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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13/2020/NĐ-CP – 畜牧法实施细则

《畜牧法》详细实施法令

编号
13/2020/NĐ-CP
文件类型
法令
颁布机关
政府
颁布/通过日期
21/1/2020
生效日期
05/03/2020
状态(依据 vbpl.vn)
部分失效

Yến Sào Quang Minh 备注

该法令设有关于养燕、燕屋和燕产品管理的专门规定。

现行有效,已修订两次:第一次为第46/2022/NĐ-CP号法令;第二次为第32/2026/NĐ-CP号法令,修订畜牧和兽医领域的各项法令,自2026年1月21日起生效。

如需了解现行内容,请使用2026年合并文本 23/VBHN-BNNMT(链接见下方“来源”)。

这是文件颁布时的全文。该文件此后已被修订、补充,或部分条款已失效;如需了解现行内容,请查看 vbpl.vn 上的更新版本。

来源: 国家法律文件数据库(vbpl.vn) · 2026年合并文本 23/VBHN-BNNMT(政府门户网站上的PDF文件)

35条目录

来源:国家法律文件数据库(vbpl.vn)的越南语原文;本页已自动翻译为此语言。

政府 - 号: 13/2020/NĐ-CP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河内,2020年1月21日

法令

详细指导畜牧法

根据2015年6月19日的政府组织法;

根据2018年11月19日的《畜牧法》;

依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的建议;

政府颁布了详细指导畜牧法的法令。

第一章 共同规定

第1条 调整范围

本法令详细指导《畜牧法》第14条第4款、第19条第3款、第38条第3款、第39条第4款、第41条第5款、第43条第8款、第45条第5款、第52条第2款、第53条第4款、第58条第4款、第62条第2款、第63条第2款、第64条第4款、第67条第3款、第68条第2款、第78条第5款的内容。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法令适用于与越南领土上的畜牧业相关的越南组织、个人以及外国组织、个人。

补充条款

第三条 词语解释

在本法令中,下列词语理解如下:

1. 完全混合饲料、浓缩饲料中的主要成分为粗蛋白和总赖氨酸;宠物动物完全混合饲料中的主要成分为总蛋白;在其他畜牧饲料中,饲料原料是决定产品用途和性质的物质,由生产者在随附技术文件或产品标签上公布。

2. 安全指标是指规定在饲料中允许的最大限量,以避免对畜禽、人类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饲料中的安全指标包括:毒素、有害微生物、重金属以及在相应国家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指标。

3. 养殖场所是指用于养殖生长或繁殖畜禽的场所。养殖场所包括:大型、中型、小型养殖场;家庭养殖。

4. 饲料生产单位是指从事部分或全部饲料加工、制作活动的单位。

条款修改和补充

5. 畜禽单位系数是用于将家畜、家禽数量直接换算为畜禽单位的常数。

条款修改和补充

6. 扩音器是用于引诱燕子的音响设备,安装在燕子出入口外。

7. 燕屋是新建或改建用于养殖燕子的建筑物。

8. 燕鸟人工繁殖是指燕子的人工孵化和饲养活动。

9. 燕子产品是燕窝、种蛋、燕子种苗。

10. 畜禽粪污处理产品是指具有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用于处理畜禽粪污的产品。

条款修改和补充

条款修改和补充

第4条 本条例行政手续办理的一般规定

1. 提交行政手续申请材料:根据行政机关受理和结果反馈的条件,组织或个人可以直接提交一份申请材料,或通过邮政服务、网络环境(国家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在线公共服务、电子软件、电子邮件、传真)提交。

申请材料提交的规定如下:

a) 直接提交材料或通过邮政服务提交材料的情况:材料组成部分必须是原件、认证复印件或附带原件以备核对的非认证复印件;

b) 通过网络环境提交材料的情况:材料组成部分必须从原件扫描或拍照。

2. 行政手续完整材料答复时间:

a) 直接提交材料的情况:在接收材料时,行政手续办理机构检查材料组成部分,并接收组成部分完整的材料;如果材料组成部分不完整,则退回给组织或个人以补充、完善材料;

b) 通过邮政服务或网络环境提交申请的情况: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政手续处理机关应审查申请的完整性;如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完整性要求,行政手续处理机关应通知组织或个人补充、完善申请。

3. 行政手续费用缴纳方式:组织、个人办理行政手续应按照现行规定直接在行政手续处理机关缴纳费用,或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缴纳。

4. 行政手续结果返还方式:行政手续处理机关应将行政手续处理结果直接返还给接收申请的地点,或通过邮政服务或网络环境返还。

5. 如果本法令的规定与本条第1、2、3和4款的规定不一致,则应遵循本法令的规定。

条款修改和补充

6. 如果文件为外文原件,必须附有经过认证的越南语译本。

7. 组织或个人对已提交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养殖动物品种

条款修改和补充

第5条 关于养殖动物品种基因资源的收集、保存、开发和利用的规定

1. 养殖动物品种基因资源的调查和收集规定如下:

a)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主导,配合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科学技术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勘察、收集和保存新发现的养殖动物品种基因资源;

b)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成立评估委员会,对新发现的养殖动物品种基因资源的基因本质和生物学特性进行初步评审和评价;

c) 当发现新的畜禽品种基因资源时,组织和个人不得屠宰、买卖或销毁。发现新的畜禽品种基因资源的省级人民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保存、保护该新的畜禽品种基因资源,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d) 组织和个人在农业农村部鉴定评估之前,不得私自出口、研究或与外国组织和个人一同使用新的畜禽品种基因资源。

2. 畜禽品种基因资源的保护规定如下:

a) 畜禽品种基因资源保护活动应遵守生物多样性法律法规;

b) 根据评估结果,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选择具有不同于现有畜禽遗传资源的畜禽遗传资源,以进行保护,纳入国家基因库计划,进行研究,应用于选育、繁殖活动,并更新至国家畜禽遗传资源数据库;

c)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每年制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计划。

3. 畜禽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规定如下:

a) 当生产和市场有需求时,可开发和利用畜禽遗传资源;

b) 被纳入开发和利用的畜禽遗传资源将从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名单中移除;

c)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主持,会同有关主管机构对家畜品种基因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审查和批准;

d) 合作研究和获取家畜品种基因资源的组织和个人,应按照2017年5月12日政府第59/2017/NĐ-CP号法令关于基因资源获取管理及利用基因资源成果利益分享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需要保护的家畜品种目录

1. 列入需要保护的家畜品种目录的品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个体数量或血统群体数量极少,存在高度近亲繁殖风险;

b) 个体数量在近5年内观察或估算减少至少50%,或者预计在未来5年内将减少至少50%。

2. 需要保护的畜禽品种目录规定在本法令附录二中。

3. 按照本法令第8条的规定更新需要保护的畜禽品种目录。

第7条 禁止出口的畜禽品种目录

1. 被列入禁止出口的畜禽品种目录的品种需满足以下标准:

a) 本土畜禽品种,具有珍贵、稀有的基因资源;

b) 具有越南独特性、特有性。

2. 禁止出口的畜禽品种目录规定在本法令附录三中。

3. 按照本法令第8条的规定更新禁止出口的畜禽品种目录。

第8条 更新需要保护的畜禽品种目录、禁止出口的畜禽品种目录

1. 每年,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审核并建立更新需要保护的畜禽品种目录、禁止出口的畜禽品种目录的档案。

2. 资料组成包括:

a) 对需要保护的家畜品种名录、禁止出口的家畜品种名录的检查和评估结果;

b) 提出将家畜品种列入或移出需要保护的家畜品种名录、禁止出口的家畜品种名录的组织或个人申请(如有);

c) 关于拟列入或移出需要保护的家畜品种名录、禁止出口的家畜品种名录的家畜品种名称及分布地点的信息;

d) 关于将家畜品种列入或移出需要保护的家畜品种名录、禁止出口的家畜品种名录必要性的说明。

3.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成立更新需保护畜禽品种名录和禁止出口畜禽品种名录的资料评审委员会,包括以下成员:

a)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畜牧局及相关单位;

b)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代表;

c) 科学与技术部代表;

d) 畜禽品种领域专家。

4.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根据评审结果,向政府提交审议,决定是否按照简化程序修改、补充需保护畜禽品种名录和禁止出口畜禽品种名录。

第三章 饲料

条款修改和补充

第9条 饲料生产条件

1. 《畜牧法》第38条第1款c项的规定,具体如下:

生产线、与饲料接触的设备必须使用易于清洁的材料,不得造成交叉污染,不得将有害物质从设备迁移到饲料中;饲料储存区域应保证通风,有足够的光照以便肉眼观察,并有防潮措施,以免影响产品质量;微生物生物量生产场所必须配备用于创造培养环境、储存和培养微生物的设备。

2. 《畜牧法》第38条第1款b项的规定如下详细说明:

饲料生产基地必须采取措施控制可能污染产品的杂质(砂砾、金属、灰尘);采取措施控制、防止动物侵入生产区域和产品储存区域;采取措施防治白蚁和虫害;采取废物收集和处理措施,以避免产品污染并保证环境卫生;采取措施保障生产人员和生产区参观人员的安全与卫生。

条款修改和补充

第10条 商业饲料和定制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的颁发、重新颁发及撤销

1. 具有权限的机构颁发、重新颁发及撤销商业饲料和定制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的规定如下:

a) 畜牧局根据进口方的要求,对生产添加剂饲料的生产企业;同时生产添加剂饲料和其他饲料的企业;出口饲料生产企业,颁发、重新颁发或收回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书;

b) 农业和农村发展厅对辖区内的饲料生产企业,除本款a项规定的情况外,颁发、重新颁发或收回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书。

2. 申请颁发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书的材料包括:

a) 按本令附属附件I所附的表格01.TACN填写的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书申请书;

b) 按本令附属附件I所附的表格02.TACN填制的生产条件说明书。

c) 生产单位按照本法令附带发布的附录I样表03.TACN的质量控制流程;

d) 传统饲料生产单位及单一原料生产单位的饲料生产流程摘要。

3. 商业饲料、定制饲料生产资格证书的颁发程序和手续规定如下:

a) 组织或个人将本条第2款规定的资料提交本条第1款规定的主管机关;

b) 对于完全混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饲料的生产企业:

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管机关审核资料内容。

如果资料不符合要求,主管机关要求组织或个人补充、完善资料。

如果资料符合要求,主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估组,对饲料生产企业的实际条件进行评估,按照本条例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并根据本条例附录I的第05.TACN表格制作记录。

如果机构不符合条件,自评估记录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或个人应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结果报告提交有权机关,以便进行审查并重新评估实际条件(如有必要)。

如果机构符合条件,自实际条件评估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机关应根据本法令附录I中附带的06.TACN表格颁发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书;若拒绝,必须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c) 对于以商业目的按订单生产(生产、初加工、加工)传统饲料的机构:

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主管机关应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如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主管机关应根据本法令附录I附表06.TACN的样式颁发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如予以拒绝,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说明理由;

d) 如果进口国要求评估实际条件以颁发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主管机关应按照本款b项的规定执行。

