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963 11 59 52 Ms La Zalo 立即订购 联系我们
在线人数: 0 今天: 0 总访问量: 0

相关法律 › 经营、税务 › 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109/2025/QH15)

2025年个人所得税法(109/2025/QH15)

第109/2025/QH15号法律

编号
109/2025/QH15
文件类型
法律
颁布机关
国会
颁布/通过日期
10/12/2025
生效日期
01/07/2026
状态(依据 vbpl.vn)
部分失效

Yến Sào Quang Minh 备注

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自2026年纳税期起适用)。

这是文件颁布时的全文。该文件此后已被修订、补充,或部分条款已失效;如需了解现行内容,请查看 vbpl.vn 上的更新版本。

来源: 国家法律文件数据库(vbpl.vn)

29条目录

来源:国家法律文件数据库(vbpl.vn)的越南语原文;本页已自动翻译为此语言。

国会

法律号:109/2025/QH15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法律

个人所得税

根据经第203/2025/QH15号决议修改和补充若干条款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

国会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章 共同规定

第1条 调整范围

本法规定纳税人、应税所得、免税所得、减税及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

第二条 纳税人

1.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指根据本法第三条规定,在越南境内和境外产生应税所得的居民个人,以及根据本法第三条规定,在越南境内产生应税所得的非居民个人。

2. 居民个人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人:

a) 在越南居住183天或以上,按公历一年计算,或按从首次在越南居住之日起连续12个月计算;

b) 在越南有常住住所,包括有注册常住户口或根据租赁合同在越南租房居住。

3. 非居民个人是指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条件的个人。

4. 政府对本条款作出详细规定。

第3条 应税收入

个人应纳税所得包括以下类型的收入,但本法第4条规定免税的收入除外:

1. 经营所得,包括:

a) 来自商品、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

b) 持有法律规定的执业许可证或执业证书的个人独立执业所得;

c) 来自与组织进行代理、经纪、合作经营活动的收入;

d) 来自电子商务业务活动、基于数字平台的经营收入。

2. 工资、薪酬收入,包括:

a) 工资、薪酬及具有工资、薪酬性质的各项款项;

b) 报酬以及以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各种福利;

c) 其他补贴、津贴、收入,但不包括以下项目:根据有关优待有功人员的法律规定的补贴、津贴;国防、公安补贴;对行业、职业或工作场所存在有害、危险因素的岗位的有害、危险补贴;根据法律规定的吸引补贴、地区补贴;由越南驻外机构支付的补贴、津贴、生活费;突发困难补助、工伤、职业病津贴、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次性补助、因劳动能力下降的补助、一次性退休补贴、按月遗属补助以及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其他补助;离职补助、失业补助;具有社会救助性质的补助及政府规定的不属于工资性质的其他补贴、津贴、收入。

3. 来自资本投资的收入,包括:

a) 借贷利息;

b) 股息收益;

c) 来自其他形式的资本投资收入。

4. 资本转让收入,包括:

a) 来自经济组织股权转让的收入;

b) 来自证券转让的收入;

c) 来自其他形式的资本转让收入。

5. 不动产转让收入,包括:

a) 来自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土地财产转让的收入;

b) 来自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收入;

c) 来自土地租赁权、水面租赁权转让的收入;

d) 来自以任何形式的不动产转让的其他收入。

6. 奖励收入,包括:

a) 彩票中奖;

b) 促销活动中奖;

c) 赌注中奖;

d) 游戏、竞赛及其他中奖形式的收入,但不包括赌场中奖。

7. 来自版税的收入,包括:

a) 来自转让、转授权使用知识产权对象的收入;

b) 来自技术转让的收入。

8. 来自特许经营的收入。

9. 来自继承、赠予的收入,包括证券、经济组织或经营单位的出资份额、不动产及需登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

10. 其他收入,包括:

a) 来自转让越南国家互联网域名“.vn”的收入;

b) 来自转让温室气体减排成果、碳信用的收入;

c) 来自依法转让拍卖所得车牌号码的收入;

d) 来自转让数字资产的收入;

đ) 来自转让金条的收入。

政府规定应纳税金条的价值门槛、征税时间以及对金条转让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调整,以符合黄金市场管理的进程。

11. 政府规定本条款的具体细则以及按非现金、非越南盾收入换算应纳税收入的方法。

第4条 免税收入

1. 从配偶之间、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公公婆婆与媳妇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财产转让、继承、赠与所得。

2. 在个人在越南仅拥有唯一住房或唯一土地的情况下,从转让住房、住房用地使用权及附属于住房用地的财产所得。

3. 来自个人使用权土地价值的收入,由国家分配土地。

4. 家庭或个人直接生产的粮食作物、种植林木、畜牧、水产养殖、捕捞产品的收入,未经过加工成其他产品或仅经过简单加工;食盐生产;合作社成员、农业合作联合社成员的股息收入;与企业签订“百万亩示范田”合同的农民、生产林木、养殖水产的个人收入。

