在发现或接到通知其管理权限内的交通工程损坏时,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及防止事故措施;

e) 未按规定设置或设置不足交通工程施工、维修的防护信号;

g) 施工完成后未清理、防护标志、护栏、设备及材料。

h) 其他违反交通工程维护、保养、管理的行为。

2.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4. 犯罪属于以下一种情况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5. 犯罪人还可以被处以一千万元到五千万元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从事特定工作一至五年。

第282条 占用飞机、船舶罪

1. 任何人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使用其他手段以占用飞机或船舶的,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使用武器或危险工具;

c) 致一人死亡或造成一人伤残,身体损伤率达到61%及以上;

d) 造成两人伤残,每人身体损伤率为31%至60%;

đ) 对3人或3人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e) 对财产造成损失在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之间;

(g) 危险的累犯。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处2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导致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以上受伤或健康损害,且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达到122%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1年至5年的管制或者禁止居住。

第283条 违令驾驶飞机罪

1. 任何人驾驶飞机进出越南,违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航空规定,如果不属于本法第110条和第111条规定的情况,处10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3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2. 如果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处三亿至五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3. 如果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处五亿至十五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4. 如果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处十五亿至三十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五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5. 在驾驶飞机进出越南的过程中,如果违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航空规定,且不属于本法第110条和第111条规定的情况,造成一人受伤或健康受损,身体损伤率为31%至60%,或者造成两人及以上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31%至60%的,应处以10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以不超过3年的非监禁改造。

第284条。驾驶海上交通工具违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航海规定的罪

1. 船舶或其他航海工具的驾驶人在进入或离开越南,或经过越南领海时,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1人伤残或健康损害,身体损伤比例在31%至60%之间,或造成2人及以上伤残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在31%至60%之间,或者已经因该行为被行政处罚仍然违法的,如果不属于本法第110条和第111条规定的情形,则处以5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非拘留改造不超过3年:

a) 在港口水域超速行驶;

b) 未按规定在允许的区域航行;

c) 未执行或未充分执行入港、离港、引航制度、抛锚、停泊、靠泊、并舷、秩序 - 卫生、防火安全、预防海上环保污染的程序;

d) 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海上交通活动中行驶、避让、超越、让路的规定,或者海上交通工具没有按照规定的音量配备喇叭、警铃、钟等;

đ) 未确保按照规定标准使用航行灯、信号灯;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声音信号、光信号的发出。

2. 犯罪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五千万元至两亿元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三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两亿元至五亿元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4. 犯罪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五亿元至十五亿元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第二部分 信息技术与电信领域犯罪

第285条 生产、买卖、交换或赠送工具、设备、软件以用于非法目的的罪

1. 任何人生产、买卖、交换、赠送具有攻击计算机网络、电信、电子设备功能的工具、设备、软件以用于非法目的的,处以2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不监禁的劳教至2年,或者处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2. 犯罪行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以1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一至五年的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具有专业性质;

d) 非法获利5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đ) 造成财产损失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000,000,000越南盾;

e)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非法获利5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b) 造成财产损失1,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4. 犯罪者还可以被罚款从5,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从1年到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286条 散布有害计算机、通信网络、电子设备的计算机程序罪

1. 任何人故意散布对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电子设备有害的计算机程序,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从5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非监禁改造不超过3年,或者拘役6个月至3年:

a) 非法获利从5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200,000,000越南盾;

b) 造成损失从5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300,000,000越南盾;

c) 使 50 台电子设备以上、不满 200 台电子设备的感染,或者使有 50 人以上、不满 200 人使用的信息系统感染;

d) 曾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本罪被判刑,且尚未清除刑事记录而再次违法。

2.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0 越南盾罚款,或者处 3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非法获利 200,000,000 越南盾至不满 500,000,000 越南盾;

c) 造成损失 300,000,000 越南盾至不满 1,000,000,000 越南盾;

d) 使 200 台电子设备以上、不满 500 台电子设备感染,或者使有 200 人以上、不满 500 人使用的信息系统感染;

đ)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年到12年有期徒刑:

a) 针对属于国家机密的数据系统;服务于国防、安全的信息系统;

b) 对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国家电网运行信息系统;金融、银行信息系统;交通控制信息系统;

c) 非法牟利五亿越南盾以上;

d) 造成一十亿越南盾以上的损失;

đ) 使五百台以上电子设备感染或使有五百名以上使用者的信息系统受到影响。

4. 犯罪人还可以被处以30,000,000到2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287条 阻碍或扰乱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电子设备的活动罪

1. 任何人未经许可删除、破坏或更改软件、电子数据,或者非法阻止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电子设备的数据传输,或者有其他行为阻碍或扰乱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电子设备的运行,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如果不属于本法第286条和第289条规定的情况,将被处以3,000万到2亿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a) 非法获利从5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200,000,000越南盾;

b) 造成的损失在1亿越南盾至不足5亿越南盾之间;

c) 使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电子设备的运行瘫痪、中断或停止,从30分钟到不足24小时,或在24小时内发生3次至不足10次;

d) 使机关、组织的工作停顿,从24小时到不足72小时。

đ) 已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已因该罪被判刑,尚未清除刑事记录而再次违法。

2.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二亿越南盾至十亿越南盾或者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利用对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的管理权;

c) 危险累犯;

d) 非法获利二亿越南盾至不足十亿越南盾;

đ) 造成五亿越南盾至不足十五亿越南盾的损失;

e) 使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电子设备的活动瘫痪、中断、停顿从24小时至不足168小时或在24小时内从10次至不足50次;

g) 使机关、组织的活动停顿从72小时至不足168小时。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年到12年有期徒刑:

a) 针对属于国家机密的数据系统;服务于国防、安全的信息系统;

b) 对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国家电网管理信息系统;金融、银行信息和交易系统;交通控制信息系统;

c) 非法获利一十亿越南盾及以上;

d) 造成一十五亿越南盾及以上的损失;

đ) 使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电子设备的活动瘫痪、中断、停滞168小时以上,或在24小时内达到50次以上;

e) 使机关、组织的活动停滞168小时以上。

4. 犯罪人还可以被处以30,000,000到2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288条 非法提供或使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信息罪

1. 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从中非法获利5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200,000,000越南盾,或造成损失10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500,000,000越南盾,或引起不良舆论降低机关、组织、个人信誉的,将被处以3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处三年以下非拘禁改造,或者处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a) 在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上传违反法律规定的信息,但不属于本法第117条、第155条、第156条和第326条规定的情形;

b) 在未经信息所有者允许的情况下,在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上买卖、交换、赠送、修理、修改或公开合法的机构、组织、个人的私人信息;

c) 其他非法使用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上的信息的行为。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20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2年至7年的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利用对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的管理权;

c) 非法牟利20,000万越南盾以上;

d) 造成500,000,000越南盾以上的损失;

đ) 侵犯个人隐私导致被侵害者自杀;

e) 对越南的安全、秩序、社会安全或对外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g) 导致示威。

3. 犯罪人还可能被处二千万至二亿越南盾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一年至五年。

第289条 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或电子设备的罪

条款解释

1. 任何人故意绕过警告、访问代码、防火墙,利用他人的管理权限或通过其他方式非法入侵他人的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或电子设备并控制其权限;干扰电子设备的功能操作;盗取、篡改、破坏、伪造数据或非法使用服务的,处以五千万越南盾至三亿越南盾罚款,或者拘役一年至五年。

2. 犯罪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亿至十亿越南盾罚款,或者拘役三年至七年:

a) 有组织的;

b) 利用职务、权力;

c) 非法获利二亿至不足五亿越南盾;

d) 造成损失在三亿到不足十亿越南盾;

d) 针对国家互联网中转站、域名数据库系统以及国家域名服务器系统;

e)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年到12年有期徒刑:

a) 针对属于国家机密的数据系统;服务于国防、安全的信息系统;

b) 对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国家电网运行信息系统;金融、银行信息系统;交通控制信息系统;

c) 非法牟利五亿越南盾以上;

d) 造成损失达十亿越南盾以上。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五百万至五千万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一至五年。

第290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电子手段实施占有财产行为罪

1. 任何人使用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或电子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如果不属于本法第173条和第174条规定的情况,将被处以三年以下的非监禁改造或者六个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

a) 使用机构、组织或个人的账户信息、银行卡信息,占有账户持有人或银行卡持有人的财产,或支付商品、服务;

b) 制作、储存、买卖、使用、流通伪造银行卡,以占有账户持有人或银行卡持有人的财产,或支付商品、服务;

c) 非法访问机构、组织、个人的账户以占有财产;

d) 在电子商务、电子支付、货币交易、融资、多层次营销或网络证券交易中进行诈骗以占有财产;

d) 非法建立、提供电信、互联网服务以占有财产。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具有专业性质;

d) 假卡数量从50张到不足200张;

đ) 占有价值从5,000万到不足2亿越南盾的财物;

e) 损失从5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300,000,000越南盾;

(g) 危险的累犯。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占有价值从2亿到不足5亿越南盾的财物;

b) 损失从30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c) 假卡数量从200张到不足500张。

4.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侵占价值5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财产;

b) 损失5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c) 假卡数量500张及以上。

5. 犯罪的人还可能被处2000万至1亿越南盾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291条 违法收集、存储、交换、买卖、公开银行账户信息罪

1. 任何人非法收集、存储、交换、买卖、公开他人银行账户信息,数量从20个账户到不足50个账户,或者非法获利从2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50,000,000越南盾的,处2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3年以下非监禁改造。

2.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a) 非法收集、存储、交换、买卖、公开他人银行账户信息,数量从50个账户到不足200个账户;

b) 有组织作案;

c) 具有专业性质;

d) 非法获利从5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200,000,000越南盾;

đ) 危险性再犯。

3.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2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以2年至7年的有期徒刑:

a) 非法收集、存储、交换、买卖、公开他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涉及账户数量达到200个以上;

b) 非法获利达到200,000,000越南盾以上。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1年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292条 在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上提供非法服务罪

1. 任何人在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上提供以下服务之一而未取得许可或未按许可内容提供,并从中获得非法收益在5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200,000,000越南盾之间,或营业收入在50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2,000,000,000越南盾之间的,处以2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以不拘留的改造刑至2年:

a) 账户黄金交易;

b)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c) 多层次营销;

d) 支付中介;

đ) 网络电子游戏;

e) 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服务。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500,000,000越南盾至1,5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以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具有专业性质;

d) 危险性再犯;

d) 非法获利从20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500,000,000越南盾,或者营业额从2,00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5,000,000,000越南盾。

3. 如果犯罪情节是非法获利5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或者营业额5,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则处以1,500,000,000越南盾到5,0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以2年至5年的有期徒刑。

4. 犯罪的人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 20,000,000 越南盾到 100,000,000 越南盾不等,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从 1 年到 5 年不等,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293条 非法使用专用于救援、安保、搜救、救灾、国防、安全的无线电频率罪

1. 任何人未经许可将专用于紧急救援、安全、搜寻、救助、救灾、国防、治安的无线电频率用于其他目的,造成损失在20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500,000,000越南盾,或者已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已因该罪被判刑,且尚未消除刑事记录而再次违法的,将被处以5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以不超过3年的非监禁劳动改造。

2. 犯本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损失5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c) 危险性再犯。

第294条 故意造成有害干扰罪

1. 任何故意造成有害干扰,阻碍无线电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并造成损失在2亿越南盾到不足5亿越南盾之间的人,或者曾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曾因该罪被判刑、尚未缓刑或赦免而再次违法的,将被处以5千万到1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以不超过3年的非监禁改造。