4. 申请重新颁发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的申请材料包括:

a) 根据本法令附录I附表01.TACN样式填写的申请重新颁发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申请书;

b) 用于证明在证书中涉及组织或个人信息(机构名称、生产基地地址、总部地址)变更的情况的相关变更内容的文件。

5. 重新颁发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的程序和手续规定如下:

a) 组织或个人将本条第4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至本条第1款规定的有权机关;

b) 自收到完整、合法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机关应按本法令附录I附附表06.TACN的样式重新颁发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如拒绝,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并说明理由。

6. 如果已经获得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的场所变更生产地点,组织或个人必须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办理手续。

7. 撤销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

本条第1款规定的主管部门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作出撤销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的决定,并通过大众传媒公布,在以下情况下适用:

a) 场所属于《养殖法》第39条第3款a项和c项规定的情形;

b) 场所不再具备《养殖法》第38条第1款和本条例第9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与主管部门约定的期限内改正。

8. 家庭或个体经营者为商业目的生产传统饲料(生产、初加工、加工)的生产基地,不需要获得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书。

9. 为颁发、重新颁发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书、监督评估维持饲料生产条件而进行的评估活动费用,由申请的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关于收费和费用的规定支付。

条款修改和补充

第11条 实地评估饲料生产条件

1. 饲料生产条件实地评估包括:

a) 颁发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书的条件评估;

b) 维持饲料生产条件的监督评估。

2. 饲料生产条件评估的内容按本法令附录I随附的表格04.TACN规定。

3. 本法令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有权国家机关成立畜禽饲料生产企业实际条件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包括组长和成员,符合以下要求:

a) 对于评估组组长:为处级以上领导或具有至少5年畜禽饲料管理国家公务经验的公务员;

b) 对于成员:至少有1名成员接受过由畜牧局组织的畜禽饲料生产实际条件评估培训;至少有1名成员具有畜牧领域大学及以上学历。

4. 畜禽饲料生产企业实际条件评估是对企业现场进行观察;查阅和审查资料、档案;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5. 畜禽饲料生产条件保持监管评估的频率规定如下:

a) 监督评估饲料生产条件的频率为每24个月一次。对于本条例第10条第3款c项规定的机构,应在颁发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首次监督评估;

b) 如果饲料生产企业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ISO)、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同等认证证书,则监督评估的频率为每36个月一次;

c) 如果发现养殖场有违反饲料相关法律的迹象,有权机关应进行突击检查、评估和监督。

第12条 含抗生素的饲料

1. 对部分幼龄动物使用含抗生素饲料以预防疾病的标准如下:

a) 重量不超过25公斤或从出生到60天龄的仔猪;

b) 01至21天龄的鸡、鸭、鹅、鹌鹑;

c) 从出生到30天龄的兔;

d) 从出生到6个月龄的小牛、小水牛。

2. 只能在生产混合饲料供牲畜、家禽食用及反刍动物精料时使用抗生素。

3. 对动物预防性使用抗生素的规定如下:

a)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对人类治疗特别重要的抗生素类兽药,经批准用于动物预防目的的,可流通并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

b)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对人类治疗非常重要的抗生素类兽药,经批准用于动物预防目的的,可流通并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

c)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建议对人类治疗重要的抗生素类兽药,经批准用于动物预防目的的,可流通并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d) 含有抗生素的兽药,不属于本款第 a、b、c 项规定的,在用于动物的预防疾病目的下已获准流通并使用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4.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公布本条第 3 款第 a、b、c 项规定的抗生素名单。

第 13 条 进口未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电子信息门户上公布信息的饲料

1. 许可机构:

畜牧局是批准进口未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电子信息门户上公布信息的饲料的许可机构,用于在博览会、展览会上展示,饲养适应性动物,进行研究、试验,作为实验室分析样品或用于生产、加工以出口为目的。

2. 为在展会、博览会上展示而进口饲料的申请材料包括:

a) 根据本法令附带的附录 I 07.TACN 表格提交的在展会、博览会上展示饲料的进口申请表;

b) 证明在越南组织或参加展会、博览会的文件。

3. 为适应性饲养而进口饲料的申请材料包括:

a) 根据本法令附带的附录 I 07.TACN 表格提交的适应性饲养饲料的进口申请表;

b) 登记机构关于适应性饲养动物的类型、数量、饲养时间、饲养地点及饲养目的的声明表。

4. 为科研、试验服务而进口饲料的申请材料包括:

a) 申请进口饲料以用于研究或试验的申请书,按照本法令附带发布的附录I表格07.TACN填写;

b) 研究或试验计划书,按照本法令附带发布的附录I表格08.TACN填写。

5. 用于实验室分析的饲料进口资料包括:

a) 申请进口饲料用于实验室分析的申请书,按照本法令附带发布的附录I表格07.TACN填写;

b) 分析服务使用协议文本,由一方为国内实验室或企业,另一方为出口国的实验室、企业或饲料管理机构签署,其中承诺进口样品不用于商业活动。

6. 用于生产、加工以出口为目的的饲料进口资料包括:

a) 按照本法令附带的附录 I 的 07.TACN 表格提交的用于生产、加工并以出口为目的的饲料进口申请表;

b) 符合越南法律关于进口货物用于生产、加工以出口为目的的规定的生产、加工饲料出口合同。

7.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电子信息门户尚未公布信息的饲料进口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如下:

a) 组织或个人将按本条第 2、3、4、5 或 6 款规定的进口目的提交的文件送交畜牧局。

b) 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畜牧局应按照本法规附带的附录I中范例09.TACN签发饲料进口许可证;如拒绝,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说明理由。

条款修改和补充

第14条 出口国实验室检测方法的认可评估

1. 当出口国实验室的饲料检测方法符合以下条件时,畜牧局予以认可:

a) 需由国家认可机构或国际认可组织认可其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际标准ISO/IEC 17025,或由出口国主管机关指定、承认,其中认可范围包括饲料或食品;

b) 具备与检测方法和国际标准ISO/IEC17025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c) 有经过鉴定、确认使用价值的饲料检验方法。

2. 进口饲料的组织或个人如有需求,申请认可出口国实验室的饲料检验方法,应向畜牧局提交注册文件。文件包括:

a) 按本法令附录I附带的第10号样表申请认可出口国实验室饲料检验方法的申请书;

b) 出口国实验室经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际标准 ISO/IEC 17025 的证书,或出口国主管机构的指定、认可文件。

c) 适用于检测方法的机械设备清单,包括以下信息:机械设备名称;投入使用时间及校验、校准时间,并附有由出口国检验实验室提供的有效检验、校准证书;

d) 检测流程及验证、确认检测方法在饲料样品上应用价值的资料,由出口国检验实验室提供;

đ) 由出口国检验实验室提供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结果(如有)。

条款修改和补充

3. 出口国实验室饲料检测方法认可程序规定如下:

自收到完整文件之日起30天内,畜牧局对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实验室组织实地评估(如有必要)。如果审查和评估结果符合要求,畜牧局将发布决定,承认出口国实验室的饲料检验方法;如被拒绝,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并说明理由。

承认决定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

条款修改和补充

4. 实地评估实验室的评估组成员包括:畜牧局、相关单位及技术专家。

条款修改和补充

第15条 对出口国的试验程序和饲料进行承认的评估

1. 根据《畜牧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需进行试验的饲料进口机构和个人,如有承认出口国饲料试验程序和认可其饲料的需求,应向畜牧局提交一套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a) 按本法令附录I所附第11号样表提交的承认出口国饲料试验程序和饲料认可的申请表;

(b) 出口国试验机构提供的、符合《畜牧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的饲料试验机构能力说明书;

(c) 出口国试验机构提供的、符合本法令附录I所附第08号样表规定内容的饲料试验程序。

d) 根据出口国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程序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报告饲料试验结果。

条款修改和补充

2. 出口国饲料检验程序及饲料认可的承认程序如下:

在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30天内,畜牧局审核资料,并在必要时组织在出口国的评估。若审核和评估结果符合要求,畜牧局将发布承认检验程序及认可出口国饲料的决定;若拒绝,则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并明确理由。

条款修改和补充

3. 评估组成员包括:畜牧局、相关单位及技术专家。

第16条 在出口国对饲料进行检查

1. 当发现可能影响进口到越南的饲料的质量、食品安全或疫病安全的风险时,养殖局应与相关单位合作,在出口国成立检查组进行检查。

2. 检查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执行组织体系、饲料生产条件、实验室。

3. 根据检查结果,养殖局对每个具体案例发布处理检查结果的决定。

第17条 国内生产和流通饲料质量的国家检查

1. 检查机构:

a) 养殖局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检查;

b) 农业与农村发展厅在辖区内进行检查。

2. 检查内容:

a) 对国内生产和流通的商业饲料的质量进行国家检查:按照《养殖法》第43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b) 国家对被召回或退回的饲料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在适用标准中公布的指标的符合性、相应国家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安全指标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检查结果不符合,组织或个人必须按照本法第20条的规定处理饲料。

条款修改和补充

条款修改和补充

第18条 进口饲料质量的国家检查

1. 检查机构:农业与农村发展部。

2. 检查措施规定如下:

a) 对于传统饲料,全价配合饲料:根据组织、个人自我评估的符合性结果,或者注册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或者依法指定的饲料领域合格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进行国家质量监督检查。

在传统饲料、完全混合饲料在市场流通过程中被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对人类、动物、环境造成安全隐患,或者收到关于质量或生产活动的投诉、举报时,国家对质量进行检验,应根据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饲料领域合规认证结果进行。检验机关有责任将检验措施记入进口饲料质量确认检验登记证,适用于本条所述的传统饲料和完全混合饲料;

b) 对不属于本条第a款规定情形的饲料产品:国家质量检验应根据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饲料领域合规认证结果进行。

c) 对于进口的具有质量指标和安全指标的饲料批次,经出口国实验室检测符合本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的,在进口饲料的国家质量检验中,该项指标的检测结果可被认可。

3. 进口饲料国家质量检验的注册文件包括:

a) 按本法令附带附录I的第12号样表填制的进口饲料质量确认检验登记表;

b) 购销合同;装箱单(Packing list);购销发票(Invoice);出口国为货物批次出具的质量分析结果单(Certificate of Analysis);生产企业的产品标签;进口组织或个人适用的公布标准副本;

c) 单一原料、传统饲料由原产国主管机关出具的自由流通证明或等效文件;

d) 以下文件之一:质量管理体系证书(ISO)、良好生产规范证书(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证书(HACCP)或生产企业出具的等效证书(针对单一原料)。

根据本款b、c和d项规定的档案材料,如为英文,则不需要附中文翻译。

条款修改和补充

4. 进口饲料质量的国家检验程序按2018年5月15日政府第74/2018/ND-CP号法令的规定执行,该法令修订并补充了2008年12月31日政府第132/2008/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详尽规定了《产品质量法》部分条款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第74/2018/ND-CP号法令);2018年11月9日政府第154/2018/ND-CP号法令修订、补充并废止了关于科技部国家管理领域投资和经营条件的若干规定以及若干专业检验规定(以下简称第154/2018/ND-CP号法令)。