5. 家庭或个人从国家分配用于生产的农业用地转让中获得的收入。

6. 来自政府债券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存入信贷机构的存款利息、人寿保险合同的收益。

7. 来自侨汇的收入。

8. 夜班工资、加班工资、工资、支付给根据法律规定无休假的日子的工资。

9. 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工资;由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自愿养老基金支付的收入。

10. 奖学金收入,包括:

a) 从国家预算获得的奖学金;

b) 从国内外组织根据该组织的助学项目获得的奖学金。

11. 来自寿险、非寿险合同赔偿、工伤赔偿金、国家赔偿款及其他法律规定赔偿款项的收入。

12. 从经国家机关批准设立或认可的慈善组织和基金获得的收入,该组织或基金以慈善、人道为目的,不以盈利为目标。

13. 来自外国援助的收入,用于慈善、人道目的,以政府和非政府形式,由有权国家机关批准。

14. 越南籍船员在外国船公司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越南船公司工作所获得的工资收入。

15. 个人作为船东、享有使用船舶权利的个人以及在船上工作的个人,从直接提供货物、服务以支持远洋捕捞、渔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

16. 个人因首次转让经认可温室气体减排成果所获得的收入,个人被授予碳信用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果、碳信用;绿色债券利息收入;绿色债券发行后首次转让的收入。

17. 来自执行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的工资、报酬收入。

18. 来自科学、技术和创新任务成果在法律规定下商业化时的著作权收入,根据科学、技术和创新法及知识产权法。

19. 个人投资者、专家从创新创业项目、创新创业企业创始人收益、个人投资者参与创投基金的收入。

20. 来自在越南ODA无偿资助项目、外国非政府组织项目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报酬收入;在联合国系统国际组织驻越南代表机构工作的越南公民;参加联合国维和部队的个人收入。

21. 个人作为私营企业主,或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业主,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收入。

22. 政府对本条款作出具体规定。

第5条 其他免税、减税的情况

1.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疫情、火灾、事故、重大疾病等影响其纳税能力的,可按损失程度减免税款,但不得超过应纳税额。

2. 对符合以下情况的高素质数字技术工业人才个人,其工资、薪金收入可在5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a) 来自集中数字技术园区内数字技术工业活动项目的收入;

b) 来自重点数字技术产品、半导体芯片、人工智能系统的研发和生产项目的收入;

c) 来自数字技术工业人才培训活动的收入。

3. 对于从事高科技人员在实施高科技或战略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时的工资、薪金收入,或者属于法律规定的高科技优先发展技术目录或战略技术目录、战略技术产品目录的收入,个人所得税在5年内免征。

4. 对持有期限自购入之日起满2年的根据证券法律规定设立的开放式基金份额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 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证券法》设立的房地产投资基金中分得的收益,个人所得税减免50%,减免期限由政府规定。

6. 政府规定本条款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6条 个人所得税管理

根据本法规定,政府规定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按年度计算纳税期,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其他所得按发生一次计算纳税期;确定应纳税收入的时间;税款结算;对已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或未达到应纳税额的情况进行退税;根据《税收管理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报代缴纳税的责任。

第二章 居民个人纳税依据

第7条 个人所得税对经营收入的规定

条款修改和补充

1. 居住个人有生产、经营活动且年度营业收入在500百万越南盾及以下的,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政府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整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营业收入额度,以适应各时期的经济社会情况。

2. 居住个人经营收入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的年度营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额,通过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计算。其中:

(a) 应纳税所得额按销售的商品、服务收入减去与本计税期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确定;

(b) 年度营业收入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至3亿越南盾的经营个人,税率为15%;

c) 年营业收入在3亿至50亿越南盾之间的个体经营者:税率为17%;

d) 年营业收入超过50亿越南盾的个体经营者:税率为20%。

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从租赁不动产所得的收入不适用本款规定的纳税计算方法。

3. 年营业收入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水平至3亿越南盾的个体经营者,可以选择按本条第2款a项和b项的规定缴税,或者按税率乘以应税收入缴税。应税收入和税率的确定如下:

a) 应纳税收入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超出部分确定;

b) 商品分销、供应:税率0.5%;

c) 服务、施工但不包括材料包干:税率2%。仅租赁财产、保险代理、彩票代理、多层次销售代理活动适用税率5%;

d) 生产、运输、与商品相关的服务、包括材料包干的施工:税率1.5%;

đ) 提供数字信息内容产品和服务的活动,如娱乐、电子游戏、数字电影、数字图片、数字音乐、数字广告:税率5%;

e) 其他经营活动:税率1%。

4. 个人出租不动产,住宿经营活动除外,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超出部分 × 税率5%确定。