2.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1年到5年的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损失5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c) 危险性再犯。

第3部分 其他侵犯公共安全的罪行

第295条 违反劳动安全、劳动卫生规定以及公共场所安全的罪

1. 任何违反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公共场所安全规定的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2000万越南盾至1亿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以不拘禁的改造处分最长3年,或者处以1年至5年的有期徒刑:

a) 造成1人死亡,或者造成1人伤残或健康损害,身体伤残率达到61%及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伤残或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残率达到61%及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从5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1,500,000,000越南盾;

d) 是负有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公共场所安全责任的人。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年到12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违反劳动安全、劳动卫生规定,或在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方面造成一人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或者造成两人及以上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总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的,处2,000万越南盾至1亿越南盾罚款,非拘役改造最多2年,或者处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5. 犯罪行为有可能实际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如果未能及时制止的,处非拘役改造最多3年,或者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6. 犯罪人还可能被处1,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296条 违反使用16岁以下劳动者规定的罪行

1. 任何人使用16岁以下的人从事繁重、危险的工作或按国家规定目录接触有害物质,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万越南盾至2亿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3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a) 曾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该罪被判刑,且尚未消除刑事记录而再次违法的;

b) 造成1人伤害或健康损害,其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造成2人或以上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31%至60%;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犯罪2次及以上;

b) 针对2人及以上;

c) 造成1人死亡,或造成1人伤害或健康损害,其身体损伤比例为61%以上;

d) 造成两人伤残,每人身体损伤率为31%至60%;

d) 造成3人或以上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以上。

3.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罪行,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导致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

b) 对两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每人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达到122%以上。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10,000,000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第297条 强迫劳动罪

1. 任何人使用暴力、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千万元至两亿元罚款,或者处三年以下非拘禁改造,或者处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a) 曾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该罪被判刑,且尚未消除刑事记录而再次违法的;

b) 造成1人伤害或健康损害,其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造成2人或以上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31%至60%;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针对2人及以上;

c) 对未满16岁的人、已知怀孕的妇女、年老体弱者、重度残疾或极重度残疾者;

d) 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对一人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đ) 造成2人的伤害或健康损害,其中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

e) 造成3人及以上的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为61%以上;

(g) 危险的累犯。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年到12年有期徒刑:

a) 导致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

b) 对两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每人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达到122%以上。

4. 犯罪者可能被罚款3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工作1年至5年。

第298条 违反建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罪行

1. 任何违反建筑规定的人员,在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使用、机械设备、监理、工程验收或其他领域,如果不属于本法第224条或第281条规定的情形,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处以罚款5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或处三年以内非监禁改造,或者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三人及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且这些人的身体伤残总比例在62%至121%之间;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担任职务、拥有权力的人;

b) 导致2人死亡;

c)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体损比例为61%以上;

d)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122%至200%;

d) 造成财产损失从500,000,000越南盾至不满1,500,000,000越南盾。

3. 在下列情形下犯罪的,将被判处八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在勘测、设计、施工、使用原料、材料、机器设备、监督、验收工程或其他领域违反建设规定的人员,如果不属于本法第225条或第281条规定的情形,造成1人受伤或者健康受损,身体伤害比例在31%至60%之间,或者造成2人及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而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在31%至60%之间的,处五千万到两亿越南盾罚款,或者不拘禁的劳动改造至多三年,或者处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5.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三千万到一亿越南盾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的时间为一至五年。

第299条 恐怖主义罪

1. 凡是为了在公众中制造恐慌而侵犯他人生命或破坏机关、组织、个人财产的,处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成立、参与恐怖组织,资助恐怖活动;

b) 强迫、拉拢、招募、培训、训练恐怖分子;制造、提供武器给恐怖分子;

c) 侵犯个人自由、身体健康,或占有、破坏机关、组织、个人的财产。

3. 在威胁实施本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或有其他威胁精神的行为的情况下犯罪的,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4. 预备实施本罪的,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5. 犯罪人还可能被剥夺部分公民权利,处管制、禁止居住1年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300条 恐怖主义资助罪

1. 凡以任何形式为恐怖组织或个人筹集、支持资金、财产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2. 预备实施本罪的,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3. 犯罪人还可能被处管制、禁止居住1年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301条 绑架人质罪

1. 任何人若拘禁或囚禁他人作为人质,并威胁杀害、伤害或继续拘禁该人,以强迫一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或机关、组织、个人为释放人质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且不属于本法第113条及第299条规定的情形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5年。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利用职务、权力;

c) 对未满18岁的人员、知情怀孕的女性、70岁及以上的人员;

d) 对执行公务的人犯罪;

d) 针对两人或以上;

e) 对一人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损伤比例在31%至60%;或对两人及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在31%至60%;

g) 导致受害人精神和行为障碍11%至45%;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造成财产损失从10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đ) 造成受害者精神和行为混乱比例46%以上。

4. 犯罪属于以下一种情况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导致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

b) 对两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每人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以上受伤或健康损害,且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达到122%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5. 准备实施本罪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3年。

第302条 海盗罪

1. 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袭击海上船舶、飞行器或其他海上交通工具,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地方;

b) 袭击或劫持第1款a项规定的船舶、飞行器或其他海上交通工具上的人员;

c) 抢劫第1款a项规定的船舶、飞行器或其他海上交通工具上的财产。

2.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造成1人死亡或者对1人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伤害程度达到61%以上;

c) 对2人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每人身体伤害程度为31%至60%;

d) 对3人及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且这些人的身体伤残总比例在61%至121%之间;

đ) 侵占价值从5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300,000,000越南盾的财产;

e) 对财产造成的损失从1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500,000,000越南盾。

3.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侵占价值从3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1,000,000,000越南盾的财产;

d) 造成财产损失从500,000,000越南盾至不满1,500,000,000越南盾。

4.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判处有期徒刑20年或无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侵占价值1,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财产;

đ) 财产损失达到1,5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5. 准备实施本罪的,处一至五年有期徒刑。

第303条 破坏国家安全重要工程、设施、交通工具罪

1. 任何人破坏工程、设施或交通工具、信息通信、供电工程、燃料输送设施、水利工程或国家防务、安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和社会其他重要工程,如果不属于本法第114条规定的情况,应处3年至12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处10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使国家安全重要工程、设施、交通工具损坏、中止运作;

c) 造成3人或以上死亡;

d) 对3人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及以上;

đ)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损伤率总和达到200%及以上;

e) 财产损失达1,5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g) 对社会经济状况造成不良影响;

h) 危险重犯。

3. 准备实施本罪的人,应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5年。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1年至5年的监护处分。

第304条 非法制造、储存、运输、使用、买卖或占有军事武器、军事技术装备罪

1. 任何人非法制造、储存、运输、使用、买卖或占有军事武器、军事技术装备的,处1年至7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违法物品数量:3至10支手枪、步枪、冲锋枪;1至5支其他步兵枪械,如中型机枪、重机枪、高射机枪(口径12.7毫米至25毫米)、B40、B41枪;5至15枚地雷、手榴弹;3至10枚迫击炮、炮弹;300至1000发口径不超过11.43毫米的步兵子弹;200至600发口径12.7毫米至25毫米的高射机枪子弹;10公斤至30公斤各种炸药,或1000至3000个雷管或起爆管;3000米至不足10000米的导火索、雷管线。

c) 跨境运输、买卖;

d) 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对一人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đ) 造成2人的伤害或健康损害,其中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

e) 对3人以上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并且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在61%至121%之间;

g) 财产损失从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h) 危险重犯。

3.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d) 违法物品数量:11到30把手枪、步枪、冲锋枪;6到20把其他步兵武器,如中型机枪、重机枪、12.7毫米到25毫米高射机枪、B40、B41枪;16到45枚地雷、手榴弹;11到30枚迫击炮弹、炮弹;1,001到3,000发口径11.43毫米及以下的步兵弹药;601到2,000发12.7毫米到25毫米高射机枪弹药;31公斤以上到100公斤的各种炸药;3,001到10,000颗引信或雷管,或者10,000米到不到30,000米的慢燃线、雷管线。

4.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非法物品数量:手枪、步枪、冲锋枪31支及以上;其他步兵枪如中型机枪、重型机枪、高射机枪12.7毫米至25毫米、B40、B41枪21支及以上;地雷、手榴弹46枚及以上;迫击炮弹、炮弹31枚及以上;子弹3001发及以上(步兵子弹11.43毫米及以下);高射机枪子弹2001发及以上(口径12.7毫米至25毫米);各种炸药101公斤及以上;引爆器或雷管10001个及以上,或雷管线、延时导火索30000米及以上。

b) 致人死亡3人及以上;

c) 对3人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损伤比例达到61%及以上;

d)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达到201%及以上;

đ) 财产损失达到1,5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5. 罪犯还可能被处以1000万到5000万越南盾罚款,或者被管制或禁止居住1年至5年。

第305条 非法制造、储存、运输、使用、买卖或侵占爆炸物罪

1. 任何人非法制造、储存、运输、使用、买卖或侵占爆炸物的,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各类炸药从10公斤到30公斤,或者从1000至3000个雷管或爆管;从3000米到不足10000米的慢燃线、导火索;

c) 跨境运输、买卖;

d) 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对一人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đ) 造成2人的伤害或健康损害,其中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

e) 对3人以上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并且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在61%至121%之间;

g) 财产损失从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h) 危险重犯。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各类炸药从31公斤到100公斤;从3.001到10.000发导火索或雷管,或者从10.000米到不足30.000米的慢燃绳、雷管线;

b) 导致2人死亡;

c)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体损比例为61%以上;

d)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122%至200%;

d) 造成财产损失从500,000,000越南盾至不满1,500,000,000越南盾。

4.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各类炸药从101公斤以上;从10.001发导火索或雷管以上,或者从30.000米慢燃绳、雷管线以上;

b) 致人死亡3人及以上;

c) 对3人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损伤比例达到61%及以上;

d)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达到201%及以上;

đ) 财产损失达到1,5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5. 罪犯还可能被处以1000万到5000万越南盾罚款,或者被管制或禁止居住1年至5年。

第306条。非法制造、持有、运输、使用、买卖或占有猎枪、简易武器、运动武器、辅助工具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武器的罪

1. 任何人非法制造、持有、运输、使用、买卖或占有猎枪、简易武器、运动武器、辅助工具及其他具有与猎枪、简易武器、运动武器类似功能和作用的各类武器,已经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该罪被判刑,且尚未赦免而再次违法的,应处3个月至2年的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拥有11件猎枪、简易武器、运动武器、辅助工具或不属于政府公布武器目录但具有与军用武器相似功能和作用的武器;

c) 跨境运输、买卖;

d)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致1人以上受伤或身体健康损害,身体损伤比例达到61%以上;

đ) 造成2人以上受伤或身体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e) 对3人以上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并且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在61%至121%之间;

g) 造成价值100,000,000越南盾以上财产损失;

h) 危险重犯。

3. 罪犯还可能被罚款10,000,000至50,000,000越南盾,处以1年至5年的管制或居住禁令。

第307条 违反武器、爆炸物、辅助工具管理规定罪

1. 凡违反管理生产、修理、装备、使用、保管、储存、运输、买卖军用武器、猎枪、体育武器、爆炸物、辅助工具的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3.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犯罪行为导致一人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伤残程度为31%至60%,或者导致两人以上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而这些人的总伤残程度为31%至60%的,处3,000万越南盾至1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三年以下非监禁劳动教养,或者处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5. 在有可能实际导致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遭受损害的情况下犯罪,如果未能及时制止,则可处三年以下的非拘禁劳动改造或者六个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