条款修改和补充

5. 进口饲料质量国家检验的减免规定如下:

a) 对进口饲料质量国家检验的免检减检,应依照第74/2018/NĐ-CP号法令第1条第3款和第154/2018/NĐ-CP号法令第4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进口饲料质量国家检验的免检减检期限为1年;

b) 在免检期间,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通关手续前,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国家单一窗口网站上自主更新进口饲料批次信息。

自主更新信息的资料包括本条第3款规定的资料组成部分,以及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享受进口饲料质量国家检验免检减检的确认文件。

在完成进口饲料批次信息更新后,组织或个人可以办理报关手续,并自行对文件和产品质量负责;

c) 对于获得饲料批次监督评估免于国家质量检验的,按照第74/2018/NĐ-CP号法令第1条第3款及第154/2018/NĐ-CP号法令第4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第19条 饲料质量检测结果的处理

1. 饲料质量检测结果是指指定实验室对产品样品进行检测后,根据本法令附录四中规定的检测结果波动计算得出的结果。

条款修改和补充

2. 用于国家管理的饲料样品检测必须在产品批次的使用期限到期前进行。

3. 处理饲料质量检测不合格结果的程序和手续:

a) 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检验机构通过邮政服务或网络环境将检验结果通知组织或个人;

b) 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或个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的,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违规行为。

4. 处理对饲料质量检测结果的异议:

a) 如果不同意检测结果,组织或个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诉。

检验机构使用留样或取回样品(必要时)在指定的、不同于首次检验的实验室对被申诉的指标进行检测。该检测结果作为作出最终结论的依据;

b) 在组织或个人对越南唯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的测试结果提出申诉的情况下,检验机关可以将样品送至已被国际、区域组织认可或经畜牧局承认的国外实验室。该测试结果将作为做出最终结论的依据;

c) 如果被异议的批次检测结果的产品已过期,则首次检测结果作为最终结论的依据;

d) 处理检测结果异议的费用由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

第20条 饲料质量违法处理

1. 质量不合格的饲料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处理:

a) 强制再出口:对违反饲料质量的组织、个人,若被采取再出口措施,应按照海关法律规定、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再出口手续,并将再出口资料提交给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机构;

b) 强制销毁:对违反饲料质量的组织、个人,若被采取销毁措施,应与具备违规货物销毁功能的组织、个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销毁措施,以便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机构监督;

c) 强制回收:组织、个人生产的饲料如违反质量规定而被采取回收措施的,必须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案对产品进行回收,确保回收后的产品质量符合公布的适用质量标准和相应的国家技术规范;向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回收方案和结果,以便在必要时进行监督;

d) 强制改变用途:组织、个人生产的饲料如违反质量规定而被采取改变用途措施的,必须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案改变产品用途;向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报告改变用途的方案和结果,以便在必要时进行监督;

đ) 强制更正信息:对违反质量规定的饲料,其组织或个人在被采取信息更正措施时,必须根据实际检查结果对产品的标签或随附文件进行信息更正,须在产品投放市场前或使用前完成。

2. 关于对违反质量规定的饲料进行销毁监督,具体规定如下:

a) 农业和农村发展厅负责对本地区违反质量规定的饲料销毁进行监督,并根据本款b项的规定进行监督记录,并按权限进行监督,或根据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检验机构的要求进行监督;

b) 违反质量的饲料销毁监督记录必须包含以下信息:法律依据、原因;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名称、种类、来源、原产地、数量、产品现状;销毁措施及其他必要内容。

销毁监控记录必须经监控参与各方代表以及拥有被销毁产品的组织、个人确认。

3. 组织、个人若饲料存在质量违规行为并被适用本条第1款规定的处理措施,应承担处理相关的所有费用。

4. 若饲料无人认领,则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处理工作,并安排资金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养殖条件

第21条 养殖规模

条款修改和补充

1. 养殖规模的确定原则如下:

a) 家畜、家禽的养殖规模按养殖场同时存在的养殖单位数量确定;

b) 其他类型动物的养殖规模按养殖场同时存在的动物数量确定;

c) 若养殖场为混合养殖,包括家畜、家禽及其他动物,则养殖规模包括家畜和家禽的养殖单位总数,以及各类其他动物的数量。

条款修改和补充

2. 家畜、家禽的养殖规模规定如下:

a) 大规模养殖场:从300头以上的养殖单位;

b) 中型养殖场:从30到不到300头的养殖单位;

c) 小型养殖场:从10到不到30头的养殖单位;

d) 农户养殖:不足10头的养殖单位。

3. 养殖规模管理规定如下:

a) 大规模养殖场按照本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管理;

条款修改和补充

b) 中型和小型养殖场必须符合《畜牧法》第55条第1款和第57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

在违反情况下,中型、 小型养殖场必须承诺在被发现违规之日起六个月内整改,确保养殖条件,并将整改结果报告发送至当地农业和农村发展厅。农业和农村发展厅在必要情况下对整改结果进行实地检查。

农业和农村发展厅负责检查中型、小型养殖场的养殖条件。检查频率为每三年一次;

c) 农户养殖必须符合《畜牧法》第56条、第57条第2款的规定。

4. 养殖单位系数规定如下:

a) 养殖单位系数作为将牲畜数量换算为养殖单位的依据;

b) 养殖单位系数,根据附录V中规定的公式将养殖数量换算为养殖单位,该附录随本法令一并发布。

5. 如需修改、补充养殖规模或养殖单位系数,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应向政府提交简化程序下的修改、补充方案以供审议和决定。

第22条 各地区养殖密度

1. 确定养殖密度的农业用地面积包括法律规定的各类农业用地总面积。

2. 中央直辖市、省级行政区划按以下地区划分,以确定养殖密度:

a) 红河三角洲平原地区包括以下省市:河内市、永福省、北宁省、广宁省、海阳省、海防市、兴安省、太平省、河南省、南定省、宁平省;

b) 越北中部丘陵及山区包括以下省份:河江、高平、北干、宣光、老街、安沛、太原、谅山、北江、富寿、奠边省、莱州、山罗、和平省;

c) 北中部沿海地区包括以下省份和城市:清化、艺安、河静、广平、广治、承天顺化、岘港、Quảng Nam、Quảng Ngãi、Bình Định、Phú Yên、Khánh Hòa、Ninh Thuận、Bình Thuận;

d) 西原地区包括以下省份:Kon Tum、Gia Lai、Đắk Lắk、得农、林同;

đ) 东南部地区包括以下省份和城市:Bình Phước、Tây Ninh、Bình Dương、Đồng Nai、Bà Rịa - Vũng Tàu、胡志明市;

e) 九龙江平原地区包括以下省份和城市:龙安、Tiền Giang、Bến Tre、Trà Vinh、永隆、Đồng Tháp、An Giang、Kiên Giang、Cần Thơ、后江、Sóc Trăng、Bạc Liêu、Cà Mau。

3. 各地区适用的养殖密度由本法令附录VI对各地区所属地方予以规定。

4. 根据畜牧业发展战略、畜牧技术及生态环境,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本地的养殖密度,但不得超过本条第3款规定的区域养殖密度。

5. 如需修改、补充各区域的养殖密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应向政府提交修改、补充的简化程序申请,由政府审议决定。

第23条 对大型规模养殖场颁发、重新颁发及撤销养殖条件合格证

1. 有权机关对大型规模养殖场养殖条件合格证的颁发、重新颁发及撤销规定如下:

a) 农业和农村发展厅负责在本地颁发、重新颁发及撤销大型规模养殖场的养殖条件合格证;

b) 对于位于两个以上省份的养殖场规模大型养殖场的情况,由组织或个人注册投资手续的所在地的省农业与农村发展厅负责颁发、重新颁发或收回大型养殖场养殖条件合格证。

2. 申请大型养殖场养殖条件合格证的资料包括:

a) 根据本法令附录I发布的表格01.ĐKCN填写的大型养殖场养殖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b) 根据本法令附录I发布的表格02.ĐKCN填写的养殖条件说明书。

3. 大型养殖场养殖条件合格证的颁发程序和手续规定如下:

a) 组织或个人将本条第2款规定的资料提交本条第1款规定的主管机关;

b) 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机关审核资料内容。

如果资料不符合要求,主管机关要求组织或个人补充、完善资料。

如果申请资料符合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成立评估组,对养殖场的实际条件进行评估,按照本法令第24条的规定进行。

如果机构不符合条件,自评估记录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或个人应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结果报告提交有权机关,以便进行审查并重新评估实际条件(如有必要)。

如果养殖场符合条件,主管机关应自现场条件评估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养殖条件合格证书,使用本法令附录I附带的第05.KCN表格;如拒绝,应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 申请重新颁发大型养殖场养殖条件合格证的材料包括:

a) 根据本法令附录I随附的01号表格提交的大型养殖场养殖条件合格证重新颁发申请书;

b) 在与证书中组织、个人信息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证明变更内容的文件;

c) 已颁发的养殖条件合格证,丢失证书的情况除外。

5. 大型养殖场养殖条件合格证重新颁发的程序、手续如下:

a) 组织或个人将本条第4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至本条第1款规定的有权机关;

b) 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权机关应依照本法令附录I随附的表格05.ĐKCN重新颁发大型养殖场养殖条件合格证明;若拒绝,应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6. 本条第1款规定的有权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理,作出收回大型养殖场养殖条件合格证明的决定,并在下列情况下通知养殖局及通过大众传媒发布信息:

a) 养殖场属于《养殖法》第58条第3款a项和c项规定的情形;

b) 养殖场不再符合《养殖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但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向有权机关整改。

7. 用于开展评估以颁发、重新颁发养殖条件合格证书,以及对大型规模农场养殖条件进行监督性维护评估的经费,按照关于费用和费率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24条 大规模农场养殖条件评估