5. 政府对本条款进行详细规定。

第8条 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

1. 居民个人从工资薪金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应以本条第2款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不论收入支付地如何,乘以本法第9条规定的分级累进税率表中的税率。

2. 工资薪金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间实际取得的本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应税收入总额,减去(-)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某些行业职业责任保险强制性缴纳部分、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购买自愿养老保险、寿险费用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限额,以及本法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的扣除项目。

3. 确定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的时间为组织、个人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时间,或纳税人实际收到收入的时间。

第9条 分级累进税率表

1. 分级累进税率表适用于本法第8条第2款规定的应纳税所得。

2. 分级累进税率表规定如下:

税级应纳税所得额/年(百万越南盾)应纳税所得额/月(百万越南盾)税率(%)
1至120至105
2超过120至360超过10至3010
3超过360至720超过30至6020
4超过720至1,200超过60至10030
5超过1,200超过10035

第10条 免税额

1. 免税额是指个人居民纳税人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税前,可从其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金额。免税额包括:

a) 纳税人的减免额为每月15,5百万越南盾(每年186百万越南盾);

b) 每位受抚养人的减免额为每月6,2百万越南盾。

2. 根据物价、收入的变动,政府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规定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家庭减免额水平,以符合各时期的经济社会状况。

3. 对受抚养人的家庭减免额的确定,遵循每位受抚养人只可计入一名纳税人的原则。

4. 受抚养人是指纳税人有养育义务的人,包括:

a)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人;

b) 无收入或收入不超过财政部长规定标准的个人,包括在大学、专科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或职业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的配偶;已过劳动年龄或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其他无依靠、需要纳税人直接抚养的人。

第11条 对慈善、人道捐款及其他扣除项目的减免

居住个人在计算工资、薪金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以下项目:

1. 慈善、人道捐款,包括:

a) 对特别困难儿童、残疾人和无依无靠的老人的照顾、养育机构或设施的捐款;

b) 向慈善基金、人道基金、助学基金的捐款;

c) 向经法律规定成立并运作、具有募集资助功能的组织的捐款。

本款规定的组织、机构和基金必须经有权国家机关批准设立或认可,其运作目的为慈善、人道、助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2. 纳税人及其纳税人附属人的医疗、教育-培训支出可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在计算纳税前从收入中扣除。

3. 本条规定的支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凭证条件,并且不得由其他来源支付。

4. 政府对本条款作出详细规定。

第12条 个人所得税对资本投资所得的征税

1. 对居民个人资本投资所得的税款按应纳税所得额乘以5%的税率计算。

2. 资本投资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按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每次取得的应税资本投资总收入。

3. 确定资本投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为组织或个人支付收入给纳税人之时,或纳税人实际收到收入之时。

4. 政府对本条款作出详细规定。

第13条 个人所得税对资本转让所得的征税

1. 对居住个人从资本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根据每次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来确定。其中,资本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转让价格减去购入价格及与产生资本转让所得相关的合理费用来计算。

在无法确定购入价格及与资本转让相关的费用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按转让价格乘以2%的税率计算。

2. 对从证券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根据每次转让的转让价格乘以0.1%的税率来确定。

3.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时间为交易完成的时间,依照法律规定。

4. 政府对本条款作出详细规定。

第14条 从房地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1. 对于居民个人的房地产转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根据转让价格乘以2%的税率来确定。

2. 确定房地产转让应纳税收入的时间为转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生效的时间或房地产使用权、所有权登记时间。

3. 政府对本条款作具体规定。

第15条 奖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1. 对于居民个人的奖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应纳税收入乘以10%的税率来确定。

2. 奖金应纳税收入是指纳税人每次中奖所获得奖金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部分。

3. 确定奖金应纳税收入的时间为组织或个人支付收入给纳税人的时间。

第16条 个人所得税关于版权收入的征收

1. 居民个人版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乘以5%的税率计算。

2. 版权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在按照每个合同转让、授权使用知识产权对象或技术转让时所获得收入中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部分。

3. 确定版权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为支付收入给纳税人的组织或个人支付收入的时间。

第17条 个人所得税关于特许经营收入的征收

1. 居民个人特许经营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乘以5%的税率计算。

2. 从特许经营获得的应税收入是纳税人根据每个特许经营合同收到的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收入部分。

3. 确定从特许经营获得的应税收入的时间点是组织或个人支付收入给纳税人的时间点。

第18条 个人继承和赠与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1. 居民个人的继承和赠与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按应税收入乘以10%的税率计算。

2. 从继承和赠与获得的应税收入是纳税人每次收到的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继承或赠与资产价值部分。