6.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08条 重大后果的枪支、爆炸物、辅助工具保管不负责任罪

1. 对被委托保管军用武器、猎枪、体育武器、爆炸物、辅助工具的人,如果因缺乏责任心而使他人使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武器、爆炸物、辅助工具的,可处三年以下的非拘禁劳动改造或者六个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处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分配军用武器、猎枪、体育器械、爆炸物、辅助工具而不负责任,导致他人使用造成1人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受损比例为31%至60%,或者造成2人以上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受损总比例为31%至60%的,处三千万至一亿越南盾罚款,管制改造不拘禁不超过2年,或者判处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5.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09条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传播、非法买卖或非法占有放射性物质、核材料罪

1. 任何人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传播、非法买卖或非法占有放射性物质、核材料的,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跨境运输、买卖;

c) 致一人死亡或造成一人伤残,身体损伤率达到61%及以上;

d) 造成两人伤残,每人身体损伤率为31%至60%;

đ) 对3人或3人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e) 对财产造成损失在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之间;

(g) 危险的累犯。

3.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4.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5. 对于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传播、非法买卖或非法占有放射性物质、核材料,造成1人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伤害程度占总损伤率为31%至60%,或者造成2人及以上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伤害总率为31%至60%的,应处三千万越南盾至一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三年以下非拘禁改造,或者处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6. 罪犯还可能被处五百万越南盾至五千万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一年至五年的监管或居住禁止。

第310条 违反放射性物质、核材料管理规定的罪行

1. 任何人违反管理放射性物质、核材料的生产、装备、使用、保管、储存、运输、买卖的规定,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违反管理放射性物质、核材料的生产、装备、使用、保管、储存、运输、买卖规定,导致一个人受伤或对健康造成损害,伤残程度在31%至60%之间,或者导致两人及以上受伤或对健康造成损害,而这些人的伤残总比例在31%至60%之间的,将被处以三千万至一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以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5. 犯罪行为有可能实际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如果未能及时制止的,处非拘役改造最多3年,或者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6.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从事某些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11条 违反规定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或买卖易燃物品、毒性物品罪

1. 任何人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非法买卖易燃物质、毒物的,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对1个人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损伤比例在31%至60%之间;

b) 对两人及以上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且这些人的身体总损伤率在31%至60%之间。

3.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跨境运输、买卖;

c) 属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使用和销毁化学武器公约》第3表的毒化学品;

d) 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对一人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đ) 造成2人的伤害或健康损害,其中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

e) 对3人以上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并且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在61%至121%之间;

g) 财产损失从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h) 危险重犯。

4. 犯罪属于以下一种情况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属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使用和销毁化学武器公约》第2表的毒化学品;

b) 导致2人死亡;

c)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体损比例为61%以上;

d)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122%至200%;

d) 造成财产损失从500,000,000越南盾至不满1,500,000,000越南盾。

5.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a) 属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使用和销毁化学武器公约》第1表的毒化学品;

b) 致人死亡3人及以上;

c) 对3人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损伤比例达到61%及以上;

d)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达到201%及以上;

đ) 财产损失达到1,5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6. 罪犯还可能被处五百万越南盾至五千万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一年至五年的监管或居住禁止。

第312条 违反易燃物质、毒物管理规定罪

1. 凡违反管理生产、装备、使用、保管、储存、运输或者买卖易燃物、毒害物品规定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违反管理生产、装备、使用、保管、储存、运输或者买卖易燃物、毒害物品规定,造成1人身体伤害比例31%至60%或造成2人以上的总身体伤害比例为31%至60%的,处拘役或管制至2年,或者处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5.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13条 违反消防规定罪

1. 违反消防规定的人员,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导致1人死亡或造成1人受伤或健康损害,其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年到12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违反消防规定,造成一人伤残或者健康受损,身体伤害程度在31%至60%之间;或者造成两人以上伤残或者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在31%至60%的,处两年以下拘役或者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在有可能实际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犯罪,如果未能及时制止,将被处以警告、拘役不满1年的劳动教养或者有期徒刑3个月至1年。

6. 犯罪人还可能被处1,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314条。违反电力工程运行安全规定的罪

1. 任何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一人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且身体伤害程度在31%至60%之间;或造成两人及以上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且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在31%至60%之间,或造成财产损失从10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500,000,000越南盾,或者曾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理、行政处罚而仍然再次违法的,处以罚款2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或非监禁改造不超过3年,或拘禁6个月至3年:

a) 在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走廊内允许建房、建造工程或擅自建房、建造工程;

b) 引爆、起火、焚烧森林以开荒,砍倒树木影响电力设施运行安全;

c) 在地下电缆保护走廊内挖坑、打桩、建房。

d) 在已通知或有标志的河底、海底架设地下电缆线路的保护通道内抛锚船只;

đ) 安装电气设备或施工电力线路不确保安全;

2.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处2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导致他人死亡;

b) 对一人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或对两人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为61%至121%;

c) 造成财产损失5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导致两人或两人以上死亡;

b) 对两人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每人的身体伤害比例达到61%以上,或对两人以上造成伤害或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比例达到122%以上;

c) 造成财产损失1,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4. 在有实际可能导致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犯罪,如果未能及时制止,将被处以2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两年以内的非监禁改造,或者处三个月至两年的有期徒刑。

5.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15条 违反医疗、制药、配药、发药、售药或其他医疗服务规定的罪

1. 任何违反医疗、诊疗、制药、配药、发药、售药或其他医疗服务规定的人,如果不属于本法第259条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或者已经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已经因该罪被判刑且尚未消除刑事记录仍然再次违反的,将被处以一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

a) 造成1人死亡或使1人的健康受损,其身体伤害率达到61%以上;

b) 造成2人的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伤害率为31%至60%;

c) 造成3人或以上的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率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的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伤害率为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的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率为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情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造成3人的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伤害率为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的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率达到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违反有关诊疗、生产、配制、发放药品、销售药品或其他医疗服务规定的人,如果不属于本法第259条规定的情形,造成1人健康受损、身体伤害程度在31%至60%之间,或者造成2人及以上健康受损且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程度在31%至60%之间,或者已经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被判刑但尚未注销刑事记录仍继续违法的,处于不需监禁的劳动教养最长2年或者拘役3个月至2年。

5. 犯罪人还可以被处以一千万元到五千万元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从事特定工作一至五年。

第316条 非法堕胎罪

1. 为他人实施非法堕胎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于不需监禁的劳动教养最长3年或者拘役1年至3年。

a) 造成1人死亡或使1人的健康受损,其身体伤害率达到61%以上;

b) 造成2人的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伤害率为31%至60%;

c) 对三人或以上的健康造成损害,且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在61%至121%之间;

d) 已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已被判该罪且未消除前科仍再次违法。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对两人的健康造成损害,每人的身体损伤比例达到61%或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的健康造成损害,且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在122%至200%之间。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造成3人的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伤害率为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的健康造成损害,且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201%或以上。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五百万至五千万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一至五年。

第317条 违反食品卫生安全规定罪

1. 凡实施下列违反食品安全规定行为的,处5,000万至2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在食品的生产、初加工、加工、保藏中使用禁用物质,或明知食品使用了禁用物质仍进行销售、供应;

b) 在种植、养殖、水产养殖、制盐、初加工、加工、保藏农、林、水产及盐产品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化学品、抗生素、兽药、农药,导致产品中残留超出允许限量;

c) 在食品的生产、初加工、加工、保藏过程中使用不在允许使用目录中的化学品、抗生素、兽药、农药、环境改良剂,或来源不明、或不符合规定,导致种植、养殖、水产养殖、制盐过程中产品残留超出允许限量,或已因本款a、c项行为之一被行政处罚后仍再次违规;

d) 加工、供应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技术规范、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在食品的生产、初加工、加工、保存过程中使用不在允许使用目录中的化学品、添加剂、加工助剂或来源不明的物质:造成1人健康受损且身体损伤比例在31%至60%之间,或造成2人及以上健康受损且这些人的总身体损伤比例在31%至60%之间,或非法获利5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

2.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2亿至5亿越南盾罚款或者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犯罪有组织;

b) 致一人死亡或者对一人造成61%以上的身体伤害;

c) 对两人造成身体伤害,每人的伤害程度为31%至60%;

d)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身体伤害,这些人的总伤害程度为61%至121%;

đ) 非法获利10亿越南盾以下至5亿越南盾;

e) 犯罪两次及以上;

(g) 危险的累犯。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对两人的健康造成损害,每人的身体损伤比例达到61%或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的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率为122%至200%;

d) 非法获利5亿越南盾以下至10亿越南盾;

4.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身体伤害,每人的伤害程度为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的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总率达到201%以上;

d) 非法获利10亿越南盾以上。

5. 犯罪人还可以被处以 2,000 万越南盾至 1 亿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 1 年至 5 年。

第4节 其他侵犯公共秩序的犯罪

第318条 破坏公共秩序罪

1. 凡扰乱公共秩序,对社会安全、秩序及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已经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已因本罪被判刑但未被赦免,而仍然违法的,应处 500 万至 5,000 万越南盾罚款,非监禁劳动教养不超过 2 年,或者有期徒刑 3 个月至 2 年。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使用武器、凶器或有破坏行为;

c) 造成严重交通阻碍或公共活动停滞;

d) 煽动他人扰乱秩序;

đ) 殴打干预维护公共秩序的人;

e) 危险性再犯。

第319条 侵犯尸体、坟墓、遗体罪

1. 任何人挖掘或破坏坟墓,抢夺坟墓内或坟墓上的物品,或有其他侵犯尸体、坟墓、遗骸的行为的,处不拘留劳动改造至 2 年或者处 3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对治安、秩序、社会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b) 侵占或毁坏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物品;

c) 出于卑劣动机;

d) 侵占尸体部位或遗骸。

第320条 迷信、邪教行为罪

1. 任何人使用算命、乩童或其他形式的迷信、邪教行为,已经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判刑且未被赦免,而仍继续违法的,处 10,000,000 元至 100,000,000 元罚款,不拘留劳动改造至 3 年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导致他人死亡;

b) 非法获利二亿越南盾以上;

c) 对社会安全、秩序、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3.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第321条 赌博罪

1. 任何以非法方式进行赌博的人,不论形式如何,如果以金钱或实物赌博,金额在5,000,000越南盾至不到50,000,000越南盾之间,或不足5,000,000越南盾,且已因该行为或本法第322条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该行为或本法第322条规定的罪行被判刑,且未被消除刑事记录而再次违法的,应处以不超过三年的非监禁改造或六个月到三年的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具有专业性;

b) 用于赌博的金钱或实物价值为5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c) 利用互联网、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电子手段犯罪;

d) 危险重复犯罪。

3.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第322条 组织赌博或充当赌资罪

1. 任何人非法组织赌博或充当赌博中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人民币50,000,000~3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者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利用自己拥有或管理的地点组织或允许10人及以上同时赌博,或者允许2个及以上赌局同时进行,赌资或用于赌博的物品价值达到5,000,000越南盾以上;

b) 单次赌博中赌资或用于赌博的物品总价值达到20,000,000越南盾以上;

c) 组织为参与赌博者提供财产抵押的场所;安装供赌博使用的设备;安排人员看守、提供服务、在被抓时安排逃生通道,或使用工具协助赌博。

d) 已因本行为或本法第321条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已因本罪或本法第321条规定的罪被判刑,且刑罚尚未消除而再次违法。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a) 具有专业性;

b) 非法获利5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c)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人还可能被处以20,000,000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或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323条 容留或处理他人犯罪所得财物罪