1. 对大型规模农场养殖场颁发养殖条件合格证书的评估内容包括:

a) 审查注册资料;

b) 评估养殖场实地条件是否符合《养殖法》第55条第1款规定,按照附录I随本法令发布的表格03.ĐKCN的规定进行指导,并按照表格04.ĐKCN记录评估备忘。

2. 本法令第23条第1款规定的主管机关,组建大型规模养殖场实地条件评估小组。评估小组成员包括:

a) 评估组组长应为处级以上领导或在养殖领域有至少5年工作经验的公务员;

b) 至少有1名成员接受过由养殖局组织的养殖场条件评估培训;

c) 至少有1名成员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的养殖专业。

3. 对大型养殖场维持养殖条件的监督评估内容包括:

a) 评估养殖场按《养殖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维持实际条件的情况;

b) 评估养殖场按《养殖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履行义务的情况。

条款修改和补充

4. 对大型养殖场维持养殖条件的监督评估频率为每24个月一次。

如果发现养殖场存在违反养殖条件的迹象,本条第5款规定的主管机关应进行突击评估监控。

5. 农业和农村发展厅评估监控辖区内大型养殖场的养殖条件维持情况。

在必要情况下,养殖局负责牵头,与农业和农村发展厅配合,对当地大型养殖场的养殖条件维持情况进行评估监控。

第25条 养殖燕子的管理

1. 燕子养殖区的规定:

a) 燕子养殖区由省人民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决定;

b) 燕子养殖区必须符合燕子的活动习性,符合当地经济社会条件,并且不得影响养殖区居民的生活。

2. 燕子养殖场的规定:

a) 养殖燕屋的设施及设备必须符合燕子的活动习性。

如果 燕屋 的情况在本法令生效之前已开始运作,但不符合本条第 1 款 a 项的规定,则必须保持原状,不得扩建;

b) 有足够的水源保证 燕子 养殖活动的质量,并有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c) 有记录和存储 燕子 养殖、初加工、储存巢燕信息的档案,确保能够追溯 燕子 产品的来源;

d) 引诱 燕子 的音响设备在喇叭口测得的音量不超过 70 dBA(A 加权分贝);每日播放引诱 燕子 的喇叭时间为 5:00 至 11:30 和 13:30 至 19:00,但本款 d 项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đ) 对于在本法令生效日前已经运营但不符合本条第1款a项规定的燕屋,若燕屋位于居民区内,且距离居民区不足300米,则不得使用扩音器播放声音;

e) 不得狩猎;不得引诱燕子用于除养殖燕子以获取燕窝、科学研究之外的其他目的。

3. 从事燕窝采集、初加工、保存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执行以下要求:

a) 制定并遵守燕窝采集、初加工、保存的技术规范;

b) 用于燕窝初加工和储存的区域、房屋、作坊必须远离污染源,满足疾病安全卫生、食品安全的要求;

c) 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和处理措施,确保有害生物不侵入燕窝初加工和储存区域;

d) 用于燕窝初加工的水源必须达到生活用水标准要求;

đ) 初加工后的燕窝必须符合本法令附录 VII 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26条 鹿养殖管理

1. 根据养殖规模,养殖鹿场必须符合《养殖法》第55条第1款、第2款或第56条规定的条件,并满足以下要求:

a) 养殖场必须确保鹿能够接近自然环境生活;

b) 鹿苗必须来源于合法的养鹿场。

c) 繁殖场必须建立个体追踪和梅花鹿家谱记录。

2. 采集和保存鹿茸的组织或个人必须执行以下要求:

a) 在采茸操作中采取措施减轻鹿的疼痛;

b) 采茸后在保证卫生和食品安全的条件下保存鹿茸;

c) 记录并保存鹿茸采集和保存信息,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第27条 允许饲养的其他动物名单

1. 允许饲养的其他动物名单见本法令附录VIII。

2.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牵头,并与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协调,负责审查、评估,并提交政府审议、决定是否修订、补充《允许饲养的其他动物名单》,每三年定期进行一次,或者根据组织、个人的书面要求按简化程序进行。

第五章 饲料产品及活体动物进口

第28条 饲料产品进口

1. 高风险传染病安全和食品安全的进口饲料产品包括以下情形:

a) 属于《动物法》第37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分析的动物类别及陆生动物产品的饲料产品;

b)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49条规定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饲料产品。

c) 来自养殖场、加工厂、存储设施的畜牧产品,如果被怀疑或发现使用了畜牧禁用物质;

d) 在被怀疑或发现受有害于消费者健康的有毒物质污染的设施中初加工、包装、存储的畜牧产品;

đ) 通过中间国家进口到越南的畜牧产品。

2.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负责牵头,并与相关单位协调,在进口前对出口国的养殖和畜禽产品供应单位进行检查,如果进口的畜禽产品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应按照2016年5月15日第35/2016/ND-CP号政府法令(详细规定《兽医法》若干条款的实施)、2018年2月2日第15/2018/ND-CP号政府法令(详细规定《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的实施)进行。

第29条 活体动物进口规定

1. 作为食品进口的活体动物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 由原产国主管机关确认可用于食用;

b) 在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越南法律规定的禁用物质;

c) 符合《兽医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

条款修改和补充

2. 除非越南与外国的协议另有规定,接收进口活畜到越南的口岸包括:

(a) 机场:内排、岘港、新山一。

(b) 陆地口岸:友谊口岸、纸马口岸(谅山)、茶楞口岸(高平)、清水口岸(河江)、河口口岸(老街)、芒街口岸(广宁)、吊桥口岸(河静)、老堡口岸(广治)、木寨口岸(Tây Ninh)、木化口岸(隆安)。

c) 港口:Cái Lân(广宁),海防,Cửa Lò(乂安),岘港,归仁(Bình Định),Cát Lái(胡志明市),Cái Mép(Bà Rịa - Vũng Tàu)。

第六章 养殖废弃物处理

第30条 对在市场上流通的养殖废弃物处理产品的规定

1. 生产、经营畜禽粪便处理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产品、商品质量法律规定的要求公布适用标准。

畜禽废弃物处理产品的技术指标必须在本法令附录九所附发布的适用标准中公布。

2. 组织或个人在产品进入市场流通之前,应先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的电子信息门户上自行发布产品信息。

在建设和完善用于自我公示畜禽粪污处理产品信息的数据库期间,组织和个人必须将畜禽粪污处理产品信息发送至畜牧局,以便汇总并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发布。

3. 国内生产的畜禽粪污处理产品信息公示档案包括:

a) 关于畜禽粪污处理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b)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适用的公示标准;

c) 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单,应在自信息公示之日前12个月内由已取得检验活动注册证书的检验室出具;

d) 按照商品标签法律规定的产品标签样本。

đ) 对于在越南首次生产的畜禽废弃物处理产品的试验结果,如果该产品含有未经试验的新物质,或者没有科学委员会对产品的评估验收记录,则应提供经认可的部级或国家级科研项目成果,或由主管机构批准的研究结果;

e) 发明专利证书或关于所申请上市产品未违反知识产权规定的承诺书。

4. 进口畜禽废弃物处理产品信息公告材料包括:

a) 关于畜禽粪污处理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b) 自由销售证明(Certificate of Free Sale)或由出口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

c) 由生产组织或个人提供的产品成分、用途、使用说明信息;

d) 进口商产品适用的标准公告文本,需为越南语版本;

đ) 生产提供产品的组织或个人的产品包装标签,并附越南语副标签;

e) 由已获得注册试验活动认证的实验室出具的、在信息公开之日前12个月内的试验结果报告;

g) 对首次进口到越南、含有在越南尚未进行过试验的新物质的产品的试验结果。

5. 对于畜禽废弃物处理产品信息的变更,组织或个人应自行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电子信息平台上更新产品信息。

第31条 畜禽废弃物处理产品的试验

1. 首次在越南生产或进口、含有在越南尚未进行过试验的新物质的畜禽废弃物处理产品,应在产品公示前进行试验;但已由部级或国家级科技项目成果创造的畜禽废弃物处理产品,且已获得认可的除外。

2. 组织或个人必须在符合以下要求的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a) 拥有满足不同类型畜禽废弃物处理产品试验要求的设施和技术设备;

b) 技术负责人需具备大学及以上学历,且专业为畜牧、兽医、化学、生物技术或环境技术之一;

c) 拥有或与已获得试验活动登记证书的实验室单位签订合同;

d) 对于用于处理畜禽废弃物的微生物产品试验机构,应配备冰箱或超低温冰箱以保存微生物样品,以便进行试验。

3. 试验内容包括:

a) 根据公布的适用标准评估产品的成分和质量;

b) 评估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动物和环境的安全性;

c) 评估产品处理畜禽废弃物的效果。

4.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法令附录 I 附件 Mẫu số 01.MTCN 的样表编制产品检验结果报告。

5. 检验机构必须在检验结束后至少保存三年的检验结果档案。

第32条 养殖废弃物处理产品生产机构

养殖废弃物处理产品生产机构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生产场所不得位于受有害废弃物、有毒化学品污染的区域;

2. 具备结构坚固的厂房,确保质量控制、生物安全要求;原料、材料、成品存放区应防止交叉污染;有仓库或专用设备用于按照生产商或供应商建议存储特殊原料和产品;

3. 与原料、成品接触的生产线和设备必须由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

4. 与实验室有合同或协议,以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质量检测;

5. 具有在生产过程中收集和处理废料的设备,确保不污染生产区域环境;

6. 微生物生物质生产设施必须配备创造环境、储存和培养微生物的设备,确保对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7. 具有产品质量控制系统。

第七章 执行条款

第33条 生效日期

1. 本条例自2020年3月5日起施行。

2. 本条例取代以下文件:

a) 政府于2017年4月4日发布的第39/2017/NĐ-CP号关于饲料和水产饲料管理的条例;

b) 政府于2017年8月18日发布的第100/2017/NĐ-CP号条例,对第39/2017/NĐ-CP号条例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c) 第123/2018/ND-CP号政府法令第1条第5款及第3条,日期为2018年9月17日,关于修订、补充若干关于农业领域投资、经营条件的法令;

d) 第66/2016/ND-CP号政府法令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日期为2016年7月1日,规定植物保护与检疫、植物品种、普通野生动物养殖、畜牧业、水产、食品等投资经营条件。

3. 本法令废止以下文件:

a)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于2004年12月31日签署的78/2004/QĐ-BNN号决定,发布禁止出口的珍稀动物品种名录;

b) 2005年12月27日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第88/2005/QĐ-BNN号决定,颁布需要保护的珍稀畜禽基因资源名录;

c) 2006年6月1日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第43/2006/QĐ-BNN号决定,颁布关于珍稀畜禽基因资源国际交流的规定;

d) 2007年11月19日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第92/2007/TT-BNN号通报,指导实施2007年10月16日总理第1405/QĐ-TTg号决定中有关家禽孵化及水禽饲养条件的部分条款;

đ) 2011年1月21日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第02/2011/TT-BNNPTNT号通报,指导国家对畜牧业管理的相关任务;

e) 2011年9月12日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颁布的第61/2011/TT-BNNPTNT号通知第1条,发布畜禽饲料领域国家技术规范;

g) 2011年4月6日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颁布的第19/2011/TT-BNNPTNT号通知第1、2、3、4、5和6条,修订、补充、废止关于畜牧业行政手续的若干规定,依据2010年12月15日第57/NQ-CP号决议;

h) 2012年2月1日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颁布的第06/2012/TT-BNNPTNT号通知,发布需要保护的珍稀畜禽遗传资源附录名单;

i)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于2013年7月1日发布的第35/2013/TT-BNNPTNT号通报,关于燕子养殖管理的临时规定;

k)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于2014年4月28日发布的第14/2014/TT-BNNPTNT号通告,颁布高产畜禽品种目录;

l)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于2017年11月10日发布的第20/2017/TT-BNNPTNT号通告,指导执行政府于2017年4月4日发布的第39/2017/NĐ-CP号法令,关于饲料和水产饲料管理;

m)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部长于2018年1月16日发布的第01/2018/TT-BNNPTNT号通告,颁布在越南生产和经营的畜禽品种目录。

第34条 过渡规定

1. 已根据2017年4月4日政府第39/2017/NĐ-CP号法令(以下简称第39/2017/NĐ-CP号法令)关于饲料和水产饲料管理的规定,获得饲料生产、加工条件合格证书的饲料生产企业,在本法令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证书失效的,可在合格证书失效之日起继续生产不超过12个月。

2. 已根据第39/2017/NĐ-CP号法令规定获得饲料生产、加工条件合格证书的饲料生产企业,可在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继续生产,但本条第1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不属于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饲料生产企业可以继续生产,并且必须在本法令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颁发饲料生产合格证书。

4. 根据第39/2017/ND-CP号法令规定,已经实施期限性简化检验或免质检的进口饲料产品,继续按照简化检验、免检确认文件上注明的有效期执行。

5. 对尚无技术标准的进口饲料质量检验,继续适用第39/2017/ND-CP号法令的规定,直至2020年6月30日。

6. 根据第39/2017/NĐ-CP号法令的规定,允许流通的进口全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产品,应继续按农牧渔业部电子信息门户上公布的有效期限流通。

7. 组织和个人在本法令生效日前已提交完整的畜禽饲料行政手续注册申请的,应按提交申请时的法律规定执行。

8. 在2019年12月31日前,畜牧业局、农牧渔业部已发布决定认可的畜禽废弃物处理产品的新技术、新工艺,无需执行本法令第31条第2款的规定。

第35条 执行责任

各部部长、部级机构负责人、政府所属机构负责人、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及相关机构负责执行本法令。/.

