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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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5/2026/NQ-CP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独立 - 自由 - 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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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内,2026年4月6日
决议
暂时停止第46/2026/NĐ-CP号法令的效力
2026年1月26日以及第66.13/2026/NQ-CP号决议
2026年1月27日政府
根据第63/2025/QH15号《政府组织法》;
根据第64/2025/QH15号《立法文书制定法》,经第87/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
根据卫生部、农业和环境部、工贸部及司法部部长的提议;
政府发布决定,暂时中止执行2026年1月26日政府第46/2026/NĐ-CP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食品安全法》的部分条款的具体执行及组织、指导实施措施,以及2026年1月27日政府第66.13/2026/NQ-CP号决议,规定了食品产品的公告和注册。
第一条 暂停文书的施行效力
暂时中止以下文件的适用效力,直到《食品安全法(修订)》和《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条例》生效:
1. 2026年1月26日颁布的第46/2026/ND-CP号政府法令,规定了若干条款的具体实施细则及组织、指导《食品安全法》执行的措施。
2. 2026年1月27日颁布的第66.13/2026/NQ-CP号政府决议,规定了食品产品的公告和注册。
第二条 暂停期间文件的适用
在本决议第一条规定的暂时中止效力期间,2018年2月2日颁布的第15/2018/ND-CP号政府法令(规定了《食品安全法》若干条款的具体实施细则)及其规定、指导文件继续有效。
第三条 执行组织责任
1. 各部委:卫生部、工业和贸易部、农业部和环境部
a) 主动指导组织实施本决议,按照所分管的领域执行。
b) 加强实施检查计划,定期、不定期地监督、指导、处理在食品生产、出口、进口、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违规行为,以及已经分派的任务和已经分级授权的分管领域的任务。
c) 主动审查、修改、补充并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技术规范(QCVN)、专业指导文件及内部流程,属于所分管食品安全领域的管理范围。
d) 主动审查2010年食品安全法,并根据职能和任务提出修改、补充的内容,报送卫生部汇总,制定《食品安全法(修订)》;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法(修订)》,《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细则及相关指导文件。
đ) 定期宣传、普及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及专业技术指导,使协会、企业及相关对象知晓并执行。
2. 除第1款所述责任外,各部委还承担以下责任:
a) 卫生部:检查、跟踪、监督、处理关于产品公告注册、广告的违规行为,涉及分配管理领域的产品、货物、服务;对已获得食品安全条件合格证书的机构,其生产条件需符合健康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要求,以及符合药材和传统药品良好生产规范参与健康食品生产的机构。
b) 工业和信息化部:检查、审查、跟踪、监督、处理食品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包括假冒食品、禁止食品、走私食品以及其他食品贸易欺诈行为,特别是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c) 科学技术部:加强对已注册认可活动的机构的检查、跟踪、监督(包括实验室认可活动);与卫生部、工贸部、农业部和环境部协调,审查、完善,确保食品相关国家标准(TCVN)齐全。
d) 文化、体育和旅游部:根据2025年12月26日第342/2025/NĐ-CP号政令第24条对广告法部分条款的详细规定,加强对与食品相关职能、任务的广告活动管理。
3. 省、市人民委员会
a) 经常宣传、普及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规范文件、专业技术指南给乡镇政府、协会、企业及相关对象,使其知晓并落实。
b) 加强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进行突击检查、跟踪、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假冒食品、禁运食品、走私食品以及在电商平台上发生的其他食品商业欺诈行为的违规情况,按照规定及已分配、分级的任务执行,其中重点防止街头食品、中小学食堂和集体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c) 公开发布并更新关于检测、鉴定、认证机构的信息,按照2026年1月16日政府第22/2026/NĐ-CP号法令第67条第4款的规定,详细规定若干条款及措施,以组织和指导《标准与技术规范法》的实施。
d) 承担责任并执行对进口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机构、为食品安全国家管理服务的检验机构进行指派或任务分配,根据分工、分级公开这些机构名单;确保实施的资源,并准备实施条件,同时在起草和提交《食品安全法(修订)》项目的同时进行。
đ) 指导接收自我公告申请的机构,注册产品公告,安排资金对在市场上流通的公告产品进行样品取样和质量及安全指标的监督;其中重点关注用于高风险人群的产品,如儿童、老人、孕妇、病人。根据监督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按规定处理。
4. 组织实施中的协作责任
各部委:卫生部、农业与环境部、工业与贸易部、财政部以及省、市人民委员会负责完善与国家公共服务门户的连接和数据共享,以办理行政手续和管理食品安全;统一从中央到地方的食品安全管理数据;推进人工智能在食品产品管理中的应用。
第四条 过渡条款
对于本决议生效前已提交的申请材料,继续按照2018年2月2日政府第15/2018/NĐ-CP号《法令》及相关法律文件和指导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生效
1. 本决议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并替代2026年2月4日政府第09/2026/NQ-CP号决议,该决议暂停施行并调整2026年1月26日第46/2026/NĐ-CP号法令及2026年1月27日第66.13/2026/NQ-CP号决议的适用期限。
2. 各部、平级机构、各省、市人民委员会负责执行本决议。
接收单位:
- 中共中央书记处;
- 总理、副总理;
- 各部、平级机构;
- 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委员会;
- 中央和党的各部门办公厅;
- 总书记办公厅;
- 国家主席办公厅;
- 国会办公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及国会各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国家审计署;
-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
- 政治-社会组织的中央机关;
- 政府办公室:部长、副部长、总理助理、电子政务门户总经理,
各司、各局、所属单位,公报;
- 存档:办公厅、文电科(2)。
代表政府
代总理
副总理
[已签署]
黎成龙