1. 任何人若未经事前承诺而容留或处理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10,000,000至100,000,000越南盾罚款,非监禁改造不超过3年,或者拘役6个月至3年。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具有专业性质;

c) 财物、违法物品价值从100,000,000至不足300,000,000越南盾;

d) 非法获利从20,000,000至不足100,000,000越南盾;

đ)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处7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财产、违法物品价值从3亿越南盾至不到10亿越南盾;

b) 非法获利从1亿越南盾至不到3亿越南盾。

4. 犯罪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处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财产、违法物品价值1亿越南盾以上;

b) 非法获利300,000,000越南盾以上。

5.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5,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罚款,或者部分或全部没收财产。

第324条 洗钱罪

1. 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人,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直接或间接参与金融、银行交易或其他交易,以掩盖因自己犯罪而获得的钱财、资产的非法来源,或者明知或有理由知道是他人犯罪所得;

b) 将因自己犯罪而获得的钱财、资产,或者明知或有理由知道是他人犯罪行为所得的钱财、资产,用于进行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

c) 隐瞒因自己犯罪而获得的钱财、资产的来源、真实性质、所在位置、流动过程或所有权,或者明知或有理由知道是他人犯罪所得的钱财、资产,或者阻碍对这些信息的核查;

d) 对已知是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得的资金、财产,实施本款第 a、b 和 c 项规定的行为之一,包括转移、转让、转换资金、财产。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利用职务、权力;

c) 犯罪二次或二次以上;

d) 具有职业性质;

đ) 使用复杂、狡猾的手段;

e) 犯罪金额从20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500,000,000越南盾的金钱、财产;

g) 非法获利从5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100,000,000越南盾;

h) 危险重犯。

3.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

a) 犯罪金额5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金钱、财产;

b) 非法获利1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c) 对国家金融、货币系统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4. 预备实施本罪的,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5. 犯罪的人还可能被处2000万至1亿越南盾罚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325条 诱使、强迫或庇护未满18岁的人违法犯罪

1. 任何年满18岁的人若对未满18岁的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诱使、引诱、拉拢、收买、煽动、怂恿未满18岁的人犯罪或堕落生活;

b) 威胁、恐吓、使用暴力或有其他行为强迫未满18岁的人犯罪;

c) 庇护未满18岁的人犯罪。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引诱、诱骗、拉拢、收买、煽动、唆使、威胁、恐吓、强迫、窝藏多人;

c) 对于13岁以下的人;

d) 引诱、诱骗、拉拢、收买、煽动、唆使、威胁、恐吓、强迫、窝藏18岁以下的人实施极其严重的犯罪或特别严重的犯罪;

đ)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者还可能处以1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属于本条第2款d项情况的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1年至5年的监管处罚。

第326条 淫秽文化作品传播罪

1. 任何人制作、复制、流通、运输、买卖、储存以传播书籍、报纸、图画、照片、电影、音乐或其他含有淫秽内容的物品,或者进行其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人民币 10,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 越南盾罚款,或处三年以下非拘禁性改造,或处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a) 数字化数据容量为 01 GB 至不足 05 GB;

b) 印刷书籍、报纸数量为 50 单位至 100 单位;

c) 纸质照片数量为 100 张至 200 张;

d) 传播给 10 人至 20 人;

đ) 已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已因该罪被判刑,尚未清除刑事记录而再次违法。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数字化数据容量为 05 GB 至不足 10 GB;

c) 印刷书籍、报纸数量为 51 单位至 100 单位;

d) 纸质照片数量为 201 张至 500 张;

đ) 传播给 21 人至 100 人;

e) 针对未满 18 周岁的人;

g) 使用互联网、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电子设备实施犯罪;

h) 危险重犯。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数字化数据容量达到10吉字节(GB)及以上;

b) 印刷书籍、报纸数量达到101册及以上;

c) 纸质照片数量达到501张及以上;

d) 传播给101人及以上。

4. 犯罪者还可以被罚款5,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0越南盾,禁止从事某职业或担任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327条 组织嫖娼罪

1. 组织嫖娼的人,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强迫嫖娼;

c) 犯罪二次或二次以上;

d) 组织4名及以上人员嫖娼;

đ) 针对16岁至未满18岁的人;

e) 导致卖淫者精神和行为障碍占11%至45%;

g) 非法获利5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200,000,000越南盾;

h) 危险重犯。

3.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

a) 针对13岁至未满16岁的人;

b) 非法获利 200,000,000 越南盾至不满 500,000,000 越南盾;

c) 导致卖淫者精神和行为障碍占46%以上。

4.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对于2人以上且年龄从13岁到未满16岁的人;

b) 非法获利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c) 强迫卖淫导致该人死亡或自杀。

5. 犯罪人还可能被罚款从1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拘役处罚从1年到5年,或者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328条 卖淫中介罪

1. 任何人作为中介引诱、引导他人进行嫖娼活动,应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对于年龄从16岁到未满18岁的人;

b) 有组织作案;

c) 具有专业性质;

d) 犯罪两次或以上;

d) 针对两人或以上;

e) 非法获利从100,000,000越南盾到未满500,000,000越南盾;

(g) 危险的累犯。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针对13岁至未满16岁的人;

b) 非法获利达到或超过500,000,000越南盾。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10,000,000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第329条 购买未满18岁的人进行卖淫罪

1. 任何年满18岁的人购买未满18岁的人卖淫,除本法第142条第1款b项规定的情况,应处1至5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买淫2次或以上;

b) 买淫对象年龄从13岁到未满16岁;

c) 对受害人的健康造成损害,身体伤害程度为31%至60%。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对年龄在13岁以上至未满16岁的人犯两次或两次以上罪行;

b) 对受害人的健康造成损害,身体伤害程度为61%以上。

4. 犯罪人还将被处以人民币1,000万至5,0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章 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罪

第330条 妨碍公务罪

1. 任何人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强迫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唆使、引诱、煽动他人犯罪;

d) 造成50,000,000 đồng以上财产损失;

đ) 危险性再犯。

第331条 利用公民的自由权利侵犯国家利益、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罪

1. 任何利用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仰和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以及其他民主自由权利侵犯国家利益、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的人,将处以警告、三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2. 犯罪行为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第332条 逃避兵役罪

1. 任何不按法律规定履行兵役登记、未服从征召入伍或集训命令的人,如果已经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已因该罪被判刑且未被赦免,仍继续违法的,将处两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三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自残或损害自身健康;

b) 战时犯罪;

c) 诱使他人犯罪。

第333条 不服从征召入伍命令罪

1. 预备役军人,在有全国动员令、局部动员令、有战争或者为加强军队常备力量以保卫地方、保卫国家领土时,不服从征召入伍命令的,处三年以下非拘禁改造或者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自残或损害自身健康;

b) 诱使他人犯罪。

第334条 违反服兵役义务规定罪

1. 任何人利用职务、权力违反兵役登记、征召入伍、集中训练的规定的,处三年以下非拘禁改造或者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2. 战时犯罪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3.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35条 妨碍履行兵役义务罪

1. 任何人故意妨碍兵役登记、征召入伍、集中训练的,处警告、两年以下非拘禁改造或者三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

2. 利用职务、权力或者战时犯罪的,处二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第336条 非法户籍登记罪

1. 任何具有职责、权限的人,如果进行违反法律的户籍登记、发放户籍文件的行为,且因该行为已受到纪律处分仍然再次违法的,应给予警告或者处三年以下的非拘禁改造处罚。

2. 犯罪情形属于下列之一的,处三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a) 为两人或两人以上非法登记、发放户籍文件;

b) 已发放的户籍文件被非法使用以实施违法行为。

3.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37条 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侵犯、买卖、销毁国家机密文件罪

1. 任何人故意泄露或买卖国家机密,如果不属于本法第110条规定的情况,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2. 在下列情形犯罪的,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a) 国家机密属于绝密等级;

b) 利用职务、权力;

c) 给国防、安全、对外、经济、文化造成损害。

3. 在以下情况下犯罪的,处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属绝密等级的国家机密;

c) 犯罪二次或二次以上;

d) 损害政治制度、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从1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38条 过失泄露国家机密罪;遗失国家秘密物品、文件罪

1. 过失泄露国家机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物品、文件的,处三年以下管制或者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在以下情况下犯罪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属最高密、绝密的国家机密;

b) 损害国防、安全、对外关系、经济、文化、政治制度、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3.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第339条 冒充职务、职级、工作岗位罪

任何人伪造职务、级别、工作职位实施违法行为,但不以占有财产为目的的,处不拘役的劳动教养至多2年或者拘役3个月至2年的处罚。

第340条 伪造和使用机关、组织的证明文件、资料罪

1. 任何人伪造、篡改护照、签证、户口簿、户籍、各种证明文件或机关、组织的资料,并使用该文件实施犯罪,或者已经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该罪被判刑且未消除刑事记录后仍然违反的,处警告、罚款1000万越南盾至5000万越南盾、不拘役劳动教养至多3年或者拘役6个月至3年的处罚。

2. 犯罪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a) 犯罪2次及以上;

b) 使用已被伪造或篡改的文件、资料实施特别严重或极其严重的犯罪。

3. 罪犯还可能被罚款从5,000,000越南盾到20,000,000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41条 伪造机关、组织的印章、文件罪;使用机关、组织的伪造印章、文件罪

1. 任何人伪造机关、组织的印章、文件或其他文书,或者使用该印章、文件、文书实施违法行为的,处3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罚款,不拘役三年以内,或者拘役六个月至三年。

2. 犯罪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制作2至5个印章、文件或其他文书;

d) 使用印章、文件或其他文书实施犯罪;

de) 非法获利1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越南盾;

e)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a) 制作6个或以上印章、文件或其他文书;

b) 使用印章、文件或其他证件实施非常严重的犯罪或特别严重的犯罪;

c) 非法获利50,000,000越南盾以上。

4. 犯罪者还可能被罚款从5,000,000越南盾到50,000,000越南盾。

第342条 占有、买卖、销毁机关、组织印章、文件的罪

1. 任何人非法占有、买卖或销毁机关、组织的印章、文件,但不属于国家机密或工作机密的文件的,处以罚款5,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越南盾,可判处非拘禁改造至2年,或者处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2. 犯罪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非法获利10,000,000越南盾以上;

c) 实施违法行为;

d) 危险重复犯罪。

3. 罪犯还可能被罚款从5,000,000越南盾到20,000,000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43条 违反住宅管理规定的罪

1. 任何人非法占用住房、擅自建造房屋,已因该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已因该罪被判刑,且未被撤销犯罪记录而仍然违法的,将被处以不监禁的劳动改造最多2年,或者处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非法建造的住房、建筑物可能被拆除、征购或没收。

2. 犯罪的人还可能被处以500万越南盾至5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第344条 违反出版活动规定罪

1. 任何人违反出版活动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警告、处2000万越南盾至2亿越南盾罚款、不监禁的劳动改造最多2年,或者处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a) 不遵守编辑和稿件审核规定仍然出版出版物,已因该行为被行政处罚而仍然违法;

b) 对于每一出版物,印刷超过 2,000 份而没有出版登记确认、没有出版决定或非经营性出版许可证;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签署批复的稿件;

c) 出版、印刷或发行已被暂停发行、被撤回、被没收、禁止流通、销毁或非法进口的出版物,每一出版物数量在 500 份及以上;

d) 在电子媒介上发布法律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没有出版登记确认、没有出版决定、没有签署批复的稿件而出版出版物;