代表政府

总理

(已签署)

阮春福

附录 I

表格

(随2020年1月21日第13/2020/NĐ-CP号法令)

序号表格名称编号
1申请发放/重新发放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书的申请书表格编号 01.TACN
2饲料生产条件说明书表格编号 02.TACN
3饲料生产企业质量控制程序表格编号 03.TACN
4饲料生产企业实际条件评估指南表格编号 04.TACN
5饲料生产条件评估记录表格编号 05.TACN
6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书表格编号 06.TACN
7申请进口尚未公布信息的饲料的申请书表格编号 07.TACN
8饲料研究大纲/饲料试验程序样本编号 08.TACN
9尚未公布信息的饲料进口许可证样本编号 09.TACN
10申请承认出口国实验室饲料试验方法的申请书样本编号 10.TACN
11申请承认出口国饲料试验程序及饲料认证的申请书样本编号 11.TACN
12出口、进口饲料质量确认检查注册表样本编号 12.TACN
13申请颁发/重新颁发养殖条件合格证书的申请书样本编号 01.ĐKCN
14关于养殖条件的说明书表格 02.ĐKCN
15养殖场实际条件评估指南表格 03.ĐKCN
16养殖条件评估记录表格 04.ĐKCN
17养殖条件合格证表格 05.ĐKCN
18养殖废弃物处理产品试验结果报告表格 01.MTCN

表格编号 01.TACN

组织、个人名称 编号:..........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申请/重新颁发证书表

符合饲料生产条件

敬启者:.............................................

1. 建议的机构名称:

- 总部地址:

- 生产地址:

-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 营业执照或投资许可证或成立决定书:...............................................................................................................................

2. 申请/重新申请颁发商业饲料、按特定订单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书如下:

序号饲料产品类型注册生产(标记×)设计产能(吨/年)
1全价配合饲料
2浓缩饲料
3传统饲料
4补充饲料(混合型)
5补充饲料(单一原料)
6其他类型(如有)

3. 首次注册:🞏

重新注册:🞏 重新注册原因:

我们承诺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饲料生产条件的相关规定。

......年......月......日

表格编号 02.TACN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企业代表(签字,盖章)

说明

饲料生产条件

(附随首次申请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书申请表编号......,日期......年......月......日)

1. 生产企业名称:

2. 注册生产的饲料产品类型:

3. 符合标准体系认证证书(附经企业确认的复印件,如有):

- 良好生产规范(GMP)有 🞏无 🞏
-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系统 (HACCP)有 🞏无 🞏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ISO 22000)有 🞏无 🞏
- 质量管理体系 (ISO 9001)有 🞏无 🞏
- 食品生产安全保障证书有 🞏无 🞏
- 其他系统:..........................................................................................

4. 饲料生产条件说明(包括变更生产地点、设备生产线、对已获得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书的设施生产的情况):

a) 生产地点:(描述面积、位置)。

b) 厂房、设备(厂房布局图、设备及生产线简要说明)。

c) 复印件或拍照资料,证明已采取由有权机关按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确认的环境保护措施。

.....年.......月.......日

基地代表

(签名,盖章)

表格编号 03.TACN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流程

饲料生产基地的质量控制

饲料生产条件

(附随首次申请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书申请表编号......,日期......年......月......日)

1. 饲料质量控制流程由基地自行建立,确保原料和产品的可追溯性,确保产品质量。

2. 流程内容*:

a) 生产用水质量控制(适用于生产饲料过程中使用水的情况):

- 制定生产用水质量技术要求,符合相应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有)。

- 规定水质评估计划,并在不符合要求时采取补救措施。

- 规定负责部门或人员。

b) 原材料入库控制:

- 制定每种原材料入库前、生产前的技术要求。

- 规定评估原料供应商的能力,以采取适当的原料质量控制措施。

- 规定评估原料质量(通过随批次附带的文件,例如:产品标签信息、有效期、产地、质量分析报告、感官检查、取样测试等)。

- 制定基于风险评估的质量和安全指标抽样测试计划。

- 规定原料储存措施、原料储存期间的质量监控计划。

- 规定不合格原料的处理措施。

- 规定负责部门/人员。

c) 控制原料及成品的包装和容器:

- 制定原料、成品包装和容器的技术要求,以确保不影响饲料质量。

- 包装和用具质量控制措施的规定。

- 规定负责部门/人员。

d) 生产过程和成品控制:

- 根据不同类型的饲料产品,生产过程需要控制的内容包括配方混合、投入生产的原料、称量、粉碎、混合、容器使用、包装、贴标、储存、生产批次记录,确保能够追溯成品中原料的信息。

- 成品抽样计划以评估质量和安全性(有资料证明抽样计划是基于风险评估原则制定的)。

- 成品储存和贴标措施的规定。

- 对不合格和不安全成品食品的处理措施的规定。

- 发现未按本内容执行时的补救措施规定。

- 规定负责部门/人员。

d) 回收控制:

- 规定必须回收的情况。

- 回收方法。

- 回收目的、回收记录、回收后的检测。

- 若回收结果不合格的处理规定。

- 规定负责部门/人员。

e) 样品控制与存样:

- 各类食品的取样方法(取样位置、样品重量、存样时间、取样人员、取样方式等)。

- 样品信息记录以识别和追溯的规定。

- 样品保存时间及超过保存期后的处理措施规定。

- 规定负责部门/人员。

g) 设备的检定、校准、调整:

- 列出(或制表)必须校准、检定的仪器设备。

- 定期校准、调整计划。

- 对计量设备的状态识别规定(例如贴上标准标签、检定),如设备不符合技术要求,必须有识别标志。

- 规定负责部门/人员。

h) 害虫控制:

- 自行控制的情况:制定害虫控制方法、控制频率并记录日志。

- 使用外部单位的情况必须在流程中明确。

- 规定负责部门/人员。

i) 工厂、设备、用具卫生控制:

- 规定对工厂、设备、用于清洁的化学品(如有)的卫生控制频率,并记录日志。

- 规定负责部门/人员。

k) 废弃物收集与处理控制:

- 规定垃圾收集区域。

- 规定将垃圾从生产区、仓库移动到集中区的频率。

- 如委托废弃物处理设施,设施必须具备符合法律要求的能力。

- 规定负责部门/人员。

l) 对含抗生素的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抗生素交叉污染控制:

- 规定清洁设备、生产线的流程,以避免不同生产批次之间的抗生素扩散和交叉污染。

- 规定产品中抗生素含量的控制,确保与处方兽药开药人的开药剂量相符。

- 规定发现不符合情况时的补救和处理措施。

- 规定负责部门/人员。

m) 控制外来人员进出及参观生产设施的管理。

- 规定记录外来人员进出和参观生产设施的信息。

- 规定为参观生产区的访客提供指导,确保劳动安全,并不影响生产过程。

- 规定负责部门/人员。

....., 日期....... 月....... 年 ....

基地代表

(签名,盖章)

*备注:

- 本质量控制流程适用于完整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及混合型补充饲料的生产场所。对于传统饲料和单一原料补充饲料的生产场所,可以根据生产工艺和饲料产品的性质,减少流程中无关的内容,但必须确保能够控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并能够追溯来源。

- 在执行流程中的各项内容时,饲料生产场所必须记录并存档相关资料和证据,以作为评估和监督维持饲料生产许可证明的依据,并在有要求时提供给国家管理部门。

表格编号 04.TACN

指导说明

评估饲料生产基地的实际条件

一、初次评估

1. 生产基地地点不位于受有害废物、有害化学品污染的区域。

要求:生产基地不得受周围环境中有害废物、有害化学品污染,例如来自医院的废弃物、有害化学品经营场所、垃圾场、洪水等。如果无法更换位置,则必须评估污染风险;建立预防措施以防止污染风险;并有证据(如自我评估结果、监测结果)证明未受污染。生产区应有围墙与其他区域隔开。

2. 生产区设计及设备布置应按照从原料输入到成品输出的单向规则进行,确保不同生产区分开,以避免交叉污染。

要求:生产设施内的各区域必须按照单向原则排列,顺序为:原料进料区、原料储存区、生产区、包装区、成品储存区、成品出库区。如果原料或成品已经有密封包装,或者上述生产区域是单独布置的,则不必严格遵循此原则,但必须确保不存在交叉污染,原料和成品信息易于识别,生产和运输过程中不会产生混淆风险。

3. 要有适合生产饲料的生产线和设备。

a) 配备适合各类饲料产品的生产设备。

要求:生产线必须适合生产完全混合饲料、浓缩饲料、补充饲料、传统饲料、单一饲料、液体饲料、粉状饲料…… 完全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的生产设施必须在与其他原料或大量原料混合成成品之前,先配备微量元素预混料(premix)的混合设备(除非生产设施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预混料)。

b) 与饲料接触的生产线和设备必须使用易于清洁的材料,不得从设备向饲料释放有害物质,不得造成污染或交叉污染,以免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安全问题。

要求:生产线表面、设备必须光滑,确保生产后食物不会粘附在表面;如果生产线、设备需要用水清洗,则必须确保清洗后干燥。

c) 饲料存放区域必须通风良好,光线充足,以便用肉眼识别信息,并有防潮措施且不影响产品质量。

要求:有足够的面积和空间来存放各种原材料,确保在储存过程中的质量。不同种类的原材料必须分开储存;劣质、变质的食品必须单独放置,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必须放置在设计好的位置(如果有的话),并有识别信息,避免混淆。各种生产辅助材料,如清洁剂、汽油、润滑油脂等,必须有识别信息,并放置在独立的位置,确保不接触食品,也不可能污染畜禽饲料。

仓库、车间的每个区域必须有足够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以确保能够看清并读取设备、机器、工具上的指示;能够读取生产中标签、包装上的说明和信息。应有货架(托盘)或防潮材料放置原料和成品,确保通风、防潮(除非仓库、车间地面已有防潮技术措施)。货架、托盘、防潮材料必须保持清洁并易于清洗(如重复使用)。

