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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Giang省养燕区域决议(第26/2026/NQ-HĐND号)

关于An Giang省禁止畜牧区域、养燕区域及畜牧设施搬迁扶持政策的决议

编号
26/2026/NQ-HĐND
文件类型
决议
颁布机关
An Giang省人民议会
颁布/通过日期
28/7/2026
生效日期
28/07/2026
状态(依据 vbpl.vn)
现行有效

Yến Sào Quang Minh 备注

An Giang省关于禁止畜牧区域、养燕区域及畜牧设施搬迁扶持政策的决议。

来源: 国家法律文件数据库(vbpl.vn)

7条目录

来源:国家法律文件数据库(vbpl.vn)的越南语原文;本页已自动翻译为此语言。

安江省人民议会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编号:26/2026/NQ-HĐND

An Giang,2026年7月28日

决议

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燕子养殖区,并

当迁移养殖场出禁养区时的支持政策

在An Giang省境内

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第72/2025/QH15号法律;

根据《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法》第64/2025/QH15号法律,并依照第87/2025/QH15号法律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根据2018年第32号《畜牧法》,并根据2025年第146号法律修正和补充若干条款;

根据政府2025年第78号《法令》,规定了若干条款的具体细则及实施《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的措施,该法被2025年第187号《法令》修正和补充;

根据政府2020年第13号《法令》,详细指导《畜牧法》,该法根据2022年第46号《法令》和2026年第32号《法令》修正和补充若干条款;

根据政府2024年第106号《法令》,规定提高畜牧业效益的支持政策;

审议2026年6月30日省人民委员会第533/TTr-UBND号呈请的草案决议,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燕子养殖区及迁离禁止养殖区域的养殖场所的支持政策;省人民议会经济-预算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人民议会代表在会议上的讨论意见。

人民议会发布决议,规定禁止养殖的区域、燕子养殖区及迁离禁止养殖区域的养殖场所的支持政策。

第一条 调整范围和适用对象

1. 调整范围

a) 本决议规定了禁止养殖的区域,以及在将养殖场(燕子除外)迁出禁止养殖区和省内燕子养殖区时的支持政策,依据2018年第32/2018/QH14号养殖法第80条第1款h项的规定,并根据2025年第146/2025/QH15号法律第3条第17款a项的修订和补充。

b) 本决议不适用于饲养观赏动物、实验室饲养且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动物。

2. 适用对象

a) 在省An Giang有饲养牲畜、家禽及其他动物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b) 国家管理机关、相关组织及个人。

第2条 禁止养殖区域的规定

1. 历史文化遗址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商业服务区、旅游点、宗教场所、学校、医院、卫生中心、市场、用于机场的土地、民用机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政治组织;居民社区;现有工业区、工业聚集区;经批准的工业区、工业聚集区规划用地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区。

2. 从本条第1款规定的区域边界起,100米范围内。

第3条 燕子养殖区的规定

燕子养殖区为位于本决议第2条第1款所规定边界以外300米范围之外,以及现有国防、安全用地和经权限机构批准的国防、安全规划用地的区域。

第四条. 在将养殖场迁出禁止养殖区域时的支持政策

1. 支持对象

组织、个人拥有养殖场所(养殖 燕子 除外),且该养殖场所建成和运营在本决议生效日前,在本决议第2条规定的不允许养殖区域内运营的,将获得搬迁出不允许养殖区域或者停止运营的支持,并获得职业转换支持。

2. 支持条件

a) 养殖场在本决议生效日前已经建设并运营,并且正在本决议第二条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内运营。

b) 接受培训以从养殖业转向其他职业的人,必须持有由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并承诺在接受支持后至少五年从事已培训的转型职业。

c) 对本条第3款规定的支持内容的支持,应在完成将养殖场迁出本决议第2条规定的不允许养殖区域后,或者停止运营、经乡镇人民委员会确认的转业之后实施。

3. 支持内容和标准

a) 支持将畜牧迁移至符合规定的新地点的总费用的50%;每个养殖场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百万越南盾。

b) 支持从事养殖转向其他行业的培训费用的100%;每人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基本工资。

4. 资金来源

a) 国家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按现行预算分配及第106/2024/NĐ-CP号法令第11条第1款关于提高养殖效益支持政策的规定执行。

b) 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筹资来源。

c) 根据第106/2024/NĐ-CP号法令实施政策的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应按照第89/2025/QH15号《国家预算法》、第58/2024/QH15号《公共投资法》及其指导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5条 实施机构

1. 省人民代表大会将本决议的实施交由省人民委员会负责推进。

2.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代表团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决议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6条 生效

1. 本决议自2026年7月28日起生效。

2. 下列决议自本决议生效之日起失效:

a) 2024年12月27日省人民议会通过的第28/2024/NQ-HĐND号决议,规定了省内 An Giang 的养殖区域;

b) 2022年8月5日省人民议会通过的第22/2022/NQ-HĐND号决议,规定了不允许养殖的区域、将养殖场搬迁出不允许养殖区域的支持政策以及省内 Kiên Giang 的养殖区域。

3.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本决议引用的文件被修改、补充或替换,应按照修改、补充或替换后的文件执行。

第七条 过渡条款

1. 燕屋 属于必须停止运营或按照规定搬迁至适当地点的情况:

a) 燕屋在An Giang省范围内的区域,在重新安排前自2025年1月6日之后至本决议生效前已开展的活动,不属于燕子省人民议会于2024年12月27日通过的第28/2024/NQ-HĐND号决议所规定的An Giang养殖区范围。

b) 燕屋在Kiên Giang省范围内的区域,在重新安排前自2022年8月15日之后至本决议生效前已开展的活动,不属于燕子省人民议会于2022年8月5日通过的第22/2022/NQ-HĐND号决议所规定的不允许养殖区域,也不适用于将养殖场迁出不允许养殖区域的支持政策及Kiên Giang省范围内的燕子养殖区。

2. 对于本决议生效前已运营的燕屋,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燕屋,也不属于本决议第3条规定的燕子养殖区,应保持现状,不得扩建;位于居民区内的燕屋,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的燕屋,需按照2020年第13/ND-CP号法令第25条第2款b点的规定执行。

本决议已由An Giang省第XI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6年7月28日通过。

收件人:- 国会常务委员会;- 政府;- 农业与环境部;- 司法部 文书检查局及法律执行组织;- 省党委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委员会;- 越南祖国阵线省委员会;- 省国会代表团;- 省人民议会代表;- 省级各部门、委员会、社会团体;- 各乡、镇、特区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 各乡、镇、特区人民委员会;- 省公报;- An Giang省电子信息门户网站;- 省国会代表团及人民议会办公室电子信息网站;- 存档:办公厅、人民议会事务办公室。代主席 副主席 Lê Hồng Thắ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