đ) 犯罪时出版物数量低于本款第b项或c项规定的标准,且已因本款第b项或c项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该罪被判刑、尚未被赦免而仍然违法;

e) 未提交存档出版物但仍然发行出版物,已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而仍然违法。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如果不属于本法第117条规定的情形,处2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更改、篡改已审批的手稿内容,或已加盖出版许可机关印章的非商业资料手稿内容含有本法规定禁止的内容;

c) 发行含有本法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3. 犯罪者还可能被罚款从 20,000,000 越南盾到 100,000,000 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从 1 年到 5 年。

第345条 违反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和利用、名胜古迹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

1. 任何违反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址、名胜古迹规定,造成历史文化遗址、名胜古迹损坏,价值在 100,000,000 越南盾至不到 500,000,000 越南盾的;或破坏、改变省级历史文化遗址、名胜古迹的构成要素,或已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已因该罪被判刑且尚未消除犯罪记录仍然再犯的,应当处警告或罚款 10,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 越南盾,或者处 3 年以下的非监禁改造,或处 6 个月至 3 年的有期徒刑。

2. 在造成价值从5亿越南盾以上的历史文化遗迹、名胜、风景区损毁,或破坏、改变构成国家或特别国家级历史文化遗迹、名胜景区的基本要素的情况下犯罪的,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第346条 违反边境地区规定罪

1. 违反关于边境地区的居住、出行或其他规定的人,已经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已因该罪被判刑,未被赦免而继续违法的,处一千万至一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2. 再犯或者犯罪对边境地区的安全、秩序、社会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3. 犯罪者还可以被处以罚款,金额从 5,000,000 越南盾到 50,000,000 越南盾不等,禁止居住期限从 1 年到 5 年。

第347条 违反出境、入境规定罪;非法留在越南罪

任何人非法出境、入境或非法留在越南,如果已经因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仍然违法的,处以罚款 5,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 越南盾,或者处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第348条 组织、介绍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非法留在越南罪

1. 任何为了谋取利益而组织或居间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滞留越南的,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a) 利用职务、权力;

b) 犯罪两次以上;

c) 对五至十人;

d) 具有职业性质;

đ) 非法获利10亿越南盾以下至5亿越南盾;

e)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对十一人及以上;

b) 非法获利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c) 造成他人死亡。

4. 犯罪者还可以处1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罚款,或者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349条 组织、居间他人非法逃往国外或滞留国外罪

1. 任何组织、居间他人非法逃往国外或滞留国外的人,如果不属于本法第120条规定的情形,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a) 利用职务、权力;

b) 犯罪两次以上;

c) 对五至十人;

d) 具有职业性质;

đ) 非法获利10亿越南盾以下至5亿越南盾;

e) 危险性再犯。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对十一人及以上;

b) 非法获利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c) 造成他人死亡。

4. 犯罪者还可以处1000万至5000万越南盾罚款,或者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职业或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350条 强迫他人非法逃往国外或滞留国外罪

1. 任何人强迫他人非法出境或者非法滞留国外,如果不属于本法第120条规定的情形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2. 在以下情形中犯罪的,处五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a) 犯罪2次及以上;

b) 对五人至十人;

c) 具有专业性质;

d) 出于卑劣动机;

đ) 危险性再犯。

3. 在以下情形中犯罪的,处十二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

a) 对十一人及以上;

b) 导致人员死亡。

第351条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任何人故意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的,处警告或者三年以下的非监禁改造或者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章 职务犯罪

第352条 职务犯罪的概念

1.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职务过程中,侵害机关、组织正常活动的行为。

2. 有职务的人是指通过任命、选举、合同或其他形式获得职务的人,不论是否领取工资,被分配执行特定任务并在执行公务、任务时拥有一定权力的人。

第1节 贪污犯罪

第353条 挪用财产罪

1. 任何人利用职务、权力占有自己负责管理的财产,金额从2,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00,000,000越南盾,或者不足2,000,000越南盾但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a) 对此行为已受到纪律处分仍继续违法;

b) 对本章第1节规定的罪行已被判刑且未赦免,仍继续违法;

2. 犯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c) 使用狡诈、危险手段;

c) 犯罪二次或二次以上;

d) 占有财产价值从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đ) 挪用用于消除饥饿、减贫目的的钱款、财产;用于革命功臣的金钱、津贴、补助、优待;各种备用基金或用于灾害、疫病影响地区或经济特别困难地区的援助、捐赠的金钱、财产;

e) 导致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0 越南盾至不足 3,000,000,000 越南盾;

g) 对机关、组织内干部、公务员、职员及劳动者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3.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挪用财产价值从 500,000,000 越南盾至不足 1,000,000,000 越南盾;

b) 导致财产损失从 3,000,000,000 越南盾至不足 5,000,000,000 越南盾;

c) 造成对社会安全、秩序和社会安全的不良影响的;

d) 导致企业或其他组织破产或停业。

4. 犯罪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处2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 挪用财产价值 1,000,000,000 越南盾以上;

b) 对财产造成损失5,000,000,000越南盾以上。

5. 犯罪者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1年至5年,可能被处以3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6. 在国家外企业、组织中具有职务、权力的人如果贪污财产,应依本条规定处理。

第354条 受贿罪

1. 任何人利用职务、权力,直接或通过中介,接受或将接受以下任何利益,为自己或他人或组织,为了行贿人利益或按照其要求行事或不行事的,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a) 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价值从2,000,000越南盾到不足100,000,000越南盾,或低于2,000,000越南盾但因该行为已受到纪律处分仍继续违法,或已因本章第1项规定的某些罪行被判刑且未被撤销刑事记录仍继续违法;

b) 非物质利益。

2. 犯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滥用职务、权力;

c) 贿赂的财物是价值从10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500,000,000越南盾的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

d) 财产损失从1,000,000,000至不足3,000,000,000越南盾;

(đ) 犯罪两次或以上;

e) 明知贿赂财物是国家财产;

g) 索取贿赂、骚扰或使用狡猾手段。

3.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贿赂的财物是价值从50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1,000,000,000越南盾的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

b) 财产损失从3,000,000,000至不足5,000,000,000越南盾。

4. 犯罪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处2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 贿赂的财物是价值一亿越南盾以上的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

b) 对财产造成损失5,000,000,000越南盾以上。

5. 犯罪者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1年至5年,可能被处以3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6. 在非国有企业、组织中拥有职务、权力的人如果接受贿赂,应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355条 滥用职权、权力占有财产罪

1. 任何人滥用职务、权力占有他人价值从两百万越南盾至不足一亿越南盾的财产,或者不足两百万越南盾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一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a) 对此行为已受到纪律处分仍继续违法;

b) 对本章第1节规定的罪行已被判刑且未赦免,仍继续违法;

2. 犯罪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处6年至13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c) 使用狡诈、危险手段;

c) 犯罪二次或二次以上;

d) 占有财产价值从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đ) 造成财产损失从十亿越南盾至不足三十亿越南盾;

e) 占有用于消除贫困目的的金钱、财产;用于复员军人、保护革命功臣等人员的津贴、补助、优惠;各种备用基金或用于支持、捐赠受自然灾害、传染病灾害地区或特殊困难经济地区的金钱、财产。

3.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罪行,处有期徒刑13年至20年:

a) 挪用财产价值从 500,000,000 越南盾至不足 1,000,000,000 越南盾;

b) 导致财产损失从 3,000,000,000 越南盾至不足 5,000,000,000 越南盾;

c) 导致企业或其他组织破产或停止运营;

d) 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4.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判处有期徒刑20年或无期徒刑:

a) 挪用财产价值 1,000,000,000 越南盾以上;

b) 对财产造成损失5,000,000,000越南盾以上。

5. 犯罪者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1年至5年,可能被处以30,000,000越南盾至10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356条 滥用职权罪

1. 任何人为了谋取私利或其他个人动机,利用职务、权限违反公务,造成财产损失从1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200,000,000越南盾,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有期徒刑1年至5年。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造成财产损失从20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1,0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造成财产损失1,000,000,000越南盾以上的,处有期徒刑10年至15年。

4. 犯罪者还会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期限从1年至5年,可以处以1,000万越南盾至1亿越南盾的罚款。

第357条 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罪

1. 任何人因谋取私利或其他个人动机而超越自己权限,违反公务,引起财产损失在1,000万越南盾至不足1亿越南盾,或损害国家利益、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处1年至7年有期徒刑。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引起的财产损失在1亿越南盾至不足5亿越南盾。

3. 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在5亿越南盾至不足15亿越南盾的,处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

4. 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在15亿越南盾以上的,处15年至20年有期徒刑。

5. 罪犯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1年至5年,可能被罚款从1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越南盾。

第358条 利用职务、权力影响他人以谋取私利罪

1. 任何人利用职务、权力直接或通过中介要求、接受或将接受以下任何形式的利益,以利用自身影响力促使有职务、权力的人做或不做其责任范围内的事或直接与其工作相关的事务,或做未经允许的事情的,可处1年至6年有期徒刑:

a) 价值2,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00,000,000越南盾的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或不足2,000,000越南盾但已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仍再次违犯;

b) 非物质利益。

2. 犯罪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处6年至13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价值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的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

d) 对财产造成的损失从10亿越南盾到不足30亿越南盾。

3.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罪行,处有期徒刑13年至20年:

a) 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价值从5亿越南盾到不足10亿越南盾;

b) 财产损失从3,000,000,000至不足5,000,000,000越南盾。

4.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判处有期徒刑20年或无期徒刑:

a) 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价值10亿越南盾及以上;

b) 对财产造成损失5,000,000,000越南盾以上。

5. 罪犯还可能被禁止担任某些职务,从1年到5年不等,并可被罚款从3000万越南盾到1亿越南盾。

第359条 伪造职务罪

1. 凡因谋取利益或其他个人动机而利用职务、权力实施以下行为的,应判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修改或篡改文件、资料内容;

b) 制作、发放伪造的文件;

c) 伪造有职务、权力的人的签名。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人为有责任制作或发放文件、资料的人;

c) 制作、发放伪造文件数量从2份到5份。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制作、提供伪造文件,数量从 05 份伪造文件到 10 份伪造文件不等;

b) 为了实施轻微犯罪或严重犯罪。

4.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制作、提供伪造文件,数量从 11 份伪造文件起;

b) 为了实施特别严重犯罪或极其严重犯罪。

5. 犯罪人还被禁止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特定工作,从 01 年到 05 年,可以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到 1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第二节 其他职务犯罪

第360条 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罪

1. 凡因玩忽职守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其职责的人,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本法第179条、第308条和第376条规定的除外),可被判处三年以下管制或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

a) 造成1人死亡,或者造成1人伤残或健康损害,身体伤残率达到61%及以上;

b) 对2人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身体损伤比例为31%至60%;

c)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比例为61%至121%;

d) 财产损失从 100,000,000 越南盾到不足 500,000,000 越南盾。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导致2人死亡;

b) 造成2人受伤或健康受损,每人的身体损伤率达到61%以上;

c) 造成3人或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这些人的身体损伤总率达到122%至200%;

d) 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至未满1,500,000,000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年到12年有期徒刑:

a) 致三人以上死亡;

b) 对3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危害健康,每人的身体伤害程度达到61%以上;

c) 对三人或以上造成伤害或者健康损害,这些人的身体伤害比例总和在201%以上;

d) 对财产造成损失 1,500,000,000 越南盾及以上。

4. 凡因玩忽职守而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其职责,导致一人受伤或健康受损,伤残程度为31%至60%,或者导致两人及以上受伤或健康受损且这些人的总伤残程度为31%至60%的(本法第179条、第308条和第376条规定的除外),可被判处二年以下管制或三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5. 犯罪者还将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61条 故意泄露工作秘密罪;占有、买卖或销毁工作秘密文件罪