应有货架(托盘)或防潮材料以放置原料和成品,确保通风、防潮(除非仓库、车间地面已有防潮技术措施)。货架、托盘、防潮材料必须保持清洁且易于清洁(如果重复使用)。

d) 微生物生物量发酵生产设施必须具备营养培养环境、储存和培养微生物的设备。要求:有冰箱、生物量发酵培养柜、烘干箱、天平、计数工具、微生物菌株、化学品、培养基及其他工具。

要求:有冰箱、固态发酵柜、干燥柜、天平、读数计数器、微生物菌种、化学品、培养基及其他仪器。

4. 应根据提供方机构或个人的建议采取饲料原料的保存措施。

要求:有方法评估温度、光照、湿度及其他条件,以确保饲料产品按照生产商建议进行储存。如果发现储存条件不适宜,应有补救和处理措施;这些措施必须以书面形式体现,并由机构有权人员批准。控制过程必须有记录。

5. 有控制害虫、杂质、废料造成污染的措施,以不影响饲料的安全性和质量。

a) 有控制杂质(砂砾、金属、灰尘等)污染产品的解决方案。

要求:在饲料有掺杂杂质风险的情况下,必须在生产过程中有除杂设备(例如:风机、筛子、磁铁等)。

b) 有控制和防治有害生物(昆虫、老鼠、鸟类等)及动物进入生产区、原料和成品储存区的解决方案;防治白蚁。

要求:出入口、窗户设计应确保在关闭或开启时能阻止有害生物和动物进入车间(例如:帘子、网、捕鼠器、灭虫灯或其他措施)。应有白蚁控制计划。

控制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由生产设施的授权人员批准。控制过程必须有记录。

c) 必须有收集和处理废物的方案,以避免产品污染并保证环境卫生。

要求:有容器用于盛放不同类型的废弃物(例如:生活垃圾、可回收废物及有害废物),并有标识。有害废物需存放在密闭容器中,且与其他废物分开存放。废物集中点应与生产区域隔开。

(d) 有劳保和卫生保护措施,保障生产人员及参观生产区的访客安全。

要求:提供安全指引,配备适合生产人员及参观人员的劳保用品(例如:眼镜、帽子、口罩、工作服、鞋、手套等)。应有卫生间、更衣室、足够的清洁水及清洁剂供生产人员和访客使用。

6. 配备经检定和按照规定校准的设备及量具。

要求:各类设备必须定期检验,以保证生产中的技术安全。各类测量工具(秤、量杯、测量器、计数器等)必须定期校正和校准,以确保准确性。

7. 拥有或租用实验室以分析饲料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

要求:

- 拥有或租用实验室以控制生产中的原料和成品质量;实验室必须具备足够的能力(设备、人员、文件等),符合测试要求,确保测试结果准确。

- 测试必须按照已制定并由生产单位有权人员批准的质量控制计划进行。

8. 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大学及以上学历,专业为畜牧、兽医、生物、食品技术、收获后加工技术等之一。

要求:必须具有畜牧、兽医、生物学、食品科技、收获后加工技术等专业的大学学历,并且需要获得机构主管书面委任负责技术工作。对于传统饲料生产企业、单一原料企业,技术负责人无需符合上述要求,但必须接受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培训。

9. 含抗生素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控制措施,确保不扩散,不造成不同类型抗生素之间的交叉污染,以及含抗生素饲料与不含抗生素饲料之间的交叉污染。

a) 含抗生素的饲料生产企业必须配备用于在生产前混合含抗生素兽药的设备和工具,并且该混合设备必须与成品饲料生产线分开。

要求:用于混合含有抗生素的兽药的设备和器具必须确保不会向周围环境扩散,并且与饲料生产线分开。

b) 必须有设备和生产线的清洁流程,以避免抗生素在各批次生产中扩散或交叉污染。

要求: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制定在生产过程中避免抗生素交叉污染的控制流程,并根据处方兽药控制成品中的抗生素含量。

10. 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环保措施。

要求:必须有环境保护计划或具有根据环境法律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确认文件。

11. 饲料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流程。

II. 维持饲料生产条件充足认证的监督评估

1. 评估本指南第一部分所列的各项指标。

2. 根据本附录03号饲料样表的内容,评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流程的执行情况。

3. 评估饲料生产企业根据《畜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应履行的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a) 执行适用标准的公告;依法公告符合性。

要求:按照规定,为每种产品完整保存适用标准公告和符合性公告的文件。

b) 按照商品标签法律规定执行商品标签。

要求:产品标签上的信息必须符合现行商品标签法规,并与农业农村部电子信息门户上的产品信息一致。

c) 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电子信息门户上公布或注册产品信息。

要求:单位生产的产品在流通前必须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电子信息门户上公布或注册信息(法律规定组织、个人无需公布产品信息的除外)。

d) 使用饲料原料应符合《养殖法》第48条第2款c项的规定。

要求:仅使用在越南允许使用的饲料原料。成品中使用的原料有效期必须不少于成品的有效期。如果原料有效期短于成品有效期,组织或个人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控制,以确保不会影响成品质量。

d) 遵守有权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遵守报告制度。

要求:被检查、评估的机构必须配合并严格遵守规定。必须按照规定定期或临时提交报告。

三、评估原则及评估记录的编写

1. 评估原则

a) 对于完整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混合类型的补充饲料生产单位:不得补充或省略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规定的评估内容。

b) 对于传统饲料生产企业,单一原料补充饲料:根据生产工艺和饲料产品的性质,评估组可以减少评估指标或更换评估要求和技术负责人专业,但必须确保生产企业能够控制产品质量、安全及可追溯性。这些内容必须记录在评估记录中。

c) 对于同时生产畜禽饲料和水产饲料,并已获得有关国家机关颁发的水产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的企业,对已在颁发水产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时评估的指标,可承认其评估结果。这些内容必须记录在评估记录中。

d) 对于传统饲料生产企业,添加剂饲料为已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一原料,则对在颁发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已评估的指标结果予以承认。这些内容必须记录在评估报告中。

đ) 对于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ISO)、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等效证书的饲料生产企业,则对已评估指标的结果予以承认。这些内容必须记录在评估报告中。

2. 评估报告记录原则

- 按评估报告规定,全面、准确地评估并记录信息。

- 如果修改评估记录中已记载的内容,必须有评估组组长的确认签字。

- 指标的评估结果为“达标”或“不达标”。

- 使用符号 x 或 √ 在每个指标已确定的评估等级位置上标注。

- 必须详细说明达标和不达标的指标;每个不达标的指标必须具体记录错误并确定必须整改该错误的期限。对于未进行评估或评估要求发生变更的指标,必须在评估记录中说明未评估的原因及评估要求变更的原因。

表格编号 05.TACN

上级检验机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评估记录

饲料生产条件评估

编号:............../BB-ĐKSX

I. 基本信息

1. 评估依据:..............................................................................................

2. 评估时间:..........................................................................................

3. 被评估单位名称:..................................................................................

- 总部地址:..........................................................................................

-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 评估机构代表:............................. 职务:.......................

- 体系符合标准证书(如有):.................................

- 新评估: 🞏 监督评估: 🞏

4. 评估地点:

-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5. 评估组成员:

先生/女士:............................................. 职务:....................................................

6. 被评估机构代表:

先生/女士:............................................. 职务:....................................................

7. 该企业评估生产的产品类型:..........................................

II. 企业生产条件评估内容

1. 评估内容按照本记录附录执行。

2. 取样(如有):

III. 评估组意见:

IV. 企业代表意见:

企业被评估代表(签名,写明姓名,盖章)评估组组长(签名,写明姓名)

附录

评估内容表

饲料生产条件

(附生产条件评估报告)

饲料编号:..../BB-ĐKSX)

序号评价指标指标分类结果解释评估结果、行动和整改不达标项的时间
达标不达标
I重新评估
1生产基地地点不位于有害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区域A
2设计生产区,按从原料输入到产品输出的单向规则布置设备,确保生产区彼此分隔以避免交叉污染B
3配备适合生产饲料的生产线和设备
a配备适合各类饲料产品的生产设备生产线A
b与饲料接触的生产线和设备应由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不会将有害物质从设备释放到饲料中,不会造成污染,不会交叉污染A
c饲料存放区域应通风良好,具有足够光线以便用肉眼识别信息,并有防潮方案且不影响产品质量B
d微生物生物质发酵生产设施应配备微生物培养、储存及养殖所需的环境控制设备A
4根据组织或个人提供者的建议,对饲料原料采取保管措施B
5采取措施控制害虫、杂质和污染废弃物,以免影响饲料的安全性和质量
a有控制杂质(沙砾、金属、灰尘等)污染产品的解决方案B
b有控制和防治害虫(昆虫、老鼠、鸟类等)以及防止家畜进入生产区、原料和成品储存区的措施;防治白蚁B
c有收集和处理废弃物的方案,以避免污染产品并确保环境卫生B
d有为生产人员和参观者提供劳动保护和个人卫生的方案B
6装备有按照规定检定、校准的测量设备和工具A
7拥有或租用实验室,以便在生产过程中分析饲料的质量B
8负责的技术人员须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并在以下专业之一:畜牧、兽医、生物学、食品工艺、收获后加工技术等。A
9含抗生素的饲料生产场所必须采取控制措施,确保不扩散,不造成不同类型抗生素之间、含抗生素饲料和不含抗生素饲料之间的交叉污染。
a含抗生素的饲料生产场所必须配备设备和工具,用于在生产前混合含抗生素的兽药,并且该混合设备必须与成品饲料生产线分开。A
b必须有设备和生产线清洁流程,以避免在生产批次之间抗生素的扩散和交叉污染。A
10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B
11生产机构的质量控制流程包括以下流程内容:
a生产用水的质量控制B
b原材料的质量控制B
c包装、原料容器及成品的质量控制B
d生产过程及成品的质量控制B
đ回收控制B
e控制样本流和样本保存B
g设备的检验、校准、调校B
h害虫控制B
i工厂、设备、工具的卫生控制B
k废物收集与处理的控制B
l控制抗生素交叉感染(如有)A
m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和参观者B
二监督维护条件评估
12根据第一部分评估条件维护情况
13评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程序的执行情况
14评估饲料生产企业履行义务的情况
a执行适用标准的公示;按照规定进行合格公示B
b按照商品标签法律规定进行商品标识B
c在农业农村部电子信息门户公示或注册产品信息B
d按照《畜牧法》第48条第2款c项的规定使用饲料原料B
đ依法遵守主管机关的检查评估,遵守生产报告制度B
实际评估指标数量
达标/不达标指标数量

结论

评估形式结论评估结果
第一次达成,颁发证书100% A类指标达成 100% B类指标达成
监督评估维持证书100% A类指标达成 100% B类指标达成
在等待整改期间暂停生产有2个以上A类指标未达标或7个以上B类指标未达标
撤销证书未在承诺期限内进行整改

表格编号 06.TACN

颁发机构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符合条件证明

饲料生产

编号*: A/B/C/TACN

机构名称......................................... 总部地址:............................................. .