3. 确定应税收入的时间点规定如下:

a) 对于继承收入,是纳税人收到继承的时间点;

b) 对于来自收受礼品的收入,应以赠与者向纳税人赠与之时或纳税人收到收入之时为时点。

4. 政府对本条款作出详细规定。

第19条 其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1. 居民个人其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根据本法第3条第10款的a、b、c项规定,由应税收入乘以5%的税率确定。其中,应税收入是指纳税人按每次发生获得收入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部分。

2. 居民个人其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根据本法第3条第10款的d、đ项规定,由转让价款乘以0.1%的税率确定。

3. 确定应税收入的时间为组织或个人支付收入给纳税人的时间,或纳税人收到收入的时间。

4. 政府对本条款作出详细规定。

第三章 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依据

第二十条 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1. 非居民个人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本条第2款规定的经营活动收入乘以本条第3款规定的税率确定。

2. 收入是指个人获得的全部销售货款、加工费、提供服务的费用,包括补贴、附加费用和额外费用,无论是否已经收到款项,包括买方替非居民个人支付但未被偿还的费用。

如果合同协议中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则应纳税收入应换算为非居民个人从在越南提供货物、服务中以任何形式获得的全部金额,不论经营活动进行的地点如何。

3. 税率:

a) 分销、提供货物:1%;

b) 服务、建筑不包含材料承包:5%;

c) 生产、运输、与货物相关的服务、包含材料承包的建筑:2%;

d) 提供数字内容产品和服务的娱乐、电子游戏、数字电影、数字图片、数字音乐、广告:5%;

đ) 其他经营活动:2%。

第21条 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

非居民个人从工资、薪金收入中取得的个人所得税,由非居民个人因在越南从事工作而获得的工资、薪金总额乘以税率20%来确定,不区分收入支付地点。

第二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对资本投资收入的征收

非居民个人的资本投资所得个人所得税,由非居民个人从对越南的组织、个人的资本投资中获得的收入总额乘以税率5%来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对资本转让所得的征收

1. 对非居民个人的资本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逐次计算,不论转让是在越南进行还是在国外进行。其中,资本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按转让价格减去购买价格及与在越南组织或个人进行资本转让所得相关的合理费用来确定。

如果无法确定购买价格及与资本转让相关的费用,则个人所得税按在越南组织或个人处的资本转让价格乘以2%的税率计算。

2. 对非居民个人的证券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转让价格乘以0.1%的税率计算。

3. 政府对本条款作具体规定。

第24条 个人所得税关于不动产转让收入

1. 非居民个人从房地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转让价格乘以税率2%计算。

2. 政府对本条款作出具体规定。

第25条 个人所得税适用于版权收入、特许经营收入

1. 非居民个人从版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在越南每个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对象使用权转让合同中超出2000万越南盾的部分收入乘以税率5%计算。

2. 非居民个人从特许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在越南每个特许经营合同中超出2000万越南盾的部分收入乘以税率5%计算。

第26条 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中奖、继承、赠与所得

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居民从中奖、继承、赠与所得的收入按每次在越南中奖、继承、赠与的金额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部分乘以10%的税率计算。

第27条 个人所得税对其他收入

1. 根据本法第3条第10款a、b、c项规定的非居民个人其他收入,个人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乘以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超过2000万越南盾的部分。

2. 根据本法第3条第10款d、đ项规定的非居民个人其他收入,个人所得税按转让价值乘以0.1%的税率计算。

3. 政府对本条款作具体规定。

第28条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点

1. 根据本法第20条规定的收入,确定应税收入的时间为非居民个人收到收入之时或开具商品销售、提供服务发票之时。

2. 根据本法第21、22、25、26和27条规定的收入,确定应税收入的时间为越南境内组织、个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收入之时,或非居民个人收到收入之时。

3. 根据本法第23条规定的收入,确定应税收入的时间为交易根据法律规定完成之时。

4. 根据本法第24条规定的收入,确定应税收入的时间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转让生效之时,或不动产使用权、所有权登记之时。

5. 政府对本条款进行详细规定。

第四章 执行条款

第29条 执行条款

1. 本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但本条第2款的规定除外。

2. 与居民个人的经营收入、工资薪金收入相关的规定,自2026年纳税年度起适用。

3. 《个人所得税法》第04/2007/QH12号已根据第26/2012/QH13号法、第71/2014/QH13号法、第31/2024/QH15号法、第48/2024/QH15号法、第56/2025/QH15号法、第71/2025/QH15号法、第93/2025/QH15号法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失效;但涉及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相关规定自2026年度纳税期起失效。

4. 如果本法与《首都法》、国会决议以及《政府组织法》第10条第8款h项规定的方案之间在税收优惠规定上存在差异,应依照《首都法》、国会决议及《政府组织法》第10条第8款h项规定的方案执行。如果本法规定的优惠更优,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最有利的优惠。

本法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0日通过。

国会主席 (已签署) 陈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