1. 任何人故意泄露工作秘密或者占有、买卖、销毁工作秘密文件,如果不属于本法第110条、第337条和第342条规定的情形,处三年以下非监禁刑或者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非法获利50,000,000越南盾以上;

d) 财产损失100,000,000越南盾以上;

đ) 对机关、组织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e) 让他人使用实施违法行为。

3. 犯罪者还将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工作,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62条 过失泄露工作秘密罪;丢失工作秘密文件罪

1. 任何人如果无意中泄露工作秘密或丢失工作秘密资料,属于以下情况之一,但不属于本法第338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处以警告或者三年以下的非拘役改造处罚:

a) 对机关、组织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b) 造成财产损失在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之间;

c) 使他人利用其实施轻微犯罪或严重犯罪。

2. 犯罪情形属于下列之一的,处三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

a) 造成财产损失达到500,000,000越南盾以上;

b) 使他人利用其实施特别严重的罪行或极其严重的罪行。

3.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第363条 失职罪

1. 任何人如果是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故意放弃工作职责,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处三年以下的非拘役改造或者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a) 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身体伤害比例达到31%及以上;

b) 财产损失从300,000,000越南盾到不到1,000,000,000越南盾;

c) 因该行为已受到纪律处分且仍然违反。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导致他人死亡;

b) 诱导他人作弊;

c) 财产损失达到1,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d) 在战争、自然灾害、疫情或社会其他特殊困难情况下犯罪。

3.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64条 行贿罪

1. 任何人直接或通过中介向有职务、权力的人或其他个人或组织提供或将提供下列任何利益,以便该有职务、权力的人因利益或按行贿人的要求去做或不做某事的,处以二千万越南盾至二亿越南盾罚款,或者处三年以下非监禁的劳动改造,或者处六个月至三年徒刑:

a) 价值二百万至不足一亿越南盾的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

b) 非物质利益。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使用欺诈手段;

c) 使用国家财产进行行贿;

d) 利用职务、权力便利;

(đ) 犯罪两次或以上;

e) 行贿金额为价值一亿至不足五亿越南盾的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

3. 在行贿金额为价值五亿至不足十亿越南盾的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情况下犯罪的,处七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4. 如果行贿案件中涉及的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价值达到 10 亿越南盾及以上,将被判处 12 年至 20 年有期徒刑。

5. 犯罪者还可被罚款从10,000,000越南盾到50,000,000越南盾。

6. 对向外国公务人员、国际组织公务人员或国家以外企业、组织的职务人员行贿或将行贿的人,也应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处理。

7. 被迫行贿的人如果在被发现之前主动如实报告,可视为无罪,并返还用于行贿的全部财物。行贿者虽未被迫但在被发现前主动如实报告的,可免予刑事责任,并返还部分或全部用于行贿的财物。

第365条 行贿中介罪

1. 对于中介行贿且贿赂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罚款二千万越南盾以上至两亿越南盾以下,或者处三年以内非监禁改造,或者处六个月以上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a) 钱、财产或物质利益价值二百万越南盾以上至一亿越南盾以下;

b) 非物质利益。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具有职业性质;

c) 采用欺诈手段的;

d) 明知贿赂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đ) 利用职务、权力的便利;

e) 犯罪两次及以上;

g) 贿赂价值一亿越南盾以上至五亿越南盾以下。

3. 犯罪属于贿赂价值五亿越南盾以上至十亿越南盾以下的,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4. 犯罪属于贿赂价值十亿越南盾以上的,处八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5. 犯罪人还可能被处以二千万越南盾至两亿越南盾的罚款。

6. 如果行贿中介在被发现之前主动举报的,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7. 在非国家企业、组织中从事行贿中介的人员,也按本条规定处理。

第366条 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罪

1. 任何人直接或通过中介以任何形式接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利益,或者已经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但仍然违法,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促使有职务、权力的人做或不做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或者做不允许做的事情的,处3年以下的管制或者6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a) 金钱、财产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价值从2,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00,000,000越南盾;

b) 非物质利益。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犯罪2次及以上;

b) 现金、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价值从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

c) 危险性再犯。

3. 在现金、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价值5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的情况下犯罪,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4. 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10,000,000至50,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第二十四章 侵犯司法活动的罪行

第367条 侵犯司法活动罪的概念

侵犯司法活动的罪行是指侵犯诉讼活动和执行判决活动公正的行为。

第368条 追究无罪人员刑事责任的罪行

1. 有权机关的人员明知某人无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a) 追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特别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b) 针对2至5人;

c) 针对未满18岁的人、孕妇、老人或体弱者。

d) 引起受害者精神和行为混乱,比例为11%至45%;

đ) 导致对无辜的人因轻微犯罪或严重犯罪被错判;

e) 对社会安全、秩序和社会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3.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

a) 对六人或以上;

b) 导致对无辜的人因特别严重犯罪或极其严重犯罪被错判;

c) 导致受害人精神和行为混乱程度达到46%以上;

d) 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判后自杀。

4. 犯罪人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69条 不追究有罪人的刑事责任

1. 有权机关知情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将被判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不追究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人刑事责任;

b) 针对2至5人;

c)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逃跑或实施妨碍调查、起诉、审判的行为,或继续实施轻微犯罪或严重犯罪;

d) 导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报复举报人、告知犯罪情况的人、受害人、证人;

d) 对社会安全、秩序、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年到12年有期徒刑:

a) 对于5人及以上;

b) 不追究侵犯国家安全或者特别严重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

c)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继续实施非常严重的犯罪或特别严重的犯罪;

d) 使受害人自杀。

4. 犯罪人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70条 非法判决罪

1. 对明知判决违法的法官、陪审员,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犯罪2次及以上;

b) 对18岁以下的人、孕妇、年老体弱的人;

c) 错判无辜者犯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犯罪;

d) 放纵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犯罪的人;执行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犯罪的人;

đ) 对被告、受害人、原告、被告方、起诉人、被起诉人的心理和行为造成11%至45%的紊乱;

e) 造成财产损失从500,000,000越南盾到1,000,000,000越南盾;

g) 对社会安全、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3.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

a) 对无辜者作出特别严重犯罪的错误判决;

b) 放过特别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犯罪的实施者;

c) 对被告、受害人、原告、被告方、起诉人、被起诉人的心理和行为造成46%以上的紊乱;

d) 导致被告、受害人、原告、被告方、起诉人、被起诉人自杀;

đ) 对财产造成1000000000越南盾以上的损失。

4. 犯罪人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71条 违法决策罪

1. 任何在诉讼活动、执行判决中具有职权的人,如果明知自己的决定违法,造成财产损失从50000000越南盾到不足200000000越南盾,或损害国家、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且不属于本法第368、369、370、377和378条规定的情形,应处3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犯罪两次以上;

c) 针对18岁以下的人、已知怀孕的妇女、年老体弱的人;

d) 导致被捕者、被拘留者、被告、被告人、被判刑者、须执行刑罚者、受害者、原告、被告、起诉人、被起诉人的精神和行为紊乱,程度为11%至45%;

đ) 财产损失达到2亿越南盾至不足10亿越南盾;

e) 对社会安全、秩序和社会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年到12年有期徒刑:

a) 导致被捕者、被拘留者、被告、被告人、被判刑者、须执行刑罚者、受害者、原告、被告、起诉人、被起诉人的精神和行为紊乱,程度为46%以上;

b) 使被捕者、被拘留者、被告、被告人、被判刑者、须执行刑罚者、受害者、原告、被告、起诉人、被起诉人自杀;

c) 财产损失达到10亿越南盾以上。

4. 犯罪人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72条 司法活动中强迫有权人员违法行为罪

1. 凡利用职务、权限,强迫有职权的人在诉讼活动、执行判决时违法办事,造成国家利益、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或造成财产损失在5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200,000,000越南盾的,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2. 犯罪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a) 犯罪2次及以上;

b) 导致作出违法的判决或决定;

c) 使用暴力、威胁使用暴力或采取其他危险、狡猾的手段;

d) 造成财产损失在2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1,000,000,000越南盾;

d) 对社会安全、秩序、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导致错判无辜或遗漏犯罪分子;

b) 造成财产损失1,0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4. 犯罪人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73条 刑讯逼供罪

1. 任何人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判决或实施送入教养所、送入强制教育机构、送入强制戒毒机构的措施时,使用刑讯、残酷对待、以任何形式侮辱他人人格的,处拘禁六个月至三年。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犯罪2次及以上;

b) 针对2人及以上;

c) 使用复杂、狡诈手段;

d) 对十八岁以下的人、孕妇、老年体弱者、重度残疾或特重残疾者;

đ) 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者损害健康,身体伤害比例在11%至60%之间。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年到12年有期徒刑:

a) 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者损害健康,身体伤害比例在61%以上;

b) 使受刑讯者自杀。

4. 犯罪致受刑讯者死亡的,处十二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5. 犯罪者还可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一年至五年。

第374条 刑讯罪

1. 在诉讼活动中,任何人使用非法手段逼迫被讯问、被询问的人提供与案件、事件有关的信息的,将被处以 6 个月至 3 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a) 犯罪2次及以上;

b) 针对2人及以上;

c) 针对未满 18 岁的人、已知怀孕的妇女、年老体弱的人、重度残疾或特重度残疾的人;

d) 使用酷刑或以残酷方式、侮辱方式对待被讯问、被询问的人;

đ) 使用复杂、狡猾的手段;

e) 篡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结果;

g) 逼迫被讯问、被询问的人作虚假陈述。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年到12年有期徒刑:

a) 使被逼供的人自杀;

b) 导致轻微犯罪或严重犯罪漏惩。

4. 犯罪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处十二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使被逼供的人死亡;

b) 导致冤枉无辜的人;

c) 导致重大犯罪或特重大犯罪漏惩。

5. 犯罪的人还将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 1 年至 5 年。

第375条 篡改案件、事务档案罪

1. 调查员、检察官、法官、陪审员、法院书记员、在司法活动中具有职责和权限的其他人员、辩护人、当事人利益保护人,如果增加、减少、修改、调换、销毁或损坏案件的文件、物证,或者通过其他手段篡改案件、事务的内容,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到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导致案件、事务的处理结果被篡改;

c) 导致损失从5亿越南盾到不足10亿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0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导致冤枉无辜判刑或遗漏罪犯;

b) 使被捕者、被拘留者、被告、被告人、被判刑者、须执行刑罚者、受害者、原告、被告、起诉人、被起诉人自杀;

c) 导致损失一亿越南盾以上。

4. 犯罪的人还将被禁止担任某些职务或从事特定工作一至五年。

第376条 玩忽职守导致被捕人、被拘留人、被监禁人、正在执行刑罚的人逃跑罪

1. 任何被指派直接负责管理、看守、押解被捕人员、被拘留、被监禁人员,以及正在执行刑罚的人,如果未执行或未正确执行管理、看守、押解的规定而导致该人逃脱,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处三年以下管制改造或者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a) 使案件被暂时中止;

b) 逃跑者报复诉讼执行人员、诉讼参与人员;

c) 逃跑者继续实施轻微犯罪或严重犯罪。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使案件被中止;

b) 逃跑者继续实施极其严重的犯罪;

c) 任由二至五人逃脱;

d) 任由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人逃脱。

d) 对社会安全、秩序、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 逃跑的人继续实施特别严重的犯罪;

b) 让六人或以上逃跑;

c) 让实施特别严重犯罪的人逃跑。

4. 犯罪人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77条 非法利用职务、权力拘禁他人罪

1. 利用职务、权力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a) 不依法作出释放应被释放人员的决定;

b) 依法无根据地决定逮捕、拘留、监禁他人;

c) 不执行依法应释放人员的释放决定。

d) 实施抓捕、拘留、关押没有法律规定的命令、决定的人员,或即使有命令、决定但尚未生效的情况;