电话:.................................. 传真:......................................................... .

生产地址: ...................................................................................................

电话:................................. 传真:......... ..................................................

营业执照/投资许可证/成立决定书:.....................

经认证具备生产饲料的条件,适用于:

- 产品类型:填写饲料类型(完全混合饲料、浓缩饲料、传统饲料、复合饲料补充剂、单一原料形式的饲料补充剂)。

- 含有抗生素的饲料生产(如有)。

......., 年....月....日 机关负责人(签名、注明姓名、盖章)

*备注:

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书编号规定如下:

- A:按2004年7月8日政府总理第124/2004/QĐ-TTg号决定关于越南行政单位目录及编码表的规定,由地方行政单位(生产基地所在地)编码。

- B:获发生产条件合格证书的基地顺序号,从001开始。

- C:证书颁发年份。

- TACN:是“饲料”的缩写。如果证书由养殖局颁发,则在TACN后加上“/CN”。

- 在重新颁发情况下,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表格编号 07.TACN

组织/个人名称 编号:.....................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 独立 - 自由 - 幸福 ..........年.......月.......日

饲料进口申请(未公布信息)

敬呈:养殖局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申请进口以下饲料:

序号饲料名称重量*性质、用途形态、颜色包装规格厂家、生产国
1
2
...

2. 进口时间:

3. 进口目的(请明确进口目的,如在展会、博览会上展示,适应性养殖,研究,试验,在实验室做分析样品,或为生产、加工以出口为目的)...

4. 出口时间、出口口岸、进口国(为生产、加工以出口为目的)

5. 实施时间(请明确在展会、博览会上展示,适应性养殖,研究,试验,在实验室做分析样品,或为生产、加工以出口为目的的时间):.................

6. 展会、博览会、分析后产品处理方案:......

企业承诺全面遵守现行法律中关于饲料的相关规定。

组织或个人代表

(姓名、签名及盖章)

*每种产品用于实验室分析的样品不得超过2.0公斤。仅用于科研进口的,重量应符合研究内容。

样品编号 08. TACN

研究计划

饲料研究及试验规程

方案/试验规程名称:..................................................................

第1部分:基本信息

1. 拥有研究/试验产品的单位

- 单位名称:..........................................................................................................

- 地址:...............................................................................................................

- 电话号码: ............................................... 传真号码: ...........................................

2. 研究/试验执行单位

- 单位名称: .........................................................................................................

- 地址:..............................................................................................................

-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3. 有关需研究/试验产品的信息

- 产品名称、成分、性质与功效、有效期、警示。

- 产品产地(生产商名称及地址)。

第2部分:研究方案/详细试验流程

1. 研究/试验目的:

2. 研究/试验内容与方法:

a) 通过感官、理化分析和化学分析评估产品质量,以及安全指标(具体说明每个需评估指标的方法)。

b) 评估产品对动物的直接影响:

- 研究/试验的地点和时间。

- 研究/试验对象动物:明确说明品种、年龄或体重、生长阶段、动物数量。

- 试验材料:明确说明饲料原料、研究/试验器具等。

- 实施方法:

+ 研究/试验设计方法:具体说明方法。

+ 试验组数,阐明各组在研究/试验因素上的差异,以及在技术因素和研究/试验条件上的相似性。

+ 重复次数:重复几次,是同时重复还是不同时间重复。

+ 研究/试验中使用的饲喂方案:明确说明原料成分,造成各饲喂方案差异的主要因素(例如,研究/试验饲料在饲喂方案中的使用比例,加工方法等)。

+ 饲养方法:自由采食/饮水还是限制,喂食/饮水器具等。

+ 监测指标:列出需要监测的指标以反映研究/试验的结果(产量、经济性、健康状况、产品质量及对环境的影响等指标)。

+ 研究/试验结果处理方法。

+ 研究/试验中需要使用的饲料原料数量。

试验执行单位代表.........,日期.... 月.... 年...... 试验登记单位代表

表格编号 09. TACN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 养殖局 号:......... /......... 关于允许进口尚未在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电子信息门户公布产品信息的饲料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河内,日期...... 月...... 年......

谨呈:........................*

畜牧局已收到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关于认证饲料具备进口条件用于展会展示/适应性养殖/研究/试验/实验室分析样品/为出口生产加工的第.........号文件,日期为...........。在审核资料后,畜牧局意见如下:

1. 同意组织或个人进口下列名称的饲料产品,用于展会展示/适应性养殖/研究/试验/实验室分析样品/为出口生产加工:

序号饲料名称数量性质、用途厂家、生产国
1
2
3

2. 进口时间:....................................................................................

3. 上述饲料产品仅可用于展会、博览会样品展示/适应性饲养/研究/试验/实验室分析样品/用于生产、加工出口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4. 样品在展会、博览会展示、研究或实验室分析后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收件人:- 如上;- 海关机关;- 存档:VT, ......畜牧局(签名,盖章)

* 申请进口的组织、个人名称

样品编号10. TACN

组织/个人名称 编号:.....................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年.........月..........日

申请认可试验方法的申请书

出口水产饲料实验室的饲料

敬呈:养殖局

建议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1. 建议畜牧局认可出口水产饲料实验室的试验方法如下:

- 实验室名称:......................................................................................

- 实验室地址:..................................................................................

- 建议认可的试验方法清单:

序号指标名称试验对象定量限值或测量范围方法编号
1
2
3
...

2. 附件资料包括:.................................................................................

3. 建议评估实验室的时间(如有):.................................

4. 我们承诺提供完整的文件,确保注册文件的真实性,并全面遵守现行法律有关饲料的规定。/.

组织或个人代表

(姓名、签名及盖章)

表格编号 11. TACN

组织/个人名称 编号:.....................社会主义共和国越南 独立 - 自由 - 幸福 ..........年.......月.......日

申请确认检测流程表

以及对出口国畜牧业认识

敬呈:养殖局

建议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号:.......................... 邮箱:

建议畜牧局承认出口国的饲料实验程序并认可其饲料如下:

1. 饲料实验程序(填写饲料产品实验程序名称)

2. 饲料产品清单:

序号饲料名称性质、用途形态、颜色厂家、生产国
1
2
3
...

3. 附件资料:................................................................................................

4. 调查地点和时间:..................................................

5. 建议评估调查程序及饲料认定的时间(如有):......................................................................................................

6. 我们承诺提供完整的资料,确保注册资料的真实性,并充分遵守现行法律关于饲料的相关规定。

组织或个人代表

(姓名、签名及盖章)

样本编号 12.TACN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饲料质量确认检查登记表

编号:………………………….(供评估机构填写)

致:.............................................................

1. 卖方:(公司,国家)
2. 地址、电话、传真号码:
3. 发货地点:
4. 购买方:
5. 地址、电话、传真:
6. 收货地点:
7. 预计进口时间:
商品说明
8. 商品名称:饲料组1:
9. 数量、重量:
10. 在越南获准流通的饲料认证编号:
11. 生产单位(厂家、生产国):
12. 集货地点:
13. 取样评估登记日期:
14. 取样评估登记地点:
15. 联系人信息:
16. 购销合同:编号............. 日期..................
17. 销售发票:编号............... 日期...................
18. 装箱单:编号.................. 日期...................
供检查机关使用
19. 评估指标要求2:检查措施3:
20. 评估时间:
21. 评估执行单位:
对于进口货物,本文件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有效。随后,企业必须向评估机构出示完成海关手续的全部资料和货物,以便根据规定进行质量评估。

1 记录进口饲料的类型:传统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原料、混合饲料、其他类型;若是传统饲料,必须随附进口产品详细说明书(包括:商品名称、产品性质)。

2 至少记录适用公告标准中的一项质量指标以及对应国家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指标。

3 如果货物适用期限免检制度,填写“免检”,或者填写“根据本令第18条第2款a项检验”,或“根据本令第18条第2款b项检验”。

........日.........月........年........ 检查机构名称(签名,盖章)........日.....月.......年..... 进口组织/个人(签名,盖章)

样本编号 01.ĐKCN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申请/重新颁发证书表

符合养殖条件

致:省/市农业和农村发展局.............

养殖场主姓名.............................................................................

身份证/公民身份证号/护照号..............签发日期...../..../.... 签发地点:.........

1. 养殖场地点:

2. 养殖对象:

牲畜:................................................................................................................;

家禽:...............................................................................................................;

其他动物:......................................................................................................;

3. 新登记申请:🞏 补发申请:🞏

申请补发的原因(详细说明):.......................................................................

附带文件(如有):............................................................................

我承诺并对所申报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上的全部责任。/.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并注明姓名)

表格 02.ĐKCN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说明书

关于养殖条件

一、养殖基地的一般信息

1. 养殖基地名称:..........................................................................................

2. 养殖基地负责人姓名:..........................................................................

3. 地址:..................... 电话:.............. 邮箱:........................................

4. 建设形式(新建/旧有/扩建):.............................................................

5. 养殖基地总面积:........平方米,其中:

a) 养殖栏面积(平方米):................................................................................

b) 废物处理区面积(平方米):...................................................................

II. 养殖条件

1. 建设地点:

a) 建设位置:..................................................................................................

b) 用水需求(立方米/年):...................................................................................

c) 供水储量(立方米/年):..................................................................

2. 养殖栏舍:概述整体设计、农场平面布局、栏舍类型、设备。

3. 复印件、资料证明采取了环境保护措施,并由有权机关按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确认。

4. 管理账簿:记录养殖过程的簿册。

养殖场负责人 签名、盖章(如有)

表格 03.ĐKCN

指导说明

评估养殖场的实际条件

A. 评估原则

1. 记录评估报告:根据表格规定完整、准确地记录信息;如果修改报告中已记录的内容,必须有评估组组长签字确认。

2. 记录方式:记录每个指标的评估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用符号 X 或 √ 标记每个指标的评估等级;详细说明合格和不合格的指标。

3. 适用指标:

- 指标1至7用于首次发放证书的评估。

- 指标8至9用于评估监督维持条件。

B. 评估指南

序号评价指标评估方法评估指导备注
I重新评估
1养殖场建设位置符合法律规定现场观察对照与养殖场建设位置相关的法律规定
2符合省/市养殖密度要求的养殖单位数量实地检查根据区域养殖密度和当地养殖密度,评估新农场的养殖数量是否在允许范围内或超过允许数量
3是否有足够的水源保证养殖活动和养殖废弃物处理的质量实地检查,采集水样进行分析实地检查供水系统;是否有确保数量和质量的水源供应;在供水系统中采集水样以检查水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饮用水和养殖用水进行质量评估
a宠物饮用水
b养殖废水处理
c其他养殖活动用水
4按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查看资料档案并现场检查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保护计划,按照法律规定,并采取养殖活动废弃物处理措施
a环境影响评价(EIA)报告或环境保护计划批准决定,按照法律规定
b养殖废弃物收集地点
c危险废物运输处理合同
5拥有适合不同动物类型的养殖棚舍和设备现场检查,查看设计图纸资料(如有)根据不同动物类型单独布置的养殖棚舍;保证饲料、水供应系统清洁,适合各类动物
6有记录养殖活动过程的档案检查档案有档案记录养殖活动过程、饲料使用情况、兽药、疫苗及其他信息以确保可追溯性;档案至少在养殖周期结束后保存1年此指标评估已运行和正在运行的农场。
a种苗管理
b饲料管理
c兽药、疫苗管理
d档案至少在养殖周期结束后保存1年
7安全距离现场检查测量养殖区到居民区、学校、市场、医院等具有物理、化学和生物风险的地方的安全距离,评估对农场的影响
a养殖区到受养殖活动影响对象的安全距离
b污染源到养殖区的距离
二监督维护条件评估
8评估按第一部分保持条件情况
9评估养殖场履行义务的情况实地检查审查档案,并结合对养殖场主的实际访谈

表格 04.ĐKCN

……省人民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发展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年……月……日

评估记录

评估养殖条件

1. 评估依据:...............................................................................................