đ) 在临时拘留、临时关押期限届满时,不发布延长临时拘留、临时关押的命令、决定,或者不变更、取消临时拘留、临时关押措施,导致被临时拘留、临时关押的人被超期关押。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非法关押2至5人;

b) 使被非法关押的人健康受损,身体伤害程度为31%至60%;

c) 使被关押的人或他们的家庭陷入特别困难的经济状况;

d) 对18岁以下的人、已知怀孕的妇女、年老体弱者、重度残疾或特别重度残疾的人。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年至12年有期徒刑:

a) 非法关押6人及以上;

b) 使被非法关押的人健康受损,身体伤害程度61%及以上或死亡。

c) 使被拘押、看守的人自杀;

d) 使被拘押、看守者的家庭离散。

4. 犯罪人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78条 非法释放被逮捕、正在被临时羁押、拘留的人,或正在执行刑罚的人罪

1. 任何人利用职务、权力或滥用职权,非法释放被逮捕、正在被临时羁押、拘留的人,或正在执行刑罚的人,处三年以下非监禁劳动改造或者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非法释放被逮捕、正在被临时羁押、拘留的人,或正在执行刑罚的人,使其犯下极其严重罪行或特别严重罪行;

b) 非法释放的人逃跑或者有妨碍调查、起诉、审判的行为,或继续实施轻微罪行或严重罪行;

c) 非法释放的人报复进行诉讼的人、参与诉讼的人;

d) 非法赦免 2 人至 5 人。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 非法赦免 6 人及以上;

b) 被非法赦免的人实施了非常严重的犯罪或特别严重的犯罪。

4. 犯罪人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79条 不执行判决罪

1. 有权机关的人故意不作出执行判决的决定或者不执行判决或者法院决定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三年以下管制或者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对此行为已受到纪律处分仍继续违法;

b) 导致被判刑人、应当执行刑罚的人逃跑;

c) 导致执行期限届满;

d) 导致被判刑人、应当执行刑罚的人或者有执行义务的人转移财产,且未能履行执行义务的款项在5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200,000,000越南盾之间。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a) 犯罪2次及以上;

b) 导致被判刑人、必须执行刑罚的人继续实施轻微犯罪或严重犯罪;

c) 导致被判刑人、必须执行刑罚的人、有义务执行刑罚的人转移财产,未能履行刑罚义务,金额在2亿越南盾至不到10亿越南盾。

3.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导致被判刑人、必须执行刑罚的人继续实施特别严重的犯罪或极其严重的犯罪;

b) 导致被判刑人、必须执行判决的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转移财产而无法履行执行义务,金额达10亿越南盾及以上。

4. 犯罪人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80条 不执行判决罪

1. 有条件而不执行已生效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人,尽管已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该行为已被行政处罚,但仍然违反的,将被判处3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

2. 犯罪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a) 抗拒执行员或正在执行公务的人;

b) 使用巧妙、狡猾的手段;

c) 转移财产。

3. 犯罪的人可能会被处罚金500万至5000万越南盾。

第381条 阻碍执行判决罪

1. 利用职务、权力故意阻碍执行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决的人,将被判处3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a) 导致被判刑人、必须执行刑罚的人逃跑;

b) 导致刑罚执行时效终止;

c) 导致被判刑人、必须执行刑罚的人、有义务执行刑罚的人转移财产,无法履行执行义务,金额从5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200,000,000越南盾;

d) 造成损失从5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200,000,000越南盾。

2. 犯罪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a) 犯罪2次及以上;

b) 导致被判刑人、必须执行刑罚的人继续实施犯罪;

c) 导致被判刑人、必须执行刑罚的人、有义务执行刑罚的人转移财产,无法履行执行义务,金额2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d) 造成损失200,000,000越南盾及以上。

3. 犯罪人还将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1年至5年。

第382条 提供虚假材料或作虚假陈述的罪

1. 证人、鉴定人、财产评估人、翻译人员、口译人员、辩护人,如果作出结论、翻译、提供虚假陈述或提供自己明知不实的资料的,依法处以警告、拘役不超过1年的改造或者处以3个月至1年的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导致案件处理出现偏差。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a) 犯罪2次及以上;

b) 导致无辜者被错判或者犯罪嫌疑人逃脱处罚。

4.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383条 拒绝作证、拒绝作出鉴定结论、拒绝财产评估或者拒绝提供资料的罪

1. 证人如果不属于本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鉴定人、资产评估人、翻译人员拒绝作证,逃避鉴定结论、资产评估、资产价值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的,应当予以警告、拘役不超过1年或者有期徒刑3个月至1年。

2. 犯罪者还可以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业或从事特定工作1年至5年。

第384条 以贿赂或强迫方式让他人作证或者提供资料的罪

1. 任何人贿赂或强迫证人、受害人、当事人在刑事、行政、民事、经济、劳动案件中作虚假陈述、提供不真实的资料或不陈述、不提供资料;贿赂或强迫鉴定人、资产评估人作出虚假结论、口译人员、翻译人员歪曲翻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下拘役。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使用暴力、威胁使用暴力或采用其他危险手段;

b) 利用职务、权力;

c) 导致案件、事务处理结果发生偏差。

第385条 违反封存、查封财产、冻结账户罪

1. 任何被委托保管、管理被查封、封存的财产或被封存的证物、被冻结的账户的人,如果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处非拘役改造不超过两年或者拘役三个月至两年:

a) 未经有权决定的人的批准,破坏封条、解除账户冻结;

b) 消费、转让、交换、藏匿或毁损被查封的财产。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导致案件、事件的处理出错;

b) 导致被告、被判刑人、必须执行判决的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转移财产而无法履行执行义务,涉及金额100,000,000越南盾以上。

3.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担任职务、禁止从事某些职业或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第386条 逃离羁押场所的罪,或在押解、审理过程中逃跑的罪

1. 对于正在被临时拘留、拘押、押送、审判或执行刑罚的人逃跑的,处6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对看守或押解人员使用暴力。

第387条 拳打或抢脱被捕、被临时拘留、拘押、押送、审判、执行刑罚的人罪

1. 凡拳打或抢脱被捕、被临时拘留、拘押、押送、审判或执行刑罚的人,若不属于本法第119条规定的情形,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罪情节属于下列之一的,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利用职务、权力;

c) 对看守或押解人员使用暴力;

d) 抢脱侵犯国家安全罪或被判死刑的人。

3. 犯罪者还可能被禁止担任特定职务,期限为1年至5年。

第388条 违反关于羁押规定的罪

1. 凡实施以下行为之一,违反关于拘禁的法律规定,已被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已因该罪被判刑且未被消除刑事记录的人,如果再次违反,并且不属于本法第119条、第170条、第252条、第253条、第254条和第255条规定的情形的,处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a) 在拘禁管理中扰乱秩序或抗拒有权人员的命令;

(b) 破坏、故意损坏财产;

(c) 强征财产;

(d) 携带、存储、侵占或组织使用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物;

(đ) 携带、存储、使用个人通信设备。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的;

b) 利用职务、权力;

c) 使用复杂、狡诈手段;

d) 危险重复犯罪。

3. 犯罪人还可能被禁止居住1年至3年,禁止担任职务1年至3年。

第389条 隐瞒罪行

1. 任何人如果事先不作承诺而隐瞒下列各条规定的罪行之一,且不属于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的非拘禁改造,或者处六个月至五年的有期徒刑:

a) 第108至第121条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各条款;

b) 第123条(杀人罪);第141条第2、3、4款(强奸罪);第142条(对16岁以下儿童强奸罪);第144条(强奸13岁至不满16岁儿童罪);第146条第2、3款(对16岁以下儿童猥亵罪);第150条第2、3款(贩卖人口罪);

c) 第151条(贩卖16岁以下儿童罪);第152条(拐卖不足1岁儿童罪);第153条(夺取16岁以下儿童罪);第154条(贩卖、夺取人体器官或身体部分罪);

d) 第168条(抢劫财产罪);第169条(为获取财产而绑架罪);第173条第2、3、4款(盗窃财产罪);第174条第2、3、4款(诈骗财产罪);第175条第2、3、4款(滥用信任占有财产罪);第178条第2、3、4款(破坏或者故意损坏财产罪);

đ) 第188条第3款和第4款(走私罪);第189条第3款(非法运输货物、货币越境罪);第190条第2款和第3款(生产、销售禁品罪);第191条第2款和第3款(持有、运输禁品罪);第192条第2款和第3款(生产、销售假货罪);第193条(生产、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假货罪);第194条(生产、销售药品假货罪,用于治疗或预防疾病的药物);第195条第2款和第3款(生产假饲料、化肥、兽药、农药、种子、动物罪);第196条第2款和第3款(囤积居奇罪);第205条第3款和第4款(非法设立基金罪);第206条第2款和第3款(违反信贷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活动规定罪); 第207条(伪造、持有、运输、流通假币罪);第208条(伪造、持有、运输、流通伪造支付工具及其他有价证劵罪);第219条第2款和第3款(违反国家财产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财产流失、浪费罪);第220条第2款和第3款(违反国家关于公共投资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第221条第2款和第3款(违反国家会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第222条第2款和第3款(违反招投标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第223条第2款和第3款(与纳税人勾结、为其包庇,造成严重后果罪);第224条第2款和第3款(违反公共建设工程投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第243条第2款和第3款(破坏森林罪);

e) 第248条(非法制造毒品罪);第249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250条(非法运输毒品罪);第251条(非法买卖毒品罪);第252条(非法占有毒品罪);第253条(非法持有、运输、买卖或占有用于非法制造毒品的前体药物罪);第254条第2款(非法制造、持有、运输或买卖用于非法制造或使用毒品的工具、设备罪);第255条(组织他人非法吸毒罪);第256条(为他人非法吸毒提供场所罪);第257条(强迫他人吸毒罪);第258条(诱使他人吸毒罪);第259条第2款(违反毒品、前体药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理规定罪)。

g) 第265条,第2、3和4款(非法组织赛车罪);第282条(劫夺飞机、船舶罪);第299条(非法制造、持有、运输、使用、买卖或占有军用武器、军事技术装备罪);第299条(恐怖罪);第301条(绑架人质罪);第302条(海盗罪);第303条(毁坏国家安全重要工程、设施、手段罪);第304条(非法制造、持有、运输、使用、买卖或占有军用武器、军事技术装备罪);第305条,第2、3和4款(非法制造、持有、运输、使用、买卖或占有爆炸物罪);第309条,第2、3和4款(非法生产、持有、运输、使用、传播、买卖或占有放射性物质、核材料罪); 第311条,第2、3和4款(非法制造、储存、运输、使用或买卖易燃物质、毒物的罪行);

h) 第329条,第2款和第3款(与18岁以下的人发生性交易罪);

i) 第353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贪污罪);第354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受贿罪);第355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罪);第356条,第2款和第3款(利用职权在执行公务中谋取私利罪);第357条,第2款和第3款(滥用职权执行公务罪);第358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利用职权影响他人以谋取私利罪);第359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工作中伪造罪);第364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行贿罪);第365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为行贿作媒介罪);

k) 第373条,第3款和第4款(使用刑讯逼供罪);第374条,第3款和第4款(逼供罪);第386条,第2款(逃离羁押场所、押解或审判中逃跑罪);

l) 第421条至第425条关于破坏和平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犯罪的各项规定。

2. 利用职务、权限妨碍犯罪侦查或者有其他行为包庇犯罪人的,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第390条 不告发犯罪罪

1. 任何明知本法第389条规定的犯罪正在被预备、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而不举报的人,如果不属于本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的,处警告、非拘禁改造刑不超过3年或者拘役6个月至3年。

2. 未举报的人,如果已经采取行动制止犯罪行为或减少犯罪损害的,可以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罚。

第391条 破坏法庭秩序罪

1. 在法庭上辱骂、严重侮辱审判委员会成员、在庭人员或行为破坏财物的人,处罚款10,000,000至100,000,000越南盾,非拘禁改造刑不超过1年或者拘役3个月至1年。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

a) 引起庭审混乱导致需要中止庭审;

b) 殴打审判委员会成员。

第XXV章 侵犯军人义务、责任的罪行

与军队附属人员的责任

在战斗中,服务于战斗

第392条. 对侵犯军人义务和责任的罪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1. 现役军人,国防工人、工作人员。

2. 预备役军人在集训期间。

3. 民兵、自卫队在与军队配合作战期间,执行作战任务。

4. 公民被征召入伍服役。

第393条 违法命令罪

1. 任何人利用职务、权限发布违法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在作战中;

b) 在有战争的地区;

c) 在执行救援、救灾任务中;

d) 在紧急情况下;

d) 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3. 犯下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罪行或其他特别严重情况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第394条 违反命令罪

1. 任何人拒绝执行或故意不执行有权机关人员命令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为指挥官或军官;

b) 诱使他人犯罪;

c) 使用武力;

d) 造成严重后果。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在作战中;

b) 在有战争的地区;

c) 在执行救援、救灾任务中;

d) 在紧急情况下;

d) 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4. 犯下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罪行,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395条 不认真执行命令罪

1. 任何人对有权机关人员的命令执行怠慢、延迟、随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非拘禁改造或者6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在作战中;

b) 在有战争的地区;

c) 在执行救援、救灾任务中;

d) 在紧急情况下;

d) 造成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

第396条 阻碍同志执行任务罪

1. 凡阻碍同志执行任务,导致其无法完成或未能全面完成所分配任务的,处拘役不超过3年或者有期徒刑3个月至3年。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为指挥官或军官;

b) 诱使他人犯罪;

c) 使用武力;

d) 造成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 在作战中;

b) 在有战争的地区;

c) 在执行救援、救灾任务中;

d) 在紧急情况下;

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397条 侮辱同志罪

1. 凡在工作关系中严重侮辱同志的人格和名誉的,处拘役不超过2年或者有期徒刑3个月至2年。

2. 犯罪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a) 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b) 对于指挥官或上级;c) 因受害人的公务原因;d) 在有战事的地区;

(đ) 犯罪两次或以上;

(e) 对两人或以上;

g) 引起受害人精神和行为混乱达到46%以上;

h) 使受害人自杀。

第398条 同队成员攻击罪

1. 在工作关系中,任何人故意对同事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但不属于本法第135条规定的情况的,应处以不拘禁的劳动改造,最长不超过2年,或者处3个月至2年的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b) 对指挥或上级;

c) 因受害人的公务原因;

d) 在有战斗的地区;

đ) 造成严重、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399条 投降敌人罪

1. 凡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a) 为指挥官或军官;

b) 交付武器、军事技术装备给敌人;

c) 交付重要文件或泄露军事工作机密;

d) 唆使他人犯罪;

đ) 造成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后果。

3.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罪行,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向敌方交付国家机密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b) 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400条 被俘后为敌方提供情报或自愿为敌方工作罪

1. 任何人在被敌方俘虏时泄露军事工作机密或自愿为敌方工作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a) 为指挥官或军官;

b) 残酷对待其他俘虏;

c) 诱使他人泄密或为敌方工作;

d) 造成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向敌方交付国家机密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b) 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401条 战斗岗位抛弃或不履行战斗任务罪

1. 任何人擅自离开战斗岗位或不履行战斗任务者,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a) 为指挥官或军官;

b) 丢弃武器、军事技术装备或军事机密资料;

c) 诱使他人犯罪;

d) 造成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

3. 犯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者,处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02条 逃兵罪

1. 任何人在战争时期为了逃避义务而脱离军队,或者已经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仍再次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非监禁劳动改造或者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为指挥官或军官;

b) 诱使他人犯罪;

c) 携带、丢弃武器、军事技术装备或军事机密文件;

d) 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3. 犯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a) 在作战中;

b) 在有战争的地区;

c) 在执行救援、救灾任务时;

d) 在紧急情况下;

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403条 逃避任务罪

1. 任何人自残、损害自身健康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逃避任务的,处两年以下非监禁劳动改造或者三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为指挥官或军官;

b) 诱使他人犯罪;

c) 在战争时期;

d) 在执行救援、救灾任务时;

đ) 处于紧急状态;

e) 造成严重后果。

3. 犯罪造成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04条 故意泄露军事工作秘密罪

1. 任何人故意泄露军事工作秘密的,如果不属于本法第110条、第337条和第361条规定的情况之一,处06个月至05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b) 在有战争的地区;

c) 在战斗中;

d) 造成严重、特别严重或特别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405条 占有、买卖或销毁军事工作秘密文件的罪

1. 任何人占有、买卖或销毁军事工作秘密文件的,如果不属于本法第110条、第337条和第361条规定的情况之一,处06个月至05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b) 在有战争的地区;

c) 在战斗中;

d) 造成严重、特别严重或特别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406条 过失泄露军事工作秘密罪

1. 任何人因过失泄露军事工作秘密的,如果不属于本法第338条和第362条规定的情况之一,处管制至不拘留期间的改造至02年,或者处03个月至02年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b) 在有战争的地区;

c) 在战斗中;

d) 造成严重、特别严重或特别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407条 军事工作秘密文件丢失罪

1. 任何人因丢失军事工作秘密文件,若不属于本法第338条和第362条规定的情形的,处2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本罪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

a) 为指挥员或军官的;

b) 在有战争的地区;

c) 在战斗中;

d) 造成严重、特别严重或特别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408条 错误报告罪

1. 任何人故意在军事活动中错误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6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在作战中;

b) 在有战争的地区;

c) 紧急状态下;

d) 造成非常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后果。

第409条 违反值班、作战值勤、指挥值勤规定罪

1. 任何人不严格遵守值班、作战值勤、指挥值勤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者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在作战中;

b) 在有战争的地区;

c) 在执行救援、救灾任务时;

d) 在紧急情况下;

d) 造成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

第410条 违反保护规定罪

1. 任何人如果未严格遵守巡逻、守卫、押运、护送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

a) 使被保护人或护送对象受伤;

b) 损坏技术设备或军事设施;

c) 财产损失在100,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00越南盾之间;

d) 造成严重后果。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使被保护人或护送对象死亡;

b) 丢失技术设备或军事设施;

c) 在战斗中;

d) 在有战斗的地区;

d) 诱使他人犯罪;

e) 造成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411条 战斗或训练安全保障规定的违反罪

1. 任何人如果未严格遵守战斗或训练中的安全保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一至五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导致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12条 违反使用军用武器、军事技术装备规定罪

1. 违反使用军用武器、军事技术装备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在作战中;

b) 在有战争的地区;

c)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413条 破坏或故意损坏军用武器、军事技术装备罪

1. 任何人破坏或故意损坏军用武器、军事技术装备,如果不属于本法第114条和第303条规定的情形,则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2年有期徒刑:

a) 在作战中;

b) 在有战争的地区;

c) 诱使他人犯罪;

d) 造成严重后果。

3. 犯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2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414条 使军用武器、军事技术装备丢失或因过失损坏罪

1. 任何被委托管理或配备军用武器、军事技术装备的人,如果造成丢失或因过失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非拘禁改造或者6个月至5年有期徒刑。

2. 犯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

第415条 骚扰人民罪

1. 任何人如果有骚扰民众的行为,已经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但仍然违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判处不拘禁的劳动教养至3年或者6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为指挥官或军官;

b) 诱使他人犯罪;

c) 在战争区域;

d) 在已经发布紧急状态的区域;

d) 造成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

第416条 执行任务时滥用军事需求罪

1. 任何人在执行任务时,超出军事需求必要范围导致国家、组织、个人财产损失在100,000,000越南盾至不足500,000,000越南盾的,处不拘禁的劳动教养至3年或者6个月至3年的有期徒刑。

2. 犯罪造成财产损失500,000,000越南盾以上的,处3年至7年的有期徒刑。

第417条 故意遗弃伤残军人、烈士或者不照顾、救治伤残军人罪

1. 任何有责任的人故意遗弃战场上的伤兵、烈士或不照顾、救治伤兵,导致找不到伤兵、烈士或伤兵死亡的,应处三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

2. 犯下以下情况之一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为指挥官或军官;

b) 针对两名或两名以上伤兵或烈士。

第418条 夺取或毁坏烈士遗物罪

1. 任何人夺取或毁坏烈士遗物的,应处三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a) 为指挥官或军官;

b) 夺取或毁坏两名以上烈士的遗物。

第419条 夺取或毁坏战利品罪

1. 任何人在战斗或清理战场时夺取或毁坏战利品的,应处三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

2. 犯罪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到7年有期徒刑:

a) 为指挥官或军官;

b) 战利品价值从10,000,0000越南盾至不到50,0000,0000越南盾;

c) 对军队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d) 军事上有价值的战利品;

đ) 造成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后果。

3. 犯下以下情形之一的罪行,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a) 战利品价值达到500,000,000 đồng或以上;

b) 军事上特别有价值的战利品;

c) 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420条 虐待战俘、投降士兵罪

虐待战俘、投降士兵的,处管制不拘留至1年或者拘役3个月至2年。

第二十六章 破坏和平罪,

反对人类和战争罪

第421条 破坏和平罪、发动侵略战争罪

1. 任何宣传、煽动侵略战争或准备、进行、参与侵略战争以反对一个国家或其他独立、主权领土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处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 在被迫或执行上级命令的情况下犯罪的,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22条 犯反人类罪

1. 无论和平时期或战争时期,任何人若实施消灭某一地区大量居民、破坏生计、破坏一个国家或独立、主权领土的文化与精神生活、颠覆社会基础以破坏该社会,或实施其他灭绝行为,或实施灭生、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均处十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 在被迫或执行上级命令的情况下犯罪的,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23条 战争罪

1. 在战争期间,任何人下令或直接进行杀害平民、伤者、俘虏,抢劫财产,破坏居民区,使用被禁止的战争手段或方法,或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或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签署或参与的国际条约的行为的,处十年到二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 在被迫或执行上级命令的情况下犯罪的,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424条 招募、训练或使用雇佣兵罪

任何人招募、训练或使用雇佣兵以反对某一独立、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处十年到二十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425条 从事雇佣兵罪

任何人从事雇佣兵以反对某一独立、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处五年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三部分

执行条款

第426条 法律效力

本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5/1999/QH10号刑法以及第37/2009/QH12号关于修改、补充部分刑法条文的法律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失效。

本法已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三届国会第十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7日通过。

国会主席

Nguyễn Sinh Hù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