2. 评估时间:..............................................................................................

3. 被评估单位名称:..................................................................................

4. 地点:.........................................................................................................

电话:.................................................. 传真:..................................................

5. 评估组代表:

先生(女士):................................................... 职务:...........................................

先生(女士):................................................... 职务:...........................................

6. 畜牧养殖场代表:

先生(女士):................................................... 职务:...........................................

先生(女士):................................................... 职务:...........................................

7. 评估内容:评估内容、评估方法按随本记录附带的附件执行。

取样(如有):.................................................................................................

8. 评估组结论:.............................................................................

9. 场所意见:

...............................................................................................................................

会议记录已向各方宣读,并一致签署确认。会议记录共制作4份,每方保留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养殖场代表评估组代表

附录

养殖条件评估内容表

(附养殖条件评估会议记录编号:..../BB-ĐKCN)

序号评价指标结果解释评估结果、行动和整改不达标项的时间
达标不达标
I重新评估
1养殖场建设位置符合法律规定
2符合省/市养殖密度要求的养殖单位数量
3是否有足够的水源保证养殖活动和养殖废弃物处理的质量
a宠物饮用水
b养殖废水处理
c其他活动用水
4依法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a环境影响评价(ĐTM)或环境保护计划批准决定
b养殖废弃物收集地点
c危险废物运输处理合同
5拥有适合不同动物类型的养殖棚舍和设备
6有记录养殖活动过程的档案
a种苗管理
b饲料管理
c兽药、疫苗管理
d档案至少在养殖周期结束后保存1年
7安全距离
a养殖区至受影响对象的安全距离
b污染源到养殖区的距离
二条件保持评估
8评估按第一部分保持条件情况
9遵守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评估
实际评估指标数量
达标/不达标指标数量

结论:

评估形式结果评估结论
第一次指标达标率100%达成,颁发证书
监督评估指标达标率100%维持证书

表格 05.ĐKCN

审批机关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证书

符合养殖条件

编号*: A/B/C/ĐKCN

__________

养殖场名称............................................. 总部地址:.........................

电话:....................................................... 传真:....................................

农场地址: ..................................................................................................

电话:....................................................... 传真:....................................

营业执照/投资许可证/成立决定书:.....................

已认证为符合养殖条件的场所。

牲畜:................................................ 数量:...............................................;

家禽:............................................... 数量:...............................................;

其他饲养动物:..................................... 数量:................................................;

......., 年....月....日 机关负责人(签名、注明姓名、盖章)

*备注:

发放养殖条件合格证书的规定如下:

- A:是当地行政单位(颁发证书的地方)的代码,根据2004年7月8日政府总理关于发布《越南行政单位名称和代码表》的第124/2004/QĐ-TTg号决定。

- B:是颁发畜牧养殖条件合格证书的机构顺序号,从001开始。

- C:证书颁发年份。

- ĐKCN:是“畜牧条件”的缩写。

表格 01.MTCN

机构名称 号:..........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日期 .... 月 .... 年 ......

报告

畜牧废弃物处理产品的检验结果

机构的畜牧废弃物处理产品检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 检验机构名称:....................................................................................

2. 提出检验要求的组织或个人名称:.....................................................

3. 畜禽废弃物处理产品的名称及随附的成分、效果、储存方法、使用方法、标签、包装文件:..............................

4. 畜禽废弃物处理产品在试验前的状况

5. 试验内容:.....................................................................................

6. 试验地点、时间、规模和方法:...........................

7. 试验结果:.......................................................................................

8. 结论与建议:.......................................................................................

收件人:- 如上;- 公司存档。场所代表(签名,注明姓名,如有盖章)

附录 II

需要保护的养殖动物品种目录

(附第13/2020/NĐ-CP号法令

2020年1月21日政府发布的)

序号宠物名字
I猪的品种
1母猪
2柱布龙猪
3苗特猪
4草猪 Bình Thuận
5铁架猪
二鸡品种
1岐山火鸡
2无颈毛鸡
3长腿鸡
4H'Re 鸡
5高山矮鸡
III鸭品种
苗耽鸭
四雁品种
1瘤鹅
2水牛雁
V鹅品种
草鹅
VI马品种
苗江马
VII水牛品种
郎壁水牛
VIII山羊品种
黑山羊
IX兔品种
本地兔
X蜜蜂
1快乐蜂
2红小蜜蜂
3石蜂
4本地蜜蜂 (中华蜜蜂)

附录三

禁止出口的家畜品种目录

(附第13/2020/NĐ-CP号法令

2020年1月21日政府发布的)

序号宠物名字
I猪的品种
1母猪
2广治迷你猪
二鸡品种
1东磯鸡
2胡鸡
III牛品种
1赫蒙牛
2斧头牛

附录四

检验允许波动范围

饲料质量

(附第13/2020/NĐ-CP号法令

2020年1月21日政府发布的)

序号公布含量计量单位允许波动范围 (±%) 与测试结果比较
190,0 - 100,0%2,0
250,0 - < 90,0%2,5
330,0 - < 50,0%3,0
410,0 - < 30,0%4,0
51,0 - < 10,0%15,0
60,1 - < 1,0%20,0
710,0 - < 1000,0ppm25,0
81,0 - < 10,0ppm30,0
9100,0 - < 1000,0ppb40,0
1010,0 - < 100,0ppb60,0
111,0 - < 10,0ppb80,0
12< 1,0ppb100,0

注释:

- 对于上述表格中尚未规定含量和计量单位的指标,允许波动范围为±15%。

- 上述允许波动不适用于评估属于β-激动剂组的禁用物质。

附录 V

畜禽单位系数及换算公式

(附第13/2020/NĐ-CP号法令

2020年1月21日政府发布的)

1. 畜禽单位系数:

序号畜禽类型平均体重(kg)畜禽单位系数每单位数量
I猪:
128天以下猪80,01663
2肉猪:
2.1本地猪800,166
2.2外来猪1000,25
3母猪:
3.1本地猪2000,43
3.2外来猪2500,52
4公猪:3000,62
二家禽:
5鸡:
5.1本地鸡1,50,003333
5.2工业鸡:
5.2.1肉用鸡2,50,005200
5.2.2蛋用鸡1,80,0036278
6鸭:
6.1肉用鸭:
6.1.1本地鸭1,80,0036278
6.1.2进口鸭2,50,005200
6.2蛋用鸭:1,50,003333
7番鸭2,80,0056179
8鹅40,008125
9鹌鹑0,150,00033333
10鸽子0,60,0012833
11鸵鸟800,166
III牛:
126个月以下小牛1000,25
13肉牛:
13.1本地牛1700,343
13.2进口牛,杂交牛3500,71
14奶牛50011
四水牛
156个月以下小水牛1200,244
16水牛3500,71
V其他家畜:
17马2000,43
18山羊250,0520
19绵羊300,0617
20兔2,50,005200
VI梅花鹿500,110

2. 计算公式:

a) 牲畜单位系数 = 牲畜平均活重 / 500。

b) 通过牲畜单位系数计算牲畜单位的公式:

ĐVN = HSVN x 数量

其中:

- ĐVN:牲畜单位;

- HSVN:牲畜系数。

附录VI

各地区养殖密度

(附第13/2020/NĐ-CP号法令

2020年1月21日政府发布的)

序号地区2018年养殖密度(ĐVN/公顷)2030年养殖密度(ĐVN/公顷)
1红河三角洲1,841,8
2北部中部山区0,471,0
3北中部及中部沿海0,431,0
4西原0,21,0
5东南部地区0,761,5
6湄公河平原0,351,0

附录七

初加工燕窝质量指标

(附第13/2020/NĐ-CP号法令

2020年1月21日政府发布的)

指标要求标准
燕窝颜色 内陆燕窝白色、乳白色
燕窝颜色 海岛燕窝红色、粉色、橙色、白色
气味具有特有气味,无异味
杂质在5-10倍显微镜下检查未发现
水分< 15%
蛋白质≥ 40%
氨基酸46% - 50%
唾液酸≥ 5%
亚硝酸盐≤ 30mg/kg
沙门氏菌25g样品中未检出
H5N1未检出
铅(Pb)< 2mg/kg
砷(As)< 1mg/kg
汞(Hg)< 0.05mg/kg
镉(Cd)< 1mg/kg
锑(Sb)< 1mg/kg
过氧化氢< 1mg/kg
漂白剂无

附录 VIII

允许饲养的其他动物名录

(附第13/2020/NĐ-CP号法令

2020年1月21日政府发布的)

序号动物名称拉丁名称亚种名称
1蜥蜴LeiolepisLeiolepis belliana
2野鸭Anas poecilorhyncha haringtoniAnas poecilorhyncha haringtoni
3蟋蟀GryllidaeAcheta domesticus
4蝎子ScorpionesArachnida
5蚕(多系、双系、油桐叶蚕)BombyxmoriBombyx Mori
6红蚯蚓 (蚯蚓)Perionyx excavatusPerionyx excavatus
7土龙Physignathus cocincinusPhysignathus cocincinus

附录 IX

在标准中必须公示的技术指标

畜禽废弃物处理产品适用的公示标准

(附第13/2020/NĐ-CP号法令

2020年1月21日政府发布的)

序号在公示标准中公示的指标在产品标签上公示的指标计量单位公示形式
I生物制剂
1感官指标:形态、颜色-描述
2水分水分%不大于 (对于干制产品)
3微生物种类名称;有益生物活性成分的名称和配方成分:微生物种类名称;有益成分的名称和配方- 微生物:CFU/kg, CFU/l, CFU/g, CFU/ml; - 有益成分:g/kg, mg/kg, μg/kg, IU/kg, g/L, mg/l, μg/l, IU/l最少或等于或在范围内
4其他成分:防腐剂、稳定剂、载体、着色剂其他成分:成分名称、活性成分无需披露含量
二化学品及其他产品
1感官指标:形态、颜色-描述
2水分%不大于 (对于干制产品)
3名称、化学式及主要特性和用途的活性成分含量名称、化学式及主要特性和用途的活性成分含量根据成分的特性,测试方法最少或最多或在范围内
4其他成分:防腐剂、稳定剂、载体、着色剂其他成分:成分名称,活性成分无需披露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